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三篇)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宣传活动的进行,保持社会信誉和媒体形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各级新闻宣传机构、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服务人民群众,推动社会发展,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传递新闻信息,防止虚假新闻和传媒产业化。
第五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守社会伦理和职业道德,尊重民主法制,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第六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文化建设。
第七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加强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新闻宣传领导体制,明确各级媒体的职责与权限。
第二章新闻宣传机构管理第八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按照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及时向上级媒体主管部门报送。
第九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宣传业务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评估。
第十一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广告管理规定,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政府方针政策,做好政府新闻的发布和报道工作。
第十三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新闻宣传的开展,增强国家形象的宣传力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新闻媒体管理第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新闻,不发布虚假新闻。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确保新闻的时效性,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新闻报道,提高新闻的质量和号召力。
第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事件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做好事件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公司新闻传播管理制度

公司新闻传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对内外部信息的管理和传播,提高公司的形象和声誉,规范公司新闻传播行为,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员工,在公司内外进行的新闻传播活动。
三、新闻传播管理部门公司设立新闻传播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新闻的采集、编辑、发布和管理工作。
新闻传播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负责收集各部门的信息,编写新闻稿件;2. 组织制定公司新闻传播计划,并监督实施;3. 管理公司新闻发布的渠道和方式,确保信息传递准确无误;4. 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保持信息透明度和及时性。
四、新闻传播内容管理1. 新闻传播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含有虚假信息、违法内容等;2. 对于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内部人事安排等敏感信息,需经过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3. 公司对外发布的新闻内容必须经过审核、核实,确保准确性和真实性;4. 不得私自发布未经公司审核的新闻内容,一经查实将受到惩罚。
五、新闻发布渠道1. 公司内部新闻发布主要通过公司内部网站、企业微信等平台进行;2. 外部新闻发布主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3. 对于重要新闻事件,公司可通过新闻稿、新闻通稿等形式向媒体发布。
六、新闻传播风险管理1. 针对可能出现的新闻传播风险,公司应制定风险应对预案,避免因新闻传播问题导致公司声誉受损;2. 突发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新闻,以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
七、员工参与新闻传播管理1. 公司鼓励员工参与新闻传播活动,但在参与过程中需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流程;2. 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新闻传播平台传播虚假信息、攻击他人等行为;3. 员工如需发布公司相关新闻内容,需经过公司新闻传播管理部门审核并获得同意。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公司新闻传播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薪处罚等;2. 对于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公司将保留开除员工的权利。
新闻媒体管理规章制度

新闻媒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媒体的运营和管理,提高新闻媒体的专业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新闻媒体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在新闻报道、编辑制作、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伦理准则,保持自律和社会责任感,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
第四条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保护新闻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故意歪曲事实,不得捏造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中伤诽谤他人。
第二章新闻报道原则第五条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真实,不得为了谋求利益或操纵舆论而篡改事实,或歪曲报道内容。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尊重事实真相,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不得进行不实报道,不得恶意中伤或造谣生事。
第七条新闻报道应当尊重新闻事实,尊重新闻的价值观念,不得以夸大、曲解、删减等手段进行误导读者。
第八条新闻报道应当遵循新闻伦理,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一方,不得追求轰动效应而忽视事实真相。
第九条新闻报道应当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将记者置于危险境地,不得强迫记者报道不实信息,不得违反记者实地采访的规定。
第十条新闻报道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报道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制造恐慌或造成社会不稳定。
第三章编辑制作流程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完善的编辑审核制度,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新闻稿件的编辑制作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不得违反伦理道德,不得挪用他人作品,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内容。
第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对稿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随意修改报道内容,不得篡改事实,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确保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定期的编辑培训和讲习制度,提高编辑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养,保障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经营管理规范第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新闻传媒出版的规章制度

新闻传媒出版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传媒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出版行为,维护新闻传媒出版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新闻传媒出版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新闻传媒出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新闻传媒出版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新闻传媒出版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的原则,不得捏造、篡改、歪曲事实,不得违背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第五条新闻传媒出版应当尊重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制作淫秽、色情等不良内容。
第六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参与传播敏感信息。
第七条新闻传媒出版工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保障产权,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
第二章出版管理第八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许可证,按照规定报送出版物备案,不得擅自出版未获许可的出版物。
第九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安全,不得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
第十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增强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外部合作伙伴的管理,规范合作关系,维护出版秩序。
第十二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出版活动第十三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内容审查,不得出现违法违规内容,不得传播谣言、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不得传播盗版或侵权出版物。
第十五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版物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出版物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促进市场销售。
第十六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文化交流和合作,增强国际影响力。
第十七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读者的服务和沟通,及时反馈读者意见,改进出版工作,提高读者满意度。
新闻学中的新闻传播政策与法律法规

新闻学中的新闻传播政策与法律法规新闻传播是当代社会重要的信息传递和舆论引导方式,它不仅为人们提供实时、多样化的信息,还承担着监督权力、反映社会声音等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新闻传播对社会有着重要影响,因此需要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介绍新闻学中的新闻传播政策与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对新闻传播的影响。
一、新闻传播政策的重要性新闻传播政策是指国家、地区或组织针对新闻传播活动所制定的方针、规定和措施。
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对于新闻传播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首先,新闻传播政策为新闻媒体提供了合法的运营和发展环境,保障了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的客观性。
其次,新闻传播政策鼓励媒体融合发展,促进了传媒业的创新和发展。
此外,新闻传播政策还能够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新闻媒体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二、新闻传播政策的内容新闻传播政策的内容通常包括媒体组织的管理与监督、新闻报道的准则和规范、新闻产业的优惠政策等。
在媒体组织的管理与监督方面,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体系,对新闻媒体的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管。
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媒体对外资金和技术的管理,保护媒体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在新闻报道的准则和规范方面,政府需要明确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社会效益,禁止虚假、低俗和暴力的报道。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发布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新闻产业的发展,提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三、新闻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新闻法律法规是指针对新闻传播活动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新闻法律法规能够保护新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他们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自由。
其次,新闻法律法规规定了新闻报道的界限和底线,禁止侵犯他人隐私、诽谤、造谣等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模版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对新闻宣传活动的管理,保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社会公众的全面了解和正确理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组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和活动。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坚持真实性、及时性、客观性、权威性的原则,以服务社会公众为宗旨,为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第四条各级组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宣传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发布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企事业单位的利益。
第二章新闻宣传的内容与范围第六条新闻宣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解读、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事件发布、各类会议和活动宣传、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等。
第七条新闻宣传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各种媒体形式。
第三章新闻宣传的发布程序第八条新闻宣传的内容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新闻宣传的发布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起草、审核、批准和发布。
第十条新闻宣传的起草环节应当由具备新闻宣传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撰写相应的新闻稿件。
第十一条新闻宣传的审核环节应当由专门的审核人员进行,确保新闻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新闻宣传的批准环节应当由上级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进行,确认宣传内容符合政策、法规和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新闻宣传的发布环节应当根据不同媒体的特点,确定适当的发布方式和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给社会公众。
第四章新闻宣传的责任制和监督机制第十四条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制应当明确,各级组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发布的新闻内容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信息发布的质量和水平。
网络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梳理

网络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梳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传播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网络新闻的特殊性,其传播方式和内容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限制。
本文将对网络新闻传播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网络新闻传播的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最高法律,宪法对网络新闻传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并强调言论自由的限度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于网络新闻传播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范,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的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并禁止网络运营者泄露、篡改、毁损用户个人信息。
二、网络新闻传播的行业规范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网络新闻传播还受到行业规范的约束。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行业规范: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是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基本规范,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内容审核、用户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范》该规范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行业规范,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包括信息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等方面的要求。
三、网络新闻传播的监管机构为了确保网络新闻传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国设立了多个监管机构,负责对网络新闻传播进行监管和管理。
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我国网络新闻传播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监督和管理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
2. 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网络新闻传播中的文化产品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网络新闻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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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新闻传播工作,根据《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企业传播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公司及下属单位重要信息及对外新闻传播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办公室作为公司新闻传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舆论动态及新闻发布进行技术研究,为新闻发言人提供相关新闻资料,承担新闻发布会各项事务。
新闻事务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为办公室及新闻发言人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章新闻发言人
第四条公司设立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是通过新闻媒体使企业与社会公众保持良好沟通。
第五条公司常任新闻发言人由总经理担任,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各种企业信息并就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作出回答。
公司办公室主任为公司专项新闻发言人,经公司总经理授权对外发布新闻。
公司总经理也可视情授权指定其他相关领导作为专项新闻发言人。
第四章新闻发布权限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对新闻发布进行统一管理。
一般情况下,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布新闻。
第七条凡涉及企业战略、重大投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的新闻,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人员授权发布。
第八条公司运营管理方面的重大新闻及常规信息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发布,常规信息也可由总经理授权相关人员作为专项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九条应急救援方面的新闻,由应急救援总指挥授权,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五章信息提供
第十条在新闻传播工作需要时,各相关单位有义务提供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信息。
第十一条各单位制定或修改与顾客或社会公众有关的政策或规定时,应在正式发布之前通报办公室,以便新闻发言人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关部门领导及公司应急救援值班领导应及时通知总经理,以便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媒体事件。
第十四条各类信息的提供:
航空市场信息、航班情况信息和旅客服务信息由运输服务部提供;
年度、季度或月度生产信息由财务管理部提供;
安全工作信息由公司安办提供;
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由航务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
其他信息按职能由各相关部门提供。
第六章新闻采访
第十五条新闻单位对龙岩公司的新闻采访或新闻拍摄,应取得公司办公室批准,并根据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新闻单位或接受采访。
第十六条在媒体随机采访情况下,员工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采访,要求谈话内容应符合相关政策,不能损坏党和国家、政府、企业的形象,不能泄露国家或企业机密。
第七章对外宣传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宣传工作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凡向媒体提供有关公司的新闻材料,必须经过公司办公室审查。
第十九条员工个人对外投稿、演讲、出版书籍,严禁引用任何未经公布的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资料,不得损害公司形象。
以个人名义发表各类文章,一般不署作者单位名称。
第二十条由公司制发的宣传品的内容均需经过公司办公室审查,内容及设计必须符合集团《企业视觉形象手册》及企业文化要求,维护公司及集团的企业形象。
第八章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外发布航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必须经民航局批准。
航空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救援过程及其救援结果的新闻发布,由应急救援总指挥授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安排,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发布有关紧急救援新闻。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新闻记者要求进入救援现场采访,必须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龙岩市委宣传部批准,并到机场公安分局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进入指定区域,并不得妨碍救援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突发公共事件新闻采访时,如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机场范围内,原则上新闻记者不得进入安全隔离区;如果突发事件发生在场外,原则上新闻记者不得进入外围警戒圈。
第九章摄影摄像
第二十四条在龙岩公司范围内(含机场和山庄)进行的各种摄影摄像活动,必须经过公司办公室审查批准。
凡属商业性拍摄均应收费,收费标准由财务部确定。
收费后,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