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环发[2006]145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
四、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见附件二、三、四),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9.04•【文号】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近年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骗购,从正常药用渠道流失被用于制毒的问题屡禁不止,影响社会安定和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为此,药品监管、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先后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制毒犯罪分子又采取雇佣人员多次购买的方式,向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造成不同程度的药品流失,同时少数药品零售企业片面追逐利益,存在违规销售行为。
因此,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720m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上述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修改工作,未完成的2013年3月1日后不得销售。
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的药品,按原销售方式售完为止。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
安全生产19个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19个部门职责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以下是有关安全生产的19个部门的职责,每个职责大约介绍50字,总计约为1000字: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
2. 公安部:负责处理事故现场的警务工作,保护事故现场的秩序,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
3. 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大型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提供应急指导和培训。
4. 生态环境部:负责监测、评估、预警和预防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
5.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和执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政策和标准,监督和管理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运营。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和执行建筑施工和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和管理建筑施工和使用单位的安全工作。
7. 国家能源局:负责监管和管理能源生产和利用的安全工作,制定和执行能源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8.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煤矿生产安全工作,制定和执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和处理。
9. 国家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局: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审核,监督和管理各行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监测和评估食品和药品的安全风险。
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和评估产品的安全性能。
12. 科技部:负责组织科技研究和开发,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科技创新。
13.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测。
14. 教育部: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和执行劳动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权益。
16.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旅游景区和文化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就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羟亚胺的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羟亚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要按照《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从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
二、羟亚胺的购买、运输购买、运输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购买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
公安机关办理羟亚胺的购买许可证时,审批数量要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氯胺酮生产企业的年计划产量所需使用量相符,不得超额批准羟亚胺的使用量。
三、羟亚胺的进口、出口进口、出口羟亚胺的,按照《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
海关凭进口、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对羟亚胺进口、出口不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羟亚胺包括羟亚胺及其盐类(如盐酸羟亚胺等),商品名称为羟亚胺及其盐,商品编码为2925.2900.20。
本公告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七月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11
•【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
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
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酯及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附件2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精神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内运输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内运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0.08.13•【文号】•【施行日期】1990.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内运输管理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各铁路局:阿片、吗啡、安钠咖、强痛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疗、科研不可缺少的药物,用之得当,可以治疗疾病,减轻病人的痛苦,用之不当就会成为瘾癖,起毒害作用,影响社会安定,必须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等实行严格的管理。
建国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等有关规定,取得了显著成绩,保证了生产、供应、医疗、科研和教学的需要。
但是,近年来由于国内一些地区吸毒情况的蔓延,铁路运输管理条件的限制等多方面原因,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丢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事故屡有发生。
据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报告,1989年有51个单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串运、途残事件89个品种次,丢失纯品种达15种之多,占整个经营品种数的46.87%。
其中丢失阿片1200片,度冷丁2670支(片),磷酸可待因28000支(片),强痛定11900支(片);串发度冷丁43000支(片),强痛定针6000支,芬太尼针10000支。
丢失、串运、途残事件比1988年增加一倍。
1990年1至4月又发生这类事件21起,比1989年同期上升16.7%,丢失性质也越来越严重。
如:1990年1月12日,由北京发往四川省绵阳的麻醉药品,货到西安后就发现丢失阿片2件计20000片;1990年2月8日,由湖北省宜昌制药厂用5吨集装箱发往北京的芬太尼针,到站后发现铅封已被启开,经查对丢失芬太尼针2件零21盒计4210针;1990年3月1日,由青海制药厂用拾吨集装箱发往北京的度冷丁针,到站后发现铅封已被启开,经查对丢失度冷丁3件零17盒计6170支。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责13个部门告知各个环节谁在管编者按每当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人们往往有这样的困惑:这事到底该由谁来管?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
甚至不同地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
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
那么,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都有哪些呢?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据了解,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但尚未经过正式批准。
在组成部门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个部门是直接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的职责仅是涉及,比如,盐业管理由发改委负责。
本文选取其中主要部门,晒晒他们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责。
不管如何分工,我们都希望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做到不失职,不扯皮,不遗漏,切实把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这一大事管严、管好。
国务院食安办:加强协调、监督、指导2010年2月6日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张勇介绍,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基本定位是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作为协调重点,堵塞监管漏洞,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
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食品安全办不能取代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都要落实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中去。
”张勇说。
据了解,国务院食安办具体的协调职能就包括一些模糊地带的监管职责的明确。
例如,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新的业态不断出现,如中央厨房、甜品吧等具体由哪个部门监管,就是在食品安全办的协调下,将它们归属食品消费环节,其监管职责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食药监稽[2015]271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研究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5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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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8.05
【实施日期】200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
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公安、环保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定于2003年在全国医疗机构范围内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一)和《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
真完成本辖区的换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