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 合同的节税技巧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务筹划与税收风险防控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务筹划与税收风险防控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企业面临税务筹划和税收风险防控的新形势。
本文将从税收筹划和风险防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筹划1. 企业结构优化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合并、重组等手段优化企业结构,降低税负。
对于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考虑合并成一个大型子公司,减少纳税主体数量。
2. 项目划分优化企业可以优化项目划分,使每个项目都能独立结算增值税。
这样可以降低跨项目调整的复杂性,避免因跨项目调整导致的税收风险。
3. 合同拆分企业可以将一个大合同拆分成多个小合同进行履行。
这样可以避免单一合同金额过大造成的增值税税负增加。
4. 降低增值税税率适用档次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在较低的档次。
将高税率的产品转为低税率的产品进行销售。
5.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减少税负责任。
二、税收风险防控1. 审慎选择合作伙伴企业在选择与之合作的合作伙伴时,应审慎考虑其税务合规性。
合作伙伴的不合规行为可能会对企业自身的税务合规性造成负面影响。
2. 加强内部税务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税务合规管理机制,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包括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适时缴纳税款、及时整改相关问题等。
3.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企业应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相关法规的解读。
并积极参与税收政策的征求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4. 设置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预警机制应包括内部的监测和外部的预警机构的协同合作。
5. 健全税务合规培训机制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税务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使员工能够遵守相关法规,规范纳税行为。
建筑企业面临“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和税收风险防控的新形势,需要合理利用税收筹划手段降低税负,同时加强税收风险防控。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防范对策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防范对策
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实行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一种改革措施。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税负增加、税务合规性要求提高、税务审查风险加大等方面。
为了降低税务风险,建筑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
建筑企业需要认真进行税务规划。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可能会增加,因此需要进行税务规划,合理安排企业的财务结构和业务模式,减少税负增加的风险。
建筑企业可以优化业务结构,采用分包、挂靠等方式分散销售收入,降低增值税税率。
企业可以利用政策优惠,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
建筑企业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务合规性。
营改增后,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稽查力度加大,税务合规性要求提高。
建筑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税收管理,完善税务制度,建立合规稽查体系,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
企业应对各种纳税申报、付款、发票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建筑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政策的学习和了解。
税收政策是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建筑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避免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还可以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合理规避风险。
建筑企业要做好税务沟通与协调。
建筑企业应与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税务沟通与协调。
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具体要求,协商解决税收问题。
对于重大税务问题,建筑企业还可以寻求税务专家的帮助,确保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的合法权益。
营改增后建筑业减负有两个要点[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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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减负有两个要点[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营改增四大行业纳税人首个申报期已经到来,从重点税源税负调研情况来看,企业税务核算的规范水平直接影响其享受营改增的减负程度。
根据建筑业实践中遇到的税务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合理获取原材料发票,科学筹划抵扣时间和选择计税方法,最终实现减负目的。
合理获取原材料发票合理获取原材料发票是建筑企业减负的首个要点。
建筑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往往从个人经营者处购买项目使用的沙、石、泥土,而部分个人经营者未进行税务登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使供应商已进行税务登记,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在其销售该类自产产品时,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销售非自产砂石要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原材料供货商因为无法取得上游进项将承担较重税负,往往不愿开具专用发票。
此外,部分建材、油漆等材料往往随项目分批、零星购买,供货商由于量小不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都会导致建筑业纳税人无法取得原材料采购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不足。
对此,笔者建议建筑业纳税人要优化物资采购模式,实行定点集中采购。
首先,企业内采购人员在签订大单物资设备合同时,就要约定好开票事项,并督促供应方履行义务。
其次,要筛选供应商,尽可能选择生产经营稳定、财务核算健全、企业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确保在砂石采购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合理抵扣进项税额,利用好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的优势,真正实现降低税负。
另外,对于电气、油漆、胶等通用型原材料,可以通过网络资源多方比较,选择性价比高、信誉良好、及时开票的电商供货,争取票货同步,做好成本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加价开票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节税技巧与建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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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尽量把开发周期中的各个环节成本 平分,这样有利于平均抵消开发环节各个时期的增值税,在 缓解企业内部资金压力的同时,也能实现节税目标。
(三 )合同管理环节节税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想要合理科学地实施节税筹划,可以从 签订合同环节入手,其中也包括在业务发生过程中需要签 署的合同。开展合同签订时,企业需要明确合同内容中的 通用以及专用条款,避免出现非合规发票的现象,从而减小 增值税的抵扣力度。对于甲乙双方的详细信息、开具发票 的时间、类型、税率等信息,要在合同中进行细致的说明和 规定。对于总价的记录,需要将所包括的税金和不包括税 金的价格进行明确的标注,以此在印花税中可以根据不含 税的合同价格进行缴纳,合理节税。另外,在签订的合同内 容上,要明确好假发票等问题的相关责任承担人,明确各自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节税
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
当前,我国建筑企业在实施纳税筹划工作降低企业税 负时,主要存在以下风险。首先是上游税负转嫁风险。一 般来说,在建筑企业成本支出中,劳务成本会占较大比重, 仅次于建筑材料成本。而当前我国劳务单位管理不成熟, 建筑企业想要取得增值税发票较难,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纳 税筹划。同理,在设备租赁费用上,一些设备租赁可以开具 增值税发票,但租赁成本也会直接上升,这是因为设备租赁 企业把风险向下游建筑施工企业转移,从而给建筑企业造 成了较大的税收压力。其次是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对建筑 企业而言,一个工程开工所涉及的建筑材料较多,因此其会 选择多家供应商,虽然国家规定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行业限制,建筑材料供应商尤其 是小规模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难度较大,从而 使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企业纳税压力变大。最后是合 同管理税收筹划风险。施工项目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等 特点,使得项目开展较为复杂,而目前很多企业在合同方面 存在不规范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对企业纳税 筹划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热点聚焦HOT FOCUS12“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文/毛春艳摘要: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本文结合“营改增”文件中的要点,就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几点筹划方案,以帮助建筑企业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防范涉税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留抵税额“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从3%的营业税改变为11%的增值税,这不仅仅引起税率的改革,将建筑业由营业税的价内税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更重要的是它会对企业的经营模式、组织架构、供应商选择、税务风险等带来调整和影响。
考验的不仅仅是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更是企业的综合经营管理水平。
因此,“营改增”形式上是发票的变化,由营业税发票变为增值税发票,但核心是管理,加强流程管理,本质涉及到建筑企业利益,企业承担税负的变化。
对于建筑业来说,税率的提升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大的生存发展压力。
因此,本文结合“营改增”文件中的要点,就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几点筹划方案,希望此方案能帮助建筑企业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涉税风险。
一、筹划方案(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签合同更节税?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
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1%÷(1+11%)-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X推导出: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7%×X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X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X6、结论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财税解答】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

【财税解答】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
“中税网”提问:我公司承揽工程项目,目前是开具3%的工程发票,营改增后,税率是否为11%。
我们目前的安装成本有一大部分都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是否代表我们税负会增加,有什么好办法可以避免不?
专家回复:
若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税负则不会增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建筑务,税率为11%;另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
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您单位如果符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则不会导致税负增加。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10种节税发票开具技巧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10种节税发票开具技巧第一篇: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10种节税发票开具技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10种节税发票开具技巧(一)建筑企业收取业主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的发票开具技巧1、营改增之前的开票技巧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营业税建安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建安发票。
2、营改增之后的开票技巧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也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业主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的发票开具技巧1、营改增之前的开票技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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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
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
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
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1%÷(1+11%)-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X
推导出: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7%×X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X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X
6、结论
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
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500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
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1%÷(1+11%)-500×17%÷(1+11%)
=99.09-76.58=22.51(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527[500×17%÷(1+11%)]>481.8[48.1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1000万],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节约增值税6.62万元[29.13-22.51(万元)].
案例2: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双方拟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150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
假设购买辅材均
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1%÷(1+11%)-150×17%÷(1+11%)
=99.1-22.97=76.13(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185[150×(1+17%)÷(1+11%)]<481.8[48.2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1000
万],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节约47万元税[76.13(万元)-29.13(万元)]。
(四)建筑劳务公司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与总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劳务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