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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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案例一:商场促销与顾客购买。

背景。

话说有一家商场,为了吸引顾客,决定搞一场超级疯狂的大促销活动。

商场在商场门口、报纸上、电视广告里都大肆宣传:“各位亲爱的朋友们!我们商场现在正在举办年度超级大促!各种商品应有尽有,价格低到你不敢想象!快来选购吧!”这就是商场发出的要约邀请啦。

就好比商场在热情地跟大家招手说:“快来呀,这里有好多好东西哟!”但是呢,这时候商场还没有明确说哪个东西具体卖多少钱,只是在吸引大家的注意力,邀请大家过来看看。

有个顾客小李被这个广告吸引,跑到商场里去逛。

当他看到一双超级酷的运动鞋时,鞋架上挂着个牌子,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这款运动鞋,原价500元,现在促销价只要250元!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哦!”这就是商场针对这双鞋发出的要约啦。

就好像商场在跟小李说:“小李呀,这双鞋我们就以250元卖给你哟,只要你愿意买。

”这个要约里面把商品的具体情况(款式)、价格都明确说了出来。

顾客回应(承诺)小李一看,哇,这么划算!他毫不犹豫地对售货员说:“我要这双鞋!”这就是小李对商场要约的承诺啦。

相当于小李说:“我同意以250元买这双鞋。

”然后,交易就达成了,小李开开心心地付了钱,带着新鞋走啦。

案例二:租房广告与租客入住。

背景。

老张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想赶紧找到一个靠谱的租客。

老张在小区门口的公告栏上贴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本人有一套两居室房屋出租,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家电齐全。

有意者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

”这就是老张发出的要约邀请。

就好比老张站在小区门口大声喊:“谁要租房呀,我这儿有好房子哟,感兴趣的快来联系我哈!”这个时候,老张只是邀请别人来了解这个租房信息,还没有确定具体的租金、租赁时间等关键内容。

有个年轻人小王看到了这个广告,就给老张打电话。

老张在电话里详细地跟小王说:“这房子呀,租金一个月1500块,押一付三,最少租半年。

房子你可以随时来看,如果满意就租给你。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案例: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要应用的经济法知识(1)要约1、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3、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概念,它们在商业合作、销售、采购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通俗易懂的例子来解释这两个概念。

1. 要约假设你是一家公司的采购经理,你需要向供应商发出一份采购要约。

这份要约包括你需要采购的产品、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细节。

供应商如果同意这份要约,就可以开始生产和交货。

如果供应商不同意,你可以继续寻找其他供应商。

2. 要约邀请假设你是一家餐厅的经理,你需要邀请一位著名的厨师来为你的餐厅烹饪一道特别的菜肴。

你可以向这位厨师发出一份要约邀请,邀请他来到你的餐厅烹饪这道菜肴。

这份邀请包括你的要求、报酬、时间等细节。

如果这位厨师同意,你们可以开始商讨具体的合作细节。

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寻找其他厨师。

3. 要约假设你是一位投资者,你想要购买一家公司的股票。

你可以向这家公司发出一份要约,表示你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他们的股票。

如果这家公司同意,你们可以进行交易。

如果他们不同意,你可以继续寻找其他投资机会。

4. 要约邀请假设你是一位销售经理,你需要邀请一位潜在客户来参观你的公司。

你可以向这位客户发出一份要约邀请,邀请他来参观你的公司,并了解你们的产品和服务。

这份邀请包括你的要求、时间、地点等细节。

如果这位客户同意,你们可以开始商讨具体的合作细节。

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寻找其他客户。

5. 要约假设你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你需要向一家建筑公司发出一份要约,邀请他们为你的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这份要约包括你的要求、报酬、时间等细节。

如果这家建筑公司同意,你们可以开始合作。

如果他们不同意,你可以寻找其他建筑公司。

6. 要约邀请假设你是一位人力资源经理,你需要邀请一位潜在员工来参加你的面试。

你可以向这位员工发出一份要约邀请,邀请他来参加你的面试,并了解你们的公司和职位。

这份邀请包括你的要求、时间、地点等细节。

如果这位员工同意,你们可以开始面试。

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寻找其他候选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

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

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

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要约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要约的有效要件也称为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要约应当具备下列几个要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五,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里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悬赏广告等。

第六,要约必须能够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而两者的共同点则是都发生于承诺生效之前。

承诺生效之后,合同即告成立,这时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或撤销其要约。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其拘束。

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对要约人而言,是解除要约人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对受要约人而言,是终止其承诺的权利,即使受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例子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例子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例子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商务英语中常见的两个术语。

它们的不同在于,要约只是简单地说明一个交易的条件和条款,而要约邀请是
向对方说明一个交易的意图。

下面是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的例子:
要约:
小明想买一辆二手车,他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广告:“一辆拥
有5年历史,里程数不到20万公里,售价仅为2万元”的要约。

这则广告代表卖家发出了他的要约,如果小明接受这个条件并且支
付2万元购买这辆车,交易就完成了。

要约邀请:
小明打算办一场公司年终晚宴,他向一个酒店发出了要约邀请。

他告诉酒店的负责人:“我需要一个宽敞的厅,可以容纳公司的所
有员工,晚餐需要包括主菜、汤、甜点和酒水。

餐厅需要举办跨
年party,期待您的回复。

” 这样的话相当于是小明通过要约邀请
告诉了这家酒店他的需求以及他的目的。

酒店可以回复小明并提
供一个价格和计划,在将需求和要求转化成实际方案的过程中,会向他提供询价和方案。

以上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两个例子,它们代表了交易的两种不同形式。

在商务英语中,深入理解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以对于商务活动的成功达成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请,希望对方接受自己的建
议或提议。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发出邀请,希望B公司合作开展一项新项目。

这个邀请就是一个要约邀请。

要约:
-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明确的意愿,希望对方接受自己的
建议或提议。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提议合作开展一项新项目,并明确了合作方式、时间、费用等细节。

如果B公司接受了这个要约,那么
双方就可以开始合作了。

承诺:
- 承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保证自己会履行某种义务或承担某种责任。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承诺,会按时交付合作项目,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如果A公司没有履行承诺,那么B公司可以要求赔偿或解
除合同。

合同:
- 合同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法律
文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举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时间、费用、责任等。

如果双方都遵守了合同,那么合作可以顺利进行,如果有一方违反了合同,那么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
的权益。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要约是属于双方意思表达的形式上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是承诺。

那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先有要约的存在,并且传达给受要约之人。

当受要约之人收到要约之后,经过自己的内心考虑决定答应此事,那么受要约人此时就可以称呼为承诺人了。

这是涉及理论方面的,虽然对于专业人士而言,难度不大。

但是对于一般民众而言,那可是非常难理解的。

要约是属于双方意思表达的形式上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是承诺。

那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先有要约的存在,并且传达给受要约之人。

当受要约之人收到要约之后,经过自己的内心考虑决定答应此事,那么受要约人此时就可以称呼为承诺人了。

当要约与承诺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代表着双方的意思表达完全一致了,可以就此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作为契约了。

那么要约邀请又是什么呢?可以先说一下顺序吧,这样比较直观,先有要约邀请的存在,再有要约,最后才会是承诺。

相信经过这一直观的感受,就会有一些初认识了。

那么要约邀请,在我看来就是那种,你看上去就有很多选择,可以自己选择要不要买,买哪一些东西。

就像是广告一样,吸引你去买东西一样,这就是要约邀请。

待到你确认下来,买哪一件的物品的时候,你拿着心仪之物走进柜台,那么就是要约的成立,直至工作人员说答应了,那么合同就会正式成立。

所以为了印证什么是要约邀请,举几个例子吧。

例如淘宝商城每个店铺里面的商品展示,例如到了超市,各种各样的商品淋漓尽目地展示出来,任君挑选。

那也是一个要约邀请。

即使是一个小小的自动贩卖机,也是如此。

通过简单的讲解,希望大家可以将要约和要约邀请得以区分。

要约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经济学领域中常见的概念,也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一环。

简单来说,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获得对方同意的交易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广告宣传活动,目的是邀请潜在的买家或合作伙伴进行交易。

下面给出一些通俗易懂的例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1. 要约的例子:
小明有一张演唱会门票,他在网上发布了一条信息,表示愿意出售这张门票,并希望能够以100元的价格卖出。

这条信息就是小明的要约,他的意图是想将门票卖给愿意支付100元的人。

2. 要约邀请的例子:
某家商场在周末推出了一个大打折的促销活动,广告上写明只有在周六和周日到店购物的顾客才能享受折扣。

这个广告就是商场的要约邀请,它的目的是邀请消费者前来购物,并以此来增加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具体的交易条件,而后者则是一种广告推广手段。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进行交易前通常会先进行要约的交流,以确定各自的意愿和条件,从而达成最终的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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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预约制度虽然为我国学界普遍承认,但因其未见诸立法,学者对之的论述也多在合同分类中泛泛而过。

尤其是《合同法》颁行后,由于《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一章中并未提及预约的问题,而且其对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规则进行了比较完善、具体的规定,因此实务上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多通过要约邀请、要约等规则加以处理。

故而鲜见适用预约法理的判决。

但实践中合同的订立通常并非一蹴而就。

在漫长的缔约磋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一些事项现行达成一些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初步协议(预约)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当事人就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或合同订立的准据法问题进行的初步约定,事先达成一些框架性协议、原则性约定,等等。

围绕这些初步协议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也为数众多。

如下文所言,此种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和效力上与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差异甚大。

正确区辨这些意思表示究为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抑或预约的要约、承诺,对于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公平处理合同纠纷、实现合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故而笔者拟结合实例探讨预约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以期抛砖引玉,“激活”这一实践中很少涉及的制度。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一)案情1998年9月,被告通达公司将其所有的通达大厦B区(该大厦分为面积相同的ABCD四个区)租赁给第三人华海公司,租期15年。

当年11月,经通达公司同意,华海公司将该区转租给原告蓝天公司开设商场。

20XX年1月,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就该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通达公司遂诉至法院以华海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该租赁合同,蓝天公司亦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20XX年4月3日,通达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了《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其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期限20 年,其他具体事宜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时再定。

”蓝天公司收悉该函后未作表示。

20XX年3月12日,法院方就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20XX年8月28日,蓝天公司发出《关于同意接受的承诺》,并于20XX年9月1日公证送达通达公司。

其中表示:“鉴于贵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业已终止,经我司反复研究,多方论证,现就响应贵司函中所述要求我司全面承租通达大厦的事宜,郑重承诺如下:我司同意按贵司函中所列条件内容承租通达大厦。

”此后,20XX年11月12日,蓝天公司又向通达公司致函表示,鉴于通达大厦中部分建筑物被拆除,导致实际使用面积减少,故而将年租金减少为万元,并规定租金每两年支付一次。

现蓝天公司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已经作出了承诺,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故而请求履行其与通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

通达公司则认为,《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仅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即便认为其系要约,蓝天公司的承诺也已经构成承诺迟延,故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不成立,因此拒绝履行。

蓝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

(二)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中“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一语则是对该要约生效条件的规定,故而该要约应当自 20XX年3月12日,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生效之日生效。

因此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的承诺》并不超越承诺期限,该租赁合同成立。

(三)审理中的其他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性质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上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而只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因为其并无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且其内容也是不确定的。

因此,虽然蓝天公司进行了所谓的“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上系租赁合同的要约,因为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表达了其愿意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且如果蓝天公司作出承诺,该租赁合同将在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生效,这就明确表明了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另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提出了未来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即:租赁物为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租赁期限为20年。

但是,持此种见解者并不认同判决中关于要约附生效条件的认识,强调蓝天公司的承诺期限应当自20XX年4月3日起算。

故而构成承诺迟延。

二、对案情和相关意见的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通达公司与蓝天公司之间是否成立租赁合同。

而对此问题的判断首先取决于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的认识。

申言之,如果该函为要约邀请,则蓝天公司的回复绝无可能构成承诺,自然也不可能成立租赁合同。

而如果该函为要约,则须进一步考察蓝天公司的回复是否能够构成承诺,从而成立租赁合同。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判断一项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必须看其是否符合法律对要约构成要件的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从该规定来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项意思表示要构成要约主要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应当具备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法效意思;二是要具备目的意思,即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且须具体确定。

从而能够使受要约人一旦表示接受要约,就能够达成一项交易。

而且这两方面的内容均须表示出来。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其与要约的区别在于:首先,其目的只是唤起对方的要约,因此要约邀请并不具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的法效意思;其次,其目的意思也不完备,换言之该表示的内容并不完全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这些条款并不具体、确定。

此外,从法律后果来看,既然要约邀请并不具有目的意思,因此其并不发生要约的拘束力,即便对方对要约邀请作出回应,也不能成立合同,而且,即便双方最终成立了合同,要约邀请的内容也未必包含在最终的合同之中。

因此,要约邀请并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其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故而其并非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

根据立法的界定,我认为本案中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也不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二)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不能构成租赁合同的要约从本案来看,通达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的《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期限20年,其他具体事宜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时再定。

”从该函件中可以看到: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并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其虽然表示了愿意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但其中也明确表明该合同须在“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

这就是说,该租赁合同并非蓝天公司承诺即可成立,而是要在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之后再另行订立租赁合同。

因此,这一意思并非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另一方面,所谓主要条款或必要条款是指欠缺之即不能成立合同的条款。

主要条款的判断应当依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来判断。

就租赁合同来看,《合同法》第213条虽然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但该条并非强制性规定。

依据租赁合同的性质,其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标的物、租赁期限。

由于《合同法》第61条对价格条款规定了补充条款,因此严格的讲,价格条款并非租赁合同法定的主要条款。

本案中,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提出了未来的租赁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即:租赁物为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租赁期限为20年。

但问题在于,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也提及了租金问题,这种情况下,该条款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也应当认为是未来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而该函件在提及租金问题的同时,却只是确定了租金的上限,提出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显然该租金条款并不符合“确定”的要求。

因此,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不能构成租赁合同的要约。

既然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自然,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的承诺》在性质上也不能认为构成承诺,更不能认为蓝天公司与通达公司之间因此而成立租赁合同。

(三)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也不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虽非租赁合同的要约,但也不宜认为其系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从该函件的内容来看,虽然并不能一经受要约人蓝天公司承诺即可以成立租赁合同。

但是,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该函件中明确强调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这就是说,其希望在条件成就(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就通达大厦与蓝天公司订立一项租赁合同。

因此,该函件并非没有法效意思,只是该法效意思并非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法效意思,而是意欲以该函件的内容为基础先达成一项协议,在将来条件成就后基于该协议再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法效意思。

另一方面,该函件中对将来要订立的租赁合同的部分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租金条款虽然并未确定,但其仍然确定了租金条款的上限。

这就使得合同的标的具有了一定的确定性。

如果蓝天公司及时同意该函件的内容,则即便未来双方就租赁合同展开进一步磋商,也只是对租赁合同其他具体事宜的细化,而不能脱离该函件的内容另起炉灶。

因此,就该预备协议的内容,仍然是具体、确定和完整的。

三、笔者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的认识笔者认为,该函件性质上应当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

所谓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因履行预约而订立之契约称为本约”.预约本质上是一项债权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就某项合同达成预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该合同的义务。

在预约成立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虽然此时本约并未成立,但当事人仍然是真诚的希望进行某项交易,只是鉴于当时的环境其可能还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就相应条款加以确定,或者该合同的订立受到法定形式的限制,如要式合同或要物合同,而只能先行订立预约,而对其他的内容留待条件成熟时再另行磋商订立本约。

故而,预约的目的在于为本约的缔结和内容先做准备。

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通达公司《关于“ 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明确表达了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此种意思的目的并非单纯的唤起蓝天公司的要约,而是旨在与蓝天公司在将来按照这一函件所确定的框架来订立一项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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