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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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江西省教育厅目录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4评审办法的通知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5附件: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8一、适用范围 8二、基本条件 8(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8(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8(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8(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8(五)学生(家长)评教优秀率达到75%以上8(六)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9(七)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9三、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9(一)学历经历方面9(二)工作任务方面9(三)教育教学方面10(四)教研科研方面11(五)示范引领方面11四、高级教师具体条件12(一)学历经历方面12(二)工作任务方面12(三)教育教学方面13(四)教研科研方面14(五)示范引领方面14五、一级教师具体条件15(一)学历经历方面15(二)工作任务方面15(三)教育教学方面15(四)教研科研方面16(五)示范引领方面16六、破格条件 16(一)正高级教师17(二)高级教师 17(三)一级教师 17七、附则解释 18(一)本条件中所称“市” 均指“设区市”18(二)乡村学校是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18(三)无乡村学校的城区的区属学校或省18(四)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18(五)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18(六)教研人员是指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19(七)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19(八)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类竞赛19(九)本条件所述的教学成果奖是19(十)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19(十一)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20(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20(十三)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0(十四)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21(十五)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21(十六)本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21(十七)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1(十八)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1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最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新鲜出炉。

小编了解到,早在2012年,作为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我省就已部署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新余、上饶、吉安三地列为试点城市。

2013年7月,我省首批31名中小学教师被评为正高级职称,享受等同于大学教授的相关政策。

《评审办法》对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时对教师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进行严格要求。

对申报副高以上职称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要求从教以来必须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交流任教经历。

下面小编奉上全文建议亲们收藏哦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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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在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最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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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新鲜出炉。

小编了解到,早在2012年,作为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我省就已部署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新余、上饶、吉安三地列为试点城市。

2013年7月,我省首批31名中小学教师被评为正高级职称,享受等同于大学教授的相关政策。

《评审办法》对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时对教师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进行严格要求。

对申报副高以上职称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要求从教以来必须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交流任教经历。

下面小编奉上全文建议亲们收藏哦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一: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应该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领头人,是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中坚力量。

第二条评选范围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特级教师不参加评选,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评选名额不超过指标的10%,正职校级领导不超过5%,副职校级领导不超过15%。

第三条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2、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3、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4、学科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骨干教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5、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6、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参评人员要按岗位职责出满勤,坚持参加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教研活动。

(二)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应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成长,育人成绩突出;学科教学同行公认,在市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

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

近5年来主持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一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在关爱学生、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方面起示范作用。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教研室、省电教馆: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赣教党字〔2016〕137号)精神,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办法按照《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办法(2019年修订)》(见附件1),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

二、选拔名额(一)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计划选拔500名(其中信息化教学应用带头人100名),骨干教师计划选拔1000名(其中信息化教学应用骨干教师200名)。

评选名额参照各地教职工数核定,推荐名额(见附件2)按1:1.1比例下达,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和有关单位择优推荐。

(二)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推荐人选不超过总推荐名额的10%,正职校(园)级领导不超过5%,副职校(园)级领导不超过15%。

三、工作要求(一)严格程序,公开透明。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选拔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开展选拔推荐工作。

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到选拔条件公开、指标公开、推荐人选公开、投诉渠道公开。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今后不得再次参加选拔。

最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最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新鲜出炉。

小编了解到,早在2012年,作为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我省就已部署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新余、上饶、吉安三地列为试点城市。

2013年7月,我省首批31名中小学教师被评为正高级职称,享受等同于大学教授的相关政策。

《评审办法》对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时对教师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进行严格要求。

对申报副高以上职称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要求从教以来必须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交流任教经历。

下面小编奉上全文建议亲们收藏哦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7.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
教师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9〕25号)精神,经各地各校逐级审核推荐,省级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经研究,确定南昌大学附属中学陈一君等492名教师为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南昌市第三中学姜颖等987名教师为全省第四批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从今年9月开始,省教育厅将按学段、学科,分期分批对培养人选进行提高培训。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江西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证书。

培训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名单
附件2:全省第四批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
江西省教育厅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
全省第四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名单
(共492名)
附件2
全省第四批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
(共98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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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一:
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应该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领头人,是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中坚力量。

第二条评选范围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特级教师不参加评选,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评选名额不超过指标的10%,正职校级领导不超过5%,副职校级领导不超过15%。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
业;
2、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

成绩显著;
4、学科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骨干教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
5、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
6、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参评人员要按岗位职责出满勤,坚持参加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教研活动。

(二)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应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成长,育人成绩突出;学科教学同行公认,在市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

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

近5年来主持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一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结
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在关爱学生、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方面起示范作用。

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绩突出,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市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奖项;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突出。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中师高讲以上)职称(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骨干教师评选条件应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显著。

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成长,育人成绩显著;学科教学同行公认,在县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

近5年来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在关爱学生、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热情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项。

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显著。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学中级(小学一级、中师讲师)以上职称(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评选名额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名额分别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0.5%和1.25%以内,每三年评选一次。

评选名额按中小学教师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教育局等额推荐。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通过层层选拔产生。

第五条评选办法及程序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的办法。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在本单位公示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公示后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到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实地考察,对推荐人选的教
育教学水平、教研能力和示范、传帮带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在被推荐人所在市、县(区)公示7天后,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设区市上报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在省级新闻媒体和被推荐人所在设区市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名单。

第六条职责和待遇
(一)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每学年至少做1场以上学术报告,上4节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
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学校2名以上青年教师为校级以上骨干,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省教育厅颁发省级学科带头人荣誉证书,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特级教师候选人。

(二)骨干教师每学期应上4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县级以上不少于2节),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至少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学校1名青年教师为校级骨干教师,在市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省教育厅颁发省级骨干教师荣誉证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高层次的培训、进修。

第七条管理
(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批准,取消其称号:
1、任期内违法乱纪、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每三年开展一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任期为三年,期满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设区市教育局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核。

审核通过者,可以连任,连任者由省教育厅公布名单,并重新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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