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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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障工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标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六、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七、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八、建设单位应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
指导和协调,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完善。

十、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个人以及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民主、技术先进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个人推行责任保险,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国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和降低安全风险。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整改和记录。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实行进出登记、检查制度,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用电安全、消防安全、脚手架安全、爆破安全等专项安全管理机构和设施。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周边环境保护和施工垃圾清理处理,保证环境卫生。

第四章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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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管理。

第四条施工队伍必须合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技术资质。

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六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道路通畅,消防设备完备,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计划,保证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必须设立防护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护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制定应急预案,遇到危险和紧急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安全。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和时间进度的同时,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建设工程(建筑学术语)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

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

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

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人员、公众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施工安全稳定。

第四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督促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供全体工作人员执行。

第七条建筑施工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施工全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维护施工环境的安全,实施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包工队、分包单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确保所供应的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供货合同、进货单、检测报告等,对假冒伪劣、次品材料和设备应当严格把关。

第三章安全投入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规模、施工地点、工作内容等进行合理安排,保证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进行维护和更换。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所投入的费用应当不低于施工总投资的3%。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要求,建立专项安全资金,用于应急事件的处置和救援费用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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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用电设备应当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漏电检测。
5.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十五、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网、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调整。
十、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建筑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分析,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现场施工过程中,严禁违章使用明火,确需动火的,应当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施工现场火灾防控能力。
十四、施工临时用电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用电方案,并经专业人员审核批准后实施。
3.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用合格的产品,安装符合规范,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设备、材料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施工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审查。
5.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
五、监督管理
5.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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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维修、拆除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 1.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四、事故应急管理 1.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设备和器材,进行应急演 练和培训。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保护现场安全,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 2,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建筑工程项目,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六、附则 1.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与从业人员的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安全问题。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如有争议,以相关部门的 解释为准。 以上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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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文件类型条例条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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