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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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9•【文号】新广出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新广出办发〔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有关中央报刊主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对出版物内容质量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了两批报刊编校质量抽查:第一批对116种党报、行业专业报、晚报都市报,130种学术期刊、行业期刊、大众类期刊进行抽查;第二批对174种少儿类报刊(其中报纸29种、期刊145种)进行抽查,按照报纸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期刊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合格标准,两次抽查的总体合格率好于上年。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重点报刊编校质量检查情况本次抽查的重点报刊涵盖了综合、大众服务、行业专业、学术等不同类型,其中部分报刊曾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期刊奖”“全国百强报刊”等荣誉称号,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本次抽查的重点报刊编校质量整体合格率超过95%,其中报纸和期刊的合格率分别为97.41%和95.38%。

被抽查的246种报刊中,编校差错率在0-1?的优秀报刊共141种,其中报纸64种、期刊77种,占总数的57.32%,《人民日报》等6种报纸和《求是》等10种期刊编校零差错。

这表明被检报刊出版单位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加强内容建设和品牌建设的同时,严把编校质量关。

抽查发现3种报纸、6种期刊编校差错率超过合格线,差错类型主要是文字差错、语法错误、标点误用和数字用法错误,多是由于编校工作不认真或对相关标准规范掌握不准所致。

2017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公布

2017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公布

龙源期刊网
2017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公布
作者:
来源:《出版广角》2017年第12期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公布2017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97种2017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

为做好2017年主题出版工作,中宣部办公厅和总局办公厅于2017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主题出版工作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这条主线,围绕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做好2017年的主题出版工作,为开好党的十九大、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思想舆论保证和良好精神文化条件。

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积极准备,围绕深化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化理想信念教育、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阐释、纪念建军90周年等重点方面,共申报了符合参评条件的选题1762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61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7.08.23【实施日期】2017.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活动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培育壮大主流舆论,深入实施精品报刊工程,更好地发挥精品报刊引领示范作用,为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营造良好氛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于2017年9月至11月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出一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精品报刊,加大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报刊融合发展和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报刊传播力、影响力和公信力,巩固壮大宣传思想文化主阵地,努力营造强势主流舆论。

二、推荐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报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始终坚持党管媒体、党管意识形态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开展主题宣传和主题出版。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做好外宣工作,讲好中国故事。

(三)自觉地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聚焦于精品报刊内容的创作与生产,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及科学技术创新和普及,着力建立完善两个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16•【文号】新广出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新广出办发〔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总局召开的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迎接党的十九大宣传报道和安全保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根据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4号)和《关于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新广发〔2017〕122号)要求,经总局领导批准,2017年9月12日至30日,印刷发行司会同新闻报刊司、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版权管理司、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总局质检中心,并抽调江西、广东、北京、河北、甘肃、安徽等省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5个督查组,对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青海、新疆17个省(区、市)的280家印刷复制发行单位进行了专项督查,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管理情况进行了核查,对69家违规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督查的基本情况督查组围绕今年确定的重点监管内容,对17个省(区、市)的90家印刷复制企业、184家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和6家报刊亭进行了随机抽查。

本次督查原则是“边督、边查、边报、边改、协同”。

选取的地区是根据近3年以来总局对全国15个省(区、市)印刷复制发行工作开展的督查,特别是今年上半年督查的10个省(区、市)所获得的工作经验,依据全覆盖、重点地区(省会城市)反复督查的目标要求确定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新广出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在新形势下有关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以下简称“三科教材”)的出版发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级出版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出版发行单位的主管主办部门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做好“三科教材”出版发行工作。

二、承担“三科教材”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确保教材出版发行的各项任务积极稳妥、优质安全的完成;各地受委托承担组织印刷企业印刷、发行企业供货的教材出版发行单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三、各相关出版发行单位要主动与教育部门、中小学校等相关单位沟通联系,互相配合,团结合作,制定有效措施,共同做好“三科教材”的保障供应工作;要建立健全教材服务新机制,完善教材服务的质量绩效考核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教材出版发行服务质量水平;严禁随教材搭配征订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科教材”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各省(区、市)出版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改物价行政部门做好教材价格管理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5]111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5〕111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严格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及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大报刊违规发行治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总局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初开展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当前,报刊摊派和违规发行问题有所抬头,扰乱了报刊正常的发行秩序,基层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整治。

1.严格执行报刊发行规定。

中办《通知》明确规定,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征订的重点党报党刊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和地方党委机关报刊,《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行工作参照中办《通知》精神执行,其他各级报刊包括党报党刊所属子报子刊均不得列入党报党刊征订范围。

2.严格禁止搭车摊派、违规发行。

在治理搭车摊派方面,各报刊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要严格做到四个不得:不得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其他报刊;不得采取电话通知、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扣发工资等手段强行或变相摊派发行其他报刊;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收费、评比等职权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报刊;不得将乡镇、村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新出厅字[2013]398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各有关新闻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库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加快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工作目标通过调查工作,全面了解项目库入库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获得的主要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一批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实施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清理一批至今尚未启动的、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实现入库项目动态管理,并以此为基础,综合评价中央和地方组织实施项目库工作的成效。

二、调查主要内容(一)调查范围项目库2010-2013年度入库项目。

(二)入库项目实施情况1.入库项目是否按进度计划实施,是否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度情况、项目结项报告等。

对未能按计划启动、实施、结项的,项目单位须说明原因。

已完成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验收,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在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项。

2.入库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申报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申报文件内容。

入库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变动与调整的,项目单位须说明调整内容及原因。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13•【文号】新广人教〔2017〕424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广人教〔2017〕424号有关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总局直属有关单位:为做好2017年度中央在京新闻单位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要求(一)参评人员在报社或时政新闻类期刊新闻采编现职岗位从事新闻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1.申报主任编辑、主任记者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编辑或记者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

(3)具有其他专业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新闻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且与原专业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4)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2.申报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或本单位主管部门组建的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评审,取得主任编辑或主任记者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新闻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4年。

(3)具有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注: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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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
年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直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央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京出版、报纸、期刊、印刷、发行等各类出版传媒集团、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各出版物进出口公司:
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继续采取与新闻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

现将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与方法
(一)全国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出版物进出口,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以及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等业务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二)全国印刷、出版物发行等业务统计,以及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

1.全国印刷业务统计中,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2.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务统计中,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供销社系统发行单位、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出版社自办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3.全国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制单位,新华书店系统、供销社系统、邮政系统、出版社自办等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从事其他新闻出版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三)凡填报各类业务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者,均须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

(四)各类出版传媒集团(含出版、报纸、期刊、印刷,发行),须报送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和集团本部的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同时附上正式的审计报告书(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应财务报表),报送的审计报告书应为经过规范程序产生的正式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审计事务所公章与集团公章,以保证准确、真实、有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掌握的本地区数据填报《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产业单位数量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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