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非人身伤亡事故等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
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三、其他方面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科、辅助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⑵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市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 ,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部门责任人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专业) 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赋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者事故约谈。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过程全面问责,市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
凡发生一起死亡 1 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市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延伸问责。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
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普通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完成)、不执行上级、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
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中的相关责任人、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市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是否造成人员伤害,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各科队、各参建单位: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煤矿安全〔〕180号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和《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神华国能安监〔2016〕114号)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所属的各科队及从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相关术语定义第三条事故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2 -(一)非伤亡事故: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见附件1)。
(二)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三)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殊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

郑兴永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郑兴永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2013年5月12 郑兴永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七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1、采煤:12分 系数为0.12;2、掘进:12分 系数为0。
12;3、机电:12分 系数为0.12;4、运输:12分 系数为0.12;5、通风:25分 系数为0.25;6、地测防治水:12分 系数为0。
12;7、安全管理: 15分 系数为0。
15。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级矿井年度内无原煤生产死亡事故;二级、三级矿井年度内原煤生产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且均无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二)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关系正常。
(三)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四)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产品、工艺。
(五)制定便于操作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业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考核年度内,一级矿井占所属矿井总数的2/3及以上,其余矿井均达到二级.2. 考核年度内,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
2,且无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3。
制定便于操作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办法: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省每半年抽查一次;设区的市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省属煤炭企业、县(市、区)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矿每月检查一次.2.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3。
煤矿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范文

平安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方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矿井。
第二条平安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杜绝一次2人及以上或季度累计2人及以上生产平安死亡事故。
2.杜绝一级非人身事故。
3.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平安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人身事故的。
4.矿井无【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15类重大平安生产隐患之一。
第三条平安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级: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
.
第四条出现二至三级非人身事故扣5分。
违犯【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烧焊的,一次扣5分。
出现1人次生产平安人身死亡事故,扣10分。
第五条平安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方法〔见附表〕
平安管理质量标准化总分100分,各检查工程得分按照标准扣分,至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评分计算方法
1. 集团公司矿井年度平安管理质量标准化验收得分=当年各季度平安管理质量得分之和/4。
2. 矿井年度平安管理质量标准化得分=当年各月平安管理质量得分之和/12。
附表:
平安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方法。
煤矿非人身伤亡事故等级标准

煤矿非人身伤亡事故等级标准
1、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分级标准:
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因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含5米以上;
9巷道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分级标准:
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产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超过5米含5米;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含3米;
8巷道冒顶超过5米含5米.
3、三级伤亡事故分级标准:
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为3%以上;
3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在3米以下;
8巷道冒顶长在5米以下;。
煤矿非伤事故等级认定

为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减少非伤亡事故的发生,使非伤亡事故处理规范化,特制定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非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一、特别重大非伤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2、全矿井停电60分钟以上的;3、主通风机停风60分钟以上的;4、井下透水淹没矿井的;5、瓦斯爆炸造成盘区停产的;6、井下发生火灾封闭盘区的;7、其它认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非伤亡事故。
二、重大非伤亡事故1、直接损失在50-100万元之间的;2、全矿井停电超过30分钟以上的;3、110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4、主通风机停风30分钟以上的;局扇无计划停风60分钟以上的;5、井下透水淹没盘区的;6、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造成工作面停产的;7、主井皮带断带;8、工作面发生火灾事故的;9、压力容器、瓦斯抽放泵站发生爆炸的;10、其它认为性质恶劣的、情节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三、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2、提升设备的断绳、主提升绞车的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3、大型物件坠入井筒;4、提升井跑车;5、强力皮带断带;强力皮带划伤深度超过表面层、长度超过皮带全长二分之一的;6、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风包及风管爆炸,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的;7、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8、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的;地面车间或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中断24小时以上的;9、主通风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的,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泵站停运10分钟以上的,局部通风机低沼气矿井无计划停风20分钟以上或高沼气矿井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10、井下透水淹没工作面;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12、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13、锅炉烧干;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米及其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5米以上及其以上;15、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16、其它认为性质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四、严重非伤亡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的;2、提升设备断股,起吊设备断绳;主提升绞车过卷0、5米以内;3、物件坠入井筒;4、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5、斜井跑车;6、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捣毁、安全阀失灵等;7、拉翻小绞车;8、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造成井下透水的;9、局部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处理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20分钟以内的;10、采煤机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3米及其以上的;11、6KV及其井下供电线路误送电、误停电的;12、地面车间或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中断8小时以上的;13、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10分钟以内的;14、盘区普通皮带断带;15、锅炉满水或缺水;16、其它认为性质严重非伤亡事故。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现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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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非人身伤亡事故等
级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煤矿非人身伤亡事故等级标准
1、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分级标准:
(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因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含5米)以上。
(9)巷道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分级标准:
(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产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超过5米(含5米)。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含3米)。
(8)巷道冒顶超过5米(含5米).
3、三级伤亡事故分级标准:
(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为3%以上。
(3)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在3米以下。
(8)巷道冒顶长在5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