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管理办法
履约管理办法

履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合同履行过程,提高履约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履约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的履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
二、履约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全面了解合同条款,制定详细的履约计划。
2、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与对方沟通协调,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二)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款项收付。
2、监控合同资金的使用情况,防范财务风险。
(三)法务部门法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2、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其他相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合同承办部门完成合同履行工作。
三、合同履行的流程(一)合同交底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合同交底,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重点事项和风险点。
(二)履约计划制定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履约计划,包括工作进度、责任人、质量标准等。
(三)履行过程监控1、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检查履约情况,填写履约情况报告。
2、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如无法解决,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款项收付1、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款项收付手续。
2、对逾期未付或未收款项,及时通知合同承办部门催收。
(五)变更与解除1、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2、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六)纠纷处理1、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收集证据,与对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由法务部门介入处理,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四、履约监督与考核(一)监督检查公司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合同履行进度、质量、资金收付等情况。
(二)考核评价建立合同履约考核评价机制,对合同承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履约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履约管理办法

履约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履约行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信誉和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履约管理。
3、原则(1)诚信原则: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风险控制原则:在履约过程中,应及时识别和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
(3)协同合作原则:公司各部门应协同合作,共同推进合同的履约工作。
二、履约管理机构及职责1、成立履约管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的履约管理工作,制定履约策略,解决履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市场营销部职责(1)负责合同的签订和前期沟通,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准确、完整。
(2)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合同信息,协助其他部门了解客户需求和合同要求。
3、生产部门职责(1)根据合同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或服务按时、按质、按量交付。
(2)及时反馈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解决资源配置等问题。
4、质量控制部门职责(1)制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流程,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检测和控制。
(2)对不合格产品或服务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交付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
5、财务部门职责(1)负责合同款项的收付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流转。
(2)对履约成本进行核算和控制,提供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
6、法务部门职责(1)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处理履约过程中的法律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履行过程管理1、合同交底合同签订后,市场营销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履行要求、风险点等内容。
2、履行计划制定各相关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和交底内容,制定详细的履行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人、时间节点等。
3、履行情况跟踪(1)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履约管理小组汇报。
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办法(范本文)(详尽场景版)

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履约行为,确保合同履约质量和效率,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履约活动的跟踪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合同履约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二)全面全程原则: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应涵盖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全过程;(三)风险防控原则:合同履约过程中应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四)效益优先原则:合同履约活动应注重成本控制,提高履约效益。
第二章合同履约跟踪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约跟踪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制度和流程;(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合同履约工作;(三)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四)协调解决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履约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二)及时报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三)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四)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章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流程第六条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及终止等环节。
第七条合同签订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第八条合同履行阶段,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履约情况。
第九条合同变更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变更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条合同解除及终止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解除及终止原因进行审查,确保解除及终止行为合法、合规、合理。
第四章合同履约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合同履约过程中,各业务部门应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各类风险,主要包括:(一)合同履行能力风险: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二)合同履行质量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问题;(三)合同履行期限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期履行等问题;(四)合同履行成本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成本超支等问题。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合同履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履约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义务第三条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主要履行义务和次要履行义务两种。
第四条主要履行义务是指合同的核心部分,合同各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完成主要履行义务。
第五条次要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主要履行义务之外还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如提供技术支持、维修保养等。
第三章合同履约的程序第六条合同履约的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履约计划的制定:合同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制定具体的履约计划,明确履约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履约义务的履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约,确保主要履行义务的完成。
(三)履约结果的评估:对履约结果进行评估,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质量。
(四)履约情况的记录:记录各方履约情况,建立履约档案,以备日后参考。
第四章合同履约的监督与管理第七条合同履约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履约信息的收集:收集合同履约情况的信息,包括履约进度、履约结果等。
(二)履约过程的监督: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履约问题的解决:及时解决履约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
(四)履约成果的分析:对合同履约的成果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第八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措施:(一)合同的合理设计: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二)风险评估与防范:对合同履约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三)风险的应急处理:对于风险的发生,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保障合同履约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合同履约的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履约中的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完整版.doc【范本1】合同履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各方权益,维护合同的正常执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履约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与合同相关的各个环节,包括合同签订、履约监督、履约考核、争议解决等。
第四条合同履约管理工作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到各个具体业务部门。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合同签订应按照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合同的内容、条款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签订时,必须确保各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第七条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对象进行资信调查,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八条合同签订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履约监督第九条合同履约监督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和履约要求进行。
第十条合同履约监督应及时了解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对于履约不到位的合同对象,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履约考核第十二条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突发事件考核。
第十三条定期考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频率和方式进行,评估合同执行情况并给予相应评分。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考核应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跟进处理。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范本2】合同履约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合同履约管理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本办法旨在规范合同履约管理的具体操作,保障各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2.1 合同主体确认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各方的主体身份,确保签约的各方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
2024年施工单位安全履约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施工单位安全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履约的管理和评价,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道路施工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单位包括以下内容:(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备合格施工单位资质的个体工商户;(三)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四)其他具备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具备以下能力和条件:(一)具备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资格;(二)具备必要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四)具备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控制和预防。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控机制,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
第二章安全履约评价内容和标准第八条安全履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措施;(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完善情况;(五)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六)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安全履约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三)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措施是否到位;(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备是否完善;(五)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是否有效;(六)施工单位是否积极参与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合同履约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提高履约效率,特制定本《合同履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合同履约义务1. 合同履约双方应遵守所签署的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合同履约双方应保持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必要的履约信息,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 合同履约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完成合同义务,并保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三、合同履约管理机制1. 履约管理负责人:每份合同都应指定专人负责履约管理,该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2. 履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履约职责和流程,确保各项履约环节的顺利进行。
3. 履约信息管理:建立履约信息数据库,记录和归档各类履约相关信息,提供及时、准确的履约数据支持。
四、履约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在合同签署前,各方应对履约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2. 备份计划:制定合同履约备份计划,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和其他突发事件,确保履约能够继续进行。
3. 双方沟通:合同履约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解决履约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五、履约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设立履约监督机构,负责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监督方法:使用多种监督手段,如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全面了解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评估报告:定期编制合同履约评估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各方提供评估结果和改进建议。
六、履约争议解决合同履约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签署的合同,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协议或修改。
根据合同履约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上述文章采用了合同条款的格式进行撰写,明确了合同履约的基本要求、管理机制、风险管理、监督与评估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文章排版整洁美观,语句通顺,确保阅读流畅。
文章中没有出现无关的信息和网址链接,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创作。
(完整版)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纠纷处理等活动,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一切合同。
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合同履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履约管理应当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合同履约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六条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
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八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将合同正本交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管。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生效后,各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等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凭证,以备查证。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后,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各方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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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管理办法
一、施工单位履约管理
1.1、人员管理
1.1.1、施工单位(本细则中施工单位指总承包单位及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承担具体施工任务的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或向项目**进行了报备的项目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岗位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限期将其更换,其资质不得低于原合同相关人员的资质。
更换项目经理,处违约金20万元/人.次;更换项目总工,处违约金10万元/人.次;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处违约金5万元/人.次,且违约金将按20%逐次递增。
1.1.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每月驻工地不少于22天;若需离开工地三天(含三天)以上,须向总监请假,总监办留存请假条,项目**进行抽查。
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开,若需离开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以便监督。
对于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不按规定在岗者,处以违约金5000元/天。
对于主要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岗者,处以违约金2000元/天。
1.1.3、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国家对其相应上岗资格的有关要求;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于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一经发现处以违约金1万元/人.次。
1.2、机械设备进出场管理
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应按合同约定或项目**要求及时到位并不得擅自调离。
对于未按要求到位或擅自调离的机械设备,视其重要程度按1万~5万元/天进行处罚。
二、监理单位履约管理
2.1、人员管理
2.1.1、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或向项目**进行了报备的监理人员。
如监理人员不称职,监理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更换。
凡更换监理人员,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若擅自更换监理人员,将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加倍违约处罚。
2.1.2、本项目所有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进场14天内向项目**报备(在本项目内进行监理工作调整的人员也须重新报备),未报备的人员,项目**将不予认定其监理工作。
未按要求进行监理人员报备的,处以违约金5000元/人.次。
2.1.3、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及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检验、抽检和旁站监理等;应当加强工程过程监理,对施工中存在明显质量、安全、进度及环保等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节假日或夜班,监理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监理人员以满足工程正常进行的需要。
2.1.4、对于缺岗人员,按以下标准扣除违约金:
(1)总监理工程师50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试验室负责人1000元/人.天、监理员500元/人.天;连续缺岗3天以上的,将按照以上标准加倍处罚;
(2)主要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人员)一年内缺岗累计30天以上者,另行扣除5万元/人的违约金。
2.1.5、对于连续缺岗累计30天以上者,将不予计量、支付,项目**将其行为函告其单位,要求在3日内调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新的人员上岗;同时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如在上级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缺岗,将按照以上标准加倍处罚。
2.1.6、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若需离开工地三天(含三天)以上者,须向项目**请假;专监及其以上人员请假,须将请假条及时报业主代表备案,以便监督;否则,按不在岗处理。
2.2、设施设备及仪器管理
监理单位的主要设施设备及仪器应按合同约定或项目**要求及时到位。
对于未按要求到位的设施设备及仪器,将不予计量、支付,并要求限期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