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三资”财务监督管理,现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立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二、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村(居)委会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分账管理。
三、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村(居)委会财务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四、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
五、村社分账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按现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由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建账核算。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维持现有乡镇委托代理关系。
六、每个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只能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七、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目前财务管理方式。
已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均应实行村社分账。
八、行政村的组一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0月25日——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28•【字号】闽政办[1996]39号•【施行日期】199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6年2月28日闽政办〔1996〕39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全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从1994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1995年初,省委、省政府又决定将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列入反腐败工作的专项治理序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统计从1994年8月以来,全省清理检查乡镇资金总额162.29亿元,共查出违纪金额2.26亿元,发现了一批案件。
为此,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制度,针对清理整顿发现的问题,从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于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减轻农民负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财经法规,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正确行使法规规定的职权,严格履行法规规定的义务。
要积极创造条件,按《预算法》规定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帮助乡镇设立并完善预算;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搞好乡镇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乡镇财务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赋予主管乡镇财务工作的乡镇财政部门更重要的使命和更光荣的任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安全,提升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机构1.财务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2.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财务管理相关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管理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管理制度1.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过程,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准则,做到科学、规范、合理。
2.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资金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范围,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跟踪。
3.财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确保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财产管理制度应当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部门,责任明确,做到明察秋毫,防患于未然。
四、财务监督制度1.内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防范内部舞弊行为。
•内部监督应当由独立的监督部门或者专门的监督人员负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外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主动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外部监督可以有效地约束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行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五、财务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时作出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管理的状况,科学、全面。
2.应急预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规定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0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闽委办[2003]70号)
![0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闽委办[2003]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0336be960590c69ec37637.png)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闽委办[2003]70号2003年10月20日)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五、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六、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
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七、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
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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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侨英街道办事处村(居)帐街建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村(居)集体财务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切实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及集委办[2001]49号《厦门市集美区村帐镇建暂行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算原则村(居)集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分散经营的原则。
原有独立核算的村(居)民小组取消独立建账,其财务活动归并到村(居)委会,村(居)级设总账,各小组进行明细核算,每个村(居)委会统一在一个银行开户,逐步取消村(居)小组帐户,向一村(居)一户过渡。
每个村(居)委会设立一名出纳员。
二、机构职责1、街道成立村(居)帐街建指导小组,负责村(居)帐街建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办事机构设在财经办。
下设村居集体财务会计服务组(下称会计组),配备若干财务人员,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管理各村居集体帐目。
2、各村(居)成立村(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由作风正派、熟悉财务知识的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居)民小组干部等组成,负责村(居)务公开实施情况及村级财务的审查和监督,组长一般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
3、各村(居)选定的出纳员应持证上岗,并保持队伍稳定。
出纳员的任用和更换需经街道同意后,上报区农业局审批。
4、各村(居)应与财经办签定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街道应定期、不定期组织财务审计,依法实施会计监督。
三、资金管理1、集体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入合法的金融机构,不得坐支现金、公款私存和多头开户。
备用金原则上限定在1000元以内,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现金存取使用送款单和支票,不得使用存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帐户。
2、严格执行账款分离和票鉴分管制度。
非出纳员不准插手现金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由他人代收款项,代收人应在收到代收款之日起10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文[1]本月修正版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文[1]本月修正版](https://img.taocdn.com/s3/m/ec504be7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c0.png)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财务资金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 村委会设立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由村干部及专职财务人员组成。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村级财务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2.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设有村级财务管理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和协助财务主管进行日常财务的执行工作。
三、财务核算准则1. 财务核算准则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财务账簿真实、完整、准确。
2. 财务核算准则包括:分类核算、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3. 财务核算准则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四、财务管理流程1. 财务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预算编制、收款、付款、报销等。
2. 村干部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 资金收款环节必须进行有效凭证登记,确保收款金额与凭证一致。
4. 资金支付环节必须经过财务主管的审批,并及时登记到支付凭证中。
5. 报销流程中要求提供有效的凭证和相关票据,确保报销事项的真实性。
五、资金保管和使用1. 村级固定资金应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查登记。
2.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用途。
3. 资金使用过程要进行合理的记录和备查,以备查询和审计。
4. 高额资金使用前需经过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主管的共同审批,并作出书面记录。
六、财务管理的监督和验收1. 财务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2. 财务管理工作的年度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财务账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验收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七、经费监管1. 村级财务经费必须按照财务预算和经费安排进行使用,村干部和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2. 未经批准的资金挪用、私分和挥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纳常识

出纳常识邵武市农业局高级农经师欧启发出纳,是一个经济单位的管家,他的工作非常重要,关系到一个单位经济管理的好坏,在村账托管的情况下,村出纳还兼任报账员,还有部份出纳兼着统计、文书、保管等多项工作,可以说,是一个村举足轻重的人物。
但是,现在,村出纳经常换,刚对工作熟悉了一点,摸出了点门道,又换人了。
所以,业务水平得不到提高。
今天,我根据多年从事农村经管工作的经验,对村财的所见所闻,跟大家交流一下如何做好出纳。
第一部份现金管理一、现金的收入(一)、村集体的现金收入项目1、出售产品收入:有集体统一经营生产项目的村,出售自已生产的产品所得的现金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村集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发包、资源转让和资产出租等,承包、受让、承租人用现金交纳的承包金、转让款和租金;3、收回债权:收回村集体的债权,债务人用现金支付的;4、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和“以资代劳”资金;5、从银行提取的现金。
以上的现金收入,除从银行提取现金,可直接用现金支票入账外,全部要开具从经管站领取的由省农业厅监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原“三联收据”),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收据。
(二)、收款项目与数额的审核在开出收据前,必须对收款项目和数额进行审核。
1、与销售原始记录核对,看应收的价款和记录的数量乘以单价是否相等;2、与承包、拍卖、转让、出租合同核对,看应收的价款和合同上所约定的价款是否相等;3、与账簿核对,看应收的款项与账簿记录是否相等。
二、现金的保管(一)库存现金的限额:1.《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经济单位的现金原则上必须入银行,为了方便,可保管一定数额的现金,但不得保管大量现金,一般来说,以三到五天的正常用量为限,也就是说,我们村出纳手头只能保管三到五天用量的现金,一般为300~500元;2.“零户统管”的规定:从2007年起,我市对村集体实行“零户统管”,即取消村委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独立账户,统一管理村级货币资金,对村级实行收支两条线,村级收入一律存入专户;各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根据各村的经济总量和路程的远近,给村级一定量的备用金限额,一般为3000—5000元;支出一律实行报账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5修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5修正)【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常[2005]2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11.21【实施日期】2000.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1日闽常[2005]25号公布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三)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六)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八)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引导、督促村民接受义务教育;(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十)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三)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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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
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休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
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
第十条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
每月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
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掘,并有经手入、验收入(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
禁止无据收付款。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入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第十二条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
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
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村集体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账核算。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四条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
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村民困难补助款的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
第四章固定资产与投资管理第十六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十八条村集休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
招标方案由村集体拟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具体招标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财会人员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入员,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村集体会计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进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提名聘用的会计人员,应与当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业务考核合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聘用会计应当优先选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村民或者其他人员;对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农村财会任用证》后,方可聘任。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财会人员。
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村集体会计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农村财会任用证》。
第二十三条财会入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集体或者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被更换的会计人员有权陈述意见。
村集体财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二)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三)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四)检查指导村集体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六)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填报农村经济报表,保管会计档案;(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财会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
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来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前款所指监交人包捂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二十六条村集体财务应当统一建账,禁止设账外账。
村集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
登记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统一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账、表、簿、据。
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归档。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
村务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财活动的监督职责:(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二)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三)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四)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五)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村务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
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财会人员必须将经过村务监督小组审查后的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逐项或者逐户张榜公布。
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者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具说明。
第二十九条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对有违反财务制度的,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村务监督小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财务审计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
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
审计经费列入农业部门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三十二条审计事项主要包恬:(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