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编制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是对幼儿园工作人员数量和结构的规范,是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
合理的编制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幼儿园教职工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水平,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因此,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幼儿园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教学特点来确定。
一般来说,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应当包括园长、教师、保育员和其他辅助人员。
在编制标准中,应当明确各类人员的数量和比例,保证教职工队伍的合理结构,满足幼儿园教育教学的需要。
其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幼儿园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质量要求。
教职工编制标准不仅仅是数量上的规定,更应当注重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在编制标准中,应当对教职工的专业背景、教学经验和岗位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保证教职工队伍的专业化和稳定性。
同时,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还应当考虑幼儿园的特殊情况和发展需求。
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比如托幼园、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园等,其教职工编制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制定编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办园定位、教育目标和教学特色,保证编制标准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最后,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执行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教职工,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综上所述,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幼儿园的发展至关重要。
合理的编制标准可以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提升教学质量,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因此,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应当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为幼儿园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精神,规范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包括农村幼儿园在内的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保证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和健康发展,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是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编委会审批。
第六条教育、人社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为公办幼儿园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章编制配备第七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保教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
后勤服务、安保等人员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班级规模:小班(3至4岁)为20-25人;中班(4至5岁)为26-30人;大班(5至6岁)为31 -35人。
第九条县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乡镇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2。
第十条民族地区幼儿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核定附加编制。
附加编制原则上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
管理人员:5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3423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d7.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1987年3月9日)为提高幼儿园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幼儿园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班级的规模小班(三至四岁):20~25人。
中班(四至五岁):26~30人。
大班(五至六岁):31~35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1∶6~1∶7寄宿制幼儿园:1∶4~1∶5三、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一般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三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园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二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一人;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一人。
上述专职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的配置比例幅度在具体掌握时,一般以六个班一百八十人为中间数,多于此数者向低比例方向浮动,少于此数者向高比例方向浮动;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亦可相应浮动。
幼儿园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剂安排。
四、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具体掌握。
五、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幼儿园教资考编要求

幼儿园教资考编要求
1、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学历条件:
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幼儿园编制考试内容
幼儿园教师编制笔试考《教育教学理论》和《学科专业知识及活动设计》、教材教法等。
主要内容有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心理学、幼儿卫生保健、教育政策法规、公共基础知识等6个方面。
幼儿园班级人员编制制度

幼儿园班级人员编制制度幼儿园班级人员编制制度:一、班级人员组成1. 每个班级设有一名班主任,负责整个班级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2. 每个班级设有一名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3. 每个班级设有一名保育员,负责照看幼儿的生活起居和卫生保健。
4. 每个班级设有一名专业教师,进行幼儿的课程教学和教育指导。
5. 如人员不足,可根据班级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工作人员。
二、人员配备标准1. 班主任: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具有相关教育专业背景和幼儿教育经验。
2. 副班主任: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副班主任,具有相关教育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3. 保育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保育员,具有相关保育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4. 专业教师:每个班级配备一名专业教师,具有相关教育专业背景和相应资质证书。
5. 人员配备需符合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达到标准。
三、人员职责1. 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教育活动,关注幼儿个体发展,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
2. 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和教育工作,协助处理各项琐事,保证班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保育员:负责幼儿的日常生活照顾,保障幼儿的食宿起居和卫生保健,协助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4. 专业教师:负责幼儿的课程教学和教育指导,根据幼儿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教学,与家长合作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四、人员培训与发展1. 幼儿园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技能。
2. 幼儿园建立教师奖励和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习和工作,促进个人发展。
3. 幼儿园关注教师的职业规划和发展,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鼓励教师不断进步和提高。
五、制度执行与监督1. 幼儿园管理层加强对班级人员编制制度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2. 幼儿园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定期对班级人员编制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3. 幼儿园设立投诉和建议渠道,收集教师和家长的反馈意见,及时处理问题和改进工作。
幼儿园编制标准

幼儿园编制标准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第一步,对于幼儿园的编制标准,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规划。
首先,幼儿园的空间布局和环境设计是非常重要的。
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游戏区、休息区等各个区域的设计应当符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保证空间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在教室的布置上,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孩子的学习需求,合理设置教学用具和装饰品,营造温馨、活泼、富有教育意义的环境。
其次,幼儿园的教学管理是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关键,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爱岗敬业的教师团队,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丰富的幼儿教育知识,能够根据幼儿的发展特点和兴趣特长进行个性化的教学。
同时,幼儿园需要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评估等,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再者,幼儿园的安全保障是幼儿园编制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幼儿园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各个方面。
在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另外,幼儿园的家校合作也是幼儿园编制标准中需要重视的一环。
家长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幼儿园需要与家长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孩子在家庭中的情况,共同关心和支持孩子的成长。
在教育教学方面,幼儿园也需要与家长积极合作,共同制定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
最后,幼儿园的质量评估和提升是幼儿园编制标准中的重要内容。
幼儿园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教学质量、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同时,幼儿园也需要不断加强教师的培训和学习,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适应新时代的教育需求。
总之,幼儿园编制标准是对幼儿园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要求,需要从空间布局、教学管理、安全保障、家校合作、质量评估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幼儿园编制标准
幼儿园编制标准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第一步,对于幼儿园的编制标准,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制定。
首先,对于教育教学方面,幼儿园编制标准需要明确规定教师的资质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制定。
教师应具备相关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根据幼儿的成长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其次,幼儿园编制标准还需要规定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环境。
幼儿园应具备安全、卫生的办学条件,提供舒适、安全的教学环境,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
此外,幼儿园还应配备丰富多彩的教学资源,如玩具、图书、乐器等,丰富幼儿的学习生活。
另外,幼儿园编制标准还需要规定幼儿园的管理机制和师生配比。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招生、教学、安全等各个方面的管理规定,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同时,幼儿园的师生配比也需要合理规定,保证每个幼儿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教育。
此外,幼儿园编制标准还需要规定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幼儿的成长特点和学习需求,包括启蒙教育、身心发展、语言表达、艺术欣赏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教学内容应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注重培养幼儿的兴趣和爱好,引导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最后,幼儿园编制标准还需要规定幼儿园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对于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果,应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总之,幼儿园编制标准需要全面考虑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确保幼儿园能够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幼儿园编制标准,为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设置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合用于基本、普通、较高三个标准)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 58 号文件及 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 11 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 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 由主管部门掌握, 允许 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教,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 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 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 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暂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① 暂时礼聘已退休的教师。
② 暂时礼聘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① 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 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 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 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普通情况制定的。
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 幼儿园的不同情况, 逐园具体核定, 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 有的园可以略 低于这个标准。
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 100 名以下,全托儿童 50 名以下设专 职或者兼职保健人员 1 名;日托儿童 100—150 名,全托儿童 50—100 名设专职 儿童保健医(护)师(士) 1—2 名;每增加 100 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每班平均幼儿数小班 3—4 岁 2025中班4—5 岁 2530大班 5—6 岁 3035每班平均配备 保教人员数 保育员 2.5 1教职工与 幼儿的比例1:3.5— 1:4 1:5.5— 1:6教师 2 2寄宿制 全日制师(士) 1 名。
2、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 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 (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
第二章人员编制第四条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
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保育员,指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
小班(3-4岁幼儿)21-25名,中班(4-5岁幼儿)26-30名,大班(5-6岁幼儿)31-35名。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一)基本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附加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90名的幼儿园,增加2-4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4.幼儿数超过150名或幼儿数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2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鲁编办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2〕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为加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幼儿园编制管理,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
国有企业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核编标准幼儿园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和财务人员。
保育、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
(一)班级规模小班(3至4岁):20-25人。
中班(4至5岁):26-30人。
大班(5至6岁):31-35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比例全日制普通幼儿园:1∶6-8寄宿制幼儿园:1∶5-6(三)教职工结构比例管理人员: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正副园长各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
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可在上述配备标准基础上增配副园长1名。
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任。
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
医务人员:一般每园配1名,寄宿制的每园配2名,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来源: 提稿时间:[2012-11-01]浏览数:
9688
打印本
页
关闭窗
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
第二章人员编制
第四条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
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保育员,指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
小班(3-4岁幼儿)21-25名,中班(4-5岁幼儿)26-30名,大班(5-6岁幼儿)31-35名。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一)基本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附加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
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90名的幼儿园,增加2-4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4.幼儿数超过150名或幼儿数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2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
第七条幼儿园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
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
第八条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配备正副园长职数。
幼儿数150名以下的可配1-2名,150-360名的可配3名,360名以上的可配3-4名,设分园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核副园长职数1名。
第九条幼儿园的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和教辅人员等各类编制须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
教师、保育员应占幼儿园编制总数的80%以上,其中日托班每班至少配备教师2名、保育员1名,寄宿班每班至少配备教师2名、保育员2名。
第十条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支教等需要临时增加教师的,各级教育部门按不超过本地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总数5%的原则提出临时聘用教师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按在编人员经费渠道及标准拨付。
第十一条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趋势和幼儿园布局变化等情况,各地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