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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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

六安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

六安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序号违法行为违法数量/归类补种标准处罚款标准行政处罚标准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不足0.5立方米不足20株盗伐株数10倍盗伐林木价值3倍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0.5立方米以上20株以上盗伐林木价值5倍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不足2立方米不足50株滥伐株数5倍滥伐林木价值2倍2立方米以上50株以上滥伐林木价值3倍3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口证明的5立方米以下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的罚款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5-10立方米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的罚款10立方米以上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倍的罚款4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盗伐2立方米以下收购木材的价款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盗伐2 立方米以上收购木材的价款3倍的罚款滥伐10立方米以下收购木材的价款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滥伐10立方米以上收购木材的价款3倍的罚款5 非法进行开垦、采砂、采石采脂采种和其他活动毁坏森林、林木或者擅自开垦林地,对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没有林木的经济林毁坏株数1倍毁坏林木价值1倍用材林毁坏株数2倍毁坏林木价值3倍防护林毁坏株数3倍毁坏林木价值5倍6 未经许可经营加工木材的违法所得1倍没收非法经营的名称和违法所得7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宜林地、未造林地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0元/立方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疏林地非法改变用途林地20元/立方米有林地非法改变用途林地30元/立方米8 非法运输木材的无木材运输证的对货主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30%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没收木材价款10-50%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的2倍没收运输9 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其他林种的所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收回经营者所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0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地方保护动物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没有猎获物500-10000元11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是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3只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以上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没有猎获物500-2000元12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3只以下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7倍没有猎获物1000元13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2倍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14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相当于实物价值3-10倍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15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1000-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16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1万;情节严重5万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17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个人500-5000单位1-5万18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和中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个人200-2000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5000-1000019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个人200-3000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单位1-5万20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5-10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1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竟是宣传标志的个人200-2000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2000-500022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个人200-2000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2000-500023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个人200-2000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2000-500024 过失引起的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500元以下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25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者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冒领资金额2倍责令退回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26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的3倍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27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1万;收缴伪造倒卖转让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28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1万没收所采集、收购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29 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所得1倍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30 销售授权品种为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300 责令限期改正31 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挖土、采石、筑坟以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活动的1000 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32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100033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200034 未经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2000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组织生产经营许可证35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印中饰演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1000 没收违法所得。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工作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手段。

为了维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得到准确的贯彻执行。

本文将探讨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背景介绍野生动植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干扰和非法盗猎破坏等因素,野生动植物数量不断减少,一些濒危物种濒临灭绝,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被相继出台,其中包括了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是政府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惩罚性措施,通过处罚行为人来起到警示和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然而,在具体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准确裁量处罚程度仍然是一个关键问题。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的裁量原则在行政处罚的裁量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具备合法、正当和合理的依据,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随意变动或滥用权力。

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公正公平,不偏不倚,要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情况,不得嫌疑推定或冤假错案。

3. 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应当适度,处罚的方式和程度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在裁量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危害程度不同,应当根据其性质的轻重分别处罚。

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是评估处罚程度的重要依据,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非法获利情况等因素。

3.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有故意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人,应予以较重的处罚;如有无心之失的行为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深度讨论,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概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这一基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处罚,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制定一套固定的处罚标准难以适应不同环境问题的处理需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处罚措施和力度,以确保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尽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确、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当行使权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且积极的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背景和危害程度,更准确地制定处罚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只有在监管和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发生。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一、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第二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至10%的罚款;
3、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4、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
资源林政类(18种)
序号
1
盗伐森林
或者
其他林木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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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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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理类营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
种子经营许
可证的规定
经营种子
的;
条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一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可
以吊销违法行为人
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或者种子经营许可
证;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量刑标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量刑标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量刑标准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惩处办法,并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依法收刑。

2、重大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按照动物保护法令和行政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甚至采取制裁措施。

3、违反本法缉私野生动物和相关物品的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具体以损害野生动物的数量和程度,及案件的情况而定。

7、以上量刑标准的成文,旨在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为。

二、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惩处办法,并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依法收刑;对缉私野生动物和相关物品的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放养和繁育违禁野生动物和关系动物的行为最高可处1年有期徒刑或拘役;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激进行为的最高可处1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旨在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生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生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生野生动物)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处罚裁量标准1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其他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处以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生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生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生野生动物引言水生野生动物是指栖息或繁衍于水域中的野生动物,包括但不限于鱼类、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等。

由于水域资源的特殊性和保护的重要性,对于违法猎捕、贩卖、非法捕捞等行为,行政处罚是维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生野生动物的相关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目的、主要内容和适用情况等。

行政处罚的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强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惩罚违法者、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和打击,从而切实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猎捕、贩卖、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根据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利益倍数等进行计算。

罚款旨在通过经济制约,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形成一定的威慑和打击作用。

2. 没收非法所得对于通过违法猎捕、贩卖、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所得的非法收入,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没收非法所得旨在剥夺违法者非法获利,使其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也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

3. 暂扣物品对于违法行为中使用的工具、设备、车辆等物品,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暂扣。

暂扣物品旨在剥夺违法者的工具和条件,使其无法继续从事违法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的限制和打击作用。

4. 吊销许可证一些从事水生野生动物捕捞、养殖、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使其无法从事相关活动,从根本上限制其违法行为。

5. 行政拘留、刑事追责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制约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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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按照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的标准执行罚款
5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上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涉及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下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6
擅自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只以上的。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只以下的
有猎获பைடு நூலகம்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4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按照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按照1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9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较大或者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超过十只的
2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十只以上的。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按照1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8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按照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十只以下的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罚款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情节严重的
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的标准执行罚款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的标准执行罚款
涉及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情节较轻的
10
非法捕杀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数量超过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数量少于五只或者使用禁止使用工具以外的工具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11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非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以上,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以下,或使用禁止使用工具以外的工具。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五倍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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