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建筑面积审核的4个步骤
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工作依据一、转让房地产收入1、政策规定(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摘自国务院第138号令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摘自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土地增值税条例中所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赠与”是指如下情况: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财税字[1995]48号规定)(3)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也随着一并转让。
如对各附属建筑物、附着物单独计价,也应当将所得并入收入。
具体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如下:地上和地下的各种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建筑有厂房、仓库、商店、医院、学校、住宅、地下室、游泳池、围墙、烟囱等;各种附属设施是指与建筑不可分割的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暖气和各种管道、线路等;附着于土地上的各种花、草、树木等。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与清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与清算方法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大体分为六步:1.清算前的准备工作;2.清算项目收入总额的计算及《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汇总表》的编制;3.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及《扣除项目成本费用计算表》的编制;4.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5.土地增值税的审计鉴证;6.土地增值税的申请清算。
二、清算前的准备工作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包含的时间范围比较长,清算涵盖的内容比较宽,而且,对清算涉及的原始凭证要求严格,没有凭证不得扣除。
这就要求纳税人从清算的依据,到将来提供的清算资料都需要做充分的准备。
大体包括:(一)清算范围的界定:1.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2.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3.正确划分清算面积和非清算面积(待售面积)。
4.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5.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或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为依据)。
6.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
7.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二)应当搜集、整理如下资料: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2.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发包合同、工程决算书及其价款结算单、发票等。
3.银行借款合同及借款计息清单。
4.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账簿、分期开发分摊依据,与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1明资料。
5.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交接凭证。
6.与转让房地产收入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为编制《房产销售收入统计表》做准备。
7.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为编制分税种的《缴纳税款统计表》准备资料。
8.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账簿。
9.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10.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一、申报阶段:1.申请办理:纳税人在按照规定完成土地增值后,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2.提供资料: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表、购置土地的合同、发票、评估报告等文件。
3.审核验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收,核对税款缴纳情况和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二、计算阶段:1.分类计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增值进行分类计算。
2.确定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根据计算结果,确定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3.通知纳税人缴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缴款阶段:1.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纳税通知书上的税款金额和缴款方式,将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2.申报缴款证明:纳税人将缴款证明报送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核对缴款情况和发放缴费凭证。
四、风险审计阶段:1.风险抽查:税务机关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一定比例的纳税人进行风险抽查,核对申报资料和缴款情况。
2.审计调查:税务机关对风险抽查中存在问题或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审计调查,核实其税务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违法处理: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或处罚决定。
2.培训培训:税务机关定期组织培训和座谈会,提供对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税务申报方法和操作流程的培训,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六、监督管理阶段:1.公众监督:税务机关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公开和透明,接受公众、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和批评。
2.纳税人投诉: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服务不满意或有其他投诉,可向税务机关的投诉受理部门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
七、年度审核阶段:2.审计整改:对于年度审核中存在问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进行审计整改,指导纳税人修正错误或不规范的操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建筑面积审核

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分期进行清算。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在商品房取得预售款项
前,以发改委的项目审批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定预征
率按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在项目销售比例达到 85%以上
的文件一致,但在清算实务中执行口径有所变化。在 2011
年之前进行清算的项目,普宅及其他商品房不能分别核算
增值额时,允许按照项目整体增值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
税。当企业普宅增值额为负数时,放弃享受普宅免税政策
会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清算企业会以各种借口说明无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建筑面积的审核要抓住 4 个步骤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征管制度,纳税
人在项目预售阶段预缴税款,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
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在清算环节中应纳税额采取
核准制,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补退税金额
进行清算。因此,了解税务机关的审核重点,是做好土地
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地下车库及储物间销售收入远远低于
计税成本,所以地下车库及储物间的处理方式是一个开发
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将车库及地下储
物间出售后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会适当降低项目土地
增值税税负。
清算实务中,对于其他公共配套设施,需提供移交相关
部门的证明,否则作为可售面积处理。因此,公共配套设
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 48 号)第十三规定,对
纳税人既建普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
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
第0505讲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核定征收等

(七)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八)清算后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清算后转让的扣除项目金额=转让面积×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九)清算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十)清算审核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审核项目审核内容扣除项目(1)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不得扣除;(2)归集的各项成本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3)各扣除项目分别归集不得混淆;(4)归集的必须是在清算项目中直接发生或应分摊的;(5)分期开发或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中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受益对象,采用合理方法分摊共同成本费用;(6)同类事项用相同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时,以税务处理为准。
利息(1)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应调整至开发费用;(2)一般性贷款利息支出,应按项目合理分摊;(3)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收益应冲减利息支出。
(十一)核定征收核定情形(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账簿但未设置的;(2)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财务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比例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核定规则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方式应保持一致。
【例题18·多选题】(2019年)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
A.丙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已销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65%,自用面积占可售面积的5% B.甲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已全部销售 C.乙公司将未竣工决算的开发项目整体转让 D.丁公司于2017年6月取得住宅项目销售(预售)许可证,截至2019年6月底仍未销售完毕 E.戊公司开发的别墅项目销售面积已达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75%『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一、纳税登记
二、土地增值计算
房地产企业应对自己持有的土地进行增值计算。
土地增值计算的基本
原则是根据购置土地的成本、开发建设所需的改造投资以及相应的费用等
综合成本来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缴金额。
计算过程中需要明确哪些费用可
以纳入土地增值税计算的范围,哪些费用应当排除在外,以确保计算的合
理性和准确性。
三、土地增值税计算表的填报
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房地产企业需要填报土地增值税计算表。
在填
报表格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土地购置成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增值额度、税率、减免政策等。
填报表格时应注意核
实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后续查验和纠纷。
四、税款申报和缴纳
五、税务核查和审查
六、税务处理
七、税款发票领取
以上就是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这
个流程逐步进行,确保土地增值税申报和缴纳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同时,
房地产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的变化,并对其进行合理应对,以避
免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三)扣除项目的审核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三)扣除项目的审核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审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之一。
一、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
3、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审核成本、费用支出项目。
4、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
5、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
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
6、必要时,利用专家审核扣除项目。
二、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1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2、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
3、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
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
4、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三、具体审核的项目和内容: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
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一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的流程(一)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的流程(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引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是会计师事务所在税务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该服务涉及多个流程,包括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清算和审核等流程概述1.确定清算期限•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期限•此期限通常为每年的年底或每季度结束时2.收集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与委托方沟通,了解土地交易的具体信息和相关文件•收集土地购买合同、土地估价、评估报告等文件3.计算土地增值税•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不同地区的税率和减免政策的差异4.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将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填写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中•报告需要包括具体税额、税款计算细节和相关的凭证等5.进行内部审核•由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审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6.提交审核申请•将审计完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根据规定,需要在清算期限到期之前完成提交7.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对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如有问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进行补正8.完成审核并开具税务发票•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会开具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发票•发票上标明了纳税人、纳税基数、税率和纳税期限等信息结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是一项需要细致操作和准确计算的工作•该服务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土地交易的合规性和纳税义务的履行重要注意事项1.熟悉税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的工作人员应该熟悉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适用税率、减免政策等要有清晰的了解2.准确收集信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时,应准确收集相关土地交易的资料和文件•包括土地购买合同、土地估价、评估报告、发票等3.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不得随意修改计算方法、填写报告等环节4.内部审核的重要性•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5.及时提交审核申请•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申请需要在清算期限到期之前完成•如遇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提交,应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并说明原因6.预留充足的时间•由于税务部门审核的工作量较大,审核时间可能较长•会计师事务所在计划工作流程时需要预留充足的时间,以确保及时完成审核7.及时处理审核问题•如税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提出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沟通并进行补正•审核问题的处理应尽快完成,以便保证土地增值税的正常支付总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对税法规定有深入的了解,收集准确的交易信息,并按照流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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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征管制度,纳税人在项目预售阶段预缴税款,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在清算环节中应纳税额采取核准制,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补退税金额进行清算。
因此,了解税务机关的审核重点,是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一项重要事宜。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建筑面积的审核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整个清算工作的关键环节。
在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建筑面积的审核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审核项目立项批复,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根据自身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特点,发布了适用于本地开发项目的清算政策。
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25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分期建设、分
期取得施工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分期进行清算。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在商品房取得预售款项前,以发改委的项目审批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定预征率按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
在项目销售比例达到85%以上时,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清算通知书,按照整体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要求分期清算。
企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测算分期清算的应纳税额,若税负低于整体项目的清算税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分期开发的资料,申请分期清算土地增值税。
(二)审核“五证”,确保项目的清算范围真实完整。
将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占地面积进行核对,若出现面积不一致的情况,需确定清算项目的实际占地面积。
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竣工备案表、实测报告(办理产权登记版)的总建筑面积进行核对,若出现异常差异(超过),重点审查各个证件对应的面积是否完整或者重复,确定清算项目的实际总建筑面积。
(三)审核测绘报告,确定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可售面积及不可售面积。
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
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面积,作为不可售面积。
北京市规定的清算政策中对“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确认原则,“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明确。
由于业主委员会为非法人机构,无法接收物业产权,北京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中,会所、地下停车场(人防改造的地下停车场除外)作为可售面积,未售时需预留相关成本费用。
由于地下车库及储物间销售收入远远低于计税成本,所以地下车库及储物间的处理方式是一个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将车库及地下储物间出售后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会适当降低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
清算实务中,对于其他公共配套设施,需提供移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否则作为可售面积处理。
因此,公共配套设施及人防的移交手续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制约性条件,直接决定税负的高低。
(四)无法分别核算增值额的项目,按可售建筑面积平均分配计税成本。
根据清算法规中普通标准住宅(以下简称普宅)的判断标准,将可售面积划分为普标可售面积及其他商品房可售面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第十三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宅不能适用增值率低于20%的免税规定。
北京市的清算条款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一致,但在清算实务中执行口径有所变化。
在2011年之前进行清算的项目,普宅及其他商品房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时,允许按照项目整体增值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当企业普宅增值额为负数时,放弃享受普宅免税政策会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清算企业会以各种借口说明无法准确核算普宅及其他商品房的增值额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因此,自2012年之后,对于无法分别准确核算增值额的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可售建筑面积平均分配普宅及其他商品房计税成本,分配计算普宅及其他商品房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