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准则和要求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准则和要求
一、对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准则
1、根据交通影响的提出。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法规、技术规范及具体条件,确定其施工所造成的交通影响及其等级:有害影响、较大影响、一般影响和无明显影响四级;
2、确定评价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实地巡查、实测或模拟、实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3、对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进行定量分析。
对于有害影响和较大影响的项目,需对其交通影响进行定量分析,以实现其定量评估;
4、确定交通影响评价内容。
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应包括施工影响、交通安全影响、交通拥挤影响、风声影响、环境影响、政策影响、经济效益影响、社会影响等;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1、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交通影响。
采取有效的交通管制、施工过程的模拟、交通安全和交通拥挤的预防措施、环境保护和风声污染防治等,以减少建设项目对交通的影响;
2、项目建设前与交通有关部门沟通,充分考虑施工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对建设项目设计加以修改,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减少交通拥挤,提高安全性与方便性;
3、评估后提出建设项目的相应措施。
cjj/t 141—2017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条文说明26制订说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3月31日以第53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函件调查和实地调研,总结了我国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科研、学校和管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7目次1 总则 (29)2 术语 (31)3 基本规定 (32)4 建设项目分类 (33)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35)6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38)6.1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38)6.2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39)6.3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40)7 交通需求分析 (42)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44)9 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47)附录B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 (48)281 总则1.0.1本条说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随着交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城市在大规模建设的同时,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开始制约城市的正常发展。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按照规划协调好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的关系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中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国城市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有十多年的经验,成为在城市规划指导下城市建设阶段协调交通与土地利用关系的重要环节。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目前,部分城市和省已经制定了一些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政策、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许多城市也迫切希望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地的交通技术力量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城市在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内容、深度、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指标等方面差别较大,使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在国内的推行受到了限制。
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

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项目背景交通影响评价项目是为了解决城市交通发展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而进行的评估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项目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
实施进度项目的实施进度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规划和准备阶段:确定项目目标、范围和工作计划,收集相关数据和文献资料。
2.实地调查和数据收集:对交通网络进行实地考察,获取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出行行为等数据,并进行调查问卷收集。
3.模型建立和分析:利用交通流模型和评价方法,对交通网络进行建模和仿真分析,评估交通影响。
4.结果解读和报告编写:对评价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编写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5.监测和评估:跟踪和监测项目实施后的交通状况,对评价结果进行评估和修正。
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1.精细化数据采集:通过实地调查和现有数据收集,获取准确、全面的交通数据,并进行质量检测和校核。
2.合理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确保数据准确性和逻辑合理性。
3.模型验证和校核:对建立的交通流模型进行验证和校核,确保模型能够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4.评价结果复核:由专业团队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公众参与和意见收集:在评价过程中,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和建议,增加评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结论通过合理的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交通影响评价项目能够准确、科学地评估交通发展带来的影响。
这将为城市交通规划、政策制定和工程建设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确保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进度具体步骤下面将详细介绍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实施进度的具体步骤:规划和准备阶段•确定项目目标和背景,明确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安排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
•收集并综合相关的数据和文献资料,为后续的实地调查和数据收集做准备。
城市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城市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解决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等问题,城市交通建设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点。
然而,城市交通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因此,在规划城市交通项目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一、城市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城市交通项目所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评价的内容包括对土地、水、大气、噪声、生态、文化历史遗产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对人类健康、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城市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详细调查和分析交通项目规划的环境效应,评估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管措施。
评价的结果可以帮助决策者和规划者制定合理的城市交通项目规划方案,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以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二、城市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城市交通作为城市运行的核心,它的建设对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有着很大的影响。
城市交通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空气污染:城市交通项目建设会带来大量的机动车辆,从而增加空气颗粒物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这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2.噪音污染:城市交通项目建设会产生噪音污染,有害噪声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而城市噪音也会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3.水土流失:城市交通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而大规模的土地占用会对土壤造成大量损伤,导致水土流失、沙漠化等问题。
4.景观破坏:城市交通项目建设对城市景观造成很大的冲击,破坏城市原有的美丽风景和文化遗产,对城市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城市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城市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城市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
目前,常用的城市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以下几种:1.物质流量分析法:该方法通过对城市交通流量的分析,确定交通项目在空气、水和土地等环境要素中造成的物质流量,从而评估交通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及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及要求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交通设施建设、交通规划或交通政策实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的一项工作。
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是预测交通项目实施后可能对周围交通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产生的影响,为相关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确保交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下面是关于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和要求的详细介绍。
一、交通影响评价内容:1.项目概述:对项目的背景、目的和范围进行介绍,并说明交通影响评价的目标和要求。
2.关联项目分析:评估项目与其他相关交通项目之间的关联性,并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叠加效应。
3.交通分析:通过交通调查和交通模型等方法,对项目实施后的交通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交通流量、交通组织、交通运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分析。
4.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如噪音、空气质量、土地利用等,同时对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和治理措施。
5.社会经济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如就业、收入、土地价值等方面的影响,并分析可能的社会经济效益。
6.社区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居民和社区的影响,包括交通可达性、生活质量、社区破坏等方面的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社区管理和改善措施。
7.可持续性评价:综合分析项目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交通影响评价要求:1.科学性:评价过程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应综合运用交通调查、模型模拟、环境监测等手段,确保评价结果具备科学的可靠性。
2.预测性:评价要对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分析,以提供未来决策的参考依据。
在交通预测方面,应考虑到项目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和未来交通发展趋势等因素。
3.客观性:评价过程应具备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评价过程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并依据科学的依据和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
4.可比性:评价结果应具备可对比性,可以进行不同方案之间的比较和评判。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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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繁杂、周期过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借鉴广州、武汉等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效率最高、自由裁量最小、服务措施最优的要求,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整合流程、并联审批、容缺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审批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努力打造“流程最佳、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优”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流程。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阶段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通过压减审批事项、合并审批环节、规范前置条件、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等措施,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每个阶段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立项阶段由发改或经信部门主办,用地规划、工程规划阶段由规划部门主办,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主办,实行各阶段主办部门统一接收申报材料,抄告、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办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是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是为了保障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保障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是为了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高交通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保障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一部分是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是指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交通网络、交通设施、交通流量、交通运输组织等方面。
评价范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二、评价方法。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二部分是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是指对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进行评价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括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理、评价指标的确定、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评价模型的建立和应用等方面。
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因此评价方法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环境的特点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评价标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三部分是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对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进行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包括交通影响评价的等级划分、评价结果的判定标准、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等方面。
评价标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环境的现状和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的程度,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价程序。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四部分是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是指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评价的组织和管理、评价的程序和步骤、评价的报告和审批等方面。
评价程序的规范性和严密性直接影响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评价程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评价报告。
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2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4日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10月22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建设完善智慧交通系统,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通行效率。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教育、农业农村、商务、气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车辆所属单位应当依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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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交通的影响,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验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1.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超过4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其它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包括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汽车动力补充站,机动车检测站等;3、物流中心、商贸中心、批发交易市场等建设项目;4、配建停车位100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场馆和园林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影剧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公园、休憩广场、旅游景区等;5、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6、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2、重要的交通类项目;3、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1、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备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交通工程咨询乙级资质以上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文件编制。
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等为依据,并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内容;(二)评价范围与年限;(三)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包括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等;(四)现状交通分析:1、交通调查方案说明;2、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2)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自行车、行人和停车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问题。
(五)交通需求预测: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六)交通影响程度评价:1、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
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
评价对象包括范围内各种交通系统,包括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自行车和行人等;(七)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1、建设项目内部进行交通设施优化,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1)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的衔接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道路与停车布局;2、评价范围内进行科学、合理、可实施、符合城市客观发展需要及空间布局要求的交通系统改善:1)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2)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3)出入口和交叉口的渠化以及信号改善措施;4)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内容包括公共交通营运组织、线路优化、场站改善等;5)自行车、行人和无障碍交通系统改善;6)停车设施改善等,内容包括机动车、自行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
3、改善措施评价。
(八)结论及建议: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否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对交通影响程度为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选址或报审方案提出调整建议;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要求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并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审,未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论证小组,对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准建、停建、缓建和改建的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3、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按论证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文件。
4、若专家论证或技术审查认为不合格,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按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报审。
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的最终结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实施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论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凡评价报告指出项目实施结果会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修改完善,无法通过工程改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不得批准工程建设。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指标,提出对建设规模及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要求,明确由业主方承担的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项目,必要时提出对项目停建、缓建或改建的意见。
3、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的交通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及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正;未按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验收。
工程未经验收和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对配套建设未交退设施擅自改变用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对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2日。
《潍坊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200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令第405号),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会展、娱乐、餐饮、学校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我市对重大城市建设项目一直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但并未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市规划局根据有关法规精神,借鉴日照、威海等地做法,起草了《潍坊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三条,主要是规范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定,“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交通的影响,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二)确定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
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5.0.3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1.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超过4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其它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包括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汽车动力补充站,机动车检测站等;3、物流中心、商贸中心、批发交易市场等建设项目;4、配建停车位100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场馆和园林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影剧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公园、休憩广场、旅游景区等;5、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6、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2、重要的交通类项目;3、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