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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课程名称:国际商法班级:姓名:学号:提交日期:论文题目: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摘要:合同法是国际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具有较高的国际统一性。

但是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合同生效的要件并不完全统一。

本论文以合同生效的要件为核心,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生效的要件上的冲突与融合,揭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合同、要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Abstract:Contract Law is the basic law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s a high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But in the different systems of law,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is not entirely uniform. In this thesis,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as the core, us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study, in-depth analysis of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in the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on the conflict and fusion, reveal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law. Key words: contract、elements、common law、civil law一、背景介绍1、理论背景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专题

美国合同法专题

美国合同法专题作者:胡晓凡汤文华来源:《英语世界》2021年第01期在美國合同法中,合同分为由《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管辖的商品货物贸易类合同,以及由普通法(Common Law)管辖的服务类合同。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合同,在订立时都离不开三个要素:要约(offer)、要约的承诺(acceptance),以及对价(consideration)。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or),承诺要约的一方即为受要约人(offeree)。

而当受要约人依照要约要求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接受其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承诺(acceptance)。

在普通法中,承诺可以通过履行(performance)、允诺(promise),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沉默(silence)的形式作出,但不论如何,作出的承诺要符合“镜像原则”(Mirror Image Rule)。

此外,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合同方打破地域的局限,运用书信、电邮进行交易。

由此,受要约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与要约人收到承诺之间产生了时间差,关于合同生效的问题也应运而生——承诺是否只有在要约人收到后才生效?美国合同法中是通过“投邮主义”(Mailbox Rule)来解决之一问题约定承诺生效的时间。

下文将从理论和案例分析1两个方面,具体阐述镜像原则和投邮主义的内涵、适用情景与例外情形。

本期首先介绍镜像原则。

一、镜像原则(Mirror Image Rule)在美国合同法中,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承诺,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双方才能达成合意(meeting of the minds)。

那么,双方合意要达到什么程度,合同才算有效?如果另一方只对要约的一部分进行了承诺,或者在承诺中增加新的条款,那么这样的“承诺”能否形成一个有效的合同?镜像原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则。

镜像原则,也称“完全一致规则”(Ribbon Matching Rule),是美国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指受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应该如同镜子一般“反射”(reflect)要约的内容。

英美合同法生效条件

英美合同法生效条件

英美合同法生效条件Contract law is a fundamental aspect of a legal system, providing the framework for agreements between parties to be enforceable. In both the UK and the US, certain requirements must be met for a contract to be considered legally binding. The first key requirement is that there must be an offer made by one party to another, which sets out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This offer must be clear and unequivocal, indicating a willingness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under the specified terms.合同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方面,为各方之间的协议提供可执行的框架。

在英国和美国,合同要想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

第一个关键要求是必须有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要约,详细规定了协议的条款。

这个要约必须明确而明确,表明愿意按照指定的条款进入合同。

Furthermore, the second requirement for a contract to be valid is the acceptance of the offer by the other party. Acceptance must be unequivocal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set out in the offer. This acceptance creates a meeting of the minds between the parties, indicating their mutual agreement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of thecontract. Without a valid acceptance, there can be no contract formed between the parties.此外,合同有效的第二个要求是另一方对要约的接受。

英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英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英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引言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英美合同法是指英国和美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建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对英美合同法中常用的名词进行解释,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内涵。

1. Offer(邀约)在英美合同法中,offer是指一方作出关于一项合同的明确、不可撤销的要约。

它必须包含足够具体和清晰的条款,以展示出出价人的意图和愿望达成契约。

如果一个邀约被另一方明确接受,那么一项契约就形成了。

2. Acceptance(接受)接受是指一方明确表达其接受对方的邀约,愿意履行合同条款。

接受必须是明确的、一致的和无条件的。

如果接受中有任何附加条件或变化,那么将被视为一项反邀约或反要约,不构成有效的接受。

3. Consideration(对价)在英美合同法中,对价是指为了获得他人的承诺而付出的一种经济或有形的利益。

契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双方都给予对方一定的对价,这是一种衡量契约公平性和真实意图的标准。

对价可以是金钱、货物、服务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

4. Capacity(能力)在英美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能力是指他们能否在法律上订立有效的合同。

成年人具有完全能力,可以订立所有类型的合同。

然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无法理性思考的人则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5. Breach(违约)违约指的是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

违约可以是部分违反或完全违反合同条款。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要求履行合同、索赔损失或终止合同。

6. Damages(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旨在弥补受损一方因合同违约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损害赔偿通常以金钱形式支付,以反映受损一方的实际损失或补偿其承受的不利影响。

7. Performance(履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要求执行其合同义务。

履行可以是按期进行、提供货物或服务,或遵守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

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

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一、双方构成合同的意向要想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

协议的构成要有要约与承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一方称为承诺人。

然而,合同法中的合意,英文的表述有二种,一种是,meetingofthemind,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

一种表示为mutualassen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

当事人对于标的或其它条款在主观上可能尚有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存在,然而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间对合同成立效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合同的客观理论,由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又不是法院是意向中mindreader的读者,那么订立合同的双方认为合同的条款存在是很重要的,而不是一方的主观愿望,双方认为合同的一方的愿望就被认为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对一方愿望的客观检测,大多数情况下,一方意指: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另一方的位置得出他的用意的客观表明。

例如:A对B说:“我将我的房子卖给你1000美元”。

B 说:“好,生意做成了。

”实际上这房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美元,A拒绝做这笔生意。

B上诉了。

如果B能说明A的话或A的知识缺乏商人的敏锐,导致B合理的认为A的要约是很严肃的,法院将认为A有构成合同的意愿。

即使A明确地证明那不过是个玩笑。

从另一个角度讲,在B的位置上的人们合理地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法院将认为A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将构不成合同。

同样地,如果A能证明B知道A仅是开个玩笑那么双方就没有合意,即使对B来说没有不合理的原因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合同也不成立。

这是因为B应有这个认识,他实际上知道A的意图,这种认识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B知道,那A仅仅是开个玩笑,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构不成合同。

私密意愿,合同客观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一方的秘密意愿在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其条款是什么时是不相干的。

现举例说明:一方是被雇佣者-一名销售主管,告诉雇主除非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立即续展一年,否则,他将立即辞职,雇主答道:“好吧,you‘reallright.雇员以为他与老板间的合同将得到续展,就不再做任何去找工作的努力了。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作者:未知一、美国合同的法律渊源: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意思表示一致(a meeting of the minds of between the parties):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 they both understand and agree to the essentials of the 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 of value exchang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such as cash, goods, or a promise of doing 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 evidenced by both parties signing a written contract, although oral contract can be valid, too, in some 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 legal competence of each party):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 not minors and be of sound mind)。

三、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 contract definitions):1、样板文件(boilerplate):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 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

包括通知条款(notice)、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 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 of attorneys’ fees)等等。

美国合同法简介英语文章

美国合同法简介英语文章

美国合同法简介英语文章Contract law is a fundamental aspect of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It governs the cre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greements between parties, and is based on a combination of statutes, common law, and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 The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are designed to provide a framework for parties to enter into binding agreements and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Contracts are legally binding agreements between two or more parties that create obligations to do or not docertain things. In order to be enforceable, a contract must meet certain requirements, including offer, acceptance, consideration, legality, capacity, and consent. These elements ensure that the parties have reached a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agreement, and that the contract is fair and not obtained through coercion or fraud.One of the key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is the concept of "meeting of the minds," which means that the parties must have a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intention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This requires clearcommunication and a shared understanding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agreement.Another important principle is the doctrine of consideration, which requires that each party to thecontract must give something of value in exchange for the promises made by the other party. This can be money, goods, services, or even a promise to refrain from doing something.Contracts can take many forms, including written, oral,or implied. However, certain types of contracts, such as those involving the sale of goods, real estate, orcontracts that cannot be performed within one year, must be in writing to be enforceable under the statute of frauds.When a party breaches a contract, the non-breachingparty may seek legal remedies, such as damages, specific performance, or cancell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 specific remedies available will depend on the nature of the breach and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In conclusion, contract law is a vital component of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providing the framework for parties to enter into binding agreements and ensuring that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e protected.Understanding the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is essentialfor businesses and individuals alike, as contracts are a fundamental aspect of everyday transactions and relationships.合同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方面。

美国合同法重述

美国合同法重述

美国合同法重述篇一::徘徊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徘徊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下)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四、《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双重影响《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在美国出版之后,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佳评如潮。

曾任首席大法官的休斯(Hughes)称赞合同法重述为“不朽的成就(monumental achievement)”,并将其出版描述为“头等重要的大事”; [1]法恩思沃斯的老师、哥伦比亚大学的帕特森教授(Edwin Patterson)认为合同法重述“非常有意义” [2];伊利诺斯州立大学的戈布尔教授(George Goble)认为合同法重述是“一项杰出的作品,是一块里程碑(an outstanding production and anmilestone)” [3]。

同样,《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第一位报告人、哈佛大学的布莱彻教授(Robert Braucher) [4]称赞《合同法重述》是当代社会对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重申:用现代词语来重述合同法的努力使得私法自治在一个扩张政府行为的时代得到强烈反弹为回应社会变化而提炼并重新定义的合同自由,拥有了它以前一直拥有的力量。

[5] 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然,合同法重述也不乏批评者(例如对重述的方法和合同修改规则等的攻击),但批评之声相对于其获得的赞誉声来说,还是极其微弱的。

不过,由于合同法重述在性质上是一种介于法典法和判例法之间的法律文件,它就免不了受到制定法和判例法发展的影响。

随着合同判例的逐步扩张和更新以及相关商事立法的出台,《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修改便被提上议事日程。

公元1952年,美国法律研究院又获得 Education and Charitable Trust of Pittsburgh的赞助,准备对一次重述进行修改,(并于1962年) [6]正式开始合同法等法律的第二次重述,合同法重述于1979年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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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一、双方构成合同的意向要想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

协议的构成要有要约与承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一方称为承诺人。

然而,中的合意,英文的表述有二种,一种是,meetingofthemind,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

一种表示为mutualassen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

当事人对于标的或其它条款在主观上可能尚有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存在,然而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间对合同成立效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合同的客观理论,由于(既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又不是法院是意向中mindreader的读者,那么订立合同的双方认为合同的条款存在是很重要的,而不是一方的主观愿望,双方认为合同的一方的愿望就被认为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对一方愿望的客观检测,大多数情况下,一方意指: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另一方的位置得出他的用意的客观表明。

例如:A对B说:“我将我的房子卖给你1000美元”。

B说:“好,生意做成了。

”实际上这房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美元,A 拒绝做这笔生意。

B上诉了。

如果B能说明A的话或A的知识(Known)缺乏商人的敏锐,导致B合理的认为A的要约是很严肃的,法院将认为A有构成合同的意愿。

即使A明确地证明那不过是个玩笑。

从另一个角度讲,在B的位置上的人们合理地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如果B认为A仅是善意的取笑,或B明知A的房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美元,A的要约仅是一个玩笑),法院将认为A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将构不成合同。

同样地,如果A能证明B知道A仅是开个玩笑(A提出一证人证明B告诉他:“我知道A仅仅是开个玩笑,但无论如何我得试着做成这笔生意”,)那么双方就没有合意,即使对B来说没有不合理的原因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合同也不成立。

这是因为B应有这个认识,他实际上知道A的意图,这种认识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B知道,那A仅仅是开个玩笑,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构不成合同。

私密意愿,合同客观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一方的秘密意愿(也就是指对另一方的秘密)在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其条款是什么时是不相干的。

现举例说明:一方是被雇佣者-一名销售主管,告诉雇主除非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立即续展一年,否则,他将立即辞职,雇主答道:“好吧,you‘reallright.雇员以为他与老板间的合同将得到续展,就不再做任何去找工作的努力了。

二个月后,在经济滑波中他被解雇,他将老板告到法院,老板辩护说如果他确实说起过,他也并没有与这名雇员续签合同的意图。

雇主没透露不签定合同的意愿是不重要的,无论雇主的意愿如何,如果雇主所言让一个通情达理的人认为他将被雇佣,并且雇员是这样理解的,它就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客观理论不仅仅是在决定是否双方的合意对构成一个合同时起作用,而且也对合同特殊条款发生作用。

比如:A与B签订了一个复杂的协议:由B卖商品给A.合同中并没说明B是否给货物上保险,B在过去与A做生意时也总是给货物上保险,但这次他的主观意愿不保险这批货物,因为保险的价格上涨了。

他对A说:这笔买卖就仍像我们以前做的那样。

“法院支持A合理地期望B象他过去做的那样给货物上保险,B有此合同的义务,尽管他主观上并不想如此做。

建立法律关系意愿,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通过了构成合同的所有合同条款,并对此有合意,但主观上双方都不期望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在50年代前,此种情况就不构成合同,除非双方想要达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如果二个无知的农民同意双方用一匹马换一头牛,此合同就成立,即使双方都不知道法院会判定他们之间有此协议。

在现代的美国法律中,双方意愿的重要性或缺乏共同意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协议的内容。

当一笔交易被认为是商业交易时,它将被假设双方期望此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开玩笑构成的合同:在一笔交易中,即使一方开玩笑地提出要约,但另一方认为他是严肃的并认真地接受了这个要约,合同具有约束力。

比如:P对一对夫妻提出,他用5万美元买这对夫妻的农场,向这对夫妻提出要约,这对夫妻写道:“我们同意卖给P我们的农场F为5万美元”,并且他们签了字,当这对夫妻毁约时,P告到法院。

这对夫妇辩护说当他们签这份文件时,他们喝醉了,仅仅是开个玩笑,而他们认为P也以为这仅仅是个开玩笑,而且他们声称他们告诉过P,即使他们这样说过,他们也不打算卖掉农场,这夫妇的话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即使主观上他们并不打算卖掉农场,仅仅是个玩笑,证据表明P对此是十分认真的,并且他这样做是合情合理的。

当一个人的言行使一个通情达理的人认为他确实有意达成协议,此人的言行就不能说是个玩笑了。

当一个协议在一个社会或家庭里发生时,对另一方而言,这种假设不构成法律上的关系。

比如:丈夫答应给妻子几个月的补助,他说这话时,他们相处得很和睦,后来这对夫妻离婚了,妻子诉到法院,要求丈夫履行诺言。

此时这个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家庭成员间和睦生活时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是如果家庭成员间的协议不是和睦地生活在一起时达成的(如分居时),此时协议被认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假设双方协商,对所有协议的条款达成合意,随后他们将把他们的协议写进一个正式的文件并且双方都签了字,那么此合同是双方达成合意就成立呢?还是仅在正式协议写出并且双方都签了字时才达成?这个问题不仅仅当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时存在,而且他们交换协议时也存在。

第一种情况:如果双方的言行很明确地表示具有约束力,即使没签法律上的文件,法院几乎总认为此协议构成合同,即使这份文件永远也不会签署。

第二种情况:如果双方的言行很明确他们不受约束除非签了协议,法院在双方签协议前不认为合同成立。

第三种情况:在签协议前双方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们的言行将具有约束力,仅仅表明他们想签这个协议,法院的意见不一致。

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具有合意,此合同就成立,即使从没有签订合同。

少数人认为此种情况下构不成合同,除非双方签了正式协议。

很多人不同意此观点。

二、要约对象要约可向某特定人、某些人或一群人提出,也可向不特定的公众人士提出。

对公众不若对特定个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为单纯。

因表意人,对特定个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被视为要约的机会,所占成份较多。

而一般对不特定大众所为的意思表示,诸如广告、传单、估价单、商家橱窗陈列的价目标示等等,一般均不认定其为要约,仅认为是一种要约的诱引,引诱不特定的大众向出售者为要约提出。

因此一般性的文名陈述或标价,很难推断其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自不宜认定其为要约。

例如在Carlillv.CarbolicSmokeBallCo.案中,被告是种名为石碳酸烟丸的药品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advertisement),声称任何人根据其指示的方法,在二个星期内每日服用三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被告付予的一百英镑。

被告还声称已将近一千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

原告为一老妇人,看见这则广告,信以为真遂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说明书的指示服用。

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

于是向被告追讨一百英镑。

被告提出种种理由申辩,其中之一是要约不能向公众提出,但被上诉法院驳回。

其他申辩理由,亦被上诉法院驳回。

此判例在合同法中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其中之一即为“要约可向一般不特定的大众提出”,不特定的大众中,某人如依其广告指示履行时,即构成双方间之合同关系,而产生双方间之权利义务。

三、要约的表示必须明确从以上的说明及判例可知,构成一有效的要约,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使相对人知其所需为何及其负担何种义务,可享有何种权利。

其要约一旦被承诺,即可成为一项有拘束力的合同。

要约之内容不能模糊不清或混淆不明。

例如在Whitev.Bluett一案中,父亲对其子允诺,如其子停止向其抱怨(complaining)情事,则可放弃向他的儿子要求返还一张本票的质权。

法院认为父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存在,他儿子的要约允诺非常模糊及不确定,所以双方间没有合同的存在。

在艾布拉姆斯诉伊利诺斯学院一案中,原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

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

在第二个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考试不及格。

1974年6月14日,学校通知他,由于他的学习成绩太差,他已被学院除名。

原告后来对该学院提起这一诉讼,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

他要求继续在该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在学习上对他提供帮助。

原告的理由是:学院曾告诉他,他不用为他的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一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出了这些许诺,他与学院之间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

除非原告所称的这个协议的条款十分确定和肯定,否则,一个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不可能存在。

我们发现,该学院对原告所作的陈述是含糊的和不确定的,从而使这种合同的存在成为不可能的事。

本判决表明,某种意思表示要构成一项要约,必须是十分确定的,本案中,该学院并没有向原告说明,当他无法通过考试时学院为他提供什么样的帮助,以及找出什么变通的办法,因此学院答应帮助他的话不能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诺言。

四、要约须传达给相对人要约为意思表示,如果没有传达给相对人,相对人根本不知道有该要约的存在,无从表示同意与否的承诺意思,所以就没有合意。

要约为意思表示,相对人了解要约时,发生效力,大陆法及英美法对于要约的生效,均采取到达主义原则。

要约在要约相对人收到要约之前不发生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为判断要约的有效期,必须决定,要约是何时发生,以决定生效的时间,例如在Adansv.Lindsell一案中,有出售羊毛的要约,被告A邮寄要约给B,但因A把地址弄错,以致要约比预期时间晚二天才送达到B 手中,虽然A的要约期间已过,但B立即以信件承诺,法院判决A的要约并不因时间过去而失效,B对A迟到要约所作的承诺是有效的承诺,构成合同。

五、反要约反要约,是被要约人将原要约人的要约内容扩大、变更或限制的意思表示,原要约(originaloffer)已失效,产生另一新要约。

换言之,反要约于终止承诺能力之外,其本身又产生另一新的法律关系,即反要约之生效亦可称新要约之产生,将赋予相对人新的承诺能力。

因此,反要约的成立,原要约相对人成为新要约人(offeror),而原要约人反而成为新要约的相对人(offeree),合同能否成立,仅在于反要约的相对人承诺与否。

例如在Hydev.Wernch一案中,被告在6月6日提出要约,以一千英镑将其农场出售予原告。

6月8日,原告回答愿以九百五十英镑承购。

但被告于6月27日拒绝这个提议。

最后,6月29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表示愿意付一千英镑购买,但为被告所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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