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辽人社[2010]483_号

合集下载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办法规定,在辽宁省实行国家规定的工
伤保险制度。

保险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伤保险的征缴、经办、管理、理赔、有关审批、监督检查等,由本办法统一规定。

一、定义
(一)工伤保险:是指在辽宁省实行的、以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
死亡、伤残和病症为给付对象,由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
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确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
待遇,以及由国家负担或者按规定分担这些待遇费用,以承担工伤风
险的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是指依法被建立就业登记、遵守工伤
保险参保义务,向工伤保险局缴纳工伤保险费、管理工伤保险事宜的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活动的组织。

(三)被保险人:是指享有职工保险待遇的职工以及未参加职工
保险的家庭联系人。

二、参保范围
(一)参保范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缔结劳动合同关系、可以正式就业的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计税工资6000
元以下的就业人员。

2、辽宁省规定的其他一切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就业人员也应当
参加工伤保险。

(二)不参保范围
以下就业人员不得参加工伤保险:
1、受雇于他人、无期限但受雇工资不低于6000元的个体工商户;
2、县及以上级行政区划的公务员;
3、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4、矿工及其家属;
5、职工个人、家庭内养老保险参保人;
6、累计缴费满15年且提出提取全部累计缴费金的往届职工;
7、其他依法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就业人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2•【字号】•【施行日期】200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现将《2010年全省工伤保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省厅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全面完成2010年度工作任务。

辽宁省人力资源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2010年全省工伤保险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将按照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整体部署,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切实提升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积极探索建立适合省情的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制度,妥善解决“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科学发展。

重点要做好以下九方面工作:一、继续以落实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1、要在继续巩固城镇职工参保工作的同时,优先解决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2010年是“平安计划”二期任务的第二年,要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完成好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

2、进一步巩固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在“平安计划”现有成果基础上,将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行业参保扩面工作推向深入。

3、解决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障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努力将更多劳动者纳入保障范畴。

4、拓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加大对城市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五点一线工业带新建企业的扩面工作力度,努力化解企业用工的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的工伤条例六大亮点

新的工伤条例六大亮点

专家解读辽宁省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2011年1月1日起,辽宁省将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与旧条例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明显提高,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而对百姓关心的“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等问题,新《工伤保险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答案。

30日上午,辽宁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联合举办了辽宁省暨沈阳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活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国华接受本报采访,并详细解读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他解释,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可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他透露,沈阳市人社局还将根据新《条例》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新《条例》授权地方制定的政策标准。

此外,沈阳市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还将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保。

省人社厅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724万人,当年新增参保29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位居全国第6位,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入13.5亿元,支出8.7亿元,为9.6万工伤人员及家属支付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亮点解读专家支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国华亮点一:认定范围扩大上下班途中遇车祸非本人主要责任算工伤旧《条例》:只有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才算工伤。

新《条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提醒:这其中,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亮点二:全国“同命同价”工亡补助金标准大幅度提高取消地域限制旧《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

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

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法》)、《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标准制定,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支付水平,并适度调整赔偿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范围内因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亲属。

第二章工伤待遇第三条工伤保险待遇分为经济补偿、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三部分。

第四条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两项。

第五条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药品费用、医疗器械费用、手术费用等。

第六条伤残津贴根据工伤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分为一至十档,并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支付。

第七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顺序为先支付医疗费用,再支付伤残津贴,最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八条工伤认定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进行,按照工伤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程序性认定。

第九条工伤认定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2、是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突发性疾病;3、与工作有因果关系;4、经医学证明或者诊断。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和支付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赔偿标准第十一条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分为轻度工伤、中度工伤和重度工伤,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辽宁省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经济补偿标准表附件二、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表附件三、伤残津贴支付标准表附件一、经济补偿标准表工伤程度经济补偿标准轻度工伤 1000元中度工伤 3000元重度工伤 5000元附件二、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表医疗费用项目支付标准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费用的80%报销药品费用实际费用的70%报销医疗器械费用实际费用的70%报销手术费用实际费用的80%报销附件三、伤残津贴支付标准表伤残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伤残津贴支付标准一档 2%以下 100元/月二档 3%至5% 150元/月:::(依次十档)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辽宁省 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 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及时、公正、合法的工伤保险赔偿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范围
该章节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劳动者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并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参保标准。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的支付
该章节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疗养费等种类,以及不同等级伤残津贴的标准。

第四章工伤认定和鉴定
该章节规定了工伤认定和鉴定的程序、标准和权限,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保证工伤的公正认定和合理赔偿。

第五章工伤防治
该章节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循的安全生
产和劳动保护要求,加强工伤预防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章补充保险和保险基金
该章节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补充保险和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并明确了补充保险的责任和范围。

第七章工伤保险基金的筹资和使用
该章节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资途径和使用原则,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行和合理使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该章节规定了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劳动生产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该法规的实施也需要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工伤保险的知晓率和参保率,切实做好工伤预防和保险赔偿工作,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辽宁省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工伤保险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共计1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辽宁省职工在工作中遭受工伤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辽宁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业单位,以及在辽宁省境内工作的中介机构、临时性用工单位等,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工伤和职业灾害,根据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省级财政和参保单位共同承担,基金来源包括单位缴费、政府财政拨款、投资收益等。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支付、职工医疗救助费用的报销等。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六条辽宁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业单位,以及在辽宁省境内工作的中介机构、临时性用工单位等,应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七条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并在职工工资中扣缴职工的个人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职工退休后,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赔偿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工伤和职业灾害,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医疗鉴定机构认定后,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并及时足额地支付给受益人。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按月支付两种。

第四章职工医疗救助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救助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根据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报销程序和程序准备相关材料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

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集中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辽宁工伤赔偿标准

辽宁工伤赔偿标准

辽宁工伤赔偿标准辽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辽宁省相关法规制定的。

下面将对辽宁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解析。

一、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就医或住院治疗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杂费等。

辽宁省规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垫付,然后由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范围和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伤伤残赔偿金:工伤伤残赔偿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造成身体机能障碍或部分损害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金。

辽宁省规定,工伤伤残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相关规定的伤残等级和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伤残等级分为1-10级,等级越高,赔偿金越高。

赔偿金的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工亡职工抚恤金:工亡职工抚恤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死亡而给予其家属的一次性补偿金。

辽宁省规定,工亡职工抚恤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根据不同的情况,工亡职工抚恤金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费、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

赔偿金的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工龄、工资以及供养亲属的情况而定。

四、误工补助金:误工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而导致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给予其一定期限内的经济补助。

辽宁省规定,误工补助金的支付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相关政策进行计算。

误工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最长可达2年。

以上是辽宁工伤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可参考《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同时,个别地区和行业还可能有一些特殊的工伤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查询和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0]483号 ————————————————————————————— 各市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工伤 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县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为广大职 工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从广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对 《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广大 职工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 《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修订的第一部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当前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实。 (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工伤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 定,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新《条例》对工伤康复费用支出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有力 的法律支撑和物质保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实 现了由单纯的时候补偿向事前的积极预防的转变,实现了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 (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提供了新的机遇;填补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的制度空白,提高了参保的强制性,为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出台了简化认定程序、方 便单位和职工的新规定,为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机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全面开展学习培训 要贯彻实施好新《条例》,首先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培训,深刻认识新《条例》颁 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学习培训计划,抓紧开展新《条例》的学习培 训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学习研究,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每一位同志更要认真学习, 深刻理解新《条 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进行宣传普及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新《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宣传工, 作的重点之一来抓。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重点宣传人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 方式,深入到企业、街道和社区。同时,还要与工伤医疗机构、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 好的社会氛围。 四、抓紧完善配套政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现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规定 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伤保险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强的特点,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 现政策的平稳过渡。 ’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条例》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 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和完善配套规章等都要明确任务、划分责任、 提出要求。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与财政、卫生、安监、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要提高工作 的预见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新《条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新《条例》的实施工作做好、做实。

六、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新《条例》提及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拿等标准,由各省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为统一参照体系,规范执行标准,确保新《条例》各项规定在2011年1月1日起贯 彻落实,经研究,在《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l87号)重新修订前,对上述各项待遇暂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关于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问题。 1、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7O%再除以30天计算。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准除以30天计算。 3、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报销标准,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近交通费,其 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 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宿费报销标准。可凭宿费票据报销在外阜住院前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 日报销标准不超过150元。 (二)关于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问题。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五级为18个月, 六级为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为l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 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相应级别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 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l2个月,十级为8个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