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出租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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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法律规定(3篇)

无权处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行为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权利对某项财产进行处分,却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权处分的概念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权利对某项财产进行处分,却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无权处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代理权滥用: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2. 代理权终止:行为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处分他人财产。

3. 无权代理:行为人未取得代理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处分财产。

4. 意思表示错误:行为人基于错误意思表示,处分他人财产。

5.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相对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4.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若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考观点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考观点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考观点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呀,最近可被一个法律问题给搞得头都大了。

啥问题呢?就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

这听起来好像有点拗口,我给您慢慢说。

您想啊,假如说有这么个人,老张,他不是房子的主人,但是他把这房子卖给了老王,还签了合同。

这老张就是无权处分人啊。

那这个合同有没有效力呢?这在法考里可是个很重要的考点呢。

从传统的观点来看,那时候就觉得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啥叫效力待定呢?就好像一个东西,悬在半空,还不知道最后是个啥结果。

比如说,要是房子真正的主人后来追认了,说“行,老张卖就卖了吧”,那这个合同就有效了;要是主人不同意,说“我可没让他卖”,那这合同就无效了。

这就好比一个小孩做了个决定,但是得大人点头才行。

这个观点有它的道理,毕竟是在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益。

但是啊,这也有问题。

这要是真正权利人一直不表态呢?那这个合同的状态就一直这么悬着,老王的权益可就得不到保障了。

这老王得多着急啊,钱付了,房子能不能到手还不知道。

后来啊,又有一种新的观点出现了。

现在很多人觉得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

这就像给这个悬着的东西定了个调。

为啥这么说呢?这合同啊,它反映的是老张和老王之间的一种合意,他们俩都同意这个房子买卖的事儿。

这就好比两个人要一起做个生意,他们商量好了,合同就已经有它自己的价值了。

而且啊,这样也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您想啊,如果只要是无权处分合同就效力待定,那市场上的交易得多不稳定啊。

大家都得担心和自己签合同的人有没有处分权。

这就像在一个集市上,你买个东西,还得担心卖东西的人是不是真的能卖,这市场还能繁荣得起来吗?我还认识一个法考辅导老师,姓赵。

有次他在课堂上给学生们讲这个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那可真是绘声绘色。

他说:“你们就把这个无权处分合同想象成一个小树苗。

按照以前的观点,这个小树苗能不能长大,得看别人的脸色,真正的权利人就是那个决定小树苗命运的人。

可现在呢,这个小树苗它自己有生长的权利,只要合同双方达成了合意,它就应该被认可,就像小树苗在合适的土壤里就应该茁壮成长一样。

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有效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有效合同

⽆权处分合同是效⼒待定合同还是有效合同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是有权处理个⼈合法财产的,⽽有些⼈在⽆权的情况下,通过过期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处分他⼈财产,那么⽆权处分合同是属于效⼒待定合同还是有效合同?⾯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权处分合同是效⼒待定合同还是有效合同⽆权处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合同是属于效⼒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要依据权利⼈是否追认⽽定的。

《民法典》第⼀百七⼗⼀条【⽆权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未经被代理⼈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效⼒。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实施的⾏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为⼈实施的⾏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有权请求⾏为⼈履⾏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追认时相对⼈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权代理的,相对⼈和⾏为⼈按照各⾃的过错承担责任。

效⼒待定的合同有哪些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为避免因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效⼒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相对⼈的权益,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2、⽆权代理:⾏为⼈在⽆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表⽰同意的,由被代理⼈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不发⽣效⼒。

【文献综述】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文献综述】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文献综述法学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国外研究现状世界各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立法是各不相同。

例如:1、物权行为模式。

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在此模式下的“处分”,仅仅指的是使权力发生变动的处分行为而不包含了引起权力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负担行为。

无权处分,不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事实,而是指基于订立的合同所进行的物权转移的行为。

2、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非物权行为模式。

其本质意义的法律行为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但是并没有建立相当的完善的法律行为之制度,债权行为的履行是其所谓物权行为之通常表现。

无权处分行为实质是对特定的标的物无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已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典型的如出卖他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将此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无效。

德国法系严格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换而言之,在买卖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是一个负担行为,可以看作是一个以互负债务为目的的债权行为,这个债权行为仅仅使当事人各方受到拘束,当事人各方均应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出卖人是否享有处分权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处分权只影响物权行为之效力。

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精华在于法律行为,虽作为财产法和身份法的一部分,但确建立在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下。

就是把“物权行为”从一般的以财产处分为目地的交易中抽离出来后,进而建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从而在法律行为之下,融合了债券交易与现物交易。

以《拿破仑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国民法典不存在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划分没有区分请求权和支配权,更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统领整个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对于由于买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国法系采取的是“同一主义原则”。

产生这一原则的根据在于法国民法中并没有完全严格的准确的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总之,法国是用“合同”这一概念处理关于物的买卖。

(二)国内现状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民法典,也本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在法律继受的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影响。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无权处分,即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其类型可以包括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等。

在无权处分场合,当然应该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这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根基。

但是,在保护财产关系静态安全的同时,也出现了如何对待财产关系的动态安全,即交易安全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不再单纯地奉行“所有权高于一切”的法则,而将保护交易安全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来追求。

因而,在解释合同法第51条时,应同时注意保护所有权与保护交易安全这两方面的要求。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三、无权处分的合同可撤销吗不能。

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的全部内容。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学习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请。

在建工程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建工程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建工程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在我国,建设工程租赁合同是建筑市场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是指建设单位(出租方)将其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租赁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然而,关于在建工程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目的等。

如果合同要件齐全,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目的合法等。

如果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备,合同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而言,如果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目的合法,那么合同在形式上是有效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合同在实质上无效。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经过立项、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程序,方可进行建设。

如果在建工程尚未完成这些程序,说明该工程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此时,如果出租方将其未完成建设的工程租赁给承租方,租赁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租方有权处分的财产。

如果出租方无权处分其在建的工程,那么租赁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法而无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出租、转让等处分。

如果出租方并非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那么其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可能因侵犯他人物权而无效。

综上所述,在建工程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满足合同要件的前提下,形式上是有效的。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合同在实质上无效。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租赁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当谨慎审查合同的生效要件,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无权处分房租的法律后果(3篇)

无权处分房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人可能会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房屋的租金。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无权处分房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无权处分房租的定义及表现(一)定义无权处分房租,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未取得合法授权,擅自将房屋的租金让与他人,或者擅自改变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行为。

(二)表现1. 擅自出租房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2. 擅自调整租金: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或降低租金。

3. 擅自改变支付方式: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租金的支付方式,如由月付改为年付等。

三、无权处分房租的法律后果(一)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损害1. 经济损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能因租金损失、房屋价值下降等遭受经济损失。

2. 房屋权益受损:擅自处分房租可能导致房屋权益受损,如房屋被转租、转卖等。

(二)对承租人的损害1. 租金损失:承租人可能因无权处分房租而遭受租金损失。

2. 居住权益受损:擅自处分房租可能导致承租人居住权益受损,如房屋被转租、转卖等。

(三)对无权处分人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人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无权处分房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民事责任:无权处分人可能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可能因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如诈骗罪、侵占罪等。

四、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甲拥有一套房屋,租赁给某乙使用。

某甲去世后,其子女某丙、某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某乙在租赁期间,未经某丙、某丁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某戊,并收取租金。

(二)法律分析1. 某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房租,其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某丙、某丁因租金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我国民法总则无权处分的效力是什么?

我国民法总则无权处分的效力是什么?

Employing people is not about how to reduce people's shortcomings, but how to use people's strengths.(页眉可删)我国民法总则无权处分的效力是什么?我们知道,民法总则作为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法律,在诸多方面对我们都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并且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同的签订规定以及详细签订流程,也有对无权处分效力的说明。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无权处分的效力是什么?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民法总则作为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法律,在诸多方面对我们都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并且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同的签订规定以及详细签订流程,也有对无权处分效力的说明。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无权处分的效力是什么?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理解: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等,具体如下:(一)关于无效说主张无权处分行为应为无效行为的理由为依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明文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属于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于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属于合同法上强制规定的观点。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它并未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安排,根本就不是裁判规范。

因而《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并非属于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范,而是属于合同法中的倡导性规范。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无效,其中对于这些强制性规范的界定上,应排除“效力评价规则”,否则,将导致重复评价,致整个民法体系于混乱之中,从而否定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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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出租合同的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合同是有效力的,只是不发生物权处分的效力。

出租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需要出租人有处分权。

那么,无权处分出租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权处分出租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但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学者们却见仁见智,各执一词。

无权处分是民事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无权代理制度,无权行为的独立性等理论密切相连。

对无权处分的正确理解,涉及到上述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民法体系的整合,因此意义重大。

而无权处分的理论又博大精深,笔者才疏学浅,仅采撷其中的一朵浪花,就租赁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前辈和同仁。

要正确理解无权处分问题,首先应界清何谓处分。

“处分”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所谓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体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

我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中的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都作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此乃事实上的处分。

而224条则是法律上的处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然而,问题在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是否必须是所有权人呢?学界通说对此持肯定的态度。

但仔细看看法律的规定,则会发现这一几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观点正面临着无法回避的质疑,如《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按照该条规定,承租人进行转租时,对租赁物并没有所有权,却进行了法律上的处分。

也许有人会认为承租人转租是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和授权,所以为有权处分。

在此,我们要分析一下同意的性质。

同意是权利人对他人将要作出的行为的事先承认,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只具有补助行为的性质,并不能使同意权人参与到将要订立的合同中来,这一点与代理中的授权截然不同。

由此可见,转租合同仍然只是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承租人对其没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作出了法律上的处分。

正如1982年台湾上字第4690号判决所说:“查出租人固负有使承租人就租赁物为使用收益之义务,惟此项义务之履行,并不以转移租赁物之所有权为必要,故出租人对其租赁物是否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概非租赁之成立要件。


然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却又这样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而否定了承租人的法律处分权。

法律如此规定,无非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但笔者却持不同的见解。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行为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可见,租赁合同转移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甚至主要为了收益,所以在当事
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

那么承租人进行转租,就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他在租赁合同的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为何要加以否定呢?也许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了损害,则不利于对出租人的利益保护。

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分别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当第三人对标的物造成损害时,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与承租人自己使用租赁物造成其毁损从而向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况且,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只是占有,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对出租人的所有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而由于转租,能使第三人更好地利用租赁物,更好地发挥租赁物的价值。

既然转租于法理可行,于实践有利,那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否定它呢?所以我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并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正当行使收益权。

但在租赁合同中,我认为有一种情形属于无权处分,即行为人盗得一物体后,出租给第三人的情况。

因为租赁物是由出租人盗窃所得,所以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其占有租赁物只是一种占有的事实和状态,并没有取得占有权,更没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由此可知,盗窃人出租盗窃物,无任何法律根据,属于无权处分。

当所有人发现了真实情况后,可以向出租人(即盗窃人)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租金,或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与此同时,如果所有权人不想把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则可向承租人请求返还原物,而不管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是善意还是恶意。

此时之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因为该租赁物系赃物,而对赃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以保护所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同时从法理上来说,盗窃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仅享有债权,而所有人对该物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也能得出优先保护所有权的人的结论。

而租赁合同终止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依违约责任向盗窃人请求赔偿,因为盗窃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其自始主观履行不能,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所有权人想把租赁物继续出租给承租人,那他应重新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从而取得出租人的地位,而不能通过承认的方式成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因为承认是单方的意思表示,是辅助性的行为,它不能导致“债之主体”的变更,也不能使承租人取得向所有权人请求履行契约的权利。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不为无权处分;二是盗窃人出租租赁物的,属于无权处分。

可见,我们对任何问题都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各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由此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对于无权处分的出租合同,一般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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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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