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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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2.07【实施日期】2012.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5-12-02【发布单位】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文号】湘建[2005]337号【发布时间】2005-12-02【生效时间】2006-03-0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加快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接轨,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承担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决策、实施、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承担条件和能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四)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的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40人,且相关专业配套。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相应资质的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信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行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产品开发与创新,加强规范信息科技项目管理,明确本行信息科技项目管理的过程、内容、流程,确保信息科技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全行各类信息科技项目管理活动,适用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科技项目,是指以促进本行业务发展和提高管理效率以及满足监管要求为目的,采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进行的与信息科技相关项目,包括软件研发项目、运维项目、基础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经理在项目活动中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带领项目团队完成项目目标和要求所做的各种努力。

第五条信息科技项目管理的任务,是加强项目在年度计划与预算阶段、立项阶段、实施阶段(项目启动、需求分析与设计、项目实现、测试与培训、试运行与验收、后评价)、运行维护阶段等过程的组织协调、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关系社会秩序、公关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重要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根据业务新需求、系统优化改造、系统升级以及运维中心问题反馈等,而对原信息科技项目进行优化或调整的项目管理行为。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本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是全行信息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负责制定信息科技的总体策略和发展规划;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优先级排序,协调资源合理调配;负责审查项目招标情况,推动重点IT 项目建设,监控重大项目进度;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控制风险。

对于重大信息科技项目的关键环节,信息科技管理委员有权授予项目组聘请外部专家协助参与。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4]20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4]20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
[2004]200号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总承包》
【年(卷),期】2004(13)5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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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J],
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J], 无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 [J],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2004年11月16日印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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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召集、指导、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督促项目推进。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项目储备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信、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气象、风景旅游、公安消防、人防、卫生计生、教育、国资、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 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 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 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 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项目管
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 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 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 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 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 降低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的内容
如何把握 项目成功的
要点
三(三)1、工程项目管理服 务(PM)的工作内容
•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通常包括: • 1) 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提供机会
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定义、项目策划等 ; • 2) 在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 、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 等服务,代表业主对项目进行安全、质量、 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 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按照业主的需要 ,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
• 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 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三(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 式
• 1、工程项目管理服务(Project Management,简称PM); 2、工程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简称PMC); 3、施工管理服务(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gency,简称CM/A)
一、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试行办法》背景情况
• 1、为了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的需要。

(完整)项目管理细则(新)

(完整)项目管理细则(新)

项目管理细则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选用机制,规范公司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降低项目成本、规避项目风险,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与执行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包含:项目经理的推荐与应聘原则、路径,项目团队的组建,项目团队的分工,项目管理的要求等事项;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立项开始)涉及到的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线业务人员和分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项目经理负责制综述第四条从2019年起,公司所有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按照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营销项目(从客户触达到签约),新项目(签约、方案完善、第一单落地直到运营一年),老项目(运营超过一年的项目)。

原则上,签订合同前期需要指定后期专门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通过自我推荐、区域经理推荐和项目管理委员会任命三种方式产生。

新项目的项目经理可由营销阶段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过老项目拓展和运营的人员担任。

2)项目经理调动工作的;3)项目经理因违法受到处理,不适宜再担任职务的;4)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进度延迟严重等事故,被客户责令更换项目经理的;5)管理不善,造成责任成本大额亏损,难以实施项目的正常管理的。

第十二条罢免程序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项目中标后并经项目管理委员研究决定拟采取项目经理推荐与应聘的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项目管理委员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个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负责人,特殊情况由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经理存在多位候选人时,通过应聘的方式,由项目管理委员综合考虑后指定。

项目是公司的核心,所以项目经理必须有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爱岗,有较强的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而且有过类似项目经历,参与过项目管理工作,对所管理的项目有清晰的业务思路和明确的目标规划。

第三章项目经理推荐程序第五条推荐流程包括:获选人推荐(分子公司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一资格审查一项目规划陈述一确定人选一任命(一)候选人推荐候选人有分子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推荐,被推荐的获选人报名需交一份自己撰写的应聘材料(项目的认识、项目的机会、项目组织方式、费用预算、业务的思路、目标规划、风险控制、需要支持等),超过报名时间后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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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强化追溯项目目标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择优扶强、示范带动,分级管理、逐步推进,突出公益、兼顾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农业部农垦局、省级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农业部农垦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规划、制度建设、审批监管、总体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承担:
(一)统筹管理项目,制定追溯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标准等。

(三)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下达项目预算,汇总、上报项目决算。

(四)指导项目建设,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总结验收。

第七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为项目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项目追溯系统建设、信息管理、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主要承担:
(一)开发项目软件,建设部级数据中心。

(二)管理追溯信息,保障追溯系统正常运转和数据安全。

(三)开展项目技术培训,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设追溯系统。

(四)对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第八条省级主管部门为项目分管机构,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申报、指导实施、日常监管、考核验收等工作。

主要承担:(一)组织对本省项目进行初审、上报。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工作,在交流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服务。

(三)对本省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行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四)建设省级数据中心,对本省项目数据进行管理。

(五)受农业部农垦局委托,对本省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和检查验收。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主要承担:
(一)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开展业务培训。

(二)及时采集、上报追溯信息,规范使用追溯标签,确保追溯系统正常有效运转。

(三)开展自检或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对追溯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测。

(四)总结项目建设情况,宣传推广追溯成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近两年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记录。

(二)组织化程度高,具备较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标准体系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标准应用率达到95%以上。

(四)产业链完整,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

(五)产品规模化生产,商品率达到90%以上。

(六)市场化运作,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单件独立包装,主要销往国内大中城市或国际市场。

(七)有信息化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省级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项目申报书,经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农业部农垦局,经论证后进入项目库。

(二)农业部农垦局根据质量追溯工作发展需要和预算规模,结合项目库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印发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省级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单位编报可行
性研究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农业部农垦局。

(四)农业部农垦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研究编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五)农业部农垦局根据预算编报要求,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项目承担单位,于12月底前通报省级主管部门。

(六)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于下年度2月底之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垦局审批,并附报项目合同文本。

(七)农业部农垦局在收到预算批复后,及时将预算批复到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并与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制定制度
(一)农业部农垦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信息管理、标识管理等制度。

(二)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导则和相关产品质量追溯操作规程。

(三)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追溯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建立配套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系统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信息采集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

(一)网络系统。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建设项目数据中心(简称“数据中心”);省级主管部门依托数据中心,建立省级分
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追溯产品物流管理和质量监管需要,建立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

(二)信息采集系统。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开发信息采集软件;项目承担单位明确信息采集内容、流程,完成软件初始化设置,建立信息采集系统。

(三)信息查询系统。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按照分级管理、授权共享的原则,开发建设追溯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短信、语音、网络查询平台。

第十四条试运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搭建完成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后,选择三批以上来自不同生产场所的产品进行追溯信息系统试运行。

采集、上传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流通等方面信息,测试信息系统可追溯性。

(二)测试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不断优化追溯系统,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和可追溯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追溯系统测试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期验收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农业部农垦局。

(四)农业部农垦局接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后,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建设期验收。

第十五条正式运行
(一)对通过项目建设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农业部农垦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其质量追溯系统建成,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二)进入正式运行阶段的项目承担单位启用追溯标签、标识和编码,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保障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的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制度建设。

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制度、办法、标准的制定等。

(二)软件开发、数据采集与维护。

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软件开发、信息采集、信息传输、数据库建设和运转维护等。

(三)设备购置。

用于项目所需的信息采集、标签制作、标签粘贴、查询终端等设备的购置。

(四)标签补贴。

用于追溯标签的制作和使用等。

(五)人员培训。

用于项目相关制度、系统维护及软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六)质量监测。

用于追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等。

(七)宣传推广。

用于宣传资料的制作、新闻媒体推介和市场推广等。

(八)调查研究。

用于对质量追溯体系的评估,跟踪研究国内外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先进经验等。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资金拨付。

根据农业部批复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农业部农垦局、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二)资金使用。

本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安排的工程、设备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采购。

(三)资金监管。

每年12月底前,各省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农业部农垦局、财务司。

农业部农垦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在单位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由农业部农垦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采取建设期验收、年度考核、项目总结验收方式进行。

项目试运行结束时进行建设期验收;每年12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项目完成后,实行项目总结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列入次年项目计划。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他项目;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不履行项目合同,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建设内容,违反财务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停止安排其
他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追溯产品包括农产品和农产加工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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