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规定是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
合规的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进行探讨,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指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内容证券交易所要求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投资项目、重大合同、关联交易、股东减持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和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披露时点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不同信息披露的时点,例如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书面披露和网络披露等。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或平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材料,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各自的具体规定。
以中国证券交易所为例,其信息披露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报告披露中国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及时披露。
年度财务报告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以及董事会报告、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信息。
2.重大事项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例如重大资产购买、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和股东减持等。
这些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3.内幕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内幕信息披露规定,即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时不得擅自买卖本公司股票。
同时,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内幕信息,以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的平等。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通过监管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三板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总则信息披露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管理和监管工具,能够提高市场有效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范围1. 披露对象: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新三板登记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相关人员。
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告、股东权益变动信息、重大事件及信息、盈利预测、公司治理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1. 披露平台:新三板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2. 披露时间:新三板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信息披露的义务与权利1. 信息披露的义务:新三板公司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
2. 信息披露的权利:投资者有权利获取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并根据披露情况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1. 披露计划:新三板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频率、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等。
2. 披露审核:新三板公司应当将拟披露的信息提前提交给信息披露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确保披露内容的合规性。
3. 披露公告:新三板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4. 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审核机构和交易所有权对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
六、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罚1. 违规行为:新三板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披露、违规披露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公开谴责、罚款等。
七、信息披露管理的改进与完善1. 加强培训:新三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提升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完整版)信息披露制度

(完整版)信息披露制度1. 背景和目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为满足投资人和相关利益方的信息需求,向公众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重大事项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本文档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达到合规要求,并增加透明度,建立投资者信任。
2. 信息披露内容2.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公司业务范围、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地位等相关信息。
2.2 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股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管层成员等相关信息。
企业治理结构应具备透明度和有效性,确保各个层面的决策合规性和责任履行。
2.3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相关信息。
财务信息应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确保真实、准确、全面。
2.4 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经营业绩、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相关信息。
经营情况信息应及时披露,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和潜在风险。
2.5 风险提示包括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等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信息应详细列出各项风险,并说明公司对风险的应对策略,以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3. 信息披露形式和频率3.1 形式信息披露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报告、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进行。
同时,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易于理解,同时提供中文和英文版本以满足国内和国际投资者的需求。
3.2 频率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要求进行。
财务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季度和年度进行披露;其他重大事项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
4. 信息披露流程和责任4.1 流程建立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信息披露委员会。
信息披露流程应包括信息筛选、审核、编制、发布和监督等步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责任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
5. 信息披露违规处理明确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理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公司股东、投资者等相关利益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公司的透亮度和信誉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于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财务信息、重点事项等内容,应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披露内容第三条披露范围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经营、股权更改、财务情形、重点合同、关联交易、研发进展、环境保护等相关的信息,以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点影响或可能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造成重点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披露信息的要求1.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叙述、重点遗漏等情形。
2.披露信息应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避开使用封闭式和专业术语,确保广阔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易于取得和理解。
第五条披露方式和途径1.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法定媒体、公司官方网站、上市交易所网站、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
2.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披露信息和与投资者的沟通,并定期召开投资者沟通会,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焦点和疑问。
第六条信息披露周期和要求1.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披露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并确保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2.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情形、重点合同、关联交易等相关的重点事项,确保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章披露程序和责任第七条披露程序公司信息披露应遵从以下程序: 1. 披露需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并委托专业的公司信息披露团队负责编制和发布披露文件。
2. 公司信息披露团队应及时搜集、汇总、核查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披露文件应由公司法律顾问或资深律师进行审核,保障披露文件的合规性。
4. 完成审核后,披露文件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审议,并纳入公司文件档案。
第八条披露责任1.公司董事会负有最终审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责任,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与股权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性质等。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持股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的增减、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八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重大合同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财务信息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状况等。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重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产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变化等。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有。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名词及注释: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一个为中小企业提供股票发行和转让服务的交易平台。
2.挂牌公司: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公司。
3.信息披露:挂牌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6.12•【文号】证监上字[1993]43号•【施行日期】1993.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30日)废止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3年6月12日证监上字<19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券主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为了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证券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在从事与证券业务有关的工作时,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并把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转告证监会。
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
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细则还适用于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招股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是指挂牌公司为了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幕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细则,并就如何制定有效的信息披露细则提供建议。
一、信息披露细则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履行诚实守信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有效地进行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同时,信息披露对公司经营的规范和透明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声誉和信誉,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内容1.披露时间和方式:明确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内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如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
同时,要求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通过官方网站、交易所等途径,全面、真实、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主体和责任分工:规定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为董事会,明确各董事的责任和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设立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和实施,并与各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作。
3.披露内容和标准:规定挂牌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提示等,并明确披露信息的标准和要求,如披露财务报表应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
4.内幕信息披露:明确对内幕信息的披露要求和程序,规定挂牌公司应对内幕信息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并设立内幕信息管理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的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避免内幕交易和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
5.信息披露的异常情况处理:明确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异常情况,并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披露不及时或不准确的情况应即时进行更正和解释,以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等。
1.参考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细则需要参考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如《证券法》、《公司法》等,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八条全国股转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
挂牌公司如须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九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创新层挂牌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创新层挂牌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创新层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挂牌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审计报告(如适用);(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挂牌公司因更正、追溯调整年报数据导致其不符合创新层标准将被直接调整至基础层的。
第十八条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细则第十八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第十九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三章临时报告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报告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监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挂牌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披露。
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挂牌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关联交易第三十四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