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

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基本案情」被告(某企业)因建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A水泥厂,B水泥厂,及原告C水泥厂发出电话告知,称:“我企业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电话告知,我企业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电话告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电话,在电话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原告C水泥厂在发出电话告知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去被告之前,被告得知B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水泥厂电话告知,称:“我企业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吨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企业承担”。
在告后第二天上午,B水泥厂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B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
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之行为构成违约。
理由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电话告知中,称“我企业愿派人前往购买”。
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
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的要约,而原告发出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所作出承诺。
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之行为未构成违约。
理由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电话告知并非是一种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
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约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笔者认为,确定本案被告之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是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是:(1)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案例: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要应用的经济法知识(1)要约1、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3、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
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
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
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要约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要约的有效要件也称为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要约应当具备下列几个要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五,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里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悬赏广告等。
第六,要约必须能够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而两者的共同点则是都发生于承诺生效之前。
承诺生效之后,合同即告成立,这时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或撤销其要约。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其拘束。
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对要约人而言,是解除要约人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对受要约人而言,是终止其承诺的权利,即使受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例子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例子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商务英语中常见的两个术语。
它们的不同在于,要约只是简单地说明一个交易的条件和条款,而要约邀请是
向对方说明一个交易的意图。
下面是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的例子:
要约:
小明想买一辆二手车,他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广告:“一辆拥
有5年历史,里程数不到20万公里,售价仅为2万元”的要约。
这则广告代表卖家发出了他的要约,如果小明接受这个条件并且支
付2万元购买这辆车,交易就完成了。
要约邀请:
小明打算办一场公司年终晚宴,他向一个酒店发出了要约邀请。
他告诉酒店的负责人:“我需要一个宽敞的厅,可以容纳公司的所
有员工,晚餐需要包括主菜、汤、甜点和酒水。
餐厅需要举办跨
年party,期待您的回复。
” 这样的话相当于是小明通过要约邀请
告诉了这家酒店他的需求以及他的目的。
酒店可以回复小明并提
供一个价格和计划,在将需求和要求转化成实际方案的过程中,会向他提供询价和方案。
以上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两个例子,它们代表了交易的两种不同形式。
在商务英语中,深入理解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以对于商务活动的成功达成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一、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法律常识:对于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这个问题,下面我将做简要回答:(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针对的对象不同。
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常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下: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指希望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意思,是法律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邀请人撤回邀请。
只要不给善意的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作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也作出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究其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要约是属于双方意思表达的形式上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是承诺。
那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先有要约的存在,并且传达给受要约之人。
当受要约之人收到要约之后,经过自己的内心考虑决定答应此事,那么受要约人此时就可以称呼为承诺人了。
这是涉及理论方面的,虽然对于专业人士而言,难度不大。
但是对于一般民众而言,那可是非常难理解的。
要约是属于双方意思表达的形式上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是承诺。
那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先有要约的存在,并且传达给受要约之人。
当受要约之人收到要约之后,经过自己的内心考虑决定答应此事,那么受要约人此时就可以称呼为承诺人了。
当要约与承诺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代表着双方的意思表达完全一致了,可以就此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作为契约了。
那么要约邀请又是什么呢?可以先说一下顺序吧,这样比较直观,先有要约邀请的存在,再有要约,最后才会是承诺。
相信经过这一直观的感受,就会有一些初认识了。
那么要约邀请,在我看来就是那种,你看上去就有很多选择,可以自己选择要不要买,买哪一些东西。
就像是广告一样,吸引你去买东西一样,这就是要约邀请。
待到你确认下来,买哪一件的物品的时候,你拿着心仪之物走进柜台,那么就是要约的成立,直至工作人员说答应了,那么合同就会正式成立。
所以为了印证什么是要约邀请,举几个例子吧。
例如淘宝商城每个店铺里面的商品展示,例如到了超市,各种各样的商品淋漓尽目地展示出来,任君挑选。
那也是一个要约邀请。
即使是一个小小的自动贩卖机,也是如此。
通过简单的讲解,希望大家可以将要约和要约邀请得以区分。
要约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
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
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
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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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案情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
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本案不同观点
对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
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要约。
而原告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已购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而非买方送货。
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三)作者的观点
我认为,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函电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所谓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以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区虽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为复杂,各国立法和实践对此所规定的标准不完全一致。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主要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愿、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等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从而解决在要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根据这三项标准,我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的内容,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而非要约,具体理由如下:
1.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
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从本案来看,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从中可以看出,该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处提货。
因为在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水泥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被告就具有一定要购买原告货物及前往原告处提货的意思。
可见,被告的真实意图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
从本案来看,被告在给新华水泥厂发函的函电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可见,该函电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函电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
2.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如果构成要约,那么,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乃是标的和价金,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既然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移归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权并支付价金的协议,因此标的与价金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从本案来看,被告在函电中已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100吨150型号的水泥),但并未提出价款,被告的意思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水泥。
由于函电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因此也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而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3.从交易习惯上看,也不足以认定被告的函电是要约。
因为被告在尚未了解水泥的价格与水泥的质量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决定派人前往原告处提货的,更何况水泥在当时当地并非紧俏物资,被告亦无必要在未了解任何情况时便接受原告送来的货物。
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中被告向愿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那么,原告发出函电和发运水泥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我认为,此种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它实际上是以函电告知货物的价格及发出货物的行为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由于原告在发货之前已函告被告货物的价格,同时又发出货物,因此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条款,表明了其已作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缔约意图。
但由于这种行为仅是一种要约,因此在实施这种行为以后,被告处于一种承诺人的地位,这样,对被告而言,可以承诺,亦可以不承诺,任何要约人都无权强迫他人必须作出承诺。
如果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一旦被告拒绝承诺,则表明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使被告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发出函电及拒绝收货,都
不能认定其主观具有过失,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因此,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未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因此,常常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混淆,实践证明,对二者作出严格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已与新华水泥厂就买卖水泥问题达成协议,因与本案无关,在此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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