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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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时期国人对近代国际局势与国际公法的比附

洋务时期国人对近代国际局势与国际公法的比附

世界政治2010年第6期Array洋务时期国人对近代国际局势与国际公法的比附*张卫明内容提要 晚清时期,以洋务官员和早期维新思想家为代表的先进人士普遍认为近代国际局势与春秋战国极为相似。

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规范、创始人、文本、价值等方面对中西国际法进行逐一比附,强调春秋战国时期存在与近代国际公法非常相似的中国古代国际公法。

在对中西古今国际局势和国际法律的比较与研究中,国人重新解读中国传统历史文化,有意识地将有效的传统智识资源转化为积极的近世外交观念,构建起立足于中国历史文化之上的新型对外观念、外交战略和行为方式,展现了中国近代外交转型的内在机制。

当时繁杂多元的比附议论,表面上是重现!历史现场∀和寻求情感适应及应对策略,实质上是继!天朝上国∀梦幻崩溃之后中国对自身的国际角色和国际地位的重新建构。

它体现了近代中国面对!西方中心∀挑战的主动回应和本土努力。

关键词 洋务时期;国际局势;国际公法;比附;外交转型作者简介 张卫明,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上海 邮编:200433)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9550(2010) 06-0079-19*本文得到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金资助(项目名称:#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对外关系:观念、制度、群体∃,批准号:08JJ D770091),特此致谢。

同时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作者文责自负。

洋务时期国人对近代国际局势与国际公法的比附19世纪中叶以降,国人在认识近代世界的过程中,借用比附的方式,从中国古代历史及经验出发,对古今国际局势和中西国际法律进行大量的类比。

论者依照各自的立场和角度,形成了不同的发言姿态,呈现出转型时期外交思想的!复杂性∀与!歧出性∀。

不过,在当代学术著作中鲜有这方面的系统论述。

&当代研究者仅在探讨晚清世界观念和外交思想的研究中对此有零星的叙述,代表作品有萧永宏:#论洋务时期中国人的国际政治观念∃(载#学术月刊∃1997年第12期),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请中国∃(济南: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田涛:#19世纪下半期中国知识界的国际法观念∃(载#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2期),田涛:#均势观与洋务时期的对外理念∃(载#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4期),田涛:#晚清国人世局观的演变∃(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曾涛:#近代中国的国际法附会论∃(载#法史学刊∃第二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

清朝国际法原则

清朝国际法原则

清朝国际法原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其国际法原则具有鲜明的封建特色,体现了清朝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立场和原则。

清朝国际法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国际法、坚持和平发展、维护国家尊严和权益、与外国友好相处等内容。

清朝尊重国际法,认为国际关系应当遵循国际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清朝在对外交往中秉持着"以德义交,勿恃势力"的原则,尊重外国国家的主权和独立,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清朝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纠纷,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清朝坚持和平发展,主张通过和平共处、互利合作来发展国际关系。

清朝重视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尊重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干涉他国内部事务。

清朝主张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互惠,通过多边和双边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清朝维护国家尊严和权益,坚决抵制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和尊严的行为。

清朝外交政策立足于国家安全和发展,主张维护国家利益、捍卫国家尊严。

清朝奉行民族自尊、国家自信的原则,不容许外国国家对中国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和侮辱。

清朝主张与外国友好相处,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推动国际合作和发展。

清朝宣扬仁爱之道,主张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和平、友谊、合作、共赢的理念。

清朝致力于促进和平、安全、合作、发展,愿同其他国家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和平、稳定、繁荣的国际环境。

第二篇示例:清朝在19世纪的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国际法原则影响着当时的国际秩序。

清朝国际法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

清朝强调自身的领土完整和主权,视之为国家的根本利益。

在与外国进行交涉时,清朝始终坚持维护领土完整和主权的立场,不容许任何外国势力在其领土上干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针对英国在中国领土上建立领事馆的坚决抵抗。

清朝国际法原则中的这一点体现了其对国家利益的高度重视,也为后来中国的外交政策奠定了基础。

其次是平等互利的原则。

洋务运动时期国人对万国公法的认知探析

洋务运动时期国人对万国公法的认知探析

2009.1□陈策洋务运动时期国人对万国公法的认知探析洋务运动时期,西方一系列国际法著作相继传到中国来,其中以《万国公法》最为典型,影响也最大。

在《万国公法》翻译后,“万国公法”、“公法”成为19世纪下半叶一直被沿用的国际法名称。

国人是如何认识和看待国际法的,无疑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清政府对万国公法的态度和认知鸦片战争后,中外交涉日趋频繁,在复杂的订约活动中,清政府意识到了参照国际法的基本通例来办理外交的必要性。

总理衙门大臣文祥要求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An-sonBurlingame)推荐一部西方国家公认的国际法权威著作,蒲安臣推荐了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惠顿所著的《万国公法》。

1863年9月,在蒲安臣的安排下,丁韪良与文祥等4位总理衙门大臣共同商议国际法的翻译,大臣们看过译稿后认为,译稿“文义不甚通顺,求为改删,以便刊刻”,总理衙门选派陈钦等4名章京协助“商酌删润”,经过半年有余,译述定稿。

〔1〕1864年8月30日,总理衙门的一道奏折道出了中外交涉时中国翻译《万国公法》的必要性。

“窃查中国语言文字,外国人无不留心学习,其中之尤为狡黠者,更于中国书籍潜心探索,往往辩论事件,援据中国典制律例。

臣等因于各该国彼此互相非毁之际,乘间探访,知有《万国律例》一书,然欲径向索取,并托翻译,又恐秘而不宣。

适美国公使蒲安臣来言,各国有将大清律例翻出洋字一书,并言外国有通行律例,近日由文士丁韪良译出汉文,可以观览。

……臣等公同商酌,照给银五百两,言明印成后,呈送三百部到臣衙门,将来通商口岸,各给一部,其中颇有制服领事官之法,未始不有裨益。

”〔2〕其次,我们也可以把时任总理衙门大臣、兵部尚书的董恂为《万国公法》所作的序看作是清政府官方对《万国公法》的认识和评价。

一是因为序文的作者是总理衙门大臣,二是这篇序文曾由咸丰皇帝御览,故而也就具备了一定的代表性。

《万国公法》的第二篇序是张斯桂所作,张斯桂把当时的世界格局比作中国春秋列国的形势。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自19世纪末起,中国进入了现代化的历程。

与此同时,国际法在世界舞台上也出现了显著的现代化进程。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成为了学界和政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入1842年,中英两国签订《南京条约》,其它列强纷纷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中国彻底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这一时期,西方社会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对中国具有巨大影响。

1865年,清政府宣布设立“洋务局”,开始大规模引进西方科技和文化,其中也包括了国际法。

1867年,美国法学家帕克曼·莫瑞在上海创办了《中西洋务》杂志。

这一杂志在介绍洋务运动中最后登场的方面——国际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后,国际法不断在中国传播和发展。

二、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形成自清朝改革洋务以来,中国开始对西方法制制度逐渐感兴趣。

清末的新法科学派和新政治学派,通过研究西方的法律和政治学说,对中国的政治变革起到了促进作用。

中国自弱,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对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形成不能说毫无影响。

然而,尽管中国采用各种渠道学习和传承国际法,如英、美等国传教士,中国仍旧无法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1888年,清政府成立了最早的官方国际法学术团体——粲诚学社,标志着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正式建立。

三、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发展随着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正式建立,中国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进入了正轨。

此后,国内外有很多专家来到中国,展开了与中国国际法相关的研究。

近代中国在国际法领域也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修改。

从1912年到1945年,中国先后加入了140项国际公约和协定,几乎每项国际公约和协定都渗透着中国的主张和利益思维。

1945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宪章,成为《联合国宪章》的创始成员之一。

四、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地位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国家。

在国际法的历史进程中,中国曾经有过自己的贡献和重要影响。

不仅如此,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法领域中所占据的地位,也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明清时期的国际法与外交关系

明清时期的国际法与外交关系

明清时期的国际法与外交关系在中国历史上,明清时期是一个独特的时期。

它不仅对中国的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与外部世界的接触日益密切。

在这个时期,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政治与经济关系密切相关,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与外交关系对世界其他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清时期中国的国际法明朝与清朝时期,中国与外部世界的接触逐渐增加,特别是与西方的贸易往来。

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形成一套自己的国际法,主要依据是天朝理念。

在这种理念下,中国认为自己是一个中心国家,其他国家要向中国学习。

因此,中国对于国际法的看法是,外国国家的法律应该遵循中国的法律。

这种观点形成了中国主权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清时期,中国的国际法主要体现在外交关系方面。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主要是依据“朝贡制度”建立的。

这种制度是基于中国的中心地位,其他国家可以向中国赠送礼物来表达对中国尊敬的态度,并得到中国的承认和支持。

此外,中国也在交涉中,以礼节为重,尽量保持中华文化的尊重和推广。

然而,中国的国际法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中国尤其注重形式,处理国际关系时也缺乏足够的实用性和现代化的思路。

同时,在与欧洲列强的外交互动中,明清时期中国的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逐渐失去了优势,最终被西方的法律体系所代替。

明清时期中国的外交关系明清时期的中国外交关系,主要是以对周边国家的纵向影响为主。

对于周边国家的态度,中国通常采取朝贡制度,通过礼物和贸易来维持关系,以确保自己在周边的地位和影响力。

与此同时,中国也面临着一些棘手的问题。

比如,与荷兰的外交互动。

荷兰人占领了印度尼西亚,成为了一个新兴的殖民统治国家。

明朝一直反对荷兰殖民统治的行为,并在1622年瓦解了荷兰人在台湾的殖民企图。

随着时间的推移,荷兰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与中国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

在与荷兰的纷争中,明朝逐渐认识到自己的国际地位逐渐落后于这些列强,在国际关系中越来越处于劣势地位。

另一方面,清朝时期的中国面临着来自欧洲列强的挑战。

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的外交策略

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的外交策略

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的外交策略摘要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逐渐接受西方近代殖民外交机制,在被迫接受西方侵略事实同时接受西方近代国际公法观念,和戎外交和平解决中外问题,同时利用列强之间的矛盾“以夷制夷”,虽说有一定效用,但总的来说这段时期的外交是妥协屈辱的。

关键词洋务运动;国家公法;和戎;以夷制夷“合地球东南西溯九万里,胥聚于中国,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

”清朝被迫放弃传统的宗藩体制融入世界殖民主义体系当中。

为维持清朝统治,阻止列强新的攫取、侵犯而又维持中外和平局面对内进行了自强求富的洋务运动,对外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外交策略。

本文就洋务运动期间的清朝所采取的一系列维护和局之策进行简单分析。

一、逐渐接受西方近代国际法意识,据理力争逐步接受西方近代外交观念以及国际意识。

首先是对传统天下观的改变。

随着西方近代自然科学的传入,国内出现不少重新认识世界和评价中国在整个世界中的地位的言论,尤以洋务派为代表。

王韬提到“苟有礼也,夷可进为华;苟无礼也,华则变为夷。

岂可沾沾自大,厚己以薄人哉”的思想,实际上否定了中国文化至上的传统“夷夏”观。

封建外交思想的藩篱逐渐被打破,近代的国际意识逐步萌生。

其次是西方国际法的应用,在新的世界潮流和时代精神的冲击下,国内逐渐接受了更多的近代西方外交观念,最明显的是接受万国公法作为处理国际间关系的准则,产生国家主权观念和争取国家主权平等的思想。

清廷内部不少官僚尤其是洋务派开始认识到西方列强加给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性质的的条约,痛切地揭露了这些条约对中国的危害。

奕等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就曾声称“凡条约所不载者,彼即多方要挟,无不以理坚拒”。

第三,洋务派主张自立――培养外交人才。

洋务派代表之一奕提议:“上下一心,内外一心,局中局外一心,坚苦贞定,且历之永久之心,人人皆洞悉底蕴,力是讲求,为实在可以自立之计,为实在能御外患之计,庶几自强有实,而外侮潜消。

”而后便提出了练兵、简器、设厂、筹响、用人、持久等六项,促使政府开始重视外交,致力于培养外交人才。

苏州市2024届高三上学期期中调研考试历史试题(原卷版)

苏州市2024届高三上学期期中调研考试历史试题(原卷版)

苏州市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高三期中调研试卷历史 2023.11一、单项选择题:共16题,每题3分,共48分。

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最符合题意。

1.1986年,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反山发掘良渚文化大墓11座,出土了种类多样、雕琢精美的玉器3000余件,有代表神权的琮,有象征军事指挥权的钺,有体现财富的璧,还有装佩挂缀在衣物冠帽上的各种玉饰件。

该考古发现说明了A.历史研究依赖考古技术的发展B.玉器脱离现实生活而走上神坛C.中国已经迈入阶级社会的门槛D.凌驾平民之上的权贵阶层出现2.国土地和农业人口问题,二十五家为一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

而战国以后,以家户为对象的户籍制度开始成为国家对社区单位管理的主要办法之一。

这一变化说明了A.社区管理模式开始出现B.宗法关系逐渐遭到破坏C.国家基层管理日益严密D.国家权力延伸到了农村3.魏晋时期的“竹林七贤”,嵇康、阮籍、刘伶、阮咸主张老庄之学,“越名教而任自然”,山涛、王戎好老庄而杂以儒术,向秀主张名教与自然合一,他们在生活上不拘礼法,常聚众在竹林喝酒、纵歌。

这反映了当时A.社会动荡刺激了自我意识的觉醒B.战乱割据阻碍了传统文化的交流C.三教合一加速了学术思想的融合D.政权更迭削弱了门阀士族的势力4.开皇十五年,隋文帝命令西北诸州,将民间组织管理的义仓改归由州或县管理,劝募捐助谷物的形式也改为按户等定额征税,其他诸州的义仓以后也照此办理。

由此可知,隋朝政府A.革新了赋税征收形式B.调整了地方行政制度C.强化了经济管理职能D.加强了西北诸州管理5.元代行省机构的总体权力颇大,“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其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等六七人组成,分别掌行政、财赋、军事等政务,重要政务还需行省官员集议,会议结果要议者署名画押形成定议。

元代行省的权力运作A.缓和了君权相权之间的矛盾B.促进了边疆管理与内地的一体化C.兼顾了中央集权与行政效率D.开创了地方官员集体议政的先河6.据《平江县志》载:“道光末,(湖南平江)红茶大盛,商民运以出洋,岁不下数十万金,泉流地上,凡山谷间,向种红薯之处,悉以种茶。

旧中国对于国际法治的贡献

旧中国对于国际法治的贡献

旧中国对于国际法治的贡献
旧中国是指清朝末期至民国时期之间的中国历史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国力逐渐衰落,但在国际法治领域却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虽然在当时的国际关系中,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国家,但旧中国仍然在国际法治的发展和推动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首先,旧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制定和条约签订。

清朝时期,中国在与外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的制定,如《巴黎和约》、《《日内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签订。

这些条约的签订不仅保护了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利益,也推动了国际法治的发展。

其次,旧中国在国际司法领域也有所贡献。

清朝末期,中国曾派出代表参加国际仲裁案件,如《马关条约》的仲裁案。

此外,中国还在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中积极参与,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为国际法治的建设贡献了力量。

此外,旧中国还在国际法治的理论研究方面有所建树。

清朝时期,中国的国际法学者开始研究国际法的理论,提出了中国的国际法治理念和主张。

这些研究为中国在国际法治的实践中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国际法治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总的来说,旧中国虽然国力不强,但在国际法治领域仍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的制定、签订国际条约、参与国际司法案件和推动国际法治的理论研究,旧中国为国际法治的发展和推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虽然在当时的国际关系中,中国并不是国际法治的主导者,但中国的参与和贡献为国际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动力,对国际法治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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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和运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随着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不断深人,对近代国际法在中国传播及其影响的研究已成为一个崭新的领域,而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洋务运动时期,是近代国际法输人中国、中国接受和运用国际法的最重要的时期,本文主要讨论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和运用。

一、洋务运动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近代国际法之传人中国,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是近代国际法输人中国的最早倡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

早在广州查禁鸦片期间,林则徐就主动了解世界各国的情况,曾组织翻译了一批西方书籍,其中包括瑞士法学家滑达尔的著名国际法著作《万国法》,摘译了其中有关战争、敌对措施等内容,如封锁、禁运等部分章节,后被魏源收人其所著《海国图志》第52卷《夷情备采》之中,这是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开端。

随着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结束,总理衙门成立,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外国人在中国各通商口岸游历、通商、传教,并把持了中国海关行政事宜,清政府对外交往日益频繁。

但中外对彼此法律的了解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的情况。

正如恭亲王奕訢等所奏称的那样:“査中国语言文字,外国人无不留心学习,其中之尤为狡黯者,更于中国书籍,潜心探索,往往辩论事件,援据中国典制、律例相难。

臣等每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

无如外国条例,俱系洋字,苦不能识”。

m19世纪60年代初,在中国海关任职的英国人赫德,曾将当时国际法的权威性著作——美国外交官惠顿的《万国公法》中关于使节权的24节译出,以供总理衙门参考。

不久,他得知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正在着手翻译这一部著作,便鼓励其完成这项工作。

[2](P377)在赫德的支持下,1863年,丁韪良完成了《万国公法》全书的翻译工作,命名为《万国律例》,并向总理衙门呈出《万国律例》4本,声称此书“凡属有约之国,皆宜寓目,遇有事件,亦可参酌援引。

”总理衙门认为书稿“大约俱论会盟战法诸事,其于启衅之间,彼此控制箝束,尤各有法”,于是派出章京陈钦、李常华、方濬师、毛鸿图等4人,“与之悉心商酌删润,但易其字,不改其意”。

⑴w1864年,总理衙门资助该书正式刊印,更名为《万国公法》,这是近代介绍到中国的第一部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

总理衙门得到300部,凡通商口岸都发给一部,作为对外交涉的重要依据。

此后,丁韪良又相继主持编译了有关西方国际法著作多部。

主要的有德国外交官马尔顿所著的《外交指南》,以《星轺指掌》为书名;美国国际法学家吴尔玺所著《国际法研究导论》,以《公法便览》为书名;德国法学教授(原籍瑞士)步伦所著《国际法》,以《公法会通》为书在京师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成立后,相继出版了一大批国际法相关著作,主要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陆地战例》、《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交涉便法论》等/«(P44)总理衙门经过频繁的对外交涉,逐渐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它要求中国驻外公使时刻留意公法,中国驻外公使也把学习和掌握国际法知识作为外交工作的重要内容。

如清代派遣的第一位驻外公使郭嵩焘就认为:熟悉公法为“今日办理洋务机宜之一”。

[3](P361>在出使英国之前,他专门向丁韪良请教外交知识和外交礼仪等。

此外,清政府还相继派出一些人专门学习国际法知识,如马建忠被总理衙门“派充出洋随员,并令于各国交涉、公法、律例等事认真讲习”,他“出洋以来,肄习交涉、公法、律例、格致、政治、文辞,均经考试取中,领有官凭”。

miS37’P37)同时,在洋务派创办的各级学堂中,已经相继开设了一些国际法及其相关课程。

如京师同文馆,开设了国际公法、世界历史、世界地理等;如李鸿章在上海创办的广方言馆,开设了外国公理公法、行海理法、外国风俗国政等。

m(PI82)这些都有利于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传播。

二、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在洋务运动期间,洋务派对近代国际法的了解逐渐深人,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

1.以“万国公法”定曲直,认为“公法可恃”一些驻外使节甚至主持外交的亲王、大臣多有这样的认识。

如曾纪泽认为:“至于万国公法,西人未必尽遵,然大小相维,强弱相系,诚能遵守,可以保世滋人,谋国家者所宜宝贵也。

”薛福成认为“西人风气,最重条约,至于事关军国,尤当以万国公法一书为凭”。

认为“公法可恃”的最典型代表是李鸿章。

他长期负责外交事宜,倡导遵守国际公法,主张严格按照签订的条约办事。

1875年,李鸿章在与日本公使森有礼面谈时,针对日本使臣认为“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著条约”;“万国公法亦可不用”等言论,予以驳斥说“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lw(#4P34)“两国和好,全凭条约,如何说没用?”UW(S4’P34)他在《请饬官吏讲求条约片》中要求清政府:“应请旨严饬各直省督抚,督饬所属地方官讲求条约,先事防维,傥遇有外国官民被戕之事,迅即饬属査明,严缉真正凶犯,勒限办结,傥有任意迁延虚饰等弊,致开边衅,立予重惩,庶期消患未萌,免蹈前辙。

”疑,以致于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前,面对日本的武力挑衅,李鸿章仍盲目相信国际法,认为“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此万国公例,谁先开战,谁即理诎。

”2.认为中国应利用公法规则,保护国家利益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

作为近代中国第一代驻外公使,他们为中国融人国际社会,并利用国际法规则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如薛福成在《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指出;“各国之大小强弱,万有不齐,究赖此公法以齐之,则可以弭有形之衅。

虽至弱小之国,亦得藉公法以自存”;“三十年来,日本、暹罗尽力经营,以求附乎泰西之公法。

日本至改正朔,易服色,以媚西人,而西人亦遂引之人公法矣。

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

有时西人援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曰:‘我中国不愿人尔之公法。

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

’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

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官;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

此皆与公法大相刺谬者也。

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

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凌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若势有不逮,曷若以公法为依归,尚不受无穷之害。

……近年以来,使臣出驻各国,往往援据公法为辩论之资,虽有效有不效,西人之旧习已稍改矣。

”UH(P41?)因此,薛福成曾向清政府建议,“宜将万国公法,通商条约等书,多为刊印,由各省藩司颁发州县。

将来流布渐广,庶有志之士与办事之官幕书吏,咸得随时披览,一临事变,可以触类旁通,援引不穷矣。

”nH(P8])再如曾纪泽,利用国际法规则,经过艰苦努力,改订了崇厚与沙俄所签订的《里瓦基亚条约》(《交收伊犁条约》),争回了部分国家权益。

3.认识到公法乃“强者之法”,公法对待中国严重的不公正主要的代表人物有王韬、郑观应、张之洞等。

王韬认为“所谓万国公法者,必先兵强国富,势盛力敌,而后可人乎此;否则束缚驰骤,亦惟其所欲为而已”;“此盖国强则公法我得而废之,亦得而兴之;国弱则我欲用公法.而公法不为我用。

’’U3]OM9〜53)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指出:“虽然公法一书,久共遵守,乃仍有不可尽守者,盖国之强弱相等,则借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然则公法固可恃,而不可恃也。

且公法所论,本亦游移两可”。

对于中国,公法存在严重的不公正,比如“所立之约,就通商一端而言,何其矛盾之多也?如一国有得,各国均沾之语,何例也?烟台之约,强减中国税,则英外部从而助之,何所仿也?华船至外国,纳钞之重数倍于他国,何据而区别也?中国所征各国商货关税甚轻,各国所征中国货税皆务从重,何也纳之吝也?”他认为国际公法能否为我所用,与中国能否自强自立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明确指出:“所谓势均力敌,而后和约可恃,私约可订,公法可言也”;“由是观之,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

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公法何补哉?”张之洞严厉批评笃信公法之说者,认为“夫权力相等则有公法,强弱不俟,法于何有?古来列国相持之世,其说曰:‘力均角勇,勇均角智。

’未闻有法以束之也。

今日五洲各国之交际,小国与大国交不同,西国与中国交又不同,即如进口税,主人为政,中国不然也;寓商受本国约束,中国不然也;各国通商只及海口,不人内河,中国不然也;华洋商民相杀,一重一轻,交涉之案,西人会审,各国所无也;不得与于万国公会,奚暇与我讲公法哉!知弥兵之为笑柄,悟公法之为赘言,舍求诸已而何以哉?”当然,后一种观点在洋务派的外交实践中不占主导地位。

三、洋务运动时期对国际法的运用1.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派遣驻外使领官员这是国际法在中国近代国家政权机构构建方面的运用。

在这以前,中国一直没有独立的处理外交事务的机构,根据中英、中法天津条约的规定,外国公使进驻北京,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相应的、独立的、负责对外事务的机构。

因此,奕訢等向清政府提出“章程六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在“京师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专责成’UH‘S7I’P18)1861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正式成立,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外交机构。

中国之有驻外使臣,从郭嵩焘开始。

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外国公使进驻北京,根据国际法,中国同样派公使进驻西方各国。

在中英等国的天津条约都明确规定,“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英两国京师。

”nwP132>各国公使进驻北京,中国也得派使臣分赴各国,享受对等之权利;1868年,中英天津条约续约的第二条载明,中国得遣使领分驻英国属地;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又有关于中国派使节分驻英属各地之规定。

对此,清政府都以种种借口加以拒绝。

1865年,总理衙门曾接受总税务司赫德的建议,派斌椿带领同文馆的学生游历欧洲各国;1867年,美国外交官蒲安臣任期届满回国,被清政府任命为“办理各国中外交涉事务大臣”,以记名海关道志刚、候补知县孙家穀为副使,组成一个非正式的外交使团出国,游历了欧美各国;1870年,天津教案的爆发,清政府派遣崇厚为出使法国钦差大臣,但由于普法战争爆发,无人受理崇厚一行,这算是近代中国人第一个正式的外交使团。

而中国真正派驻外国使节和设立驻外使馆,则是从郭嵩焘开始的。

1876年,清政府任命郭嵩焘为出使英国钦差大臣,这是清政府正式派遣常驻各国公使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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