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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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重点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尤其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及在校研究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竞争前景的储备性和培育性项目。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权负责.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分类:A类、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B类、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C类、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D类、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E类、创新团队与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第六条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一年度1月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倾斜学校教师在职在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珠府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 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 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 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 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项目管
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 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 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 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 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 降低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的内容
如何把握 项目成功的
要点
三(三)1、工程项目管理服 务(PM)的工作内容
•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通常包括: • 1) 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提供机会
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定义、项目策划等 ; • 2) 在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 、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 等服务,代表业主对项目进行安全、质量、 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 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按照业主的需要 ,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
• 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 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三(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 式
• 1、工程项目管理服务(Project Management,简称PM); 2、工程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简称PMC); 3、施工管理服务(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gency,简称CM/A)
一、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试行办法》背景情况
• 1、为了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的需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烟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4日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或需要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主要包括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化升级项目、智慧城市建设运营项目、支撑政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类项目以及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但政务部门实际拥有建设、控制、使用权的信息化项目。

政务部门日常办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通用设备的采购;网站、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微博等新媒体的建设运维;影视文化等数字艺术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策划、制作、发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部门和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以及在履职过程中需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中央、省属驻烟单位。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第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5)

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5)

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核准、监督管理及中标后的综合执法检查;负责组建和协调管理上饶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处围标、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工程项目建设的信息公开与发布。

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设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建立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收集投标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设施等服务,接受电子监察。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形成政府决策、部门监管、市场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为主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德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资【1983】116号)为加强建设前期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内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拟订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发给试行。

可行性研究在国内开展的时间不长,经验还不多,各级计划部门要关心这项工作并加强领导。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告知,以便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补充、修订。

国家计委1983年2月2日附: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列入中长期计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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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业务项目管理,明确业务项目管理的工作要求、项目管理各方职责以及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公司各业务项目的全面评估、有效管控,提高业务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要求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鼓励创新、服务市场、科学管理、规范流程。

1.在执行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及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对项目立项评审、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项目上线评审以及项目工作效果评估等进行公开发布。

2.项目主办部门应按照项目规划进度,定期报告项目推进实施和执行情况,并具体说明项目分阶段的进展程度。

3.项目推进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项目工作流程操作。

对于已经生产上线的项目,业务与运营管理部组织对项目运作情况定期开展过程控制、监督评价及项目质量效果评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的管理:1.公司面向市场所开发的新业务、新产品。

主要指在业务品种、产品功能、支付方式、业务管理、运营流程等一个或多个方面,与公司现有业务和产品具有显著差异,或对公司现有业务和产品进行重大改进、资源整合,并能给公司带来较好经济价值的业务和产品。

2.已上线的综合支付项目的优化,涉及较大程度的系统、业务改造支持。

3.公司明确要求进行立项和上线评审的其他项目。

4.已上线,需进行跟踪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项目。

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本办法(含附件)的要求,开展项目立项、上线评审及项目跟踪评价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本办法内容将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二章参与主体及各方职责第四条参与主体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参与主体应主要由项目主办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专业评审部门组成。

项目主办部门,是提报项目立项申请的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工作责任,并完成项目立项申请、项目上线申请等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

项目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项目论证、立项评审、上线评审,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和项目过程管控,开展项目效果评估管理的部门。

项目专业评审部门,是项目工作小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从公司战略、技术应用、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成本分析等专业领域,提出专业意见,并开展项目专业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1.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项目规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在项目管理上的职责为:(1)负责审议批准项目管理相关的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2)具有对项目规划和项目立项申请的最终审批权;(3)审议批准公司重大项目以及项目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业务与运营管理部,作为公司项目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1)负责制定公司项目管理办法、工作流程等制度规范;(2)负责组织项目论证、立项评审和审批,协调推动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质量跟踪评价活动;(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承担业务管理、运营流程等专业评审责任;(4)负责建立项目资料管理制度,负责项目档案管理。

3.项目主办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工作责任,目前主要指总公司各前台部门和分支机构。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1)负责完成项目的立项准备和项目立项申请;(2)负责明确项目实施具体规划和项目需求;(3)负责按照立项审批通过的项目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进度、成本、质量、风险负责;(4)负责完成项目上线准备工作,并提交项目上线申请;(5)负责开展项目上线后的生产运行,配合开展项目效果跟踪评估。

4.项目专业评审部门,承担项目专业评审、论证的工作责任,主要是公司各专业职能部门。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1)负责在项目立项审批及项目上线审批环节,完成专业评审论证;(2)负责配合项目主办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完成项目上线准备工作;(3)负责在项目上线实施后,配合开展项目效果跟踪评估。

第三章项目立项申请及评审第六条项目立项准备1.明确项目主办部门对于总公司部门拟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由提交部门作为项目主办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申请、实施、上线申请等工作。

对于分公司拟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分公司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其具体落地的总公司部门,并在与具体部门沟通确认后,由总公司相关部门共同作为项目主办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对于无法明确具体落地部门的项目,分公司可直接向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并在项目立项预评审或立项评审环节,明确其具体落地部门。

2.项目立项申请资料项目主办部门应在项目立项评审前,向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提交《综合支付业务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以及项目立项申请的具体资料。

项目立项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总体情况介绍;(2)市场前景分析以及成本收益预测;(3)业务管理规则、业务运作模式及业务流程描述;(4)技术架构及可行性分析;(5)风险控制手段及业务合规性说明;(6)项目实施整体规划方案及阶段性建设目标。

为确保项目立项评审论证充分,项目主办部门在立项申请资料中,应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成本收益、业务管控、技术架构、风险合规等方面,进行项目可行性的全面阐述。

同时需指定具体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沟通协调工作,并负责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与风险管理部衔接,根据风险管理部要求落实各项风险评估工作。

3.项目立项预沟通对于新项目立项,由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业务与运营管理部配合完成项目预沟通及初期调研。

经项目预沟通后,确认立项申请资料基本完善的,由业务与运营管理部组织发起项目立项评审会议;对于立项资料需要补充完善或另行讨论的,由业务与运营管理部组织发起项目立项预评审会议或项目研究专项讨论会议。

第七条立项预评审对于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业务改造程度较大的项目,为使各部门全面了解项目情况,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在与项目主办部门确认后,组织项目立项预评审。

预评审主要由各专业部门听取项目主办部门的相关介绍,初步审核项目申请资料,并通过讨论提问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思路和规划方案。

在项目预评审环节,各专业评审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及项目立项申请资料的内容,可要求项目主办部门提供更详细的技术、合规、风险、运营、财务等补充材料。

对于经项目专业评审部门论证,项目明显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立项审查标准的,可确认不予正式立项。

第八条立项评审对于可启动立项评审的项目,由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项目立项申请的评审,并及时公告项目立项评审结果。

评审过程中,各评审单位应提交专业的评审意见书。

1.战略管理部应在相关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方向,并提出相关专业建议。

2.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应在相关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是否有利于业务发展、是否存在与现有产品相冲突的情况、业务管理及业务运作模式设计是否合理合规,并提出相关专业建议。

3.技术管理部应在相关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技术实现方式是否可行、是否存在重复投资建设的情况,并提出相关专业建议。

4.计划财务部应在相关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运作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要求,并提出相关专业建议。

5.风险管理部应在相关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规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完备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提出相关专业建议。

对于评审通过的项目,项目主办部门按照申报的业务技术方案、投资预算及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于评审提出了整改意见不可立即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办部门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提请项目立项申请;对于评审不可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办部门取消或终止项目。

第四章项目建设过程控制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控制为提高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将根据项目阶段性规划目标,组织项目建设过程控制和阶段性评价的专项工作。

1.项目建设过程控制(1)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将协调项目主办部门及各项目专业评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推进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或补充具体项目实施方案;(2)配合项目建设进度,推进项目上线前需完成的业务或系统的整合或优化调整。

包括系统资源规划整合、业务规则调整完善、运营流程优化改造等。

2.项目阶段性评价(1)根据项目主办部门明确的项目规划安排,组织各项目专业评审部门,对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完成时间、阶段性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2)对于项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务与运营管理部负责协调项目主办部门及各项目专业评审部门,商讨落实相关解决方案。

包括业务模式或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项目验收测试过程控制在完成分阶段项目目标或整体项目建设后,项目主办部门应开展内部测试,并出具相关测试报告。

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将根据项目主办部门出具的测试报告,组织项目专业评审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1.技术管理部从项目技术实现、系统功能等方面,出具系统上线技术评估报告。

2.风险管理部从项目合法合规、风险控制等方面,出具合规与风险评估报告。

3.业务与运营管理部从业务运作模式、业务管理规范、运营流程作业等方面,出具业务管理和业务运营流程评估报告。

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建设情况与原有方案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将在汇总各项目专业评审部门意见后,上报公司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后期运作安排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核。

第五章项目上线申请及评审第十一条项目上线申请1.内部试运营对于新立项的项目,项目主办部门应在验收测试后,首先进行内部试运营(生产验证)。

试运营完成且情况稳定后,可向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提交项目上线申请。

对于已上线项目的优化申请,项目主办部门可视实际需要开展生产验证。

并在生产验证通过后,及时向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提交项目上线申请。

2.项目上线申请资料项目主办部门应在项目正式上线前,向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提交《综合支付业务项目上线申请书》(附件2),以及项目上线申请的具体资料。

项目上线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内部试运行情况报告;(2)相关部门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3)对于新业务、新产品,应提交经战略管理部、业务部门审核的协议版本和业务运作规范。

第十二条项目上线评审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收到项目主办部门提交的《综合支付业务项目上线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负责对资料完整性的初步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上线评审工作。

1.对于申请上线的新业务、新产品,上线评审的注意要点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要求,且完成实际成果符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预期;(2)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运营过程安全,满足公司业务管理的要求。

包括制定产品协议版本、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及运营流程规范等;(3)项目依托的技术架构合理,符合系统资源整合的要求,且通过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评审论证;(4)项目满足公司合规及风控要求;(5)内部试运行情况稳定。

2.对于已上线项目的优化申请,业务与运营管理部收到项目主办部门提交的《综合支付业务项目上线申请书》后,主要采取项目协调会的方式,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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