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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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演变趋势分析

伊犁州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演变趋势分析

伊犁州开发与生态环境的演变趋势分析王友文(1.伊犁西部生态科学研究中心新疆伊宁市835000;2。

伊犁师范学院新疆伊宁市835000)摘要: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位于天山北路,土地广阔,水草丰美,耕牧兼宜,清代历史上曾是全疆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中心所在。

文中从五个方面全面系统分析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演变趋势:一、伊犁州开发历史的简要回顾;二、影响伊犁州生态环境的主要自然因素;三、人工绿洲的拓展和天然绿洲的保护;四、绿洲生态保护与荒漠化防治;五、伊犁州人居绿洲生态环境趋向良性。

作者简介:王友文1949-,男,陕西蓝田人,研究生,伊犁师范学院伊犁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新疆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伊犁西部生态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研究方向:生态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伊犁学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新疆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新疆实施生态建设和改善民生联动战略研究》(批准号:11BJY028)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伊犁州开发历史的简要回顾(一)古代和近代对伊犁州区域的开发古代人类和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对天山南北戈壁荒漠的开发和生态建设,都是从引水屯田、营造绿洲开始的。

从考古发现来看,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址在全州各地多有分布,表明当时人们是以狩猎和游牧为主,频繁迁徙。

而且这些遗址中的一些文物与西北各省区的同类遗址文物有相似性。

说明在原始社会时期,伊犁、塔城、阿勒泰区域内当时的人类部落与这些地区已存在一定联系。

西域地区城镇兴起的历史最早是西汉时期西域城郭诸国。

当时南疆已进入农业社会,在水资源丰富的河流下游三角洲和冲积平原,形成人类活动密集的绿洲地带。

与南疆不同的是,伊犁、塔城、阿山(阿勒泰)地区为广阔草原地带,以牧业为主,因“逐水草而居”,城镇很少。

伊犁的屯垦始于西汉,历代相袭,继传至今。

伊犁河谷属当时的乌孙古国地域。

公元前53年(汉宣帝甘露元年),汉朝政府开始在乌孙国眩雷、王都赤谷(今伊犁河谷一带)屯田。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伊州政办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伊州政办规字〔2021〕1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那拉提景区管委会:《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6日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一行使州直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能,提升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树立全州“一盘棋”思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在推动自治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然资源项目包括:(一)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自然资源规划的编制。

(二)生态修复工程与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交易资金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测量项目。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耕地质量管理评定、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城乡基准地价体系更新、城镇标定地价制定、城市动态地价监测、测量标志建设和保护等项目。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68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2013年4月18日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日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伊犁州直“三化”进程,全面推进“两个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坚持把新型工业化作为第一推动力,以信息化促进新型工业化,按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三高”要求,大力发展煤电煤化工、石油石化、钢铁及有色金属加工、生物、农产品加工、建材、纺织七大优势产业,加快建设新疆重要的煤电煤化工基地、石油石化产业基地、钢铁及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基地和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基地,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实体、投资企业(集团)、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伊犁州直投资兴业,参与伊犁开发建设,全力打造伊犁河谷第一增长极,推动伊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伊犁州直所属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凡是在伊犁州直投资,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8•【字号】伊州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21〕6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8日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现制定2021年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质量目标2021年,伊宁市、奎屯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分别达到83.3%、8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1微克/立方米、45微克/立方米以下。

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0.7微克/立方米以下。

霍尔果斯市、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应高于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020年平均浓度以下。

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以内。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源头管理,坚持高质量发展1.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布局。

严禁“三高”项目进伊犁,坚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伊州政办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2〕106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16日自治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伊犁州是各类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受地貌形态多样性和地理位置特殊性的因素,自然灾害呈现出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灾害损失重、影响面大的特点。

包括干旱、暴雨洪涝、大风、雪灾、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高温热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震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蝗虫鼠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在内的自然灾害给自治州农牧民的生活和农牧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着自治州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和农牧业生产持续稳步发展。

因此,做好自治州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州防灾减灾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程度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自治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新政办发〔2012〕75号),结合自治州防灾减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一五”期间自治州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州直受灾群众30.63万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和需要政府临时救助的达13.61万人,直接损失27.07亿元,投入救灾资金2.60亿元;恢复重建投入资金1.95亿元,其中倒房重建8.29间、修复民房1.1万间;接受捐款3411.4万元,设置紧急避难场所48处。

浅谈一带一路背景下,那拉提镇“特色小镇”建设与发展

浅谈一带一路背景下,那拉提镇“特色小镇”建设与发展

浅谈一带一路背景下,那拉提镇“特色小镇”建设与发展摘要:本文结合一带一路背景,就那拉提镇如何抢抓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这一重大历史机遇,立足镇情做特优势产业、做强主导产业,拓展经济社会发展空间、以创新驱动引领转型升级,全力打造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品牌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特色小镇;建设与发展中图分类号:G8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2.2)-00**-02小城镇作为吸纳农业人口转移的主要载体,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各级政府的强烈关注。

2016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要求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具有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

1 那拉提镇基本概况那拉提镇地处天山腹地,伊犁河谷东端,是伊犁国际旅游谷东部重要的交通枢纽,也是联系南北疆旅游的交通要冲。

镇境地处那拉提山、安迪尔山、阿布热勒山之间,东、南与和静县为邻,西接坎苏乡,北临尼勒克县。

三面环山,西部敞开,地势东高西地,海拔1300~4621m。

辖域面积1948km2,其中可耕地面积62.67km2、优质草场866.67km2、森林面积266.67km2。

辖10个村民委员会、1个社区;由哈萨克族、汉族、维吾尔族、回族等十多个民族组成,其中哈萨克族人口占61.08%。

镇域内那拉提旅游区是伊犁河谷发展最早、最成熟的景区,两条黄金旅游线在此交叉,旅游区位绝佳。

2017年4月,伊犁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大会上提出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旅游+”融合发展和“全域旅游”新模式。

那拉提景区发展进入后5A时代。

那拉提镇也迎来以那拉提龙头景区带动地方旅游业一体化发展,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带动那拉提特色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机遇。

2 那拉提特色小城镇发展问题剖析2.1 休闲度假有效供给不足那拉提镇核心产业为旅游业,其旅游发展尚处于从传统的观光旅游向度假旅游转变的起步阶段,产品类型较为单一,休闲度假产品体系不全,特色不足,且缺少精品型的项目与高品质、高知名度的休闲度假产品的支持,整体上存在休闲度假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镇区休闲空间严重短缺;二是度假产品严重不足。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伊州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伊州政发〔2012〕11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面负责伊犁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主任:马宁·再尼勒自治州州长副主任:李成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外坦·艾则孜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牛正夫自治州副州长高翠霞自治州副州长、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梅钰自治州副州长张菊州政协副主席刘新建兵团四师党委常委、副师长成员:董永昌州党委副秘书长冉齐钢州环保局党组书记艾尼瓦尔州纪检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张伟州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吴奉军州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努尔沙哈提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王兵州水利局局长扎曼别克州林业局局长沙帕尔别克州农业局局长侯建新州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叶尔肯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卓正州司法局党组书记拜生贵州安监局局长李德亮州经协办党组书、记主任胡亚生州旅游局局长刘书仓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克孜尔开勒迪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局长阿合卓力州工商局局长博拉提州卫生局局长马永钦州统计局局长蒋世谦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孙梅州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谢树桐州环保局副局长杨军伊犁师范学院院长何勇核工业新疆矿冶局党委书记、局长阿力木江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局长侯继东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副书记曹刚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长林建平伊犁银监分局局长赵先全州移民局局长桓金良州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林山州文物局局长夏依木拉提伊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局长黄刚伊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阿不都沙拉木伊宁市市长热夏提霍城县县长阿不都克尤木伊宁县县长多里坤新源县县长努尔卡尼勒克县县长托里坤巩留县县长江尔森特克斯县县长叶力夏提昭苏县县长王春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县长吴宏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冉齐钢同志兼任,在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伊州政办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8〕111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4号)精神,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伊犁州直“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巩固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开工和违反环保“三同时”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集中开展环保后续督查,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

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进行后续督查的有关要求,集中组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1.2005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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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年)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

围绕“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示范区建设目标,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州”,创新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优化国土开发格局,以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持城乡发展,全面提升环境综合监管能力。

构建生态产业、生态环境、生态文化、生态人居和能力支撑保障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人居环境良好、生态经济发达、人民生活富裕,将伊犁州直建设成为各族人民的美好家园。

(二)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伊犁州直地区,包括伊宁市、奎屯市、霍尔果斯市、伊宁县、霍城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以下简称察布查尔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以及都拉塔和木扎尔特口岸,面积约5.64万平方公里。

(三)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14—2030年。

其中,近期为2014—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第二章可持续发展目标与战略第一节可持续发展目标(一)地区发展定位伊犁州直未来发展综合定位为:1.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2.“丝绸之路经济带”桥头堡、国家煤炭深加工综合示范区;3.新疆“两个可持续”发展示范区;4.天山北坡引领跨越式发展的经济增长极和区域中心城市;5.世界级精品旅游目的地。

(二)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1.环保优先,持续发展;2.因地制宜,集聚发展;3.分区引导,科学发展;4.试点示范,全面发展。

(三)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目标实现城镇、人口、产业合理集聚和功能协调。

保护并高效利用资源与能源,根本性控制和解决环境污染,各类自然和人工生态系统保持良性循环。

到2030年把伊犁州直地区建设成开放、高效、和谐、健康、充分实现生态安全的区域生态高地。

(四)生态环境保护阶段目标1.到2015年,州直城乡居民收入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西部平均水平,环境污染的势头得到遏制,生态质量进一步提升,初步形成科学、有序、持续发展路径。

2.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安全保障空间格局基本形成,州直80%的县市达到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县创建指标或基本达到指标要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2个,把伊犁州直建成空间格局合理、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地区,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3.到2025年,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生态安全保障空间格局得到稳固,100%县市达到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要求,伊犁州直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区,形成示范效果。

到2030年,伊犁州直发展模式和成果得到推广。

(五)生态环境建设指标体系基于“两个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目标的指标体系包含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保育和社会进步共5类27项指标。

第二节可持续发展战略(一)红线控制、以容定产战略基于伊犁州直生态现状,评价各区域生态功能重要性,分类划定生态红线。

同时,根据本地资源环境实际,确定水资源、草原载畜、适宜建设用地等资源承载能力,以及水、大气环境容量。

依据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和生态红线进行空间约束,将容量、红线与规划产业挂钩,建立产业总量核定体系,合理确定产业结构和规模,做到合理分配资源、优化产业布局、实现资源、环境、产业、经济协调发展。

(二)分区引导、择优而动战略依据不同区域水资源、煤矿资源、适宜建设用地等资源空间分布,以及水环境容量、大气环境容量空间分布和生态功能分区,优先在资源丰富、环境容量大、对生态功能影响低的地区布局优势产业。

实现资源、生态环境与产业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引领区域发展。

同时,根据技术发展成熟度,在开发时序上对产业发展有所取舍,实现产业择优循序渐进发展。

(三)集聚发展、统筹提升战略促进城镇、产业、人口由生态敏感地区向高承载力地区转移和集聚发展。

一方面在高承载力地区建设产业集聚区,促进资源集约高效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水平。

另一方面,疏解生态敏感地区生态压力,减少环境破坏,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提升生态敏感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四)四轮驱动、全面保障战略伊犁州直地区正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期,应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走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的道路,发展现代服务业,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牧业、服务业现代化相互协调的“四化同步”。

第三章生态格局建设第一节环境空气质量区划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伊犁州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

(一)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并且功能区面积不小于4平方公里的区域,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一级浓度限值。

伊犁州直一类区包括世界自然遗产地1个,县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13个、风景名胜区3个、森林公园10个、湿地公园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个,共计6类42个,总面积0.74万平方公里。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

现有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现行国家标准中的一级标准或对应标准。

(二)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伊犁州直二类区包括除一类区外的其余区域,总面积4.9万平方公里。

该区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二级浓度限值。

二类区内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对工艺落后、设施简陋、大气污染严重、经技术改造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参照要求高的区域。

在二类区建高架点源,若排放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影响到一类区,则新建点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应执行一类区标准。

第二节水环境功能区划伊犁河流域(中国部分)及奎屯河水系控制单元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等三类。

(一)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Ⅰ类水质标准。

当由于地质、自然原因不能满足Ⅰ类水质标准时,应维持现状水质。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水质目标为Ⅰ类的区域应执行主体功能区禁止开发区要求。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Ⅱ类或Ⅲ类水质标准。

在河流集中饮用水源地划界立标,进行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治理,保证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三)渔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的生态保护要求、下游水环境功能区高功能用水的要求,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的规定。

渔业用水区对应的主体功能区为优化开发区,其中水质目标为III类水质的河段允许排污。

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是有效削减粪大肠菌群和总氮排放,在污染物达标排放基础上,科学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保证出境及界河水质达标。

第三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一)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伊犁州直国土空间划分为人群聚居、农产品环境安全保障、防沙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地下水源、地表水源、特殊保护等八类生态环境功能区。

(二)人群聚居区人群聚居区是指人口分布密度较高、城市化水平较高、区域开发建设强度较高,未来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主要包括州直八县二市的建成区及其外围一定范围,总面积约0.3万平方公里。

人群聚居区主要管控要求包括:禁止在城镇建成区新建除采暖供热以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和噪声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布局重化工园区和建设产生危险废物和排放重金属的化工、冶炼等企业;禁止倾倒和填埋危险废物;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等活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将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环境容量之内,确保人居环境健康安全。

(三)农产品环境安全保障区农产品环境安全保障区是指具备良好的粮食、畜产品、特色林果等农产品生产条件的区域,主要沿河分布于伊犁河、喀什河、巩乃斯河和特克斯河河谷平原,包括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等,总面积0.45万平方公里。

农产品环境安全保障区主要管控要求包括:禁止无序开荒、挤占生态用水、超采地下水和挤占湿地;禁止排放对农产品安全产生影响的污染物;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和利用污水进行农田灌溉,食品加工、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农田灌溉;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节水;科学规划农业种植结构和种植面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和农田生态系统保护。

(四)防沙固沙区防沙固沙区是指荒漠化敏感、地表稳定性差、风蚀强烈的区域,主要包括图开沙漠附近区域,以固定半固定沙丘为主体,局部为流动沙丘等,总面积约0.03万平方公里。

防沙固沙区主要管控要求包括:禁止毁荒建林和在绿洲荒漠过渡带进行水土资源开发;禁止樵采、挖药、猎捕和车辆乱压等随意破坏地表的活动;严格控制灌溉面积,保障生态用水;各类工程和人为活动不得对地表水、地下水产生阻隔、改变天然径流状态及阻隔野生动物迁徙,不得扰动或破坏工程区外地表形态;实施生态修复,加大天然植被保护,开展禁牧、休牧,推进防沙治沙工程,封育保护河岸林,保障生态安全。

(五)水土保持区水土保持区是指土壤侵蚀敏感性高、持水性差、易受水力作用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主要位于那拉提山、博罗科努山和乌孙山的中低山区,主要包括山地草原和山地荒漠草原,总面积约1.9万平方公里。

水土保持区主要管控要求包括:禁止开荒、采挖砍伐植物、乱弃各类固体废物、建设重金属等一类污染物的尾矿库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严格限制冻土区的矿产资源开发,不得影响冻土层的稳定,不得对周边的冰川、永久积雪、森林和草甸产生影响和破坏;开发建设不得改变工程占地以外的地貌和破坏植被,不得堵塞冲沟、改变地表径流,不得破坏水文地质环境和引发地质灾害;实施草畜平衡,控制放牧规模;对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实施修复工程。

(六)水源涵养区水源涵养区是指降水比较丰沛,河流上游山区的森林、草甸草原及冰川积雪区域,主要位于那拉提山、博罗科努山和乌孙山的中高山地带,主要包括冰川、永久积雪带,高山草甸带和森林、草甸草原带,总面积约2.6万平方公里。

水源涵养区主要管控要求包括:禁止在冰川保护区进行一切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在永久积雪区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业企业建设和取料场、弃渣场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建设;禁止非保护性天然林采伐、采挖药材、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境、林下打草作业等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严格控制旅游、交通、水电等开发建设;实施严格的草畜平衡制度,实施草场划区休牧、阶段性禁牧和季节性轮牧,恢复草原水源涵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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