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138b0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03.png)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
几年来,一些地方结合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在普查残疾人状况的基础上制发了残疾人证,对开展残疾人工作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残疾人证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式样、内容、规格不尽一致,给残疾人使用带来一定困难。
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中国残联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从1995年起,全国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后)进行管理。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和普查残疾人状况,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展按比例就业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
尚未发证的地方,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颁发新证。
已经自行发证的地方,实行逐步过度,分批更换的原则。
1997年底完成更新换新证的任务。
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样有效。
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本费为伍角伍分(含邮费)。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定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国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2022—2024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各地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工伤职工能办残疾证吗

工伤职工能办残疾证吗
工伤职工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经过医疗鉴定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那么,工伤职工能办理残疾证吗?这是一个关乎工伤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要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办理残疾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残疾证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和福利的重要凭证之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确认为工伤后,可以办理残疾证。
残疾证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来确定的,伤残等级越高,工伤职工享受的福利和待遇也会相应提高。
因此,工伤职工办理残疾证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帮助。
再次,工伤职工办理残疾证的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就可以办理残疾证。
办理残疾证的过程中,工伤职工可以向用
人单位或者劳动保险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流程,以便顺利办理残疾证。
最后,工伤职工办理残疾证后,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福利和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康复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这些福利和待遇可以帮助工伤职工尽快康复,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工伤职工是可以办理残疾证的,而且办理残疾证对工伤职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办理残疾证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帮助,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职工办理残疾证的指导和服务,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残联、卫生计生局:根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浙残联发〔2018〕24号),《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杭州实际,就以下相关问题明确要求,请遵照执行。
1.明确申请人的条件:要求处于残疾症状存续期(经治疗病情趋于稳定至少6个月以上),对于抢救期、治疗期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明确《授权委托书》的文书格式: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他人代办,《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3.完善受理后流程:区、县(市)残联或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同时签署《残疾人证申请办理知情同意书》。
4.明确评定申请的主体:残疾评定由区、县(市)残联统一向评定医院提出委托申请。
评定医院不接受申请人的个人委托申请。
5.完善上门评定的对象和评定时限:对卧床不起(疑似为重度残疾且家属无能力陪护)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上门评定。
评定医院应在确定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评定医师等相关人员入户进行残疾评定。
6.增设终评医院:在明确残疾评定医院(附件2)的基础上,增设市级残疾终评医院。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多重残疾终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承担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终评。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2日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湖北省残联等15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残联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政策适用对象包括:具有襄阳市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开发区)户籍、在劳动年龄内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以及招用符合上述条件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机构。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合同期内按时足额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用人单位相关补贴。
第二章扶持种类及标准第四条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安置其他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创业残疾人最多不超过3年的带动就业补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1•【字号】厦府办[1994]222号•【施行日期】1994.10.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厦府办〔1994〕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帮助安排达到规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志愿劳动就业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的各类残疾人,以及经医生证明可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精神残疾人,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本市残疾人须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方能享受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待遇。
尚未领取残疾证的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评估,参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按规定进行待业登记,领取《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作为劳动就业凭证。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三资”和私营企业、驻厦常设机构和驻军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按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职干部、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在册职工和干部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8.05.28•【文号】残联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8.08•【文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要求,在总结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经中国残联研究,决定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技术规范》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加快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和应用推广工作,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其他省(区、市)可以选取条件较好的市(地、州)加快开展换发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各地应借鉴前期试点地区经验与做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
(二)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为支撑,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在身份识别、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推动残疾人大数据建设。
三、工作要求各省(区、市)残联应遵循中国残联“七个统一”原则,做好经费和相关保障工作,制定换发年度计划,建立常态化发证服务模式,确保换发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一)统筹规划。
各省(区、市)残联统筹协调推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
(二)经费保障。
加强财政经费投入,落实换发工作所需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
(三)宣传培训。
充分认识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的重要性,扩大宣传,加强业务培训。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8年8月8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政策,企业具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为此,矿鼓励因病、伤致残职工办理《残疾证》,增大督促办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册职工积极办理《残疾证》。
对持有二代《残疾证》的在册职工,每年给予300元办证补贴。
二、加大单位督促办证力度。
矿将新增办证指标分配到各战线,不论采取任何办法,每新增一个残疾证,奖励单位1万元,完不成办证任务的,每差一人扣减单位工资5千元。
以战线为单位,由战线主管科(区)负责,十二月底考核。
三、其他事项
1、残疾职工指因病、非因工负伤、工伤等原因,造成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障碍的职工。
2、办证程序: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办理。
3、办证范围:1956年(含)后出生(以身份证显示为准)的在册职工(含集体工、协议工、劳务工)。
4、奖励范围只限于新增办证。
原已有残疾证并已在人力资源科登记的职工。
只享受办证补助,不在新增办证奖罚范围。
附件:新增办证名额分配表
平煤股份八矿
2014年7月31日
附件
新增办证名额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