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少数“自媒体”反映个别楼盘涉嫌炒作房价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及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皖价规备〔20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房源信息(简称销控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销控表”中应标明商品住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及装修项目的装修费用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在备案价之外随意调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京建发〔2021〕258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258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
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
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现将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或现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文本)信息: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5.《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7.《业主临时公约》。
(三)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1.规划批准的房屋总套数,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总套数,限制销售房屋的总套数;2.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均应注明);3.每套房屋的单价和总价,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价)。
(四)设立建筑节能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佛建房市号

佛建房市号————————————————————————————————作者: ————————————————————————————————日期:ﻩ急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佛建房市〔2010〕2号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精神,加强对我市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活动中的信息公开,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开(一)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佛府办〔2006〕286号),必须在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定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在网上公示商品房销售信息。
(二)预(销)售的商品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网上“一套房一标价”进行公示24小时方可出售,价格变动的应及时在网上公示24小时后方可出售。
(三)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提供电脑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公示信息查询服务。
二、房地产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和公示台,方便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获取相关信息公示栏用于张贴公示信息,应设置在销售现场门口显眼位置或展示沙盘旁边,并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字样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督投诉电话。
公示台设置在公示栏的旁边,公示信息装订成册固定在公示台上,不得采用活页、散页的形式,公示台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台”字样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督投诉电话。
(一)公示栏张贴公示如下证件(文本)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经规划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图;8.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委托经纪公司销售的应公示);9.佛山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10.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示范样式见附件1,可另外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旁);11.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12.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样式见附件2);13.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价格表(最近领取预售证的商品房或者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商品房价格表必须张贴在公告栏上,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应装订成册放在公示台上以供查阅);14.楼盘销售控制表(可另外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旁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项目信息公示第四章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第五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第六章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应被购房人知悉的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宣传信息、沙盘及样板房信息等。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京建交[2009]53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加强售楼场所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以及《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将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所售房屋及楼栋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引导购房人正确选购。
(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如下证件及资料:1、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公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公示所售楼栋的销控信息表。
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项目预售的,公示经建设房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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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佛建房市〔2010〕2号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精神,加强对我市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活动中的信息公开,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开
(一)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佛府办〔2006〕286号),必须在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定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在网上公示商品房销售信息。
(二)预(销)售的商品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网上“一套房一标价”进行公示24小时方可出售,价格变动的应及时在网上公示24小时后方可出售。
(三)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提供电脑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公示信息查询服务。
二、房地产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和公示台,方便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获取相关信息
公示栏用于张贴公示信息,应设置在销售现场门口显眼位置或展示沙盘旁边,并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字样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督投诉电话。
公示台设置在公示栏的旁边,公示信息装订成册固定在公示台上,不得采用活页、散页的形式,公示台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台”字样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督投诉电话。
(一)公示栏张贴公示如下证件(文本)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经规划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8.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委托经纪公司销售的应公示);
9.佛山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10.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示范样式见附件1,可另外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旁);
11.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
12.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样式见附件2);
13.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价格表(最近领取预售证的商品房或者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商品房价格表必须张贴在公告栏上,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应装订成册放在公示台上以供查阅);
14.楼盘销售控制表(可另外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旁边)。
以上证件(文本)应采取张贴或张挂的方式集中公示,其中第13、14项公示内容要与网络信息相一致,另第1、12、13项公示内容距离地面0.8米~1.5米之间。
(二)公示台公示装订成册的如下资料
1.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本通知等;
2.商品房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商品房项目命名批文;
4.建筑工程受监通知书;
5.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6.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区建设局备案);
7.住宅质量保证书;
8.住宅使用说明书;
9.装修标准;
10.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的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1.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12.临时管理规约;
13.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1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1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16.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书;
17.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18.《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19.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三、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有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包括:
1.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
2.项目周边不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
3.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情况;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价格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5.其它需要购房者注意的事项。
四、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除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外,还应检查销售现场是否符合规范,并拍照存档。
如销售现场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购买商品房须知》(附件3)由购买人签名确认已阅读,并将其作为办理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登记时的材料。
六、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加强日常监管,发现房地产企业不执行本通知要求规范信息公示的,应马上发出整改通知书,房地产企业应作书面说明,并立即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法作出停止其销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等处分。
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2010年5月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5月30日前报市局。
附件:1.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示范样式)
2.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
3.购买商品房须知(示范文本)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