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使⽤范围第三章计划与分配第四章农村移民⽣产安置经费的管理第五章项⽬管理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检查监督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管好⽤好⼤中型⽔电⼯程⽔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库移民⼯作若⼲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移民经费是按《⼤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偿⽤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移民经费的使⽤,贯彻开发性移民⽅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移民经费的使⽤,实⾏分级包⼲责任制。
省级⼈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案负责包⼲;各级有关地⽅政府,按上⼀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使⽤,包⼲完成⽔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移民经费实⾏专款专⽤的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和挤占。
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移民经费,移民⽣活安置不得挤占⽣产安置经费。
第六条⽔电⼯程建设单位(指⼯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
各有关地⽅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好移民经费。
第⼆章使⽤范围第⼋条移民经费的使⽤范围划为⼗⼤项:⼀、农村移民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三、城镇迁建补偿费;四、专业项⽬复建补偿费;五、防护⼯程费;六、库底清理费;七、其他费⽤(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预备费;九、建设期贷款利息;⼗、有关税费。
第九条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活安置经费和移民⽣产安置经费两⼤项:⼀、移民⽣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补贴等费⽤,以及新址⽔、路、电、⽂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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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辽政办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将水库移民工作切实纳入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轨道上来,妥善解决当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推动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政策界限,准确核定后期扶持人口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后期扶持政策落实的基础性、关键性工作。
各级政府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抓紧对本地区全部移民人口身份进行进一步核定。
对能够核实到人的移民人口,必须核定登记到人;对无法核实到人的移民人口,要对无法核实到人的原因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对无法核定到人、登记到村的移民人口指标,原则上由各市政府统筹安排,具体统筹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
各市要将原迁移民、核定到人的非原迁移民、登记到村的移民人口、统筹的移民人口的数据报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省将以此为依据审批各地下一个后期扶持规划。
各市要对移民人口核定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严禁将无法核定到人、登记到村的人口指标登记到非移民村或有意制造“假移民”。
一旦发现上述问题,省将收回其存在问题的移民人口指标,交由全省统筹使用。
省统筹的移民人口指标纳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600元以外规划)管理。
移民人口核定坚持“一次核定、不再调整”的原则,对于省核定到各市的移民人口,如有少报、漏报的,由各市在本市移民人口总量内统筹解决。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水移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水利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对《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1月10日附件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为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本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水办[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水办〔2009〕16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确保水利基本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全面加快水利基本建设步伐,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水利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的统一,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管理责任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省属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属项目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下达投资计划,监督“三项制度”落实,组织工程开工,监督建设实施、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组织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等。
3.在明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行政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辽委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1号2011年2月11日)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
做好新形势下的水利工作,加强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尤为重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坚持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全面提升水利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综合服务能力,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到2020年,进一步增强水利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是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
“十二五”期间,完成辽河、鸭绿江干流及15条主要江河支流、143条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13个市(不含大连)和31个重点县(市)以及辽河、浑太河、大小凌河等保护区防洪能力达到规定标准;基本完成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全面加强抗旱减灾能力建设。
二是基本建成“东水济西”水资源配置格局和高效利用体系。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工程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工程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工程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市水利(水务)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1〕206号),本次安排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13069万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400万元,重点山洪沟治理项目资金1182.4万元,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资金1456万元,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资金925万元,农村水电改造项目资金240万元。
现将工程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按照《辽宁省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19〕8号)要求和资金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参照国家有关资金计划管理模式,本次下达工程计划中涉及的市县自筹资金计划由市级在转下达省以上计划时,根据市县筹资政策和责任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市和县(市、区)筹资额度予以下达,以确保项目资金计划封闭,并及时将有关文件报送省水利厅。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资金及统计管理,尽快足额落实地方自筹资金,抓紧工程建设,加快计划执行,及时支付资金,杜绝项目法人或参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与项目法人、参建单位沟通联系,按时、准确、完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做到应统尽统。
上述项目资金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支付等均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附件:1.2021年省财政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计划表2.2021年省财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计划表3.2021年省财政山洪沟治理项目工程计划表4.2021年省财政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工程计划表5.2021年省财政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工程计划表6.2021年省财政绿色小水电改造项目工程计划表辽宁省水利厅2021年4月15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葫政办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葫政办发〔2009〕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成立葫芦岛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崔枫林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夏雨恩副市长成员:王少文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维仲市水利局局长孙世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付兴奎市发改委副主任左政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森林市教育局副局长刘恩来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景新市监察局副局长于胜利市民政局副局长关爱华市编委办副主任闫海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鲁中藩市交通局副局长柴振华市农委副主任王明友市林业局副局长王克非市卫生局副局长陈道发市审计局副局长刘长山市信访局副局长赵书生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利局,主任由王维仲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局长静大成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审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协调解决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中的有关问题,对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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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移民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和验收各县(市、区)编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600元内规划);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筹集与拨付以及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区)编制的600元内规划并报市政府;负责审批全市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规划,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本级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600元内规划;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组织编报年度计划,并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扶持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600元内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以县为单位编制。
村组项目是按照村组内项目扶持人数确定资金额度的项目。
统筹项目是按照统筹移民人数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村组项目以移民村为单元编制,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以外的项目。
村组项目的确定要根据绝大多数移民的意愿,并听取移民村原住村民意见,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由移民村提出项目内容和项目安排的先后顺序。
确定项目时征求群众意见的民主程序要形成书面材料。
确定的项目要在移民村内进行公示,如有群众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特殊情况确需安排跨村和移民村以外项目的,应征得相关移民村大多数移民和原住村民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乡(镇)、村盖章。
第七条统筹项目要安排在库区和重点移民安置区,统筹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
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听取当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的意见,切实履行征求群众意见的民主程序,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条 600元内规划是安排后期扶持资金和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规划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
村组项目在保持原移民村不变、累计投资规模不超出该移民村规划期资金总额的前提下,仅涉及建设内容的变化,并有征求移民意见民主程序材料的情况属于项目调整,不属于规划变更。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指规划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前所进行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
1.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参照国家相应标准进行编制;投资在5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由审批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编制要求。
村组项目由移民村负责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统筹项目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2.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要附项目确定履行民主程序的材料。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
1.村组项目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报市备案。
统筹项目由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报省备案。
2.涉及项目调整而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报市级移民工作机构批准,报省移民局备案。
3.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前,审批机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4.前期工作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部分的工程投资,不纳入项目概算。
5.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及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计划报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由市报省备案。
前期工作文件未被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需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各级移民工作机构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通过省财政拨付到各市、县(市)财政国库设立的支农资金专户(大连市除外),符合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实行预、决算制度。
当年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或2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编入下年度收支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拨付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移民工作机构自行确定。
资金拨付要有计划、合同、项目进度及甲方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在项目中列支。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移民村是村组项目的责任主体。
实施方式由移民村根据移民群众意愿自行确定,但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效益、资金使用等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项目质量由移民群众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统筹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责任主体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县(市、区)为统筹项目的责任主体。
根据统筹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委托乡(镇)、村组织实施。
1.招标实行备案制,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招标前到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备案。
市级专家库产生的专家不应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
市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项目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标准,由市、县(市、区)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自行确定。
2.项目建设实行监理制和移民监督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1)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要实行监理制。
监理要对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和质量等进行控制。
(2)50万元以下项目,县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要吸收项目所在村的移民代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项目建设应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形成以合同约束参建各方行为的建设管理体制。
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县级移民工作机构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七章项目验收及规划总结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完工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6个月内进行验收。
村组项目验收具体要求由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统筹项目验收具体要求由市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总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规划实施完成后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初验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报省政府组织终验。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财政部门以及各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开展经常性稽察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以及省移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水合〔200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