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99413
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因土地价值的增加而取得的收益所应缴纳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多个因素,包括土地评估价值、税率等。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介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假设某地一块土地的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该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出让,出让价格为1500万元。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为(出让价格-评估价值)土地增值税税率。
假设该地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那么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1500-1000)30%=150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相对简单,主要是根据评估价值和出让价格来计算增值部分的税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可能会涉及到更多的因素,比如土地利用年限、土地用途等。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结合当地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法规来进行计算。
除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还需要注意税款的缴纳和申报等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的缴纳和申报手续,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涉及到税款的多少和纳税人的权益。
因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时,需要仔细核对相关数据,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和申报,避免因违规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了一定的了解。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税款的合理缴纳。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数完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完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利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完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记录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肯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派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式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域、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钱肯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地昔时、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钱或评估价值肯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份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若是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本钱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除还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利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本钱、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衡宇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本钱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根据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费。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对于规范土地市场、调控房地产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开发商或个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了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假设某地区一块土地在2000年购买,购买价格为1000万元。
在2020年,该土地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
现在我们来计算该土地的增值额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土地的增值额。
土地的增值额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 = 转让价格购买价格费用税费。
其中,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土地整理费等;税费包括增值税、印花税等。
在这个案例中,土地的增值额为:土地增值额 = 3000万元 1000万元费用税费。
接下来,我们需要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额× 税率。
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有所不同,一般为20%至30%不等。
在这个案例中,假设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20%,那么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土地增值税 = 2000万元× 20% = 400万元。
因此,根据这个案例,该土地的增值额为2000万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过程仅为简化计算,实际情况中还需考虑各种具体的费用和税费,并且税率也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政策进行调整。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法规来进行计算。
总之,了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清楚了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才能更好地规划土地的使用和转让,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政策及程序,编写了土地增值税三道案例题,供对照参考。
对于三道案例题中提供的数据情况请忽略。
案例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
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
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等行为中,因土地增值而应纳
税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多个因素,包括土地增值额、税率等。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假设某地一块土地在购买后经过开发利用,其增值额为100万元,税率为20%。
那么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应该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呢?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案例,土地增值额为
100万元,税率为20%,那么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100万元×20% = 20万元。
其次,我们需要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
的纳税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等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最后,我们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纳税
人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了解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包括应纳税额的计算、纳
税期限的确定以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知识,为纳税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总之,土地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其计算方法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等行为的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了解,做好税收申报工作,共同为国家税收事业做出贡献。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照法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土地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之一。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扣除土地成本后,对土地增值部分按照法定比例征收税款的过程。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流程。
某市政府将一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出让价格为1000万元。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开发建设,将土地开发成为商业用地,并在市场上成功销售,实现了土地增值。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
现在我们来计算该案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土地的增值额。
土地的增值额等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去土地成本。
在该案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1000万元,土地成本为300万元,因此土地的增值额为700万元。
其次,根据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我们可以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在该案例中,土地增值额为7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因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为210万元。
最后,开发商需要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将剩余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
在该案例中,开发商实际可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1000万元减去210万元,即为79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和合规操作。
同时,开发商在进行土地开发和销售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因素,合理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确保税款的合规缴纳。
总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开发商和政府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流程,提高对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案例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案例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一、项目背景二、土地增值情况1.土地增值计算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出售价格-取得价格-增值税减免。
其中,增值税减免为:取得价格*20%*使用年限*1.1%。
出售价格:A公司将该房地产项目定价为2000万元。
增值税减免:取得价格为10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
土地增值额=2000-1000-1000*20%*10*1.1%=8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税率及应纳税额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税率=800*30%=240万元。
三、税款申报与缴纳1.税款申报程序卖方A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税款申报文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2)土地增值税计算表;(3)不动产权证复印件;(4)购地合同、销售合同复印件;(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税款缴纳根据税务部门要求,A公司应在提交税款申报文件之日起15天内,将240万元土地增值税款缴入国库,并提供缴款凭证。
四、税款使用及效益土地增值税款属于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用以支撑国家财政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
1.效益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效益有:(1)增加财政收入。
土地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为国家财政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2)调节房地产市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调节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价过高,保护消费者权益。
(3)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避免浪费。
2.使用税款将由国家财政部门用于社会公共事务,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五、结论根据以上的计算和申报流程,A公司应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并将240万元的税款及时缴纳。
税款将用于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实现税收的社会效益。
同时,税收的征收也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等情况下,因土地价值增加而应当缴纳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和结算工作,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来说,清算土地增值税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内容。
某地某公司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在多年前以较低价格取得,现在由于土地周边环境的改变和城市发展的需求,该土地的价值大幅增加。
公司决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因此需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首先,公司需要进行土地增值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转让时,土地价值的增加部分。
公司需要通过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现值和取得价值,然后计算出土地的增值额。
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需要考虑土地的增值起始日期、增值率、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
接下来,公司需要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0%,计税依据为土地增值额。
公司根据土地增值额和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然后,公司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公司需要向税务局申报土地增值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在办理申报和缴纳手续时,公司需要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土地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税务登记证等。
最后,公司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算手续。
公司在缴纳土地增值税后,需要向税务局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算手续,以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般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司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合理计算土地增值额和税款,及时办理申报和缴纳手续,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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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政策及程序,编写了土地增值税三道案例题,供对照参考。
对于三道案例题中提供的数据情况请忽略。
案例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
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
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
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710.4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2.5,因此按照普通标准住宅三个条件的标准,已出售的12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7、该项目已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60,000/200,000=80﹪。
二.取得收入情况说明该单位于2003年5月开始预销售东园小区的房屋,截止到2006年5月30日,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共取得销售收人总额1,430,000,000元,总额全部为货币收入(人民币)。
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总额275,000,000元。
另外,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
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包含在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中。
三、扣除项目情况说明(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总金额为453,200,000元。
单位提供的“x号土地出让合同”及京房地[低]字X号地价缴款证明,“东园小区”项目已向北京市国有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纳土地出让金440,000,000元,缴纳契税13,200,000元(不含公共配套设施政府赠送的占地面积)。
该项目本次清税应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62,560,000元具体计算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453,200,000/200,000*160,000=362,560,000元;2、453,200,000*80﹪=362,560,000元。
(二)开发成本经鉴证该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及结算明细资料有关凭证,截止2006年5月该项目工程成本为493,600,000元,该项目本次清税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为394,880,000元。
其中:(1)土地拆迁及补偿费(青苗补偿等为主):39,700,000元。
(2)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290,000,000元。
(4)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
(5)公共配套设施费:27,942,700元。
(6)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
(开发成本具体内容、数据来源见《鉴证报告》相关表格。
)分摊扣除金额计算过程为:1、土地拆迁及补偿费39,700,000元+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建筑安装工程290,000,000元+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465,657,300元。
具体计算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465,657,300元/200,000*160,000=372,525,840元;465,657,300*80﹪=372,525,840元2、公共配套设施费:27,942,700元,本次清算分摊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22,354,160元。
27,942,700/200,000*160,000=22,354,160元(三)房地产开发费用该公司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利息支出无法确定,因此三项费用扣除的金额为:(362,560,000+394,880,000)*10﹪=75,744,000元。
(四)缴纳与销售环节的有关营业税71,500,000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150,000元。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为(362,560,000+394,880,000)*20﹪=151,488,000元根据以上数据,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362,560,000+394,880,000+75,744,000+78,650,000+151,488,000=1,063,322,000元。
四、纳税情况详细计算过程该项目属于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一)普通标准住宅计算过程1、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取得收入900,000,000元普通标准住宅占清税项目面积的比例为120,000/160,000=75﹪扣除项目金额=1,063,322,000*75﹪=797,491,500元增值额=900,000,000-797,491,500=102,508,5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为102,508,500/797,491,500=12.85﹪该项目的普通标准住宅部分,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其他商品房计算过程出售商业及办公用房取得收入530,000,000元已出售的商业及办公用房占清税项目面积的比例为40,000/160,000=25﹪扣除项目金额=1,063,322,000*25﹪=265,830,500元增值额=530,000,000-265,830,500=264,169,5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为264,169,500/265,830,500=99.38﹪适用税率为4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264,169,500*40﹪)-(265,830,500*5﹪)=92,376,275元已纳土地增值税为:5,000,000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为:92,167,596.53-5,000,000=87,376,275元五、税务机关审核情况(一)对清税资料的审核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内容情况与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审核后,根据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该清算项目审核确认情况如下:(二)确定销售收入1,430,000,000元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中的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等,对该项目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75,000,000元,进行核对后,未发现问题。
同时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有关费用核算情况进行审核,未发现代收的费用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其他应付款”帐户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收入。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该项目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不属于征税范围。
(三)确认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确定时,应按清算面积160,000平方米占整体面积200,000平方米的比例进行分配后,确定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为1,052,922,000,其中: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为362,560,000元经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453,200,000元,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后,未发现问题。
2、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为:386,880,000元。
(1)经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土地拆迁及补偿费的支付凭证和拆迁协议,确认金额为39,700,000元,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分摊后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金额为31,760,000元,未发现问题。
(2) 首先通过对《鉴证报告》中扣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相关附表中列举的明细项目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土增税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范围。
其次,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开发项目成本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鉴证的工作底稿等资料,并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分摊后,确认的四项费用本次扣除金额为340,765,840元,未发现问题。
公式:([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290,000,000元+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425,957,300元]*80﹪=340,765,840元)另外,通过对四项费用计算后,该项目四项费用每平方米工程造价的金额为2129.79元,不高于《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2006年“居住”(高层普通住宅-毛坯房)及“商业”类每平方米建安造价金额。
(3)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审核经对纳税人提供的《鉴证报告》“基础设施费鉴证表”中列举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内容进行审核后,发现游泳馆是对外开放经营性质的设施,根据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不应列入公共配套设施扣除范围,应将游泳馆列支的10,000,000元费用从公共配套设施扣除总费用中剔除,确认该清算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金额为17,942,700元,按清算面积分摊后,本次允许扣除的金额14,354,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