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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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是对幼儿园工作人员数量和结构的规范,是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

合理的编制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幼儿园教职工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水平,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因此,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幼儿园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教学特点来确定。

一般来说,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应当包括园长、教师、保育员和其他辅助人员。

在编制标准中,应当明确各类人员的数量和比例,保证教职工队伍的合理结构,满足幼儿园教育教学的需要。

其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幼儿园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质量要求。

教职工编制标准不仅仅是数量上的规定,更应当注重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在编制标准中,应当对教职工的专业背景、教学经验和岗位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保证教职工队伍的专业化和稳定性。

同时,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还应当考虑幼儿园的特殊情况和发展需求。

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比如托幼园、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园等,其教职工编制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制定编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办园定位、教育目标和教学特色,保证编制标准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最后,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执行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教职工,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综上所述,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幼儿园的发展至关重要。

合理的编制标准可以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提升教学质量,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因此,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应当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为幼儿园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幼儿园职能编制制度范本

幼儿园职能编制制度范本

幼儿园职能编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的职能编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公私立幼儿园的职能编制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职能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精简高效、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幼儿的全面发展。

二、职能编制原则第四条职能编制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教育任务和实际情况进行,保证教育、管理、服务等功能全面发挥。

第五条职能编制应充分考虑幼儿园教师的数量和质量,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职能编制应注重幼儿园各类人员的培训和成长,提高整体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三、职能编制内容第七条幼儿园职能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教育职能:教学、教研、教育评价等;2. 管理职能: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3. 服务职能:后勤保障、家长服务、社区服务等。

第八条幼儿园应根据职能编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四、职能编制程序第九条幼儿园职能编制程序如下:1. 制定职能编制方案:根据幼儿园发展需要,制定职能编制方案,明确编制原则、编制标准和编制数量;2. 征求各方意见:广泛征求教职工、家长、社区等方面的意见,确保职能编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3. 审批职能编制方案:将职能编制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保职能编制方案的合规性;4. 公布职能编制方案:审批通过后,将职能编制方案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五、职能编制管理第十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职能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对职能编制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定期对职能编制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幼儿园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优化职能编制。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加强对职能编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职能编制的落实和执行。

六、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精神,规范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包括农村幼儿园在内的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保证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和健康发展,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是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编委会审批。

第六条教育、人社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为公办幼儿园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章编制配备第七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保教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

后勤服务、安保等人员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班级规模:小班(3至4岁)为20-25人;中班(4至5岁)为26-30人;大班(5至6岁)为31 -35人。

第九条县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乡镇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2。

第十条民族地区幼儿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核定附加编制。

附加编制原则上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

管理人员:5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1987年3月9日)为提高幼儿园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幼儿园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班级的规模小班(三至四岁):20~25人。

中班(四至五岁):26~30人。

大班(五至六岁):31~35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1∶6~1∶7寄宿制幼儿园:1∶4~1∶5三、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一般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三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园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二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一人;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一人。

上述专职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的配置比例幅度在具体掌握时,一般以六个班一百八十人为中间数,多于此数者向低比例方向浮动,少于此数者向高比例方向浮动;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亦可相应浮动。

幼儿园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剂安排。

四、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具体掌握。

五、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幼儿园编制标准

幼儿园编制标准

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来源: 提稿时间:[2012-11-01]浏览数:9688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

第二章人员编制第四条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

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保育员,指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

小班(3-4岁幼儿)21-25名,中班(4-5岁幼儿)26-30名,大班(5-6岁幼儿)31-35名。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一)基本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附加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90名的幼儿园,增加2-4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4.幼儿数超过150名或幼儿数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2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

幼儿园教资考编要求

幼儿园教资考编要求

幼儿园教资考编要求
1、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学历条件:
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幼儿园编制考试内容
幼儿园教师编制笔试考《教育教学理论》和《学科专业知识及活动设计》、教材教法等。

主要内容有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心理学、幼儿卫生保健、教育政策法规、公共基础知识等6个方面。

公办幼儿园都有编制吗多少岁的参考方案

公办幼儿园都有编制吗多少岁的参考方案

公办幼儿园都有编制吗多少岁标题一:公办幼儿园编制规定概述公办幼儿园编制规定是指幼儿园在办学过程中各项管理人员及教师的编制标准。

根据最新的规定,公办幼儿园应该设置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教师等职位,其中教师的编制是最为重要的。

幼儿园的教师编制数是由教育局依据幼儿园班级数量和学生总数来计算和核定的。

标题二:编制标准与幼儿园班级规模的关系幼儿园的班级规模对教师的编制标准是有影响的。

一般来说,一个幼儿园班级里的学生数越多,教师的数量就应该相应增加。

目前,公办幼儿园编制规定中的班级规模是由3岁以下幼儿园班为1班,3至4岁幼儿园班为2班,4至6岁幼儿园班为3班。

标题三:幼儿园编制规定与教师招聘标准的对比幼儿园编制规定对教师招聘标准也有一定的作用。

幼儿园教师的招聘应该按照编制标准进行,符合标准的应届毕业生或有教育背景的教师方可担任幼儿园教师职位。

同时,幼儿园要求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丰富的教学经验、对幼儿安全保障的意识等多方面的能力,以更好地照顾和教育幼儿。

标题四:幼儿园编制规定对幼儿成长的影响公办幼儿园的编制规定对幼儿成长有着积极的影响。

编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在营造校园文化、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幼儿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良好的贡献。

教师数量的增加使得教育过程更具亲和力,加强了师生之间的交流,也保证了每个幼儿能够得到足够的关爱。

此外,幼儿园教师应该为幼儿搭建学习的平台,根据幼儿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开设多元化的教育课程,帮助幼儿获得全面的成长和发展。

标题五:引导家长关注幼儿园编制规定幼儿园编制规定的实施相当于带动了更好的幼儿园办学素质和教学质量,这也是家长选幼儿园时所需要关注的。

家长可以通过查询政策资讯或咨询幼儿园的入园荣誉、办学质量等情况来了解幼儿园的编制情况。

家长们需要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编制规定是一项给幼儿及其家长提供保障的重要举措,而不是只有教师或学校的内部规定。

家长们应该理性选择,选择与自己期望相符合的幼儿园。

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调研综合报告

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调研综合报告

1. 介绍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阶段,而幼儿园机构的编制标准则是确保孩子们能够在一个安全、健康、有益的环境中接受教育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进行深入调研,并提供综合报告,以便我们更好地了解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现状和问题。

2. 幼儿园编制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在幼儿园教育领域,编制标准是对于教育质量和提高机构管理水平非常重要的。

制定幼儿园编制标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幼儿们的权益,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服务水平等。

在实际操作中,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需要、幼儿发展规律和家长需求。

3. 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场地和设施的要求、师资力量的要求、课程设置和实施的要求、管理与服务要求、安全和健康要求等。

这些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对于幼儿园的整体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 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现状调研通过对国内各地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进行调研发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不足。

一些地区和机构在设施、师资、课程设置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存在安全隐患,管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如何制定一套全面、科学、合理的编制标准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5. 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问题分析对当前的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主要包括:编制标准的依据和体系不完善、制定标准的程序不够规范、执行和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实际质量和效果都有一定的欠缺。

6. 改进建议为了解决当前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依据、体系和程序,强化对于编制标准的执行和监管,加大编制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幼儿园编制标准的认知度,从而促进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全面落实与实现。

7. 结语通过对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调研综合报告,我们不仅更深入地了解了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现状和问题,更为未来的改进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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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分类号】J302487
【分类号】J302487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87-03-09
【实施日期】1987-03-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幼儿教育
【文号】劳人编( 1 9 8 7 ) 3 2号
【名称】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题注】1987年3月9日为提高幼儿园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幼儿园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班级的规模
小班(三至四岁):20~25人。

中班(四至五岁):26~30人。

大班(五至六岁):31~35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全日制幼儿园:1∶6~1∶7
寄宿制幼儿园:1∶4~1∶5
三、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
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一般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三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二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一人;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一人。

上述专职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的配置比例幅度在具体掌握时,一般以六个班一百八十人为中间数,多于此数者向低比例方向浮动,少于此数者向高比例方向浮动;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亦可相应浮动。

幼儿园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剂安排。

四、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具体掌握。

五、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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