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的使用管理办法鲁山县第十六初级中学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的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素质和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骨干教师是学校及教学科研机构中的教育教学尖兵和主要力量;学科带头人是学校及教学科研机构中的学科领军人物和中坚力量。
随着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素质提高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定标准同步提高。
(二)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认定,由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业绩考核、能力考评等程序评选,教育局审核、认定、命名并颁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证书.(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基本要求1、能带头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遵守师德和教育政策法规的带动、执行者.2、能带头学习教育理论、专业知识和现代教育技术,是教育教学改革的倡导、领航者。
3、能带头用新理念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是教育新思想、新方法的传播、指导者。
4、能带头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是教育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的总结、推广者.5、能上好示范课、观摩课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的实践、主导者。
二、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义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执教,爱岗敬业。
坚持工作在第一线,师德方面起表率作用,教育教学方面起示范作用;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学术意识和研究能力较强,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1、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高标准完成并达到工作数量和质量,按本单位相对评估,教学实绩突出.2、担任德育和班主任工作,积极营造班风正、学风浓的先进集体。
任职期间取得本级政府表彰的先进班级荣誉.3、担任示范课教学和优质课指导工作,每学年在本学校、本地区执教和指导两节以上示范课(观摩课)和优质课。
4、担任课程改革和教育科研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和教学方法研究,任职期间完成1-2项教育教学成果总结.5、担任支教和新教师帮带工作,主动参与教师对口交流和老带新活动,任职期间完成一次支教,培养多名年轻教师。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一: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应该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领头人,是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中坚力量。
第二条评选范围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特级教师不参加评选,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评选名额不超过指标的10%,正职校级领导不超过5%,副职校级领导不超过15%。
第三条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2、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3、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4、学科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骨干教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5、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6、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参评人员要按岗位职责出满勤,坚持参加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教研活动。
(二)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应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成长,育人成绩突出;学科教学同行公认,在市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
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
近5年来主持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一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在关爱学生、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方面起示范作用。
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完善专业教师梯队结构建设,充分发挥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选拔原则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在学校专业建设中起带头和骨干作用,主要承担专业建设规划、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学校每一个专业(可涵盖几个相关专业)设置一名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若干。
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按聘任条件选拔,坚持符合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以确保质量。
2.选拔条件(1)具有优良的师德素质。
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2)职称及学历要求。
从事职业教育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练讲授三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专业课教师需具有非教师系列的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
(3)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水平高,知识面宽广。
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具有培养成为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潜质。
(4)具有一定的相关企业实践经历和行业沟通能力,近3年曾参加企业实践累计达2个月以上或参与1个本专业的校企合作项目。
(5)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五年来,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近五年来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并已结题。
(6)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3.选拔程序(1)个人申报或教学部推荐,填写《专业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有关内容材料复印件和原件(原件评审完后退还申报人),所在教学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学校行政办公会批准后行文聘任。
(4)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动态管理。
学校规章制度中小学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老师治理方法(试行)巢湖市中小学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老师治理方法(试行)为了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骨干老师队伍建立工作的通知》(教人[2003]16号)精神,实在加强巢湖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的治理,使其更好地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为教育改革和开展效劳,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效劳,特制定本方法。
一、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老师的根本要求1、带头恪守老师职业道德标准,做恪守师德标准的榜样;2、带头学习教育理论、专业知识和现代教育技术,做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行者;3、带头指导和培养青年老师,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老师的示范和辐射作用;4、带头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历,大力推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5、上好观摩课、公开课、示范课,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经历交流活动,为提高全体老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效劳;6、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当好参谋。
二、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老师的聘任、治理与考核1、中小学市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老师实行任期聘任制,由市教育局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每届聘任期为三年。
2、市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老师以市管为主,县(区)教育局和所在学校配合治理。
市教育局建立市级学科带头人业务档案。
3、对已聘任的中小学市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老师实行动态治理和学年度考核制度。
学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负责组织,学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
考核的程序为:本人学年度总结述职(提交书面材料),所在学校签署验证意见;县(区)教育局组织实地考核,签署考核结论,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市教育局组织抽查。
考核结果每年通报一次,并在聘任书上注明。
考核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市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老师资历:(1)评选过程中故弄玄虚、不符合评选条件的;(2)违背《巢湖市中小学老师“九不准”》及相关师德规定,经教育不改的或造成严峻后果的;(3)不认真履行市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老师职责,考核不合格的;(4)有违法违纪行为遭到党纪、政纪处分的;(5)在本单位年终业务考核时被评为不称职的;(6)脱离教学一线,不再兼课的;(7)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原教学岗位的。
校级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方案及管理办法

校级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方案及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实施教师培养工程,搭建教师专业发展的平台,建立教师快速、健康成长的长效机制,激励教师立足岗位,钻研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促进我校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及"管理办法"。
一、评选原则及任期1、评选原则:公平考核、注重绩效、择优评选、宁缺毋滥。
2、任期:每1年评选一次,每届任期1年,凡已满任,自动取消所获称号。
二、“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构成1、教龄满二年及以上,在第一线任教且满工作量的专任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
2、校内评选名师2人、学科带头人3人、骨干教师6人。
三、评选基本条件(一)名师评选条件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德育和班主任工作中绩效显著,深受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欢迎。
2、必须在一线担任学科教学任务,且工作量达标。
3、小学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同时还需具备相应层次的高级教师职称资格,教龄在5年以上,能深刻理解和驾驭任教学科课程、教材,担负培养骨干教师的责任。
4、教学思想端正,能运用现代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带头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形成了自己的教学风格,为骨干教师的中坚者。
5、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积极开展教科研,成绩显著。
(二)学科带头人的评选条件:1、忠诚教育事业,立志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2、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所教学科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基本功,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3、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并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和较为成熟的经验,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特色。
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能起到带头、示范和指导作用。
5、能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开展教科研,成绩突出,达到以下条件:(1)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2年以上,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
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审管理办法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全体教师(含校区)向学者型、专家型教师方向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审条件第一条学科带头人是指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教师。
骨干教师是指对本学科有较高专业造诣,能独立承担重要教学、科研任务,在全省技工院校系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师。
第二条申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章守纪,教书育人,师德高尚(无不良师德行为记录,无任何教学事故,无经核查属实的学生投诉)。
(二)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工作中能够与人为善、合作共事,得到同事的尊重和信任。
(三)在教学岗位上连续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科带头人须具有副高职称)和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文化课教师除外),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独特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良好,得到学生的认可和尊敬。
(四)专业课教师能承担一体化模块式教学任务,能够运用任务驱动、项目引领、行为引导等方法进行教学;文化基础课教师能够承担两门以上跨学科课程教学任务。
(五)能够连续受邀承担校内外各级各类培训教学工作、学科知识(技术)讲座,反响良好。
第三条申报学科带头人须具备下列条件(同时具备2项):(一)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或参编国家规划教材(署名前三)2部以上;或主编普通教材2部。
(二)省级以上正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省部级专业学会论文评比一等奖论文)。
(三)主持市级及以上政府规划(基金)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子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总报告署名)参与省部级政府(基金)课题1项。
(四)作为核心成员(署名前三)参与校企合作横向课题研究,成果得到市级科协奖励或为学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一门(一门精品课程只能作为一次申报条件,需提供精品课程认证证书)。
梁才教委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中青年教学骨干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办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和中青年教学骨干教师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表率和中坚作用,激励其始终保持与称号相符合的业务素养,并不断进取,向更高层次发展,参照区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第一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
不断加强自身师德修养,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敬业爱生,积极进取,乐于奉献,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主动承担教育工作。
担任班主任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学校行政管理、教科研管理、指导学科兴趣小组和社会活动等),并取得较好成效。
第三条有效开展教学工作。
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承担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教学实绩突出,所教班级教学质量在区、办教学调研或检测中居领先水平。
第四条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
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在一定范围发表或获奖。
第五条充分发挥示范指导作用。
结合教研活动和指导任务,经常听课、积极评课,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公开课、示范课或学术讲座,(每学期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认真完成对青年教师的指导任务,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六条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积极参加学历(学位)提升进修或各级各类教师培训;研读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和其他著作,撰写读书笔记,不断拓宽视野,更新教育理念。
第七条教委和学校要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设立专项资金,为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着力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其专业素养不断提升。
第九条不定期地举办研讨会,研究如何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发挥其表率和中坚作用。
第十条为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和教学能手的专业发展搭建平台,使他们得到锻炼与成长。
合肥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合肥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合肥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引导广大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骨干教师的认定1. 骨干教师是指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表现突出,具有居于全校甚至全市同行业以上水平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为学校育人和教学质量的提升作出贡献的教师。
2. 骨干教师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突出,善于探索教育教学的新问题和新思路;(2)教学成绩优异,能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一定的成果;(3)学术能力强,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4)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为广大师生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5)获得市、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优秀奖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认定为骨干教师。
3. 骨干教师的认定程序:(1)学校对骨干教师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个人教学及科研成绩、师德表现,以及自身职称、学位等资料,申请认定为骨干教师。
(2)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教师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认定结果。
(3)学校根据认定结果,将骨干教师名单公示,并追溯认定时间。
三、学科带头人的认定1. 学科带头人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内,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表现出色,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影响力和创新能力,能够在带领学科团队开展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的教师。
2. 学科带头人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所带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2)在所带学科的教学活动中具有显著的贡献和较高的教学水平,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科教学质量;(3)热爱本学科及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带领团队的能力;(4)获得市、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教学成果优秀奖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认定为学科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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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为实施“人才兴校”战略,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学识渊博、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教学水平高、实践能力过硬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教育科研方面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规范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中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是广大教师学习的榜样。
加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对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按《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方案》(行字[2012]13号),从各学科任课教师中评选确定。
第二章学科带头人职责
第三条指导本专业的整体建设规划和教学改革,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实践技能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负责本专业教学质量监控。
第四条指导本专业校本教材、实训指导手册的开发和试题库建设。
第五条至少承担一门本专业教学任务,在教学研究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每学年在全校范围内组织1-2次学术讲座、教育教学研讨会等,指导和带动本学科建设。
第六条每学年至少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论文或
获得一个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一等奖奖项。
两年任期内至少参加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且有较突出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负责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的培养,通过讲座、答疑、以师带徒等形式对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进行指导,每位学科带头人固定帮带2人以上。
第三章骨干教师职责
第八条积极参与本专业的整体建设规划,在教学改革、校本教材或实训指导手册开发、试题库建设中起骨干作用。
第九条在课堂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担任每周12节(中层领导4节)以上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建立《名师博客》,随时更新内容,每学年发布本学科教学帖子(原创,1000字以上)4篇以上,对本学科教师成长起到促进作用。
第十一条积极承担帮带青年教师任务。
任期内至少帮带两名青年教师,使之教学水平有明显提高。
被帮带的青年教师每学年公开上一次展示课。
第十二条任期内至少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论文或获得一个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一等奖奖项;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与市级以上规划课题研究,在课题研究中起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辅导学生参加中职技能大赛、文明风采大赛等各项比赛,任期内至少获一个技能大赛市级一等奖或风采大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名次。
第四章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学科带头人工作室,设立专项学术经费,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条件,发挥他们在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中的主导和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专业科主任、教研组长要加强与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经常性联系,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解决遇到的问题。
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评优、晋级、聘任、外出学习、业务进修、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建立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年度成果、发挥帮带作用、自主发展等相关内容,并不断加以完善,以促进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的发展。
第十八条实施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津贴制度。
在任期内按相应标准给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津贴补助。
调离学校、离开学科教学岗位或因其他情况取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资格者,相关的津贴等待遇随即终止。
第十九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考核为每学年一次。
对专业建设成果及个人成绩突出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学校将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对未能达到考核标准的将在学年末综合考核中扣除相应的津贴。
第二十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
任期结束,其称号自行终止。
凡任期内能履行职责、符合任职条件者,经学校认定,可取得下一期连任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科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调查、核实,立即撤销其称号、取消津贴及有关待遇。
(1)违犯师德规范言行的;
(2)违犯上级及学校禁令的;
(3)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且无突出成绩的;
(4)造成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教学事故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其称号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研室,具体负责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管理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28日起执行。
XXXXX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