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注协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9号—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常见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常见问题嘿,伙计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很有趣的话题——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常见问题。
你们知道吗,这个话题可是让我们这些财务工作者头疼不已呢!不过别担心,我会尽量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和生动形象的比喻来帮助大家弄懂这个问题。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收入确认时点。
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在收到客户付款的时候,才能确认这笔收入是不是真的到账了。
那么,为什么新收入准则下会有这个问题呢?这是因为新收入准则要求我们在确认收入时,要更加严格地把握时间节点,避免出现虚假的收入记录。
那么,在新收入准则下,我们应该如何确定收入确认时点呢?这里我给大家提供几个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1.1 问题:客户已经付款了,但是我们还没有收到发票怎么办?解决方法:这时候我们可以先在会计凭证上记录一笔应收账款,等收到发票后,再将应收账款转为已收账款。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确保在收到发票之前,这笔收入是暂时无法确认的。
1.2 问题:客户提前付款了,我们还没开始提供服务怎么办?解决方法: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提前收到的款项记为预收账款。
等到我们开始提供服务后,再将预收账款转为已收账款。
如果我们提前收到的款项超过了实际需要提供的服务费用,那么我们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2.1 问题: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分批次交付,每批次的收入确认时点怎么确定?解决方法:这时候我们可以根据每个批次的实际完成情况来确定收入确认时点。
比如说,如果我们第一批次的产品已经完成了90%,那么我们就可以确认这批产品的收入;而第二批次的产品只完成了50%,那么我们就需要等待更多的产品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2.2 问题: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售后保修期,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怎么处理?解决方法: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应该在保修期满后才能确认为收入。
所以,在我们收到客户的维修费用之前,我们需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和管理,确保在保修期满后能够及时确认这笔收入。
3.1 问题: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多个销售合同,如何确定收入确认时点?解决方法: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我们需要根据每个销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收入确认时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无论是2006年旧收入准则还是2017年颁布实施的新收入准则,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增值税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异。
总体来看,增值税的纳税发生时间无论《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改增后的修订,总体变化不大。
但新、旧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方法和确认时点还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首先,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会计上无论是合同资产的确认还是营业收入的确认,都是按不含增值税收入金额来确认的。
因此,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之间的差异,是通过如下会计科目来划分的:(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且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发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
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我们下面就分别针对增值税不同规定来看一下新收入准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一、增值税先开发票先交税这是增值税和新收入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差异。
增值税的规定是,无论什么情况,先开发票都要先交税,不管你是否达到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标准。
一般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对这个问题的税会差异有进一步解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修订的变化及税会差异分析

3、离职后福利处理差异
案例一:职工福利公司为职工提供了健身卡、节日礼品等福利。按照准则第9 号,公司应将这些福利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和资本公积。而按照税法,这些福利 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征税。因此,在职工福利方面,准则第9号与税法存在 明显差异。
3、离职后福利处理差异
案例二:离职后福利公司为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计划,如年金、返聘金等。 按照准则第9号,公司应将这些福利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和资本公积。而按照税 法,这些福利应作为递延报酬,在员工离职后分摊计税。因此,在离职后福利方 面,准则第9号与税法也存在明显差异。
3、离职后福利处理差异
案例一:职工福利公司为职工提供了健身卡、节日礼品等福利。按照准则第9 号,公司应将这些福利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和资本公积。而按照税法,这些福利 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征税。因此,在职工福利方面,准则第9号与税法存在 明显差异。
3、离职后福利处理差异
案例二:离职后福利公司为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计划,如年金、返聘金等。 按照准则第9号,公司应将这些福利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和资本公积。而按照税 法,这些福利应作为递延报酬,在员工离职后分摊计税。因此,在离职后福利方 面,准则第9号与税法也存在明显差异。
修订变化分析
1、修订原因
1、修订原因
准则第9号的修订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有准则对职工薪酬的核算 范围和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其次,原有准则缺乏对职工 福利、离职后福利等问题的规范,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最后,原有准则与 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不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
1、信息披露要求差异
1、信息披露要求差异
准则第9号要求企业详细披露职工薪酬的信息,包括薪酬水平、薪酬结构、各 类薪酬的确认和计量等。而税法则更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如工资总额、社保费等。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一)税务确认收入早于会计确认的【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20年12月28日签署一份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款100万元,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增值税专票随货移交给乙公司;甲公司负责送货上门,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立即付款。
甲公司在2020年12月29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票,并且装货发运,在2020年12月31日就送到乙公司;但是因为元旦放假,乙公司是2021年1月3日才验收货物,乙公司1月4日就支付了货款。
假定该批货物的成本为70万元。
问题:甲公司对上述业务2020年和2021年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解析:1.甲公司2020年会计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判断,由于在2020年12月31日商品的控制权没有从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因此会计上暂时不能确认收入。
借:合同资产-乙公司70万元应收账款-乙公司13万元贷:库存商品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2.甲公司2020年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案例2-1】中甲公司销售货物,满足税法规定收入确认,因此需要在2020年确认应税收入。
(2)增值税:由于已经先开票,应在开具之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甲公司2020年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由于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税务处理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二者在收入与成本都存在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由于满足《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说明规定:“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因此应通过“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先调整收入,就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1-1:第二步:就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1-2。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常见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常见问题在新的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许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准确或者延误。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一、理论方面的探讨1.1 收入确认时点的定义收入确认时点是指企业应当何时确认其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
在新的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当根据其合同约定和客户支付条件来确定收入确认时点。
如果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收款日期,则企业应当按照该日期进行收入确认;如果没有明确的收款日期,则企业应当根据客户的支付条件来判断何时进行收入确认。
1.2 影响收入确认时点的因素影响收入确认时点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信用状况:如果客户信用状况较差,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收到款项,从而影响收入确认时点。
(2)交付方式:不同的交付方式会对收入确认时点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是现金交易,则企业可以立即确认收入;如果是赊销交易,则需要等待客户付款后才能确认收入。
(3)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中的收款条件也会对收入确认时点产生影响。
如果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收款日期,则企业应当按照该日期进行收入确认;如果没有明确的收款日期,则需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何时进行收入确认。
1.3 常见的收入确认时点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常常会遇到一些与收入确认时点相关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1)问题: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赊销合同,但是客户一直未能按时付款。
此时,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解决方案:企业可以先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其未付款的原因,并要求其尽快付款。
如果客户仍然未能按时付款,则企业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问题: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现金交易的合同,但是客户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时间。
此时,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解决方案:企业可以先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其拖延付款的原因,并要求其尽快付款。
如果客户仍然未能按时付款,则企业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原创赵国庆【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解读系列之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大了。
很多年前,我们还在研究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甚至还试图就准则是否可以和税法去做一个协调,尽量去减少这个税会差异。
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方向和新收入准则颁布的内容来看,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大。
实际上,我们认为,从会计准则制定者角度来看,应该是基本放弃了会计准则制定环节和税法减少差异的想法,毕竟大家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现在带来的问题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的大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的规定为例外。
在基于06年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颁布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一系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
在财政部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后,我们了解到总局所得税司也曾将875号的修订列入工作计划,但是这个新文件到现在也迟迟出不来,实在是因为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了,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合同的识别、可变对价问题、授予客户重大权利、合同重大融资成分、取得合同成本增量成本的核算(例如房屋销售佣金)等等,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仅是收入确认的时点上存在差异,在收入确认的方法上(主要是金额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认为,不管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具体事项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异,有一个根本的原则性差异我们是要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有权责发生的大原则,但确定性原则是首要前提。
凡是涉及会计估计(包括可变对价的调整、授予客户重大权益的金额拆分、融资成分拆分)的,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都不会遵循会计走,肯定回到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收款去确认。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变化点

2019年汇缴:注意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变化点在新的收入准则下,会计考虑五步法确认收入,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应用新的五步法模型带来的最重要的改变是:1.任何捆绑在一起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能够被明显区分,则必须单独确认,并且,合同价格的任何折扣或返利一般而言必须分配至单独的要素。
2.在对价因为任何原因(例如,激励、返利、业绩奖金、特许权使用费、成功实现某种结果等)而可能被改变的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点可能早于现行准则,新准则要求必须确认不存在重大转回风险的最小金额。
3.收入被确认的时点可能发生改变。
现行实务中一些在合同期末的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在新准则下可能应当在合同期间内予以确认,反之亦然。
在新的收入确认准则下,收入确认时间点和金额可能会发生改变,某些合同成本可能需要资本化而非费用化……这些都可能对企业的流转税以及所得税产生影响。
目前,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法规(如国税函[2008]875号)仍然是参考旧的收入准则,而增值税上的收入确认一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与会计准则存在着差异。
因此,实施新的收入准则后,企业如何识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会差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以及如何与税务监管部门沟通差异原因等等,都需要提前进行考虑。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变化点:一、增值税如上所述,新收入准则要求客户取得控制权为确认收入时点,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则以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日、开具发票日、约定的收款日、预收款日、所有权转移日、发货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较大。
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税会差异如下:销售方式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会差异分析直接收款方式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作者:毕佐琳来源:《中国民商》2022年第06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持续升高,现代企业的收入准则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2017年7月5日,我国财政部门正式颁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将原有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相结合,且针对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收入确认时点及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始由以往的“风险报酬转移”向“控制权转移”进行变革。
基于此,本文将围绕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背景展开研究,分析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探讨企业应对税会差异的有效措施,希望能为企业会计部门协调税收政策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税会差异受市场大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收入确认时点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原收入准则下,各个行业使用的会计准则可比性较低,难以满足企业新时期的发展需要。
同时,收入作为一个企业发展的动力,既是维系企业正常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各项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开展的基础。
因此,为了保障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必须规范财务会计部门的账务处理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审计效果,采用有效措施快速解决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降低审计环节中的安全隐患,从而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新收入准则实施的相关概述(一)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在企业运行发展的过程中,收入相当于人体中的“心脏”,一旦企业内部的收入水平低于各项支出,很可能会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等问题,无法保证后续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并且,企业收入水平的高低也是资本市场投资者比较看重的财务指标,能够直接决定企业的融资实力。
所以,收入准则需要严格制定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减少肆意操纵收入的漏洞,降低宏观经济对企业发展的不良影响。
另外,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各种外国资本不断涌入中国市场,使得整个市场的交易形式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对此,财政部对收入准则作出了大量的修订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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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12.21
生效日期201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9号—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
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自2006年2月发布第14号收入准则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
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不仅改变了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同时对于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在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收入确认时点、收入金额计量两方面一系列税法与会计间差异(以下简称税会差异)。
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涉税报表项目的审计风险,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予以特别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理解新收入准则带来的税会差异,严格把控财务报表审计中涉税项目的风险,税务咨询专家委员会针对收入确认时点所产生的税会差异做出如下提示。
一、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
注1: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除特殊情况(房地产预售房屋、金融企业贴息票据、预付卡类业务等)外,企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计上虽未确认收入但已发货(包括对方未签收)的记录。
如存在,则需汇总上述记录并根据商品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补计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将补计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筛选托收承付/预收款方式下,企业在会计上虽未确认收入但已发货(包括对方未签收)的记录。
如存在,则需汇总这些记录,并直接调增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收入。
(二)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形
1.审计重点
对于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多缴纳增值税或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该种情形较少,主要体现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判断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应分解为销售和融资两项业务,即在按照销售商品的交易价格全额确认收入,未来分期收回的总额与商品价格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
而税法上,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来分期确认收入,不考虑融资利率的影响。
2.应对措施
(1)取得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筛选分期收款方式下,存货已发出且对方已收货,企业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票未提前开具,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应列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报表中转入“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2)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分期确认收入以及相应的成本及财务费用项目。
(三)销售退回条款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
1.审计重点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预估销售退回概率及金额,将预期销售退回的金额作为负债处理,其退回商品的成本(扣除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作为资产处理。
但增值税则要求销售时不预估退货,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
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会计上作冲减负债和收回库存商品处理,而增值税则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或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与增值税一致。
2.应对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复核会计收入确认时、货物实际退回时、货物退货期满时,会计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量的收入差异是否正确,其金额差异在整个退货期逐年调整是否计算正确。
(1)会计收入确认时,是否存在因会计预估退货,导致会计收入小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情况,如有应补提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2)货物实际退回时,是否存在未冲减当期收入或销项税额的情况,如有,则应冲减收入并滚动调整前期补提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3)货物退货期满时,是否存在会计上调增收入,而相应的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四、企业减少税会差异的考虑
为准确核算税金并缩小税会差异,降低因税会差异带来的纳税金额不准确与存在跨期的风险。
企业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为便于准确计算税会间的时间差异,企业应完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增加是否开具发票、结算方式、约定收款日期、对方签收日期、是否退货、退货时间、是否换货、是否已确认收入等统计信息。
(二)企业可根据税法及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调整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结算方式、支付条款、商品的交接形式、交易的商业模式、定价的安排等合同条款,力求达到新收入准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最大可能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