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出台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是对幼儿园工作人员数量和结构的规范,是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
合理的编制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幼儿园教职工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水平,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因此,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幼儿园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教学特点来确定。
一般来说,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应当包括园长、教师、保育员和其他辅助人员。
在编制标准中,应当明确各类人员的数量和比例,保证教职工队伍的合理结构,满足幼儿园教育教学的需要。
其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幼儿园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质量要求。
教职工编制标准不仅仅是数量上的规定,更应当注重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在编制标准中,应当对教职工的专业背景、教学经验和岗位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保证教职工队伍的专业化和稳定性。
同时,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还应当考虑幼儿园的特殊情况和发展需求。
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比如托幼园、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园等,其教职工编制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制定编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办园定位、教育目标和教学特色,保证编制标准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最后,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执行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教职工,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综上所述,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幼儿园的发展至关重要。
合理的编制标准可以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提升教学质量,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因此,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应当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为幼儿园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地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情况的通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地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2•【文号】教师厅〔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地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情况的通报教师厅〔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精神,扎实推进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我们梳理归纳了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15个省份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经验做法,现通报如下:一、明确基本标准,提供核定依据一是明确幼儿园班级规模。
各地幼儿园规模基本控制在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二是明确编制核定比例。
多数地方对教职工编制按照教职工与幼儿的一定比例核定,比例从1:5—1:10不等。
如新疆为1:5—1:7,北京为1:5.5—1:6,广东为1:7—1:10。
一些地方明确专任教师按班师比或生师比确定。
如浙江按班师比1:1.5—1:2的标准执行,安徽、江苏分别按照师生比l:15和1:16的比例核定。
三是明确结构比例。
天津、广东等地规定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应占到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80%以上;山东要求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
二、实行附加编制,满足多种需求多数省份考虑了增编因素,按照教职工编制总量的一定比例核增附加编制,以满足学前教育发展的多种需求。
一是考虑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支教等因素。
广东规定按不超过5%的原则核增,贵州按3%—5%核增机动编制,新疆允许上浮3%—10%的编制。
二是考虑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因素。
新疆根据特殊需要儿童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数量。
广东省出台幼儿园编制标准

政
矛 盾 , 造
革 。 着 力推进 三类 事业 单位 改革 、 完善 事 业单 成
严
制 管理 ,
升 规 格 的
编制 资 源
业 单位 改 革等 1 2 项 重点 工作 。在 推 进 改革 过 程
中 ,既要 保持 政 策 的连 续性 和 权威 性 ,又要 为
隅 图 闷
重 庆 市市 长 、 市 编委
: 。 对 行 政 要 按 的 编委 会上 强调 ,机 构编 制 部 门要 深 入 学 习贯 彻 党
“中 人 ”
的 十八 大精神 ,继 续 大力推 进 事 业单 位 分 类改 位 分 类 改革 等 配套政 策 体 系、整合 事 业 单位 资
南办供 稿 )
》
广 东省 出台幼儿 园编制标 准
近 日, 广 东省 编 办 、教 育厅 、 财 政 厅 联 合 下
和 财 力情 况 ,按本标 准上 浮最 高不超过 1 0 % 核 定
基 本编制 。同时,为体现 学前教 育的公平性 、多 样 性 、合理性 ,满足 特殊 保教任 务 的需求 , 《 标
发 《 广 东省 幼儿 园编制 标 准 ( 试行 ) 》 。该 《 标 准 》适 用 于全省各级各 类主体举 办的公 办、集体
办、 民办幼儿 园。其 中,纳入机 构编制管理的公 办幼儿 园,按 照精 简、效 能、注重示 范的原则核
准 》在核 定基 本编 制 的基 础上 据 实增 核 附加 编 制 ,如 开 办寄宿班 的幼 儿 园,每班增加 1 — 2 名教
定 事 业编 制 ,并 实行 总量控 制 ,动 态调 整 。考 师或保 育 员编制 ,负责全 乡镇 幼儿教 育业务指 导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核定办法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核定办法(暂行)为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均等享受财政补助,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财政供给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核定办法。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按岗位一般分为:园长、保教员、财务人员、保健员、炊事员、保安、门卫及其他岗位。
各岗位人数核定依据及标准如下:一、园长。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暂行)〉的通知》(苏编办发[2013]3号):“公办幼儿园园长实行专兼结合,6班以下的配园长1名,6-9班的可增配兼职副园长1名,10班以上的可配专职副园长1名或兼职副园长2名”。
据此,核定6班以下园长1名、6-9班园长1.5名、10班以上园长2名。
二、保教员。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
我县幼儿园平均班级生数在35人以上的,县直核定每班3名保教人员、镇区核定每班2.5名保教人员;低于35人的,县直核定每班2.5名保教人员、镇区核定每班2名保教人员。
三、财务人员。
学生500人以下的配备主办会计1名、兼职报账员1名;500人以上的配备主办会计1名、报账员1 名;会计人员配备按预算单位核定。
四、保健员。
依据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核定学生150人以下的,配备兼职保健员1名;150-500人的,配备保健员1名;500人以上的,配备保健员2名。
一园多址的,根据分园规模大小配备。
五、炊事员。
根据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教发[2013]69号)文件精神。
炊事员工资福利及各项保险作为伙食成本,通过伙食收费解决,不作为财政供给人员。
六、保安。
江苏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试行)〉的通知》。
“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人增加1名专职保安员。
天津市公办幼儿园标准

天津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天津市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管理的幼儿园,其办园宗旨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为了确保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的质量和规范化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便对幼儿园进行评估和监督。
下面将对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的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必须合法有效,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办园资质是幼儿园合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条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认可。
同时,幼儿园必须有专业的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具备相关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资质。
其次,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必须健全完善,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等方面。
幼儿园的场地必须安全、卫生、整洁,符合幼儿健康成长的要求。
教学设施和用具必须齐全,能够满足幼儿的教育教学需求,保障教学质量。
再次,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科学规范,符合幼儿的成长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要求。
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教育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教育教学要求,注重启发幼儿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幼儿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造力。
最后,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的管理服务必须规范高效,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安全。
幼儿园的管理服务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幼儿园应建立家园合作的机制,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
总之,天津市公办幼儿园标准是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对于提高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标准要求,不断提升办园水平,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希望各幼儿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标准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办学水平,为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精神,规范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包括农村幼儿园在内的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保证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和健康发展,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是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编委会审批。
第六条教育、人社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为公办幼儿园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章编制配备第七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保教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
后勤服务、安保等人员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班级规模:小班(3至4岁)为20-25人;中班(4至5岁)为26-30人;大班(5至6岁)为31 -35人。
第九条县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乡镇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2。
第十条民族地区幼儿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核定附加编制。
附加编制原则上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
管理人员:5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
公立幼儿园超编国家新政策

公立幼儿园超编国家新政策
“小班(3-4岁),每班20-25人;中班(4-5岁),每班26-30人;大班(5-6岁),31-35人……”近日,省教育厅出台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主要包括了班级规模、事业编制核定标准、编制的核定与管理等内容。
在园长、副园长的配比上,按照班级人数进行配比,比如,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可配园长1名,6-10个班的幼儿园配园长1-2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2-3名。
专任教师的比例,按照班师比1:1.5-1:2的比例核定。
比如,沁雅幼儿园25人的小班,配1名专任老师、1名保育员阿姨。
“如果超过25人,就要考虑增加专任老师了。
”副园长陈萍萍说。
“具体比例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定,比如寄宿制幼儿园的专任教师编制会适当增加。
对于生源较少的偏远地区、海岛、山区,应保证每班至少有1名专任教师。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杭州市已走在前面,从1999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成熟,此次标准出台也参照了杭州市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
除了园长、专任老师以外,还有幼儿园的医务保健、清洁和财务等工作人员,每园酌情配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1-2名。
“如果规模很小,幼儿园核编人数在10人以内的,才允许出现兼职的财务人员。
”该负责
人表示,像医务保健这样重要的岗位尽量保证专职。
同时,为发挥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对非公办幼儿园的指导帮扶作用,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在按照上述标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的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核定最多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10%的附加编制,专项用于对非公办幼儿园的指导帮扶工作。
幼儿园编制标准

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来源: 提稿时间:[2012-11-01]浏览数:9688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
第二章人员编制第四条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
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保育员,指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
小班(3-4岁幼儿)21-25名,中班(4-5岁幼儿)26-30名,大班(5-6岁幼儿)31-35名。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一)基本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附加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90名的幼儿园,增加2-4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4.幼儿数超过150名或幼儿数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2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出台
日前,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2]3号),对我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进行了规定。
通知指出,该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
国有企业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幼儿园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和财务人员。
保育、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
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为,全日制普通幼儿园:1:6-8;寄宿制幼儿园:1:5-6。
教职工结构比例为,管理人员: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正副园长各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
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可在上述配备标准基础上增配副园长1名。
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任。
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
医务人员: 一般每园配1名,寄宿制的每园配2名,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务人员:一般每园配专职会计1名,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名。
通知要求,幼儿园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提出具体核编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
在园幼儿数量变化较大的,也可在学年转换期间,由幼儿园主管部门提出编制调整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适时调整。
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定幼儿园编制,核编后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健全完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配套约束机制。
财政部门要根
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幼儿园相关经费。
本《标准》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