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之合同法复习
国际商法合同法练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合同法练习题答案一、选择题1.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法主要调整哪类关系?A.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C.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D.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答案:B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哪项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A. 要约B. 承诺C. 书面形式D. 合同条款的一致性答案:C3.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以下哪项是不可抗力的典型特征?A. 可以预见B. 可以避免C. 不可预见D. 可以控制答案:C4. 国际商事合同中,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包括哪些形式?A. 赔偿损失B. 继续履行C. 支付违约金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5. 根据国际商法,以下哪项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A. 当事人协议解除B.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C. 合同期限届满D. 违约行为答案:C二、判断题6.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法只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合同。
(错误)7. 根据CISG,合同的成立不要求书面形式。
(正确)8. 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免除违约方的所有责任。
(错误)9. 国际商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仅限于经济赔偿。
(错误)10.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都自动终止。
(错误)三、简答题11.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区别。
答案: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明确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是受要约方对要约的接受,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通常是开放的,可以被任何人接受;而承诺则是针对特定要约方的。
12. 描述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一般内容。
答案: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该方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但该方需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
四、案例分析题13. 某中国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应于2023年5月1日交付。
国际商法合同法考试题

选择题:在国际商法合同法中,以下哪项原则不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A.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正确答案)B.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C.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D.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下列哪项不属于国际商法合同法中的违约行为?A. 延迟履行B. 完全不履行C. 履行不符合约定D. 合同条款的合法变更(正确答案)在国际商法中,关于合同的效力,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其内容是否合法B.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正确答案)C. 合同只要经过公证即具有法律效力D. 口头合同一律无效根据国际商法,以下哪项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A. 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B.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C.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正确答案)D.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的风险一律由买方承担B. 货物在交付之前毁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正确答案)C.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D. 货物风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移给买方下列哪项不是国际商法中合同无效的原因?A.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C. 当事人一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D.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正确答案)在国际商法中,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A.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B.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C.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D.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正确答案)下列哪项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A. 交付货物B. 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C. 保证货物无瑕疵D. 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所有风险(正确答案)在国际商法中,关于合同的履行,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合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得有任何变更B.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意更改合同内容C. 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正确答案)D.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
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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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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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这里,我们所要讲的合同是指后者。
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这就把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这就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即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成立。
在英美法国家中,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作出如下规定:“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
”可见,英美法把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作为合同的要素,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但是,并非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所持观点有所不同。
大陆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英美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现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综上可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2

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
它的本质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③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的上位概念是债法,债法的上位概念是民法,所以合同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尚未出台民法典的背景之下,《合同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同;(2)行政合同;(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2.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仅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设立用益物权的合同,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地役权合同;(2)担保合同;(3)保险合同和海商合同;(4)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合同、许可使用合同;(5)肖像权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名称权转让合同;(6)劳动合同;(7)合伙协议等共同行为;(8)遗赠抚养协议、分家析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等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3.完全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协议无效。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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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第一章一、国际商法1、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渊源:(1)国际条约: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惯例: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3)国内立法: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二、两大法系的比较1、大陆法(1)概念: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渊源:①法律。
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②习惯。
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③判例。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④学理。
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2、英美法(1)概念: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英国法渊源:①判例法。
②成文法。
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
③习惯。
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3)美国法渊源:①判例法②成文法3、两大法系的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与判例法②立法途径不同③法的意识不同(法律适用不同)④法律重心不同⑤法律结构不同⑥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两大法系的联系:①都是世界性的大法系②都是资本主义法系,为资本主义上层建筑③呈现相互融合,相互吸收的趋势第二章公司法一、个人独资企业1、概念: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享有绝对权利,因而企业的义务也与投资人不可分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国际商法PPT完整版知识点重点第四章合同法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主旨承诺发生效力的
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生效前才能撤回,一 旦生效 ,合同成立,承诺人就不能撤回承诺了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特征 三、合同和成立要件 四、合同的分类 五、合同和成立要件
一、合同的概念
•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 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 商法上的合同。
• 英国 、美国 、《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 好处 或是他方当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使某种权利或遭 受某种损失或承担某种义务。简单得讲,对价就是合 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
2.对价的种类
(1)已履行的对价 (2)待履行的对价
3.对价的有效要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已履行的或待履行的,不能是
过去的对价。过去的随价不是对价。
4.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
属于缺乏订约能力的人,对他们订立的合同,根据 不同情况可能产生三种结果:具有约束力、可以撤 销、无效 (1)未成年人。原则上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 的能力,未成年人对其订立的合同,在其成年后可 以予以追认,也可以要求撤销。但属于必需品的合 同除外。 (2)精神病人。
• 三、合同和成立要件 (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六)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国际商法 第04章 合同法

❖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3 合同的订立
4.3.2 承诺——承诺生效的时间
4.1 概述
4.1.1 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作用
❖ 合同法构成了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中的基本制度具有广泛的 适用性。
4.1 概述
4.1.2 合同法的发展
❖ 19世纪曾被称为契约的世纪,人与人之间的约定来源于双方的约 定,合同一旦签署,就形成了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而合同法的作用即在于维护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其中对合同当 事人自主意识的尊重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4章 合同法
第4章 合同法
4.1
概述
4.2
合同的概念V
4.3
合同的订立
4.4
合同的效力V
4.5
合同的履行
4.6
违约及其救V济措施
本章导读
❖ 介绍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历史演变过 程、国际范围内合同法的渊源;
❖ 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现代商法倾向、我国立法选择四个 角度介绍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 行、违约以及救济措施。
❖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消费者、劳动者等 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凸显出来,合同法也逐渐以维护社会的利益 为目标,缔约双方共同的自由意志变得越来越仅具有相对重要的 意义。
4.1 概述
4.1.3 合同法的渊源
❖ 英美法系:判例法仍旧是合同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学者 的著论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英国《奇蒂论合同法》、美 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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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这里,我们所要讲的合同是指后者。
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这就把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
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这就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即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成立。
在英美法国家中,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作出如下规定:“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
”可见,英美法把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作为合同的要素,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但是,并非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所持观点有所不同。
大陆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英美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现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综上可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世界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分歧,但实际上各国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如果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一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
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合同有效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所达成的协议;第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第三,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五,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第六,合意必须真实。
、要约与承诺订立合同就是双方达成协议,使各方的意思表示取得一致。
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的意思,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
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先有一方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他方予以附和。
前者为要约(Offer) ,后者为承诺(Acceptance) 。
从法律上讲,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一) 要约1.要约的定义和条件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offeror),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offeree)或相对人。
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凡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不是要约。
要约一经相对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用再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经其确认。
要约与要约引诱( Invitation for Offer ) 是有区别的。
如果作出意思表示的人并没有一定的对象,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提议,则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引诱(或称邀请要约)。
如果是要约引诱,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引诱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不成立。
如果是要约,那么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应该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要约人不必在要约中详细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对于某些条件,可以留待日后确定。
关于这一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条2—204项规定:“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通过任何足以表明当事方已达成协议的方式订立,包括通过承认合同存在的双方的行为而订立。
”“即使达成协议的时刻无法确定,协议仍可构成买卖合同。
” “一项买卖合同,即使缺少某些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存在合理确定的办法,可以提供适当的救济,合同即不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能成立。
”可见,这种规定更为开放。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受要约人必须收到要约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承诺。
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要约须于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年)明确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2.1.3 条)。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 nS)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Offer)。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年)的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一项要约(第2.1.2 条)。
可见,该两项要求与《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要约的后两种要求完全一致,只不过《买卖合同公约》还有前一种要求,即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而通则则无此要求。
此外,通则关于承诺的定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和撤销等规定都与《买卖合同公约》完全一致。
2.要约的拘束力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它分为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
一般地讲,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拘束力的。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只是在法律取得了承诺的资格,并不因此承担承诺的义务。
因此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并不负任何责任。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不为承诺时也不负通知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单方在要约中表明不为通知即为承诺,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也没有拘束力。
但在一些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承诺与否,均应通知要约人。
例如日本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都规定,商人对于平常来往的客户,在其营业范围内,在接到要约时,应即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如怠于通知时,则视为承诺。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要约的内容变更,或者把要约撤销的问题。
根据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尚未发生效力,要约人有权把要约撤回,或更改要约的内容。
关于这一点,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基本相同。
至于有分歧主要在于:一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是否必须受其要约的拘束,是否可以撤销其要约或变更其要约的内容。
对此,德国、法国和英美的法律各有不同的要求或规定,现分别介绍如下:(1)德国法律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标明不受要约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拘束。
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那么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更改其要约;如果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变更其要约。
(2)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国的法院判例中,而法国民法典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要约人在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把要约撤销,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即使没有在要约中规定承诺期限,而根据具体情况或正常的交易习惯,要约视为应在一定期限内等待承诺者,要约人如不适当地撤销要约,也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意大利民法典明确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该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如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如果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那么要约人对此造成的损失就应负赔偿责任。
(3)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在法律上他仍可以在期届满以前随时撤销要约。
英美法关于要约的上述原则,不利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假如受要约人为承诺而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旦要约人不受要约的约束,在受要约人承诺前把要约撤销,势必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
这与现代的经济生活是不相适应的。
英美两国也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且都在考虑改变上述法律原则。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货物买卖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 ,也就是说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的要约。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条2—205 项规定;如果商人在签名的书面函件中提出出售或买进货物的要约,且函件保证该要约将保持有效,则即使无对价,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或如果未规定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要约不可撤销。
在任何情况下,此种要约不可撤销的时间都不超过3 个月。
而且,如果此种保证条款载于受要约人所提供的表格上,则该条款必须由要约人另加签名。
这一规定指明了不可撤销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要约人必须是商人;② 要约已规定期限,或者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撤销,但无论如何不超过三个月;③要约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字。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该项要约即使没有对价支持,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时间内不得撤销要约。
(4)中国法:①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7条)。
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19条)。
要约的法律规则存在着重大分歧,给世界各国的贸易带来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