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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失效依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6.11.13【实施日期】2006.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

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

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6.20•【文号】科协发组字[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经2008年6月18日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和《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对《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二○○八年六月二十日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2008年6月18日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组织、企业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业务上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企业科协的宗旨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一、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三、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四、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推荐、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五、反映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六、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学会,积极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活动,发挥团体优势,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服务;七、发挥企业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科协学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科协学发[2006]30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六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学会对会员的发展和服务工作,中国科协于2003年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的通知》(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在各学会中开始推行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

为推进此项工作,学会学术部又专门设计开发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运用该系统将有助于规范学会管理,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促进学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为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学会学术部开展了对各学会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和系统的调试,针对反馈意见对系统进行了较大改进。

目前己有一批学会正在启用此系统,有29家学会正着手进行会员信息数据的转换工作,初步反映情况良好。

为加快推进此系统尽快投入正常使用,特作如下要求:1.各全国性学会要树立全局观念,本着积极落实、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配合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的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学会要按照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会员登记号的使用工作,为系统的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3.本系统正常使用后,可实现科协系统信息的共享,学会可以了解本学会和相关学会的信息,掌握会员动态,利于统计分析、科学管理、会员服务,学会学术部将请有关单位作好技术支撑,并对学会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对表现优异的单位予以择优支持。

4.学会学术部委托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系统的调整优化、技术咨询、上门服务工作,如学会确有困难,可以请该公司协助解决。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普标准化项目申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普标准化项目申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普标准化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科协普函础字〔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科协科普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普标准化项目申报的通知科协普函础字〔2022〕10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部(科普工作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1〕240号),坚持科普服务供给侧改革,切实发挥标准对科普工作的指导作用,推动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国科协科普部依托全国科普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普标委会”)组织实施2022年度科普标准化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申报对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非法人单位和个人申报。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无违法记录,在相应领域具有权威影响力。

3.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配备专门团队,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备的保障条件。

4.熟悉科普工作及标准编制工作。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接受申报:(1)两年内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被中国科协通报并限期整改的;(3)两年内未按要求完成中国科协科普部有关项目的。

二、项目设置(一)基础研究性项目基础研究性项目是指科普服务标准体系表中各个子体系上层规划类研究项目。

经费拨付方式为全额资助、分期拨付,通过立项评审后拨付该项目经费总额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该项目经费总额的40%。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现将《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认真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自查自纠,做好本单位、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请于2009年3月1日前,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协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有关材料包括: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相关文件依据以及清理规范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3号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100863联系人:岳文彬梁华联系电话:************(FAX)电子邮箱:******************.cn附件:1.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二○○九年二月二日附件1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字[2008]2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清理规范工作目标、要求按照“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定位,坚持“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实现中国科协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符合规定、做法规范,合理设置、树立品牌,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完整、规范、科学的中国科协表彰奖励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程院•【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国知发运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运字〔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科协,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突破原创性基础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破解创新发展难题的重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更好地服务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提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高创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率先建成世界一流科研组织,带动行业和地方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最新】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最新】

附件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全国性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7.06.22•【文号】科协发组字[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7]33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各全国学会和各省区市科协的作用,推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营造和谐民主、奋发拼搏、团结协作、公正公平的学术氛围,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强科技工作者队伍建设,中国科协常委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制定了《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经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学会和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工作中,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是关键。

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规范》的重要性,面向学会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对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引导科技工作者把《规范》作为从事科研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成立专门机构,狠抓落实。

各全国学会和各省区市科协要成立科学道德专门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具体措施,负责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

按照《规范》要求,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加强道德自律,推动科学道德的教育与宣传工作,认真监督和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三、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投诉举报。

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科技工作者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要及时总结经验,注意了解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个案分析,树立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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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科协发学字〔2017〕4号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已经中国科协九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2017年1月23日—1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全国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2 —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3 —(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二章管理第一节申请业务主管第五条登记成立全国学会时,申请由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三)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提交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己成立的全国学会相同或—4 —相似。

第六条全国学会发起者向中国科协提交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由发起者向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七条自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

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经成立的全国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中国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加入团体会员第九条全国学会成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5 —一千名以上;(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合法收入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全国学会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一条中国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二)获得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三)获得中国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四)参加中国科协的活动;(五)对中国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十二条中国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接受中国科协领导;(三)执行中国科协决议和决定;(四)承担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6 —第三节脱离与退出第十三条全国学会脱离与中国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脱离。

第十四条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退出。

第四节备案与信息公开第十五条全国学会应向中国科协备案下列信息:(一)章程;(二)负责人信息;(三)组织机构信息;(四)会员证、会徽;(五)中国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全国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章程;(二)负责人信息;(三)组织机构信息;(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五)全国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六)中国科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7 —他信息。

第十七条全国学会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中国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五节处罚第十九条全国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中国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二十条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给予警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科协将提请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注销该会。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中国科协资—8 —助项目。

第三章内部治理第一节会员第二十三条承认全国学会章程,符合全国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全国学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全国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与全国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二十六条全国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9 —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全国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全国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有条件的全国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会员的权利:(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参加学会的活动;(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全国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10 —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

有条件的全国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三十条全国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省级学会、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三十一条全国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三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三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全国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国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11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全国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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