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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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

二、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预算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出不超过预算或者经调整的预算。

4、政府采购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5、政府采购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或者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

6、政府采购应当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7、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政府采购应当保护国家安全。

9、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10、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11、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的要求。

12、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3、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

14、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国家竞争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15、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战略的需要。

16、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要求。

17、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18、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19、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财委政府采购中心单一来源采购条件及注意事项

关于财委政府采购中心单一来源采购条件及注意事项

政府单一来源采购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都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严格做到货比三家,乃至三家以上,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某些特殊医疗器械,供应商数量有限,甚至只有一家,此时只能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了,但需要制造商提供唯一授权代理的证明,并由相关领导签字、认可。

现在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市以及一些区采购中心开始实行定点采购,在年初与供应商谈妥相关服务等问题,由厂方报价,但并不能算是单一来源。

三、适用条件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签定合同,所以就竞争态势而言,采购方处于不利的地位,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并且在谈判过程中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所以对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国际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一般而言,这种方法的采用都是出于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或者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客观性。

下面将国际规则中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势作一比较:1、招标失败在采用公开和限制程序情况下没有合适投标,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做重大改变。

招标失败的原因或是无人投标,或是串通投标,或是投标由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所提出。

《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

各类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3、紧急采购时效的需要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不归因于签约机构。

各类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4、附加合同如《指令》规定,就供应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供应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但此类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就工程合同而言,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未预料到的额外工程,该额外工程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经济和技术原因)又非常必需,只要该额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且价格不超过原合同的50%;就服务合同而言,实际上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同的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只要该额外服务的总价值不超过主合同价值的一半并且该额外合同仍然授予原服务提供者。

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

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方式的采购和非招标方式的采购。

招标方式的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四种方式。

单一源采购由于其特殊性,单独列出。

什么是单一源采购,通俗地说就是向一家供应商采购商品。

通常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招标,但某些商品可能只能从一家供应商处获得,或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再或者必须满足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集采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询价与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主要特点: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范围: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三、定标原则: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工作内容时间节点注意事项1意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前30天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研2申报《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备案函》、签订代理协议、汇总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依法不低于5个工作日(同步报名时间)挂网当天不算4文件澄清日依法于开标前15日澄清不足15日,顺延开标时间5确定招标人评委开标前一日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如需)委派6开标日依法于文件出售之日起20日后开标代理机构于开标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不低于5人单数;1000万以上项目不低于7人单数。

)7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确认盖章代理机构送达后依法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代理机构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于招标人8中标结果公示公告期1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有效质疑期7个工作日9发放中标通知书与“中标结果公告”同日发出备注:从招标公告挂出至中标结果公告挂网,最快21天(含挂网当天)。

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图:二、邀请招标主要特点:一、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加购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三、定标原则: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工作内容时间节点注意事项1意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前30天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研2申报《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备案函》、签订代理协议、汇总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依法不低于5个工作日(同步报名时间)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的4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日依法于开标前3日澄清不足3日,顺延开标时间5发布招标公告依法不低于5个工作日(同步报名时间)挂网当天不算6开标日依法于文件出售之日起20日后开标7招标文件澄清日依法于开标前15日澄清不足15日,顺延开标时间8确定招标人评委(如需)开标前一日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委派9开标日依法于文件出售截止日后15日后开标代理机构于开标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不低于5人单数:1000万以上项目不低于7人单数。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发布日期:2009-10-12《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中央预算:国务院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预算其他程序:见《政府采购法》。

(2)邀请招标:法律规定限于货物和服务,随机邀请3家以上。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

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

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那么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条件:(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条件:(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不同类型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浅析

不同类型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浅析

不同类型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浅析政府采购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最早出现是在1761年美国的《联邦采购法》,至今200多年的历史。

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性的行政行为起步很晚。

因此在设计政府采购方式时更多的是借鉴当时的联合国《示例法》。

联合国《示例法》对政府采购方式采取是列举模式,兼容了多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在《示例法》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采取了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例外原则的政府采购方式模式。

政府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中心环节,对政府采购物超所值、防止腐败的立法初衷的达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怎样设计才能使得《政府采购法》的目的得到更好实现,选择正确的政府采购方式就显得极其重要。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针对这五种不同的采购方式的不同的特点法律规范对不同的方式进行了不同的条件限制。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被普遍地认为最能体现着现代民主竞争精神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各国采购人的首要选择。

公开招标最基本的理论基础是“经济理性论”基础。

“经济理性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激烈的竞争能进一步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率,进而为国库节约资金,使操作效率得到最大化,保证纳税人的金钱得到公平、公正的适用。

为了最大的经济效率的实现就应该保证在市场中有充分的竞争空间。

公开招标的透明性也是防止政府职权在市场上滥用的有力武器。

早期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者们认为投标制是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和高效以及减少公共支出中的官员腐败现象的最佳选择。

因为该制度规定政府合同必须授予最低报价商,这就剥夺了政府官员的合同随意的授予权,从而防止了采购合同中的共谋或欺诈行为,使政府从公开、公平广泛的竞争中获得利益。

正是因为公开招标的广泛适用性,《政府采购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开招标的具体适用条件。

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就应选择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政府采购有什么标准和方式

政府采购有什么标准和方式

政府采购有什么标准和方式政府采购有哪些标准和方式,按采购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类。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政府采购有哪些标准和方式按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划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采用此划分标准。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以上两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于对合同价值较低且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中心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进行的采购。

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在原招标项目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采购方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外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按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划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半集中半分散采购三种方式。

在规定限额以上或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应采用集中采购方式。

在规定限额以下或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一般由采购实体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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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1.公开招标采购:指招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适用条件: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采购: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适用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如保密项目、急需项目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即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价值较低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

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特别是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等限制性的规定,解释的余地和执行的随意性都较大,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利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

3.竞争性谈判采购:
适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询价采购:
适用条件:
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5.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竞争性磋商:
使适用条件: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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