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为规避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规范现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收费单位,所有收入的现金管理。
2职责2.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修改和解释。
2.2审计部、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备案。
2.3各供热分公司、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收费项目的单位负责将现金收入存入借记卡并做好保管工作。
3工作流程3.1现金存款方式: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要求,按《财务管理控制程序》中规定,各收费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资金收缴情况,采用直接存入集团公司企业账户和使用借记卡两种存款方式。
集团公司企业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号622202 420001629027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号622848 05305093049173.2借记卡的办理借记卡由财务部门负责到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统一申请办理。
3.3借记卡的使用3.3.1由财务部门将工行和农行的借记卡卡号通知各收费单位,财务部负责借记卡的保管。
3.3.2各收费单位要将收取的现金在24小时之内存入借记卡。
属于供热费和其他收入,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卡,属于供热管网建设费和工程款收入,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卡。
各存款单位保留好银行存款收据,该收据与银行存款单同等效力。
3.3.3各收费单位要将银行存款收据五日内连同发票及其他报表或相关资料同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处理。
3.3.4财务部根据各收费单位上报的银行存款收据,由负责借记卡转款人员,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转入企业帐户。
3.4借记卡的管理3.4.1借记卡的保管。
借记卡由财务部门指派专人保管,按企业账户管理。
由于银行对公存入现金业务的借记卡只能以个人名义办理,该卡属于单位卡,由财务部申请,审计部门备案,纪检部门监督。
此卡作为企业收入专用卡,与个人(办卡人)没有任何经济关系。
3.4.2借记卡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长春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相关的规定,对借记卡的管理实行持卡人(仅指办卡人)、使用人(指各收费单位现金管理人)、转款人(指财务部负责将借记卡内资金转入企业账户人员)、业务办理人(指各收费单位和财务部具体收入业务办理人员)、保管人(指借记卡保管人员)之间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管理方式,确保各部门、各岗位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
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
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 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融借记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本行、持卡人和特约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核准、由本行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电子现金等功能的储蓄卡。
该卡属本外币一卡通借记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指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
申办本行借记卡,无需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行借记卡卡号的排列方法为:XXXXXX(借记卡BIN号)+XXXXXXXXXXXX(自定义顺序号)+X(校验位)。
其中借记卡BIN号由中国银联分配,自定义顺序号的排列规则由总行银行卡事业部根据借记卡卡片产品发行规则进行制定,校验位按照《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的相关规范由系统生成。
第四条本行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复合卡统称IC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是否配折分为有折卡和无折卡。
IC卡在实现金融借记应用(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储蓄业务)的同时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一)商务卡。
不支持电子现金应用,可申办主卡多张,凭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申办。
其持卡人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每张商务卡的可用金额均可由单位指定或调整,商务卡所使用的资金即为其对应的基本结算账户上的资金。
所有商务卡的可用金额累计不能超过其对应的单位基本结算账户余额。
商务卡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DWK”字样。
(二)个人卡。
包括个人主卡和个人附属卡,均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主卡持卡人最多可申办二张附属卡。
借记卡申办单位或个人对其申办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xx银〔xx〕77号附件1第一条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是xx市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网络支付、一卡通理财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
兰花卡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地区,以下同)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兰花卡为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市商业银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签订领用合约,申领兰花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兰花卡无有效期,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账户。
第四条兰花卡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密码、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ATM、POS上交易,交易金额、交易次数、交易手续费以及差错处理按本行或中国银联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
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持卡人在办理口头挂失后,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兰花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开通一卡通功能的兰花卡一经挂失,卡内所有定、活期账户将同时挂失。
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补领新卡。
第七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兰花卡密码,防止泄漏。
凡密码相符的兰花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借记卡是指由银行向客户发放的带有磁道和芯片的卡片,客户在持有该卡的同时,可以使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消费、取款、转账等一系列服务。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银行对借记卡业务管理的规定,下面详细介绍。
一、借记卡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人需提供全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可以签署借记卡服务协议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
2. 银行将开具借记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领取卡片。
客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激活和设置密码。
3.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高额存取资金、非居民等,银行将会对申请人补充一些必要材料,以保障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借记卡的使用规定1. 客户在使用借记卡时须遵守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严禁盗刷、恶意套现、虚假挂失、非法转账等行为。
2. 客户应密切关注银行账户的变化,针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助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账户安全。
3. 客户需保管好借记卡及密码等个人信息,避免遗失或泄露。
如有遗失或泄露请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并配合银行完成后续流程。
三、借记卡的服务支持1. 银行将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自助服务,包括ATM自助取款、存款、转账等服务;还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远程操作。
2. 对于出现卡片异常、交易失败等情况,银行将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响应,积极防范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3. 客户如对银行服务存在疑问或不满意,可通过银行客服热线、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反馈,并配合银行完成整改工作。
四、借记卡的安全管理1. 银行将通过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措施,保护客户相关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等。
2. 银行将与业务合作机构共同加强防范措施,针对高风险业务和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并加强风险预警和预防措施。
3. 银行将定期对借记卡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和便利性,借记卡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
为了保障借记卡的安全使用和用户的权益,各个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制定了一套借记卡管理办法,以规范借记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借记卡的申领和使用1. 申领借记卡:借记卡的申领一般需要持卡人提供相关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以及银行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会根据个人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审核,并向持卡人签订相关的协议和合同。
2. 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在获得借记卡后,可以通过ATM机、POS机、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消费、转账、查询余额等操作。
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当妥善保管卡片,并遵守银行的使用规定和交易限额,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资金的正常使用。
二、借记卡账户管理1. 资金安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借记卡,防止卡片丢失、被盗或被他人复制使用。
一旦发现卡片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发卡银行进行挂失,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补发或止付。
2. 密码管理:借记卡的安全性主要依赖于所设定的密码。
持卡人应当选择强度较高的密码,并定期修改,避免使用过于简单或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密码,以防止密码被猜测或暴力破解。
同时,不应将密码告知他人或将密码与卡片一同携带。
3. 账户查询与对账:持卡人可以通过ATM机、网银、手机银行等途径进行账户余额查询。
为了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持卡人应当定期进行账单对账,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发现异常或有疑问的交易,应立即向发卡银行进行查询和申诉。
三、安全注意事项1. 避免使用不安全的ATM机:在使用ATM机时,要选择位于安全环境下的机器,并确保机器没有被伪装或植入非法设备。
在输入密码时,尽量遮挡输入面板,防止密码被盗取。
2. 警惕诈骗:持卡人应当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不轻信陌生电话、短信或邮件中的索要个人账户信息、密码或验证码等。
如收到可疑信息,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核实。
3. 定期更换密码:为了提高账户安全性,持卡人应定期更换密码,建议每3个月进行一次密码更新,确保密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借记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我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由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借记卡是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凭证之一,使用银行卡进行的各类交易需遵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各项规定,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保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卡账户为个人账户的借记卡业务,卡账户为单位结算账户的借记卡(如单位结算卡)的业务管理另文规定。
凡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借记卡分类借记卡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
借记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附属卡根据主卡的授权使用主卡的账户。
借记卡按卡版类型分为普通卡、特色卡和VIP卡。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复合IC卡(磁条芯片卡)和纯芯片IC卡。
第五条磁条卡背面采用磁条,可实现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六条复合IC卡(磁条芯片卡)正面采用IC芯片,背面采用磁条,两者结合在一张卡上实现小额支付应用(可选)和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芯片内的卡号信息及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七条纯芯片IC卡正面采用IC芯片,背面无磁条,完全通过芯片实现小额支付应用(可选)和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芯片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八条电子现金基于借记/贷记应用上实现的小额支付功能。
持卡人(指客户本人,下同)通过IC卡储存的电子现金以无密、脱机方式支付日常小额支付需求。
第九条电子现金余额概念(一)脱机余额储存在IC卡芯片,可用于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的最大可用金额。
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借记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银行为客户发行的可用于存取资金的电子卡片,包括储蓄卡、普通借记卡和类信用卡等。
第三条所有发行借记卡的银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客户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等职责。
第四条客户使用借记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合法使用借记卡,履行维护账户安全和防范风险的责任。
第五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借记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借记卡的发行与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发卡流程,确保客户身份真实、信息完整、资金来源合法等要求。
第七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的发行和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明确各项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
第八条银行应当对每位借记卡持卡人实行惟一账户记录制,确保账户资金流向和资金安全,并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配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资金风险。
第九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的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借记卡业务风险可控和内部操作安全。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积极开展客户教育,宣传借记卡的使用规范和安全知识,提高客户风险意识,促进金融服务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三章借记卡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客户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当准确理解相关费用及计价方式,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客户应当保管借记卡,防止卡片丢失或者被盗刷,一旦发现借记卡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告知银行。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保障个人密码的安全,不得将密码告诉他人或者将密码与其他卡的密码相同。
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的,客户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借记卡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及相关的安全措施,保证借记卡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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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借记卡管理,保证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由农商行委托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申请发行,农商行授权辖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开发行。
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功能,不得透支使用。
第三条借记卡是人民币银联标准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
第四条借记卡是集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和查询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电子化支付工具,使用时联线作业、实时入账、先存后取,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五条借记卡个人卡一卡多户,可同时开设活期账户、定期账户、专有账户等。
借记卡单位卡仅可开设活期主账户。
第六条农商行业务拓展部负责全辖卡业务拓展。
科技部负责本辖围的银行卡的制作与分发、卡业务的技术支持、卡业务机具管理和库存卡检查。
财务管理部负责卡业务账务处理。
第二章账户及交易管理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经营效益、信誉等良好的单位,均可向辖营业网点申领借记卡及附属卡,无需担保。
受理借记卡申请的网点即为借记卡发卡网点,对申领人的资信资料负有审核、责任。
第八条个人卡账户管理(一)个人卡凭本人有效件申领,有效件包括:居民、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人民银行储蓄实名制规定的件。
个人卡开户原则上不得代为办理。
(二)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元人民币,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账户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单位卡账户管理(一)单位卡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授权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件申领,申领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经网点确认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授权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二)单位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
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费等款项的支付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借记卡个人卡卡专户资金来源主要为贷款发放、个人现金存入、转账存入。
贷款专户具有一次授信、循环贷款、专款专用的特点。
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定向转出和指定商户消费,不可取现。
第十一条对批量发卡的客户须采取密码信封方式传递初始密码,并提醒客户领卡后立即更换密码。
第十二条借记卡凭密码使用,持卡人账户实时记账,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依据。
第十三条柜面交易管理借记卡持卡人可以在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现金存取(单位卡除外)、转账等交易,具体操作按《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临柜操作流程(试行)》办理。
大额交易还须根据《反洗钱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电子银行交易管理借记卡电子银行交易渠道包括自动柜员机(包括ATM、CDM等现金类自助设备,下同)、POS终端、转账、自助查询终端、网上银行、网上支付、手机银行、银行(96008)、短信银行等。
网点须按各电子银行交易渠道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为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的持卡客户办理开通手续。
第十五条持卡人可在辖网点、特约单位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可参照转账交易处理,也可根据协议委托辖网点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网点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不得为协议单位和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十六条网点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网点柜面、自助柜员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96008)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如果持卡人对账户余额或交易明细等提出异议,网点须根据交易记录向持卡人做出回复。
第三章挂失、止付、换卡、冻结管理第十七条挂失管理(一)口头挂失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通过网点柜面、银行(96008)、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
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持有效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二)书面挂失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直接或在口头挂失后5日,持本人有效件或代理人持本人和持卡人有效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填写《挂失申请书》,经办人员经认真审核,确认挂失申请书容完整,并与开卡资料一致,为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
发卡网点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
(三)密码挂失持卡人遗忘密码,须持卡片和本人有效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经办人员应在核实持卡人身份后,立即为其重置密码。
(四)挂失撤销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尚未换领新卡前又找回原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
口头挂失撤销可通过网点柜面、银行(96008)等渠道办理;书面挂失撤销由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件(代理人需持本人和持卡人的有效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
办理挂失撤销时,须填写撤销挂失申请书,待发卡网点受理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卡。
第十八条止付管理(一)持卡人对已遗失卡片办理挂失手续后,发卡网点对挂失卡片进行止付。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对单位卡止付时,发卡网点可对其卡片进行止付。
(三)持卡人通过ATM、自助查询终端自助办理业务连续三次输错交易密码,在柜面、ATM、自助查询终端等渠道办理业务连续五次输错交易密码,网点有权对该借记卡进行锁定并止付。
(四)当止付原因不复存在时,网点可凭相关书面通知撤销止付,已经撤销止付的借记卡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换卡管理(一)借记卡办理书面挂失后,持卡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件到原发卡网点填写换卡申请表换领新卡。
(二)若遇卡片损坏,持卡人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件到原发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三)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冻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冻结持卡人账户,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需要冻结持卡人账户的,须提供《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经行长(主任)签字后,方可执行。
经办人员受理冻结时须严格检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各项容,如有不符则退回。
冻结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决定冻结单位须办理续冻手续,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冻结期限如需解冻,应以决定冻结单位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不得自行解冻,具体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销户管理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点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件和密码,交回借记卡,要求注销其借记卡账户;(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凭本人有效件,要求注销其借记卡账户;(三)个人卡持卡人死亡、失踪等情况,可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四)单位卡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书面申请销户。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办理销户须持有效件和借记卡卡片至原发卡网点,填写销户申请书,交回卡片。
持卡人委托代理人代为销户的,须凭持卡人有效件、书面委托书、代理人有效件及复印件办理。
(一)附属卡销卡,取消对应关联账户关联关系。
(二)个人有折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卡其他账户销户(除主账户外),最后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
(三)个人无折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卡其他账户销户(除主账户外),最后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同时结清主账户余额,将对应主账户销户。
(四)单位卡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结清主账户余额,将对应主账户销户,且主账户余额(连同利息)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借记卡个人卡卡专户一般不允许销户。
专户销户须在专户余额结清后,并经开卡网点主管授权方可进行。
第五章卡片管理第二十四条借记卡卡片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一卡一元为记账单位,实行“统一印刷、专人管理、入库保管”。
每日营业终了,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各类卡片的使用和结余数量,做到日结日清,确保总分核对相符、账实核对相符、账表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空白卡管理(一)总行收到空白卡片后应立即清点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将领取单证作为附件装订至当日传票后,并按卡片种类设立分户账,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详细记录入库明细。
(二)营业网点领卡,须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盖章,由业务人员(双人)至卡管理部门领取,营业网点业务人员领卡后须核对卡片数量并签字。
业务人员将卡片领回网点后须立即向有关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于当日登记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作废卡管理(一)作废卡保管回收作废卡必须剪角或打洞(破坏磁条信息),机打作废卡必须由打卡员确认每作废卡为当日应打卡后,会同作废卡保管员作剪角或打洞处理。
当日营业终了,全部作废卡抄列清单交作废卡保管员入库保管,并登记借记卡作废登记簿,注明日期、作废原因、作废卡号(卡号不清则空)及数量,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二)作废卡销毁作废卡销毁应做到以下几条:1、作废卡实际数与借记卡作废登记簿核对无误后,方可销毁;2、作废卡销毁应经卡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由行长批准,并指定专人(卡管理部门、会计、稽核、监察、保卫等部门)共同负责销毁;3、作废卡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认真清点核对,严防散失,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作废卡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七条检查监督(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在有关领导监督下进行重要空白凭证交接并逐类清点明细,核对有关账表并作好记录,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坚持查库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法,业务主管每月至少对空白卡进行一次检查。
第六章收费管理第二十八条借记卡暂不设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年费、开卡(包括补卡、换卡)工本费等相关费用(暂不收取)。
第二十九条网点为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密码挂失和卡片挂失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借记卡持卡人在办理存取款、转账等业务时,须支付相应手续费,手续费由发卡机构直接从持卡人账户扣收,手续费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节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