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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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负责记录和核算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编制 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
合作社财务会计科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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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科目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长期 投资、固定资产等,反映合作社的资产状况。
负债类科目
包括短期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反 映合作社的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3
成本类科目
包括生产成本、经营成本等,反映合作社的生 产和经营成本状况。
筹资目的
筹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合作社日常经营和扩大规 模的需要。
筹资风险
合作社需要合理规划筹资规模和筹资方式,以降 低财务风险。
权益筹资的管理
01
社员股金
社员股金是合作社筹资的主要方式之 一,社员可以按照章程规定退股,但 应按照章程规定扣除应得分红。
02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合作社扩大规模或经营需 要而发行股份或资本公积形成的。
处置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定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包括处置方式、程序和审 批权限等。对于出售、报废、毁损等处置方式,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账 务处理。
06
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价
确认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应当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满足可辨认标准和可计量 标准,同时符合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条件。
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应按其受益期限进行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摊销,也可采 用其他合理方法。
处置方式
无形资产的处置可以通过转让、出租、出售等方式进行,处置决策应当考虑其成 本、使用价值、相关风险和收益等因素。
07
投资管理
投资概述
投资指合作社将其拥有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投放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与《村集体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与《村集体经

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比较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比较分析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逐渐发展,各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壮大,但是财务会计制度建设仍然相对滞后,对于现代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产生了影响。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于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异同点,以期为这两个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一套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发展。

以下为该制度特点:1. 税收管理该制度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纳税,税款计算方法按相关规定统一执行。

此外,应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职工权益。

2. 财务管理该制度提出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应符合企业规模和实际情况,应做到收支两条线,科学管理预算、费用、资产及税收等财务活动。

3. 会计核算该制度规定了会计核算方法和制度,包括个体账户、考核分配制度和年度财务报表等,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监督检查该制度要求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国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一套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下为该制度特点:1. 组织架构该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并明确各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2. 财务管理该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分清,建立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会计核算该制度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制度,包括会计账簿、验算、年度财务报表等内容,以保障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一、总则(一)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财务制度,明确财务处理程序、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规范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财务状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真实记录和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正确运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依法接受国家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的设置(一)会计科目按照《制度》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会计账簿按照《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三)会计凭证按照《制度》的规定填制、取得、审核和归档保管。

三、财务收支管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收支的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收入主要包括社员入股资金、公积金收益分配、国家财政补助、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公积金收益分配、管理费用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税款。

四、资产管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责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物资产应当建立实物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评估并加强管理。

五、收益分配与亏损处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辅写读本》正式出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辅写读本》正式出版
与企 业 签 订 单 的数 量 也 增 多 了。 如 新 技 术 、 新 品种 传 授 介 绍 给 农 户 ,
2 0 年 在 水 稻 种 植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既 方 便 快 捷 又省 时 省 力 ,农 民又 易 07
影响 带 动 下 ,全 县 优 质稻 面积 达 5 接 受 , 极大 地 促 进 了更 多 实 用 新技 5
二 、主 要 成 效
1 增加 了农 民收 入 . 企、 通过 合
训 ,既 可 以提 高 种 养 技 能、病 虫 摆 脱 弱 势 产 业 的状 况 。成 立 合 作社
害 防 治 水 平 、 现 代机 械 化 操 作 水 平 后 , 可 以大 力 发 展 规 模 种 养 ,使 分
等 ,还 可 以学 习 市场 经济 知 识 ,增 散 经 营 进 行 有 效 的集 中 ,产 生 规模 强 市 场 意 识 ,提 高 农 民 整 体 素 质 , 效 益 , 同时 由于 实行 “ 业 +合作 企
作社 向 农 民推 广 种 植 早 稻 优 质 高 产
品种 “ 优 2 ” 两 优 4 ” 等 ,经 两 5 、“ 2
过 农 技 人 员的 指导 ,新 技 术的推 』 , “ 诺 的统一 收 购价每 百斤 商 l元 以上 , l
每 亩可 为农 户增 收 l l 以上 。 2元 同时 , 由于早 稻种 子 、农药 、化肥 等农 资通
训力度 ,提高农民各方面素质;另一 万 亩 , 比上 年 增 5万 亩 ;订 单 5万 术的 及时转 化和 应用 。 方面就是对守信用的农 民给予表扬、
宣 传 , 不守 信用 的 , 对 给予 批评教 育 ,
多份,面积 达 2 0万 亩 , 比上 年 增
l 0万 亩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专业 合 作 社 条 例 》 相 关规 定 , 江 省 财 政 厅 、 业 厅 于 2 0 及 浙 农 0 5年 7 1 月 8日联 合 制 定 了《 江 省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财 务 制 度 ( 行 ) , 浙 试 》
本 刊 现 分 两期 予 以刊发 , 各 地 参 考 。 供
第 一 章 总 则
员 联 合 认 购 的 股 金 最 多 不 得 超过 股金 总额 的 百 分之 二 十 。
社 员 认 购 股金 可 以 货 币 出 资 , 可 以实 物 资 产 、 也 劳务 、 术 、 地 承包 经 营 技 土 权等作价出资。
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 , 计人资本公积 。
第九 条 社 员 认 购 的 股金 , 员 除 退 社 外 , 社 不得 随意 抽 走 。 员 退 社 时 , 社 按
第十 二条 合 作 社 的负 债 按 实 际 发 生 的数 额 计 价 ,其 利 息 支 出 计 人其 他
支出。对发生 因债权人特殊原 因确实无法支付 的应付款项 , 人其他收入 。 计
第十 三条 合 作 社 应 合 理 举 债 , 期 偿 还各 项债 务 。 按 合作 社 应 当建 立 健 全借 款 业 务 内部 控 制 制 度 , 明确 审 批 人 和 经 办 人 的 权 限 、 序 、 任 和相 关 控 制 措 施 。不 得 由 同一 人 办理 借 款 业 务 的全 过 程 。 程 责 合作 社应 当对 借 款 业 务 实 行 集 体 决 策 和 审 批 , 保 留 完整 的书 面记 录 。 并 合作 社应 当在 借 款 各 环 节 设 置 相 关 的记 录 、 填制 相应 的凭 证 , 加 强 有 关 并 单 据 和凭 证 的 相互 核 对工 作 。合 作 社 应 当加 强 对借 款 合 同等 文 件 和 凭 证 的 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由财政部制定,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会计法》精神,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当前,学习宣传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有效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

因此,各级农经部门都要重视搞好培训工作,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顺利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总共包括五个部分:一、总则;主要明确了这项制度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会计人员要求、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期间、信息披露、会计管理等内容.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明确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那些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计科目;主要明确了合作社日常会计核算需要用到的37个会计科目及其含义;四、会计报表;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下面,我把五部分糅合成三个部分讲:第一讲,合作社会计基础,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一、四、五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二讲,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三讲,会计核算。

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的重要意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引导其健康运行和有序发展,必须要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合作社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

通过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合作社财务会计活动,准确核算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资产状况,对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明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权关系,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与之相关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本

农村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本

农村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护合作社和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财务制度适用于本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财务管理中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本合作社继承了自愿、平等、互助、民主的合作社原则,本着开放式经营、民主管理、自主权益、合理利益、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经营。

第四条本合作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税费,增强财务纪律,积极作为,确保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本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六条本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合并汇总原则。

第七条会计年度:本合作社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会计制度:本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会计政策:本合作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经营活动的特点,建立并不断完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合法、规范和准确。

第十条会计主体:本合作社的会计主体为本合作社,由会计人员独立行使。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本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会计监督:本合作社应当依法接受会计监督,接受税务机关、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晰财务管理流程,合理规划财务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减少财务风险,提高盈利能力。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本合作社应当建立及时的资金计划,并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加强对收支、借贷、投资等资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本合作社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清查和盘点工作,确保资产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要点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要点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已于2022年7月8日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贯彻实施好财务制度,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财务行为,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背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业实现集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原制度)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和合作社快速发展,以及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要点解析□ 刘文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原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以满足合作社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财务制度共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范围,以及对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求等。

2. 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主要对合作社成员出资、接受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借款、应付及暂收款项等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3. 资产及运营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的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等各类资产的运营管理作出规定。

4. 收入成本费用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管理作出规定。

5. 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盈余分配、公积金提取与使用、可分配盈余的确定等作出规定。

6. 财务清算:主要对合作社解散、破产时的流程、财务清算等作出规定。

7. 财务监督:主要对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审计、信息公开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等作出规定。

8. 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制定、解释权与施行日期等。

三、新制度要点解析(一)适用范围针对近年来新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织形式,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独立的法律地位,需要在财务管理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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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制度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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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9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宁波不发):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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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决策、民主理财”的原则,做好合作社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合作社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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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七条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股金。

股金分为法人股金、个人股金等。

法人股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其它组织,以其依法能够支配的资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个人股金指社员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第八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

社员之间能够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能够货币出资,也能够实物资产、劳务、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九条社员认购的股金,社员除退社外,不得随意抽走。

社员退社时,按每股股金的账面价值或者按评估价值确定返还股金,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

社员未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股金。

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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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其它组织、个人赠与合作社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社员的分配。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它支出。

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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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

配备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出纳人员不得登记会计记录。

合作社向单位、社员和农户收取现金手续必须完备,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

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员有权拒办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

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第十六条合作社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

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支票与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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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和暂付款项。

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能够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它支出。

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原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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