(完整版)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及预防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进展迅速,房地产开发贷款在商业银行的占比慢慢加大,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猛烈的业务项目。
可是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资金投入大,项目运作周期长,市场转变快,受国家经济政策阻碍大等特点,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市场风险和信誉风险较高。
笔者在近期参加的审计项目中发觉,部份经办机构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存在风险操纵方法不到位的现象,从暴露的问题看,具有必然的普遍性,潜在着必然的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对银行的信贷资金平安造成必然的风险隐患,应引发经办行的足够关注。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存在的要紧风险隐患房地产开发贷款,是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在贷款的发放和治理环节,除严格执行公司类贷款操作流程和风险操纵方法外,同时要依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对以下普遍存在的业务风险予以重点关注:(一)项目楼盘达到预(销)售条件后,未能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无益于银行操纵商品房销售款回流。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治理方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利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归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开发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项目一样处在开发时期,尚不具有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因此贷款发放时常采取项目土地抵押的方式,但随着项目开发进度,待项目楼盘达到预(销)售条件,房产部门下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常在开发的进程中就进行预售。
现在若是银行不能及时将项目土地抵押及时转为在建工程抵押,就很难操纵商品房销售款的回流。
这是因为,一样说来,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不能同时并存,也确实是说,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与银行解除已设定的抵押关系,不然购房人将无法取得衡宇的产权证。
因此及时对符合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是银行了解商品房销售进度和操纵商品房销售款回流的关键环节。
房款交了,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购房合同没签怎么办

房款交了,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购房合同没签怎么办篇一: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按揭贷款未获批准与开发商形成纠纷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按揭贷款未获批准与开发商形成纠纷,购房者原商品房认购书交纳的定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在如今的商品房交易中,普通购房者往往都会选择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
开发商在销售宣传中,也往往会承诺成功按揭没有问题。
但由于按揭贷款是银行和购房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购房人的按揭申请是否被批准,权利在银行,而不在开发商。
因此,常常出现银行按揭贷款不成,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项的返还问题。
有的开发商认为,依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据此,开发商认为,因为按揭不成是由于购房人单方的原因,应归责于购房人,所以其在解除合同后只需返还购房人的首付款,而购房人认购时所交纳的定金不应返还。
面对这种情况,购房人往往有苦难言。
那么,开发商的抗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辩解不能成立:首先,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是两个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交易阶段,法律效果也完全不同。
我国商业银行房贷业务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房贷业务风险及其防范摘要: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效果的显现,作为房地产市场参与者之一的商业银行存在一些业务风险。
为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商业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关键词:房地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业务风险(一)房地产开发贷款信用风险有个人根本没有得到银行放款标准,同时也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房地产商户,编造虚假信息以及提供部分虚假的项目资料还赢得银行的资金支持,或者有的房地产商因为自己能力有效,到后期无法提供有效的项目开发资金,房屋预售不畅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流通,惹发各种违约行为,涉及到违约赔款,实在无力支付银行的欠款,再者就是开发商在得到资金支持后,违规的挪为它用,甚至携款潜逃。
(二)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首先是被迫违约,当贷款人由于实际支付能力下降或者突然失去支付能力的时候,会因无法继续偿还贷款而导致信用风险;其次是个人贷款者恶意违约,借款人故意使用虚假收入证明以及其它的不良手段来骗取银行的贷款;最后是理性违约,当房价迅速下跌或利率上升幅度较大时,借款人会主观上认为放弃继续还款能带来更大的收益,并将这种想法付诸实践,造成了违约行为。
(三)商业银行操作及内部控制风险我国金融机构设施还不够完善,在管理上也有些欠缺,这就导致银行本身的抵抗能力较弱,以及国家房贷配管理政策的落后,商业银行存在一定的内部风险。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上的风险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约束体系,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经济效率时过分注重短时间内的经济成绩,而没有根据市场的具体走向发展,当看到房地产利润丰厚时,便将所有精力集中在房地产行业。
其次,没有完善个人、商户信贷体系,商业之间存在较大的竞争,不会互相透露客户资料,也没有试下信息资源共享,借款人和贷款之间联系脱节,商业银行无法全面的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在处理房屋贷款业务中,对借款人信息审核质量的不足直接造成了存在于房屋贷款中大量的欺诈、违约问题,增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
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商业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个人投资者等提供的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贷款。
这种贷款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在开展该业务时,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本文将主要介绍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主要风险1.市场风险。
房地产市场受到宏观经济波动、政策变化、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可能导致房地产项目价值下降,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从而带来贷款风险。
2.借款人信用风险。
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能力是商业银行考虑的关键因素。
借款人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违约等风险,导致贷款无法按时偿还。
3.监管风险。
相关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有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商业银行需要严格遵守,否则可能面临罚款、业务限制等风险。
4.项目开发风险。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面临土地、环境、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如拖延交房、项目质量不达标等,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回收造成影响。
5.市场流动性风险。
房地产开发贷款通常期限较长,而存款的流动性较强,银行可能面临资金获取困难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2.审慎贷款。
商业银行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时,要审慎确定项目贷款额度和期限,确保贷款与项目的风险匹配,通过合理定价,确保足够的贷款利润,同时也要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设置贷款利率和抵押物要求。
3.多元化风险。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规模和组合,控制与该业务相关的风险,并在开展该业务的同时,积极发展其他具有较低风险的业务,实现风险多元化。
4.加强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职责,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监测和控制,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5.积极应对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贷款策略,灵活应对市场风险。
个人按揭贷款业务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个人按揭贷款业务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个人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公司在楼盘封顶并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后,由银行对购买该楼盘住房和商业用房的自然人因短期购房资金不足提供的批量信贷支持。
对预售房银行还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办妥房地产权证抵押手续之前对该批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按按揭贷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专户存入银行,并签订有关承诺协议。
由于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蓬勃发展和人们购买力的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加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占用经济资本少并且具有很强的规模效益的优势,又较少受到市场风险冲击,而被各家商业银行所看好。
目前全行范围开展的“三比”活动,使个人按揭贷款业务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利用“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在各家银行时有发生,再加上借款人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变化,开发商不能按时向购房人交付房产而使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贷后管理不力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诸多因素都会给个人按揭贷款带来风险,而个人按揭贷款的特点决定了产品周期长,管理难度大,按照国际经验,通常个人按揭贷款风险的充分暴露约在贷款发放后的3-5年,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结合市场情况和实际操作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一、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分析(一)借款人风险:1、对自身收入预期存在偏差。
由于借款人对自己的收入期望值过高,实际收入增长水平没能达到预期目标,造成还贷能力不足。
2、失业或经营失败。
由于借款人被解雇、所在企业遭遇破产倒闭或借款人自身经营失败,失去还款来源。
3、道德与信用风险。
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的意义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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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损失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 以减少银行或贷款机构因 借款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
保障权益
风险管理还可以保障借款 人的权益,避免因无法按 时偿还贷款而遭受不必要 的损失。
促进发展
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有 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 定和可持续发展。
02
按揭贷款风险揭示
借款人风险
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
05
按揭贷款风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借款人违约风险防范不当导致损失
总结词
借款人违约风险是按揭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 ,防范不当可能导致贷款损失。
详细描述
借款人违约的原因包括收入下降、失业、疾 病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偿 还贷款。银行在放贷时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 信用评估,了解其还款能力和意愿,并制定 相应的违约应对措施。
监管力度加强
加大对按揭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 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按揭贷款机构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增强市 场透明度。
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
资金流动性监测
定期监测按揭贷款资金的流动性,确保资金充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 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采取适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如建立储备金制度、限制贷款额 度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资金流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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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借款人集中违约风险
多个借款人集中违约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 ,需要分散借款人的地域和行业分布以降 低集中违约风险。
04
按揭贷款风险防范建议
提高借款人资质审核
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与防范

一
展, 强化个人住房按 揭贷款 业务的风险管 理, 应 重点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 ( 加 强风险 防范的意 识 , 一) 严把 贷款审 批 关。由 我 国个人住房 按揭贷款 起步 晚, 于 个 人 住房 按 揭贷款 对风 险 的认 识不够 深 刻、 全 面, 且风 险 防 范意 识 较 低 , 风险 的 管 理不 对 够重 视。 因此 , 有效 控制个人住 房按揭 贷款 风 险 , 是要从 思想上给 予重 视增强风险防范意 一 识。 二是在行动上 严把贷款审 批关, 从源头上 防控 风险。 由于按 揭 申请人 获得贷款的成功率 较 高, 个 贷、 假 假按 揭案 件时 有发生 , 须严 必 把 贷款 审批 关, 严格 审查按 揭人资质, 严格 执 行首付规 定 , 以防止 出现为争 揽 客户, 相降 竞 低标 准等各种违反信贷准 入原则的现象 , 从源 头上防控风 险, 确保新发放贷款的质量。 ( 健全和完善 银行内部控制 制度。 二) 完 善内部控制制 度主要在于健全和完善 “ 审贷分 离” 制度 。 “ 审贷分离” 其基本的 内容是把贷 款的评审工作与贷款的发放和 回收工作分开。 不得集 中在 同一 个部门办理 。 真正形成 审贷、 放贷、 查相 互监督、 检 相互制约的分离机制 。 但 是从贷款 管理 的全过程 来看, 现行 的 “ 审贷分 离” 管理体 制仍有欠缺 , 有待干进 一步踺 全完 善。 ( 建 立有效 的商业 银行激励 机制。 三) 不 论是提 高商 业银行 的竞争力, 还是 对经营风 险实现控 制 , 人的因素 都起到至 关重要的作 用, 贷风 险管 理本 质上是 对人的管 理 , 贷 信 信 风险 管理 人 员的综 合素 质在银 行信 贷风险 管 理中起关键 性的作用 。 以通过 建立科 学、 所 合 理、 切实可行的人才 吸引、 培养 、 开发、 励、 激 保全 的 整体性 战略 , 保证 人 员配备 的真 正到 位, 是减低商业银 行经 营风险、 高商业银 也 提 行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 ( ) 快 个人住 房 按 揭 贷款 证券 化进 四 加 程。 个人住房按 揭贷款证券 化是指商业银 行将 住房按揭 贷款 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 , 由证 券化机构以现金 方式购入 , 经过 担保或信用增 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 个人住房抵 押贷款 证券化作为银行避险工具, 其主要作用有: 是 有利干拓宽 商业银行 的 一 融资渠道 ; 二是有利 于降低 商业银 行的经营风 险; 三是有和 于提高 商业银行 的盈利能 力; J 四 是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 资本管 理; 五是有利 于完善 中央 银行 的宏观 金融 调控 六是有利于 推动我 国资 本市场 的发展 ; 各商业银行应该积 极发展个人住 房按揭贷款 证券化 、 发行抵 押贷 款债券 、 引进 抵押 贷款投 资者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期房按揭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商业银行期房按揭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作者:高慧振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目前,我国的个人住房按揭制度已经得到各方认可而迅速发展起来。
然而,在发展进程中因缺乏法律的指导而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商品房期房按揭由于牵涉到商品房的预售而显得更加复杂。
近期房价的下降趋势,更加剧了银行在商品房期房按揭操作中的风险。
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商业银行期房按揭贷款中的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法律风险;风险防范近期,在政府对房地产调控以及市场调控的双重作用下,房地产泡沫有望破灭。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统计研究专业委员会在京举办的“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座谈会上,部分参会商业银行代表认为,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承受房价下跌20%到30%带来的冲击,但是房价下跌20%后会不会诱发恐慌性抛售、抛售现象出现后有关方能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连锁反应,是银行和企业更加关心的问题。
房价的下跌使商业银行期房按揭贷款中蕴藏的风险更加凸显。
一、期房按揭贷款的法律释义按揭的通俗意义是指用预购的商品房进行抵押贷款。
期房按揭贷款,即预售按揭,指商品房还在建设期间,购房人、开发商和银行之间约定,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购房人向开发商预付一部分的房款,其余部分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人将其预购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并获取购房贷款,同时开发商作为贷款担保人的购房形式。
这里主要分析期房按揭贷款。
二、期房按揭的法律关系在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中通常涉及四方当事人,即购房者、银行、开发商和保险公司。
他们在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中产生了包括商品房买卖、借款、抵押、保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存在以下法律关系:(1)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
(2)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3)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4)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
(5)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6)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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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谈到开发商的风险,多数人会想到其在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经营性风险,如商品房市场价格、建筑材料成本、项目市场定位、资金的融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商业活动存在的风险等,而对于开发商在按揭中的法律风险却鲜为人知。
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按揭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学者及业界人士对按揭的研究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人们在肯定按揭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反省按揭产生的风险,包括银行的贷款风险增加,购房人的供楼压力加大等等。
然而在按揭风险的研究中,开发商被作为按揭的最大受益者以及商品房买卖关系中的强者,往往成为维权者声讨的对象,开发商的风险也很少被人提及,处在被人遗忘的角落。
不可否认,按揭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的迸发,开发商大多在这次市场放量过程中赚了个盆满钵溢,确实受益匪浅,但这并不表示开发商在按揭中就没有任何风险。
本文拟结合当前按揭中实际操作方式,通过分析按揭中各方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及实际操作层面对开发商在按揭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引起有关方重视并与业界人士共同探讨。
一、按揭起源及目前在我国的操作方式按揭在我国纯粹属于“泊来品”,扎根的时间并不长。
因此,在分析按揭中开发商风险之前,有必要简要介绍按揭的起源及在我国的主要操作方式。
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的不动产抵押。
最早起源于18世纪英国人创办的建筑社团和1831年英国移民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建立的牛津节俭会。
“按揭”一词是从我国香港传至大陆的,它是英语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发展历史并不长,国务院于1988年1月召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拟定《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推动了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为按揭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1992年9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颁布《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为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大量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九十年代末,按揭在我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特别是近几年,我国住房金融业务发展迅速,对拉动国内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按揭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操作的法律基础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会存在冲突,无法照搬。
因此,按揭在引入我国后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融合,形成了有我国特色的按揭制度。
按揭目前在我国的主要操作方式包括:1、确定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等。
2、开展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3、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期间,购房人还得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
4、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担保。
银行为保证贷款风险,每笔贷款发放时,都会扣除一定比例(一般为贷款额的10%)资金存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作为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金。
二、按揭中的各方法律关系从上述按揭的操作方式看,按揭中包括了商品房买卖、借款、抵押、保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各方主体也较多,内部关系复杂。
因此,研究开发商在按揭中的法律风险,首先必须明确按揭中的法律关系,结合开发商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研究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从我国现行按揭中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所涉各方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亦即借款申请人)、保险公司四方。
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为:1、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首先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显然,借款申请人同时也就是购房人,其与开发商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开发商为出卖人,购房人系买受人。
2、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或商业)抵押贷款,银行则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资信状况确定同意借款的年限及成数,双方同时签署借款合同。
因此,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系借贷关系,银行为出借人,购房人为借款人。
3、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
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设立抵押,如购房人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时,银行可以实现抵押权,将购房人抵押之房屋折价、变卖或申请法院拍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购房人与银行之间还存在抵押关系,其中购房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
4、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在按揭过程中,虽然购房人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但由于多数房屋为期房,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楼花”,在我国目前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房屋抵押又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障银行的放款风险。
基于此,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的担保,即在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为购房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购房人若不还款,开发商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个别银行还会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承担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存在担保关系,其中银行是债权人,购房人为债务人(又称被保证人),开发商为保证人。
5、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为确保银行的放贷风险,购房人在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时,必须就抵押物(所购房屋)在借款期间投保财产险,并指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所支付的保险理赔费用优先偿还购房人所欠银行借款,购房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银行为受益人。
6、开发商与银行的回购关系。
有些银行在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中,还要求开发商承担回购义务。
在该情形下,开发商与银行之间还存在通常我们所说的回购关系。
回购从其字面理解仍是买卖,但从法律角度看,按揭过程中的回购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在购房人所购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的,其实质是由开发商解除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回购行为;另一种是在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后,开发商按条款约定回购购房人的房屋,双方又产生一次房产的过户行为,此时才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回购。
上述各法律关系看似独立,实际他们之间联系紧密,共同构成了按揭的各方法律关系体系,甚至无法割裂。
例如在按揭中,银行一般是依据买卖合同审查购房人的借款申请,因此可以说买卖关系是借贷关系的前提;但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购房人在选中某一楼盘后,先会确定自己的付款方式,如选择按揭的年限和成数,在条件接受的前提下,才会选择购买房屋,由此看,借贷关系又是买卖关系的前提。
所以,一定程度上看,按揭中的贷款关系和买卖关系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不能抛开一种法律关系来谈另一种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
也正是由于该关系的复杂性,容易导致按揭中发生纠纷,如:银行不放款开发商能否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两种关系的认定将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把买卖关系作为前提,开发商当然可以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把贷款关系作为前提,购房人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其它法律关系的联系则相对简单,基于保证、抵押法律关系的保证和抵押合同都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保险关系和回购关系是对借贷关系保障的补充。
三、开发商在按揭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对按揭中法律关系的分析,开发商的法律风险已经可见一斑。
开发商通过按揭方式房屋是卖出去了,但并不能就此高枕无忧,银行所要求开发商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就象是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头上,随时都有可能落下并导致保证责任发生,由此而产生的各方风险也就接踵而至。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开发商通过按揭所获取的利益是以承担自身商业及法律风险为代价的。
(一)保证责任本身所固有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连带的保证担保,就必然会存在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其保证责任的引起是由于购房人在保证期内未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月供款或其它借款合同约定的情况。
一旦该情形发生,银行则随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发生诉讼,银行可以将开发商和购房人作为共同被告,亦可以单独将开发商作为被告。
根据有关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只要购房人逾期偿还贷款属实,开发商一般都会被判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替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
(二)因保证责任所产生其它法律风险开发商的保证责任是开发商在按揭中法律风险的前提,没有保证责任,也就无所谓本文下述所列风险了。
而在按揭中由于银行、购房人等各方原因以及按揭在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因素则是导致开发商法律风险的“导火索”,随时都有可能让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并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1、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风险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进行商品房预售之前,一般会与一个或数个银行先建立按揭的合作关系。
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为该项目销售提供按揭贷款服务,在银行放款至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由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并要求开发商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
如果购房人有逾期还款的情形,银行首先有权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保证金,作为开发商履行的代偿责任。
鉴于开发商与银行的上述合作关系,在按揭中,开发商很容易由于银行的下列行为导致风险发生,主要包括:(1)银行逾期放款或未按购房人要求放款。
银行在放贷之前,应由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首付款。
而银行能否如期并按购房人要求的金额及年限提供按揭贷款,则需要经过银行的资料审查及内部的审批程序。
这一过程主动权完全掌握在银行手中,致使购房人按要求提供贷款所需文件资料的前提下,也可能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放款时间延长。
而在目前开发商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中很少有关于银行逾期放款的违约责任,对于银行的放款没有任何有效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