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范文(4篇)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扬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建设和谐社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是社区居民按照法定程序,集中讨论、协商和决策有关社区事务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社区事务,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第四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依法行使职权,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五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表达权、投票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包括居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联络会和居民代表小组。
第二章居民代表大会第七条社区居民在社区范围内自愿选举产生居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第八条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社区重大事项、选举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包括:(一)讨论和通过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二)监督和评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三)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四)决定社区居民自治事务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居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应当定期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居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者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监察员由社区居民自行提名产生,负责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以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的多数同意为原则。
第三章居民代表联络会和居民代表小组第十三条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组成居民代表联络会或居民代表小组,开展议事协商工作。
第十四条居民代表联络会是居民代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机构,代表居民相关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居民代表小组是居民代表职能具体化的工作机构,定期联系居民,了解民情民意,制定社区相关工作方案。
第四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居民代表大会的决策,组织具体工作。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是指在城乡社区内,通过民主、平等、公开的方式,让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参与协商,共同解决社区问题、制定社区规划、推动社区建设等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有利于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高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一、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1. 民主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充分体现民主原则,让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都有机会参与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 平等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保证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充分尊重每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
3. 公开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坚持公开透明,让社区居民了解协商的议题、过程和结果,提高协商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4. 合作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鼓励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相互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区问题的解决和社区建设的发展。
5. 责任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明确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协商结果的实施和监督。
二、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议题应由社区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共同提出,经协商会议讨论确定。
2. 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会议应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会议主持人应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3. 协商会议的程序:协商会议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确保协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协商结果的实施:协商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 协商结果的反馈:协商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向社区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反馈,确保协商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实施与保障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协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制度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制度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制度是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共同商讨和解决社区问题的制度安排。
为了规范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确保社区治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的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确保社区治理的正确方向。
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居民的主体地位,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
3. 坚持民主协商。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充分发扬民主,确保社区治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4. 坚持依法治理。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社区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的内容1. 社区发展规划。
包括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等方面的规划。
2. 社区公共事务。
包括社区管理、社区安全、社区文化等方面的公共事务。
3. 社区服务项目。
包括社区养老、社区医疗、社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4. 社区资源配置。
包括社区公共设施、社区公共空间、社区公共资金等方面的资源配置。
5. 社区居民需求。
包括社区居民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需求。
三、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的程序1. 议题提出。
社区居民或社区组织可以向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和整理议题。
2. 议题公示。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将议题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居民意见。
3. 民主协商。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形成共识。
4. 决策形成。
根据民主协商的结果,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形成决策意见,报社区党组织审批。
5. 决策执行。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执行决策意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决策反馈。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反馈,接受居民监督。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的核心是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加强社区民主建设,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本文从制度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社区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
社区治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福祉和社会稳定。
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已难以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改革和创新社区治理体系势在必行。
民主协商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能够在社区层面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社区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社区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1. 党的领导原则。
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制度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民主决策、集中执行。
3. 法治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社区民主协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4. 公开透明原则。
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过程应保持公开透明,让居民充分了解并参与其中。
5. 共建共治共享原则。
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物业、业委会、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理。
三、主要内容1. 社区事务决策。
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物业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公益活动等,应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决策。
2. 社区事务管理。
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环境卫生、停车秩序、安全稳定等,可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进行管理。
3. 社区事务监督。
对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等机构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确保社区治理公正、公平、公开。
4. 社区资源配置。
合理配置社区资源,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5. 社区服务优化。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居民需求。
四、实施步骤1. 筹备阶段。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通用8篇)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通用8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通用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
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
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
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社区协商制度范文

社区协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民主建设,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协商制度是指社区居民、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通过民主、平等、自愿的方式,就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决策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社区协商制度遵循民主、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居民及其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社区居民及其社区协商议事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社区党委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社区协商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社区协商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八条社区协商内容包括:(一)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三)社区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四)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活动;(五)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九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应当就协商内容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社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
第四章协商程序第十条社区协商程序包括:(一)提出协商议题;(二)协商议事委员会进行议题调研和论证;(三)组织社区居民进行协商讨论;(四)形成协商结果;(五)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应当在协商活动前,将协商议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事项提前告知社区居民,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协商活动。
第十二条社区协商活动应当采取民主、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社区协商结果应当经协商议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社区议事协商制度模板范文

社区议事协商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民主议事协商工作,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议事协商制度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各方利益相关方,通过召开议事协商会议,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社区议事协商制度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二、议事协商范围第四条社区议事协商范围包括:(一)社区公共设施建设和改造;(二)社区环境卫生和绿化;(三)社区公共安全和治安防范;(四)社区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五)社区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六)社区物业管理和服务;(七)社区其他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社区议事协商事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各方利益相关方提出。
三、议事协商程序第六条社区议事协商会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议题和议程;(二)各方代表就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三)会议表决通过协商结果;(四)会议主持人总结会议成果,宣布协商结果。
第七条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四、议事协商结果第八条社区议事协商结果是社区自治组织的决策依据,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协商结果在本社区范围内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向社区议事协商会议报告协商结果的实施情况。
五、议事协商组织第十一条社区议事协商会议设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社区议事协商工作。
第十二条议事协商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各方利益相关方组成。
城乡协商工作制度模板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是指在城乡社区中,通过居民自治、民主协商等方式,解决社区内的事务和问题,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社区居民自治。
第四条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二、协商主体第五条城乡社区协商主体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协商工作。
第七条居民代表、村民代表是社区居民参与协商的重要途径,代表居民和村民的利益,参与社区协商工作。
第八条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是社区协商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有权提出协商议题,参与协商讨论。
三、协商内容第九条城乡社区协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社区物业管理和服务;(四)社区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五)社区成员共同关心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十条城乡社区协商议题可以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意见和建议,以及社区发展的需要确定。
四、协商程序第十一条城乡社区协商程序分为议题提出、议题确定、协商会议、议题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议题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可以提出协商议题,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也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协商议题。
第十三条议题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的协商议题进行研究,确定协商议题和协商时间,并将议题提前告知社区居民。
第十四条协商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会议,邀请相关协商主体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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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一、居民民主恳谈制度(恳谈重在收集意见)
(一)恳谈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恳谈会的形式进行。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职党员,有参与意愿的群众等。
(三)恳谈内容
1.简要通报社区近期主要工作情况;
2.收集社情民意;
3.了解居民群众需求和呼声;
4.了解辖区单位服务需求;
5.征求居民群众、辖区单位、各方代表对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一般程序
1.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恳谈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召开会议。
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恳谈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3.情况反馈。
会议结束后5日内,社区要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反馈。
社区无力解决、需要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反映,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
二、居民民主议事制度(议事重在取得一致意见)
(一)议事形式
一般采取召开议事会形式进行。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参与意愿的
群众,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等。
根据需要,可邀请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代表参加。
(三)议事内容
1.讨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
2.讨论城乡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
3.积极化解辖区内各类不和谐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4.促进社会资源共建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5.加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辖区单位及居民的联系;
6.其他需要讨论协商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收集意见。
积极动员党员、干部、群众围绕社区建设、服务需求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2.确定议题。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提出协商议题,报社区党组织审定;
3.制定方案。
协商议题确定后,由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会同利益相关方研究制定协商方案,报社区党组织审定;
4.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议事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5.组织协商。
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
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议事会,进行充分讨论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协商结果;
6.结果运用。
会议结束后2日内,社区应将议事协商结果向居民公布,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跟踪监督议事协商结果的落实。
三、居民民主听证制度(听证重在解决问题)
(一)听证形式
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进行。
召开时间根据具体工作程序确定,或者根据居民群众实际需求确定。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居民等。
经社区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乡镇)、辖区单位代表可列席会议。
居民可报名旁听会议。
(三)听证内容
听证会内容主要是涉及居民普遍关心、涉及本辖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包括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章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
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他需要居民听证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提出需求。
社区根据具体工作程序要求,作出听证安排。
十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也可以提出听证需求;
2.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3.召开会议。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负责人须现场回答群众问询。
会议表决方式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决议;
4.公布结果。
会议结束后2日内,社区应将听证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涉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的事项,应及时书面报送。
四、居民民主咨询制度(咨询重在听取专家意见)
(一)咨询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咨询会的形式进行,也可采取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以及专业机构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咨询专家队伍
县、乡层面应建立咨询专家库,人员主要由从事法律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咨询内容,及时调整和补充专家库成员。
(三)咨询内容
1. 社区发展重大决策;
2.社区建设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工作方案;
3.依法执政、为民服务政策;
4.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提出需求。
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向社区提出咨询事项;
2.受理需求。
社区根据咨询事项确定参加咨询会的专家,向专家提供与咨询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3.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咨询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4.召开会议。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咨询会,或者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
形式,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5.结果反馈。
社区要将咨询结果及时向咨询人(咨询单位)进行反馈,视情向社会公开。
五、居民民主评议制度(评议重在畅通监督途径)
(一)评议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评议会的形式进行。
原则上每年年底前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单项工作完成后进行评议。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1. 居民或居民代表;
2.评议事项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代表);
3.被评议的单位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由居民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
(三)评议内容
1.上级部门交办社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被评议部门履行工作职能和完成工作情况;
3.居民委员会成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廉洁自律等情况;
4.其他有关社区专项建设、管理任务等完成情况。
(四)一般程序
1.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评议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召开会议。
评议会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召开,被评议对象进行工作述职或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参加评议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建议。
3.结果反馈。
评议会上能够完成评议结果的,要现场进行公布。
评议会上不能完成评议结果的,要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将评议结果向被评议对象进行反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的民主评议,其评议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依据。
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是居民会议制度的扩大和补充,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