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旧房重置成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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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重置成本法也称成本法,是指在资产评估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除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功能变化、成新率(被评估资产的新旧程度,如八成新、六成新)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是:
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或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其中,重置全价是指被评估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

成本法是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资产的价值,它首先估算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功能相同的全新资产的成本。

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台全新的设备或一个全新的工厂,则被评估对象的价值为它的重置成本。

根据替代性原则,在进行资产交易时,购买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按市场标准重新购置或构建该项资产所付出的成本。

如果被评估资产已经使用过,则应该从重置成本中扣减在使用进程中的自然磨损、技术进步或外部经济环境导致的各种贬值。

因此,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和资产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房地产重新购建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提示】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但纳税人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提示1】土地增值税条例和细则中没有地方教育附加扣除的规定。

现实中各省对地方教育附加能否扣除有着不同的规定,老师此讲中是按照可以扣除进行讲解,考试时应注意题干提示和要求。

【提示2】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中,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例题:某市国有企业2015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价款8400万元。

2020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签订合同,取得含税收入105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

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75%。

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

要求:计算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答案及解析】评估价格=12000×75%=9000(万元)增值税=(10500-8400)÷(1+5%)×5%=100(万元)不含税收入=10500-100=10400(万元)与转让有关的税金=100×(7%+3%+2%)+10500×0.5‰=17.25(万元)增值额=10400-9000-17.25=1382.75(万元)。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建筑物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一)

建筑物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一)

建筑物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一)建筑物重置成本作者:OpenAI GPT-31. 什么是建筑物重置成本?建筑物重置成本是指将已存在的建筑物进行重新建设或重新翻新的成本。

常见情况包括对老旧建筑进行翻新,对损坏的建筑进行修复,或者将不同功能的建筑改造成其他用途的建筑等。

2. 相关计算公式建筑物重置成本 = 重置项目的费用 + 相关费用其中,“重置项目的费用”指的是直接与建筑物重置有关的费用,包括材料、人工等成本,“相关费用”指的是与重置项目相关但不直接与重置有关的费用,如设计费、审批费等。

3. 举例解释重置项目的费用以将一栋老旧住宅翻新为办公楼为例,假设翻新过程中需要进行以下工作:•拆除原有墙壁和地板,清理废料 - 20000元•替换墙壁、地板和天花板材料 - 50000元•改造内部空间布局 - 30000元•安装新的电路和供暖系统 - 25000元•新建一座电梯 - 80000元则重置项目的费用总和为:重置项目的费用 = 20000元 + 50000元 + 30000元 + 25000元+ 80000元 = 205000元相关费用在进行建筑物重置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与重置项目相关的费用。

例如:•设计费用:根据重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费用通常为重置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假设为重置项目费用的10%,则设计费用为:205000元 * 10% = 20500元•审批费用:进行建筑物重置需要进行审批手续,根据地区不同,审批费用会有所差异,假设为15000元则相关费用总和为:相关费用 = 设计费用 + 审批费用 = 20500元 + 15000元 = 35500元4. 建筑物重置成本根据以上计算,建筑物重置成本可以计算为:建筑物重置成本 = 重置项目的费用 + 相关费用 = 205000元 + 35500元 = 240500元5. 小结建筑物重置成本是指将已存在的建筑物进行重新建设或重新翻新的成本。

计算建筑物重置成本需要考虑重置项目的费用和相关费用两部分。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一)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一)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一)(总分:14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40,分数:40.00)1.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中,其重置成本价由 ( )评定。

(分数:1.00)A.税务机关B.房管部门C.土地管理局D.房地产评估机构√解析:2.下列房地产转让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

(分数:1.00)A.继承房屋B.无偿赠与房屋给直系亲属C.被兼并企业将房屋并入兼并企业中D.合作建房有偿转让的√解析:3.某单位转让一幢1980年建造的公寓楼取得收入3000万元,当时的造价为600万元。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该楼的重置成本价为18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7成。

转让该公寓楼应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分数:1.00)A.633 √B.714C.644.1D.315.08解析:4.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 ( )规定。

(分数:1.00)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各主管税务局C.国家税务总局D.国务院解析:5.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单独作为税金扣除的是( )。

(分数:1.00)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B.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C.个人购买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D.个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析:6.可以由税务机关根据合同规定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纳税期限的房地产转让方式是( )。

(分数:1.00)A.一次交割、付清价款B.分期收款√C.预售方式D.先行转让尚未完全建成的小区内的房产解析:7.个人的下列房地产转让行为不需到房地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是( )。

(分数:1.00)A.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无偿征用、收回的房产√B.因城市实施规划需要搬迁而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产C.转让已居住3年以上原自用住房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产解析:8.个人转让原自有居住( )的住房,需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旧房重置成本计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旧房重置成本计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旧房重置成本一、一宗带旧房的土地转让实例日前,中山城区某国有企业与A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将自有的一处空置旧粮仓作价4500万元(含税价)转让给A 房地产公司。

该国有企业于2004年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取得时无取得发票;后于2008年办理转功能,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住用地,支付土地补出让金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双方聘请了评估公司对该旧房产进行评估,房产评估价格为4500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格为4200万元,建筑物评估价格为300万元(旧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重置成本为500万元,成新度为60%),评估费10万元由该国有企业承担。

该国有企业财务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评估费用、房产评估价格*成新度,因此计算转让房产共需缴纳增值税214。

29万元,其他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27.97万元,进而计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1000+27。

97+10+4500×60%=3737.97万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4.32万元。

笔者经审核后认为,该国有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扣除政策适用错误,应重新计算。

二、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带旧房转让的土地交易业务主要涉及两个税收要点,一是对房产性质的税务界定,二是如何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规定.笔者归纳如下:(一)有关房产性质的税务认定根据《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该国有企业转让的房产已使用多年,明显属于旧房,应按照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处理。

(二)有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目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主要涉及五份税收文件: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转让旧房对加计5%扣除及契税和成本有关问题规定

转让旧房对加计5%扣除及契税和成本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出售旧房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90 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 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 万元,该房子为7 成新,按500 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计27.5 万元。

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评估价格=600 ×70%=420(万元)(2) 允许扣除的税金27.5 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 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一、收入确认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税前扣除(一)允许扣除综上所述, 在计算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时,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扣除项目中与评估价格并行的子项,不能混在一起。

此外该规定中仅有地价款、 费用和税金这三项 1. 评估价格的确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 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 契税的确认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 号)中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 筑物的评估价格、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 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屋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

房屋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

房屋重置成本法是用于估算房产物业价值的方法之一,其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重置成本= 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造价
其中,建筑面积指的是房屋的室内可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单位建筑造价则是指在特定时期、地点和建筑类型下,按照规范要求所需支付的每单位面积建造成本,通常由当地建筑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发布的财务报告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重置成本法并不考虑房产的市场价值以及未来折旧等因素,仅仅作为一种初步估算方式,可以帮助业主和投资者了解其房产物业的大致价值。

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计算公式

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计算公式

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计算公式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建筑物可是随处可见。

不管是高耸入云的摩天大楼,还是温馨舒适的小别墅,又或者是充满活力的学校和医院,它们都有着自己的价值。

而当我们想要了解一个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时,就需要用到特定的计算公式啦。

那啥是建筑物重置成本呢?简单来说,就是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重新建造一个与原建筑物功能相同、规模相同、结构相同的全新建筑物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计算公式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建筑安装工程费。

这就好比盖房子时的“砖瓦钱”,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设备使用费用等等。

比如说,砌一堵墙需要多少水泥、多少砖头,工人师傅干活得给多少工钱,这些都得算进去。

然后呢,是前期工程费。

这就像是盖房子之前的准备工作花费,比如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就像我之前参与过的一个小区建设项目,光是请专业的勘察团队来检测地质情况,就花了好几万块。

还有,基础设施建设费也不能少。

比如小区里的道路铺设、水电管道的安装、绿化设施的建设等等。

我记得有一次去一个新建的工业园区,那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可是下了大功夫,道路宽敞平坦,水电供应稳定,这都是钱堆出来的呀。

另外,管理费用也得考虑进去。

这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等等。

想象一下,一个大型建筑项目,得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来协调各方,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他们的工资和日常开销可不能忽略。

再加上资金成本,也就是在建设过程中因为占用资金而产生的利息等费用。

最后,把这些费用加总起来,再考虑可能的利润和税费,就能得出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啦。

不过,要注意的是,在实际计算中,每个地区的物价水平、人工成本都有所不同,所以计算结果也会有所差异。

而且,市场行情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要及时获取最新的数据,才能算出比较准确的重置成本。

总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计算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需要我们认真细致地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得出靠谱的结果。

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计算公式有了更清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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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旧房重置成本
宗带旧房的土地转让实例
中山城区某国有企业与A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
将自有的一处空置旧粮仓作价4500万元(含税价)转让给A 房地产公司。

该国有企业于2004年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取得时无取得发票;后于2008年办理转功能,由工业用地转为商
住用地,支付土地补出让金1000万元。

转让过程中,双方聘
请了评估公司对该旧房产进行评估,房产评估价格为4500 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格为4200万元,建筑物评估价格为
300万元(旧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重置成本为500万元,成新度为60%),评估费10万元由该国有企业承担。

该国有企业财务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评估费用、房产评估价格*成新
度,因此计算转让房产共需缴纳增值税214.29万元,其他转
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27.97万元,进而计得土地增值税扣
除项目=1000+27.97+10+4500 X 60%=373万元7 应缴纳土
地增值税164.32万元。

笔者经审核后认为,该国有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扣除政策适用错误,应重新计算。

、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
带旧房转让的土地交易业务主要涉及两个税收要点,一是对房产性质的税务界定,二是如何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适用
政策规定。

笔者归纳如下:
一)有关房产性质的税务认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该国有企业转让的房产已使用多年,明显属于旧房,应按照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处理。

二)有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
目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主要涉及五份税收文件: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
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3.《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 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支付的地价款。

4.《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第
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
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
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
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 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 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税务处理意见 经对上述政策进行梳理,结合该业务实际,笔者提出以下税 务处理意见:
(一)若该公司不能提供评估报告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其
成本扣除项目,可按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
构出具的该处房产评估价格,而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故按照 建筑物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目。

(二)该公司提供的房产评估价格 4500万元,折算单位建筑
面积4000元。

根据中山市建筑安装房地产造价标准, 筑面积成本在一千至二千元之间,旧粮仓的建筑面积成本应
该更低,这4000元的单价显然包含了土地成本, 经笔者查证 也核实了这一点,因此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关规定。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能按照房产评估的土 地价值虚增扣除,只能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实际价 款扣除,如果其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则该土地扣除 成本为零,但以下第 4点所列的特殊情形除外。

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

因该公司提供了由中介评估机
单位建
(四)以评估价作为土地成本的特殊情形。

根据《关于企业
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但也并非现在的评估价格,仍然是改制前资本金投入时所确定价格。

(五)该公司并未提供支付地价款凭据,且不属于上述第点的特殊情况,但其提供了土地转功能时支付土地补出让金1000万元的财政收据。

因此,土地成本项目仅可以扣除土地
补出让金1000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缴增值税为: 4500 + 1.05 X 5%万21与29 此前该国有企业计算结果一致;
应缴土地增值税实际为1300.35万元,与此前国有企业自行计算的164.32万元相差1100多万元,差异巨大。

笔者认为对于大宗地块附带建筑物的交易,亟须引起全系统干部职工注意:一要正确界定转让房产的性质;二要正确分
析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尤其是采取重置成新成本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其扣除项目的适用政策,需正确理解政策涵
义,并结合实际分析,以防适用政策错误,导致错征少收税
款。

如案例中企业将房屋重置成本按照房产评估价格4500 万元计算,这是混淆了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与房地产价值两个概念,错将房地产价值作为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

一般来说,重置成本仅对房屋及建筑物而言,不含土地部分。

而企业提供的评估价格4500万元,是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包含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由此产生了企业计算税额与实际应征税额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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