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合集

合集下载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引导重点学科产出高水平成果,促进学科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下达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校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各学科所属单位配套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学科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学科队伍建设。

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本学科学术团队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包括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的引进与培养过程中的经费补充支持。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二)学科条件建设和基本业务。

学科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科研平台及信息化建设,购买小型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图书资料等;基本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重点学科日常建设工作中必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宣传印刷、调研及重点学科与学位点申报、检查、评估涉及到的费用等。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0%左右。

(S)科学研究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对学科梯队成员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培育、资助和奖励;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学科影响力、开拓学科梯队成员的学术视野,包括资助主(承)办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学科梯队成员参加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XX市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XX市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XX市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提高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包括国家、地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

第三条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经过合规预算审核,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并确保透明公开。

第四条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以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管理,遵循廉洁奉公、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挪用、私分、浪费和滥用。

第五条所有参与医院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六条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审批、报账等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确保资源配置的合理和透明。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须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研人员提出,并经过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保科研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确保符合预算,严禁超支和违规使用经费。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研设备购置、科研实验费用、科研人员津贴、课题研究费用等。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研人员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并及时进行资金申请和报账,确保资金的按时、按量到位。

第三章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确保符合学科发展的需要和医院的实际情况,经过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科带头人津贴、学科研究基金、学术会议费用、学科发展设备购置等。

第十三条学科带头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承担学科建设的责任,确保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挪用。

第十五条医院应定期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行为的正确。

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下拨、校拨和学科自筹经费三个渠道。

省级及其以上部门下拨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费下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年度决算时自动转接。

各层级学科的年度运行经费年底自动清零。

1.省级及其以上优势学科所争取的“XX省普通高等学校优势学科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校根据到帐经费按1:1给予资金配套。

2.学校财务年度预算中设立“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和“年度运行经费”,资助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和省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的配套资金,保证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经费。

3.各省级优势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要积极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等,广开自筹经费的渠道。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严格审批。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成果出版费,科研业务费,学科队伍建设费,人才培养费,学术交流费(包括外请学者来校讲座的差旅费、学术报告酬金及必要的招待费、参观费等),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

其中:1.用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等硬件的费用不低于经费的40%。

2.用于学科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的费用不超过经费的25%。

3.用于科学研究日常业务的费用(含咨询费、评审费)不超过经费的30%。

4.用于学科建设的劳务费用不超过经费的5%。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和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

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不得用于捐赠赞助和弥补罚和还贷的亏空。

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避免重复添置。

第三条重点学科的经费开支,由学科负责人按计划支配使用,严格按经费预算实施。

各项开支由学科负责人签字后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财务处报销。

第四条学科建设中用于科研工作的差旅费,其住宿费报销原则上按及学院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提出说明,经分管校导审批报销。

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制度

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经费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经费专用于学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效益优先原则:以提高学科建设效益为目标,合理分配和使用经费。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预算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一)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二)医院自筹资金;(三)社会捐赠;(四)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编制:(一)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建议;(二)财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合理、合规;(三)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预算;(四)党委会审定预算。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一)学科带头人培养;(二)学术交流与合作;(三)科研项目立项与实施;(四)新技术、新项目研发与推广;(五)学科建设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六)学科建设信息化建设;(七)其他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一)学科负责人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二)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支付和监督;(三)设立经费使用台账,详细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四)定期向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以下监督与检查:(一)医院审计部门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二)上级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在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中使用效益显著的学科,给予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浪费学科建设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打造学科,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及《XX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由省财政划拨的省级重点学科(群)建设专项经费,以及学校各年度投入的学科(群)建设经费。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科队伍建设、学科能力建设、学科条件建设和学科人才培养等。

第六条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一)学科人才引进经费。

仅用于围绕学科方向,从海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性支出、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等。

经费支出标准按照学校人事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二)学科梯队建设经费。

包括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人才队伍建设经费,重点是引进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以及资助学科中青年学术骨干参加国内外培养、进修、访学等。

经费支出按照学校人事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学科能力建设经费主要是指学科在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过程中发展的费用。

(一)专家咨询费。

包括支付给校外专家的咨询费,以及引进、吸收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立项学科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所支付的咨询费用。

(二)成果出版转化费。

包括资助成果转化、出版高水平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在教学、科研、创新活动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信息传播、专利申请、文印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学术交流费。

包括学科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学科举办重要的国际和性学术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聘请国内外一流专家来校讲学发生的业务费用。

(四)调研费。

主要包括学科成员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公务用车费等。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的基本保障。

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我校重点学科项目资金规范、合理、高效地使用,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设立,用于重点支持学校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一)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含财政相关项目经费)。

(二)广东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专项经费。

(三)学校为省级及以上立项建设重点学科投入的配套经费。

(四)校级特色重点学科与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经费。

(五)各重点学科自筹建设经费。

(六)其他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经费。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预算控制、统筹分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重点学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预算编制、申报、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划拨与核算,并对经费收支实施项目监督与控制。

教学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审核和使用审批。

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结合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任务与目标,组织编制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方案,经本单位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由单位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汇总提交学校审定。

经费使用方案经审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后,财务处将经费分期或一次划拨到各学科所在单位。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审批通过的经费使用方案使用。

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财务处会签、学校审批。

第七条学校在年度预算中专门安排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使用与管理,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申报与评估、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教育部国家级及北京市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国家级及北京市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国家级及北京市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重点学科经费管理,使院校下拨的重点学科资助经费和医院提供的配套经费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院校、医院的财务制度进行。

三、重点学科经费原则上由学科带头人(科室负责人)签字使用,款额超过3000元的需报教育处审查、备案。

5000元以上开支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经费分配、审批及使用为保证重点学科专项经费(院校资助经费、医院配套经费)的合理使用,就其使用范围和比例规定如下:(一)人才培养:本学科人员的培训费、进修费。

此类经费不应超出总经费的40%。

(二)学术交流:本学科人员学术交流差旅费、会议费;主办、承办学术会议费用、聘请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和讲学酬金。

此类经费不应超出总经费的30%。

(三)学科建设:此类经费不应超出总经费的25%。

1.科研成果查新、鉴定、发表、推广及申请专利相关费用;2.学术著作的出版及论文发表;3.学科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的复印、打印费;4.本学科主干课程的建设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费用;5.为发展本学科的重大科技构思而进行的预研性项目的启动经费;6.用于申报、评估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的开支,此项开支不应超出总经费的5%;7.重点学科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餐费及各类劳保福利。

各重点学科应按照上述规定制定使用计划,报我院教育处及财务处备案,不得突破使用数额和有关比例。

五、教育处负责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

六、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学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育处会同相关部门及学科点商议解决。

学科建设经费实施与管理办法

学科建设经费实施与管理办法

学科建设经费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各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的主要目的:1、落实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负责制,鼓励和促进各学科的自身建设与发展。

2、支持各学科广泛开展学术协作与交流,开展新的科研业务。

3、给予学科带头人一定的经费使用权,合理使用有限的科研学科建设经费。

4、加强国家级学科的支持力度。

第二章经费额度第二条医疗科室经费额度按科室在聘“人员系数”的总和乘以500元计算。

科室“人员系数”计算方法:博士生导师计2.5,正高级职称计2.0,副高级职称计1.5,中级职称(包括具有博士学位尚未定职称的人员)计1.0。

第三条国家级重点学科的牵头学科在以上金额的基础上每年增拨2万元人民币,参与学科增拨1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每年年终,结合各科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对成绩较好者进行奖励。

当年获得厅局级以上经费人均10万以上科室次年按150%拨款;当年获得厅局级以上经费人均3~10万的科室次年按100%拨款;当年获得厅局级以上经费人均3万以内科室次年按70%拨款。

第五条检验科和护理部经费额度以2002年拨款总额作为基数,每年递增2.5%。

第六条南校区门诊部每年固定拨款10,000元人民币,行政部门与其它医技科室每年固定拨款40,000元人民币(注:2002年为39,820元)。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经费开支范围:1、学科建设业务费:包括学术咨询与联系、业务资料费、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术讲座费用等。

2、学术会议费:指科室人员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外出进修学习的差旅费和会务费。

其中,差旅费的报销应遵循医院有关的财务规定。

3、业务宣传费:包括在新闻媒体进行业务宣传的有关费用、科室网络建设等相关费用等。

4、仪器设备费:包括小型的科研设备、必需的办公设备等。

5、科研项目启动经费:作为一些具有潜在前景的科研项目的启动资金。

第七条监督与管理:1、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科主任负责制,由学科主任全权决定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学科主任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负完全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大连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用途 (4)第三章学科建设经费的分类 (4)第四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模式 (5)第五章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机构及职责 (6)第六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立项和使用程序 (8)第七章学科建设项目考核 (10)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11)一、本办法所指经费包括: (11)二、经费使用范围 (11)三、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 (13)四、其他 (14)安徽工程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4)一、经费来源 (14)二、经费使用范围 (15)三、经费使用办法 (15)四、经费使用要求 (17)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7)一总则 (17)二、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 (18)三、经费管理 (20)四、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21)五附则 (22)四川师范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规定 (23)第一章经费项目 (23)第二章经费额度 (24)第三章会计核算项目 (25)第四章经费使用范围 (26)第五章经费使用管理程序 (30)第六章其它 (31)第一章总则 (31)第二章申报及合同管理 (36)第三章预算管理 (37)第四章支出管理 (42)第五章绩效管理 (47)第六章结题、结余管理 (48)第七章附则 (49)上海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组织管理 (51)第三章经费使用办法 (54)第四章检查验收 (56)大连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建设经费在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社会影响力和实现学校社会功能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科建设经费是学校用于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四大功能、建设综合创新平台、巩固和发展传统优势学科、加强基础学科、扶持交叉学科、发展新兴学科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211工程”和“985工程”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省重点学科经费和学校自筹学科经费等。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立项管理,要在广泛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经费分配方案和设备采购计划。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过程严格管理,按照要求进行项目论证、立项、预算制定、设备采购、效益检查、评估验收等。

第五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管理学科建设经费的领导机构,学科建设办公室(简称学科办)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简称设备处)、财务处共同参与管理。

第二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用途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学科、学科群和学科领域的公共创新平台、创新团队等方面,用于构建力量雄厚的基础学科、前景广阔的应用学科、活跃强劲的交叉学科和迅速增长的新兴学科的学科体系,形成若干优势突出的学科群,使部分学科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地位。

第七条公共平台建设主要指构建设备相对集中、空间相对集中和队伍相对集中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大平台,有利于实现多学科间设备共享和学术团队之间的协同创新,有利于空间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实验人员的队伍建设,有利于设备的使用维护。

主要以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国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等方式支持。

第八条创新团队建设主要指对高水平拔尖人才及团队的资助,如千人计划教授、长江学者团队、长江学者、新世纪人才、引进人才等。

第三章学科建设经费的分类第九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分为设备费和业务费:(一)设备费是指为建设科技创新大设备平台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数据库或自行研制设备的经费,包括大型设备的维修费和维护费。

(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而必需开支的各项业务支出,包括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出版专著费用、材料费、差旅费和资料费等。

第十条按照相关规定,学科建设经费不能用于人员费的支出,如: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研究生培养费等。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经费中的设备费与业务费之间的比例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由学科办划分。

第四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模式第十二条学科建设经费实行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建设项目所在学科或学科群两级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学科立项报告、学科建设经费分配方案以及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通过学科办、财务处、设备处对项目经费分工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学科或学科群是项目的具体实施者。

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学科经费使用、管理和绩效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目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要对项目总体方案论证和监督。

第五章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学科办是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二)组织申报国家或省级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制定学校总体学科规划,编制学校立项报告;(三)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建议学科建设项目及经费安排;(四)组织各建设项目学科或学科群制定总体规划及分年度规划;(五)会同财务处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并将批复预算按学校相关政策,分解划分为设备费和业务费,传达至相关部处及各学科建设项目;(六)负责审核预算经费使用类别(指设备费和业务费)的变更;(七)会同财务处、设备处等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八)组织完成学科建设项目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财务处是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会同学科办共同拟定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二)协助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建议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三)会同学科办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四)按照学校批复的预算核拨建设经费,控制经费使用额度,尤其是业务费的使用范围和额度,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管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五)协助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学科办、设备处等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六)负责完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设备处是学科建设中的设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制定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设备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二)协助进行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三)审核学科建设项目设备购置的立项申请及设备的计划,审核或参与大型实验设备的购置论证。

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对设备购置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负责设备采购管理,按规定审批设备采购方式,并监督执行;(五)检查设备放置场所、设备管理人员的落实情况,监督大型设备共享情况和利用率;(六)会同学科办、财务处等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设备使用效益、项目建设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六章学科建设经费的立项和使用程序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学科办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各学科或学科群进行立项论证、编制立项报告、制定预算等,并形成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和经费预算文件。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或省市等部门对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立项的批复,学科办组织各学科或学科群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等,并形成学校学科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依据获国家和省市等部门批复的学校科建设项目的年度预算,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科办向各学科建设项目下达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具体数额,包括设备费和业务费两部分。

第二十一条设备费的使用:(一)设备购置费额度下达后,项目负责人组织本学科或学科群及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充分论证,确定具体的采购设备,形成论证报告;(二)各学科可以按总额度,也可以分二级项目,向设备处提出设备(包括软件、设备维修、配件)采购立项的申请,10万元大型精密仪器(大额软件)须经过专项论证,经设备处(网信中心)审批,由设备处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

然后送交财务处,将获批经费拨入项目负责人专项帐号;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按照设备处的相关规定,完成设备的采购,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三)大型设备在购置过程中要求变更成其他设备时,需要向设备处提出变更申请,获批后,送交学科办备案;(四)在设备购置中节余的资金,仍应按学科发展目标,由建设项目学科或学科群按照上述程序论证设备补充购置计划;(五)在项目执行中如果经费不足,由建设项目学科或学科群论证更改设备计划。

学校鼓励学部、学院配套购置大型共享设备。

第二十二条业务费的使用:学科办按国家或学校的批复,下达业务费的具体额度及详细用途清单,由财务处直接拨入项目负责人专项帐号,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详细用途清单使用经费,依据相关财务制度经校财务审核、报销。

第二十三条如果申请将业务费转为设备费使用,需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科办审批。

如果申请转少量学科设备费为业务费,需要向学科办申请,报主管学科校长批准。

经批准划转的经费额度由学科办通报财务处、设备处。

第七章学科建设项目考核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科办组织财务处、设备处和相关专家,联合对学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第二十五条对于高质量或超额完成预期任务,并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给予继续支持;对于没有按计划完成任务或不能获得预期效益的,终止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经费开支规定,造成浪费和失误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和省市等部门的要求,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中期和终期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О一二年三月二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和提高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内涵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对于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依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经费包括:省重点学科群建设经费及其配套经费、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其配套经费、校级学科群建设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一)学科及学位点申报和评审。

主要用于学校组织的重点学科群、重点学科、硕(博)士点申报、学位点评估和学科评估等工作,具体包括:文本制作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二)学术交流活动。

包括主办或具体承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聘请专家讲学等。

1.主办或具体承办学术会议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者须有正式会议通知或邀请函。

每人每年参加学术会议者受学科建设经费资助一般不超过2次。

经费报销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参加学术会议者有省部级项目未结题者不得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报销学术会议的相关经费,其费用只能从本人课题费中列支。

3.聘请专家讲学。

聘请专家讲学时须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附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