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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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第37卷2018年第3期2018年6月出版攀登(双月刊)New Heights( Bimonthly)Vol.37No.3.2018Jun 2018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李秋梅(青海师范大学,青海西宁810008)摘要:本文分析阐释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在各个时期不同的形式、内容与特征,力图探究与其发展演变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演变的全貌。

关键词:契约制度;发展与演变;影响因素中图分类号:K2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5647 (2018)03—0105—06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形成于商周时期,经过秦、汉、唐、宋、明、清的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契 约制度。

契约是“契”和“约”的组合,“契”“约”二字的 基本含义都有“约束”的意思,合在一起就是通过双 方协商约定后,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达到规 范和约束彼此行为的目的。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交往 频繁,早在西周时期人们就开始通过契约来调整相 互间的经济交往活动。

之后,随着历朝历代经济社 会条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以及经济活动的日趋增 多,人们因订立契约可以有效地规范彼此的经济行 为,并且获得国家或法律制度的支持,而使得契约在 中国古代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 用,并且形成了自己的发展演变轨迹。

一、中国古代契约初步形成——夏、商、周时期早在夏朝,大禹就通过商品交换的方法来解决 百姓饮食的问题。

《尚书》中记载了 一段禹与皋陶 的对话,“懋迁有无,化居,q民乃粒,万邦作乂”。

[1]意思就是通过贩运不同地区的物产,进行商品交换,可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

商代,随着农业、手工业 的发展,商品交换日益增多,其结果之一是商人开始 作为一个阶层出现,并形成了以货币作为等价物的 商品交换关系,这些都为契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西周时期,“质剂”“傅别”“借贷契约”出现,这可以 被看作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初的契约形式。

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

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

057当代思潮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提出的背景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法侵害行为的案件,如2019年大连13岁男孩蔡某杀害10岁女童案,2017年四川达州13岁男孩袁某杀母案,2012年湖南衡阳12岁男孩肖某杀害姑妈一家三口案等。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不满14周岁,作案手段残忍,又都因为不满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影响非常大。

2019年的两会上,30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到12周岁。

2020年这一问题再度成为两会热议。

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要调整,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争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设置为14周岁。

关于这一年龄下限是否需要调整的争议其实存在已久。

目前主要观点分为两大派,一派认为现在青少年身心发展比刑法制定之时要快得多,成熟得更早,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应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另一派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缺乏足够的辨别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恶行的背后往往有着更深层次的家庭和社会原因,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能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故应当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必要性杨 晔(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苏州 215104)摘 要:近年来我国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案件频发,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调整的争议长期存在。

我国当代青少年心智较1979年刑法颁布时成熟得更早,有必要降低我国刑责年龄下限,这能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成本,形成震慑力,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同时能降低社会的“不公平感”,利于社会稳定。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防作者简介:杨晔(1976-)女,江苏省苏州市人,硕士,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与当代青少年显著成熟的身心发展更为匹配。

中国古代的人口、民族关系史专题

中国古代的人口、民族关系史专题

中国古代的人口、民族关系史专题一、中国古代的人口问题人口是形成国家和民族的主体。

人力,是小农经济的主体;人丁,是封建国家各种义务(捐税、徭役等)的具体的承担者。

人口的多寡往往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治乱、国力的盛衰状况。

1、古代人口的增殖情况西汉:人口大量增加;唐朝:唐玄宗时期的户数是唐太宗时的近3倍;清朝前期:人口统计数字增长到3.6亿。

人口增长原因有二,一是自然增长,统治统治者调整政策,缓和阶级矛盾,经济发展,人口自然增殖;二是人口迁移。

综观古代历史的我国人口,其发展趋势呈现周期性的规律,人口增长的频率和王朝盛衰、更替一致。

一般来说,在某一王朝初期,人口往往增长很快;到了王朝中叶,人口最盛,而增长势头渐缓并趋于停滞;朝代更替、动荡、战乱之后,人口往往锐减。

需要指出的是:人丁是封建国家各种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古代统计人口的标准主要是“户”或“丁口”,这不能准确反映古代的人口数量;由于封建统治的特权,官僚地主不纳赋税,所以,封建社会中存在大量隐匿人口的现象,如清实行“摊丁入亩”之后,人口激增,这里就包含人口的非自然增长的现象;同时,人口迁移、统治区域的变化也是影响古代人口统计的重要因素。

2、古代人口的迁徙秦始皇迁移内地人民去河套地区居住生活;迁移50万中原人到越族杂居;西北部的匈奴、鲜卑、羯、氐、羌从东汉起陆续内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人民为逃避战乱和民族压迫,大批流亡到江南;唐朝时期内地居民向藏族地区、南诏地区迁移;五代十国两宋时期,北方人民不堪金人统治纷纷南迁;元朝时期,许多汉族人民来到边疆地区;边疆各族包括蒙古族,大批迁入中原和江南;从唐朝开始,我国就有很多人到东南亚一带谋生。

明朝郑和下西洋后,我国人民移居东南亚的就更多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人口的迁移有以下轨迹:第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人口从北向南迁移,如少数民族内迁,黄河流域人民因战乱南迁。

五代十国宋元及明末清初因北方战乱人口继续向南迁移。

论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

论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
度 日甚 至 到 了 人 吃 人 的 境界 。在 乱 世 时 期 人 口买 卖 现象 尤 为 偿 。 王安石怜而遣还其夫 。 ” 南宋时 , 王太尉恩” 有“ 买一妾 ,具 “
兴盛, 人在无奈之下被作 为一种商品买卖 , 他们或卖 自身、 或 言 母 县 主 也 , 死 贫 故 见 鬻 ”5 父 【。 】 卖妻女 , 以达到 自救或救亲人的 目的。 综观整个 中国古代 的人 口买卖现象可大体 分为 : 自卖 、 卖妻和卖子女。
态提供 了宝贵的资料。如其中一份文书 : 立当子文书人李元 失 迫 于 饥饿 而 自卖 以求 住 食 。 “
龙 , 因使 用 无 措 , 今 自愿 将 亲 生 次 子 名 唤光 保 , 十 二 岁 , 当 年 出
有 一首诗生动描述 了被卖妇女的无奈 与苦楚。 箜篌引》 《 :
于项 名 下 为仆 , 当受 钞 银 四两 正 , 银 当 日收足 , 子 随 即 过 “ 其 其 箜篌 且 勿 弹 , 夫 不 可 听 , 边 风 浪 起 , 老 河 义作 箜篌 声 。古 人 抱
充 家用 。 文 书 立 于乾 隆 四十 四年 十 二 月 。 是 在 所 谓 乾 隆 盛 子 以夫 为大 , 因此 丈 夫 在 无 法 生 存 的情 况下 首先 想 到 的便 是 此 这
世表 象下社会农村农民的生活现 实。回顾整个 中国古代 的发 出卖 自己的 妻 子 。如 : 中靖 国元 年 , 鲁 直 于 荆 南里 巷见 一 建 黄
2 0世 纪 5 代 初 徽 州 文 书 的大 量 面世 引 起 了 中 外 学 界 “ 0年 行至一桥 , 迷路 , 为牙媪引去 。 迫于饥馁 , 自鬻。牙媪亦言 , 故 的普 遍 关 注 ,一 张 张 的 卖 身 契 为研 究 中 国封 建 社 会 的 民 间实 实 遇之 于广 备 桥 , 归 就 食 , 求 遂鬻 以偿 欠 。” l 乃 一 女 子 因走 此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户籍制度、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一、商和西周实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周天子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不能随意买卖实行井田制,由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集体耕种的经营方式二、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①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②强制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③废井田,开阡陌,授田给百姓④确立土地私有制,鼓励发展小农经济三、秦朝田租: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人头税: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徭役:更卒、正卒、戍卒四、汉代汉初:田赋税率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改为三十税一。

(汉初统治集团吸取秦朝速亡的教训,尊奉黄老无为思想,采取“与民休息”政策,减轻赋税、徭役和刑罚,提倡节俭,减少财政支出) 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还征收财产税徭役:更卒、正卒、戍卒五、魏晋南北朝魏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食和绢帛。

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与租调制相互配合)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

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六、隋朝租调役,废除许多苛捐杂税,向民众征收租调役七、唐朝唐初的租庸调制:以庸代役:男子不去服徭役,则可交一定数额绢或布以代役,称为庸影响: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唐中期的两税法:1.背景: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国家财政紧张。

2.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3.内容:①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②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4.两税法影响:①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②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八、宋朝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2.除了征收代役金外,还再派发各种徭役。

3.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

在回鹘文买卖契约文书中,所涉及的买卖标的物包括耕地、牧草地、葡萄园、房子、奴隶和自由人口,契约中对标的物的规格和成交价格都有明确记载。

其中,在目前刊布的买卖类契约文书中,有11件是人口买卖类的契约文书,分别为Sa19、Sa20、Sa21、Sa22、Sa23、Sa24、Sa25、Sa26、Sa27、Sa28、Sa29[1]。

其中,前8件为奴隶买卖类契约文书,后3件为自由人口买卖的契约文书。

对契约中相关买卖方式和包括奴隶以及自由人在内的交易价格进行研究,可以进一步了解高昌回鹘民间社会人口买卖的相关情况,从而认识高昌回鹘的社会经济制度。

一尧回鹘文人口买卖文书契式因买卖契约具有特有的法律效力,其格式相对于其他种类文书更加固定、严谨。

马玉山在《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一书中曾经提道:“人口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行买卖,也同其他商品的买卖一样,都有一定的场合,一定的交易手段,一定的买卖方式……既有买卖双方私自签署的券契,也有经过官府认可的买卖契约。

”[2]这些固定内容、格式都会大致出现在契约内容中。

回鹘文的买卖契约也不例外,按照固定的格式书写相应内容。

对此,李经纬先生将买卖契约中的基本格式义项归纳为:甲立约日期乙当事人与标的乙(1)卖主姓名及卖物原因乙(2)标的物与数量及买主姓名丙标的物的价格条件[作者简介]程佳玉(1996-),女,汉族,新疆昌吉人,在读博士。

研究方向:少数民族文化语言、民族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程佳玉(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学院,北京100081)[摘要]在中国古代,买卖契约是最重要的民事契约,遵循着朝廷颁布的法令或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签订,契约文书是反映基层社会生活、折射官民互动关系的重要材料。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共有11件人口类买卖契约,包括奴隶及自由人口。

梳理此类文书发现,其契式和套语已经形成固定格式,从相关套语中也能反映出高昌回鹘时期存在着人口买卖现象,包括自由人口与奴隶,买卖人口在当时社会是合法的。

古代拐卖儿童的罪与罚

古代拐卖儿童的罪与罚

古代拐卖儿童的罪与罚作者:十年砍柴来源:《百家讲坛》2011年第10期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是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千百年来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有人做。

据《史记·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窦少君曾被人拐卖,他和窦皇后相认,是一段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

窦少君辗转被卖了十几家,最后卖到河南宜阳,被主人弄到山中烧炭——此类“黑窑工”真是历史悠久。

在黑炭场里,窦少君九死一生,后来跟随主人去了长安,窦少君被拐卖时已能记事,记得自己的姓氏与家乡。

这时候已长大的他,听说汉文帝新立的皇后窦氏是自己家乡观津人,再对照新皇后的年龄,他认为这就是当年被选进皇宫的姐姐,于是上书认亲。

结局当然皆大欢喜,皇帝降旨,赐给田舍与金钱,井封侯。

在古代特别是蓄奴成风的汉代,男孩子被拐卖后主要是做奴隶,而女童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者卖给那些训练妓女的“专业户”,等其长大后再让其人青楼为养母谋利。

《红楼梦》中那位可怜的香菱,生在小康之家,父亲甄士隐十分疼爱她,可正月十五看灯时,不幸被人贩子抱走,后来又被呆霸王薛蟠抢去。

在贾雨村手下当差的葫芦庙原小沙弥将香菱的身世告知贾雨村,可那时甄家已败落,甄士隐因伤心而入了空门。

当年受过甄家大恩的贾雨村,惧怕薛家和贾府的权势,根本就不想救这位被拐少女出火坑。

当然,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相当重。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处以磔刑——砍头后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妻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西周的青铜文化

西周的青铜文化

西周的青铜文化商代末年,居住在渭水流域的周族逐渐强大起来。

由于商朝最后一个王——纣十分荒淫暴虐,引起广大平民及奴隶的强烈不满,纣又连年征伐东夷,首都空虚。

公元前1045年3月,周武王乘机率领庸、蜀、羌、髳(máo)、微、卢、彭、濮等部族进攻商纣,甲子日两军在牧野对阵,商军“前徒倒戈”,纣王兵败自焚而死,周武王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王朝——周朝。

自周武王建国至周幽王灭亡(前1045—前771),因为其首都在镐京(今陕西长安)等地,史称西周。

周朝建立以后,除对反叛的商人旧部及东方与国等进行征伐以外,还大规模地分封同姓及异姓诸侯,如封周公于鲁、封召公于燕、封康叔于卫、封太公于齐等,建立了较商代版图更为广大的国家。

并“制礼作乐”,加强宗法等级制度,使西周的统治得到迅速的巩固,奴隶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国古代的青铜文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史上有重大意义。

西周时期出现了用鼎(列鼎)制度,奴隶主贵族的墓葬等级分明。

此时青铜酒器大为减少,出现了簠(fǔ)、(xǔ)、匜(yí)及钟等青铜礼器。

青铜器铭文有了高度发展,长篇铭文大量出现,为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大造舆论。

并且,青铜礼器的器形与纹饰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形成了一种质朴粗放的新的风格与面貌。

此外,青铜武器与车马器也有了新的发展;丝织业与建筑技术也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庄严稳重的西周青铜礼器西周时期的青铜冶铸业较商代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考古工作者在洛阳北窑发掘的西周初、中期的铸铜遗址,面积达10余万平方米,发现有用块状土坯砌成的大型熔铜竖炉,直径已达1.6—1.7米。

还发现有陶质鼓风嘴,可能此时已用皮制的橐(tuó)进行鼓风。

经过对炉壁熔点进行测定分析,炉温已达1200℃—1250℃。

在青铜冶铸业进一步提高的基础上,西周的青铜器,尤其是礼器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首先,由于社会政治的原因,礼器的种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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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由于普遍的穷困与社会的两极分化,明清时期人口买卖现象极其普遍,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卖身契”,这种人身买卖关系的特殊的契约,如果拿给当今社会的青年一代来看,也许会使他们感到如同看一幅甲骨辞的拓片那样困难,需要做出洋尽的注释和说明,方能使他们懂得内中涵义。

即使这样,对于这种契约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他们仍然未必能有更深的了解。

然而,对于老一辈的人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这种契约如同房契、地契一般,实在是他们太熟识的东西了。

大概每一个进过私塾,粗通文墨的人,只要需要的话,都可以即刻草就,连眉头都不会皱一下。

因为这种契约的规章、程式,也都是我们的祖先一代一代传下来的,前车可鉴,有章可循。

对于这种契约产生的效果和具有的约束力,他们更有着清楚的了解。

只要买卖者双方和中间人或担保人在契约上签了名,画了押,那么,一个人的命运就操在了另一个人的手中,被卖者就成为买者的奴仆、婢妾等受奴役的人。

如果契约中没有规定赎身条件的话,这些被卖者就将一生一世地受着买者的摆布、驱使,甚至蹂躏、凌侮,不得有任何反抗。

这种现象就是中国历史上的人口买卖。

人口买卖在中国大地上绝迹虽然已有数十年了,然而,对于人口买卖的社会历史现象,却不应该不去了解。

只有了解它,才能对丑陋而残酷的封建社会的中国有更深刻的了解。

1.人口买卖的产生从中外历史来看,买卖人口并非中国所独有,姑且不说初期殖民者贩卖黑人奴隶的残暴事实,即以各国社会的一般情况而论,买卖人口的现象也都或长或短地出现和存在过。

然而,要说人口买卖延续历史时间之长,买卖数量之多,那恐怕要数中国了。

在原始共产制社会里,每个氏族内部,过着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生活,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自然不存在谁奴役谁、买卖谁的同题。

在各个氏族和部落之间,关系就不一定是平等的了。

原始集团和部落之间的战争,常常使一个原始集团沦为另一个原始集团的俘虏,而越到原始社会的后期,这些俘虏就愈显现出奴隶的色彩。

不过,这种由战争造成的人奴役人的现象还只能叫做人口掠夺。

当原始人的洞穴渐渐变成了一个个城堡,一个个原始部落的首领成为这些城堡的主人的时侯,他们更需要一大批人为他们耕田种地,养蚕织丝,守城护卫,因此,他们便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和军事实力,征服和掠夺奴隶,给他们戴上枷锁,让他们俯首贴耳地为自己服务。

这种人口掠夺比原始社会的俘获战争奴隶更无情和残忍,也更野蛮和粗暴。

古代人口买卖相当普遍汉高祖提倡“卖儿卖女”拐卖人口虽并非中国所独有,但要论时间久远就要数中国了。

早在战国时期,人口买卖就相当普遍。

由于战乱,那时被贩卖者多为战俘。

进入封建专制统治时期,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拐卖人口有了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合法的人口买卖与非法的人口买卖并存。

其形式分为“和卖”“略卖”“掠卖”。

“和卖”在封建社会里,被视为合法行为。

而后两种“略卖”“掠卖”才被视为非法行为。

所谓“略买”是指采取威胁利诱各种欺骗手段,将一般平民或其子女买来而再卖出去;而“掠卖”是指暗中绑架,掠到人口,再转手卖出去。

这两种拐卖行为是封建法制重点打击的对象。

西汉时期,汉高祖刘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励民间“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

《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初,有一年闹大饥荒,一石米能卖五千钱,非常贵,灾民中饿死了一半,以致出现“人相食”的人间惨剧。

为此,刘邦下令民间卖孩子,以换取活命的粮食,此即所谓“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此时,贩卖儿童也开始有了针对性。

如拐卖男孩子主要目的是做奴隶,就如拐卖弱智者进黑砖窑一样,以此最大限度地从奴工身上榨取利益,而将好好的孩子如窦少君弄残去乞讨,其收益不如奴工,且风险更大。

拐卖女童,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者卖给那些养“瘦马”的“妓女专业户”训练,等其长大后再让其入青楼为养家谋利。

直至东汉,统治阶级开始意识到人口贩卖的弊端。

因此以法律予以禁止。

但人口买卖却没有因此被禁绝。

并在随后唐、宋、元、明清时期极为盛行。

唐宋时期出现专业性人口贩子,称为“人牙子”“牙婆”。

其实就是买卖人口的中介。

据史料记载:在买卖人口过程中“人牙子”还对买方提供信用担保,其中最为有意思要数“人牙子”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听悔”的行业习俗。

所谓“听悔”即买主有三天的试用期,此期间如买主不满意牙人负有让买主“退货”的责任。

贩卖人口在唐宋已呈国际化,元代达到巅峰。

民间航海家汪大渊所撰《岛夷志略》中“加将门里”条,对当时国际贩卖非洲黑人的情况有所交代:“从杂回人居之,其土商每兴贩黑囡,往朋加刺,互用银钱之多寡,随其大小高下而议价。

”而被贩到“汉地”的外籍人以高丽(今朝鲜半岛)人为多,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轻女性,元初名儒郝经曾赞其“肌肤玉雪发云雾”。

当时的权贵人家以有高丽女人为荣,《续资治通鉴;顺帝纪》中称,“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

由于普遍的穷困与社会的两极分化,明清时期人口买卖现象极其普遍,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此人口买卖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最后阶段甚至是近代,依旧是合法,公开的行为,这从清末沈家本在《革禁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一文中可以看出。

“我朝振兴政治,修订法律,百度维新,独买卖人口一端,即为古昔所本无,又为环球所不題,拟请.....革此习,嗣后无论满汉官员军民等,永禁买卖人口。

如违,买者卖者均照违律治罪。

”[详细]手段残暴多样:迷药拐骗儿童长相蠢者杀食其肉古代拐卖犯罪不仅类型多样,手段更是残暴。

通常在拐骗小孩时使用迷药。

据《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凤阳的人贩子马占文,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将药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骗对象时,将手巾在脸前绕一下,人立即昏迷。

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北京有一个叫王刘氏的人贩子,用药迷拐幼女有16名之多。

清未有首题作《拍花》的诗写道:“拍花扰害遍京城,药末迷人在意行。

多少儿童藏户内,可怜散馆众先生。

”( 《都门杂纂?杂咏》)所谓“拍花”,徐珂的《清稗类钞》第三十九册,解释的颇清楚:“即以迷药于行道之人,使其昏迷不醒,攘夺财物也。

”而用迷药拐卖儿童,最为伤天害理,以至于此妖风大炽之日,连堂堂的天子脚下北京城内的儿童,也失去安全感,躲在家中,不敢上学。

可见清末贩卖儿童情况已经十分严重。

拐卖犯罪的团伙作案的特征在古代已经初步具备。

并建立固定的黑窝点,其行为很多时候都令人发指。

清吴炽昌的《客窗闲话》“拐带”条,记载了乾隆五年(公元l740年)破获的一起拐卖人口案。

此案由人贩子陈大、俞九龄等8人团伙所为,拐骗带了大量幼童,长相好的卖到远方,蠢笨的杀掉食用,并将骨头炼成丸售卖:“叠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俊者卖之远方,蠢者杀食其肉,灸骨为丸。

”案发后,人贩子的口供证实,当时江浙一带类似拐卖人口的船只有170余号之多。

另一起恶劣的案件发生在清乾隆十年(1745)。

“迷拐幼女折割跛瞽令其化钱”案:用迷药迷拐幼女,用剃刀把手筋、脚筋全部割断(跛),用针刺瞎眼睛(瞽),并强迫其行乞(令其化钱)。

案中被残害的小女孩名叫陈亚对,家在肇庆府开平县。

作案团伙共三人,主犯是林亚贵与其妻梁氏,协犯李亚三,三人以乞讨为业。

小女孩陈亚对在街上买饼,被梁氏用迷药弄昏,林亚贵将之强抱到船上,开到偏僻河面,“林亚贵令梁氏将陈亚对捆缚,灌以蒙汗药酒,梁氏将船板压住陈亚对脊背,李亚三捉住手脚,林亚贵用剃刀先后割断陈亚对手脚各筋,梁氏复持针刺瞎陈亚对两眼,致成跛瞽,欲图叫化钱文,以供食用”。

到了北京政府时期,人贩子作案手段也进化了,主要以食物,冰水等诱骗,尤其是单独上街或迷路的幼孩;或用药丸迷晕,麻醉后以长袍相裹携去。

“北洋发审处提神拐犯陈阿云等供称,其拐法系由香港买的白药面用凉水调开,摸在自己受伤,拍在小孩头顶,该孩即不能言语,任其拨弄”“又有巨拍犯郭二,持迷药一包,蒜一头,面饼一个,在电话局前闸口街沿河马路药拐居民张氏幼子,迷过后,用灰棉袄抱逃。

”[详细]严刑峻法!汉代拐卖者判斩首还要分尸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南北朝时,不论是南方宋齐梁陈,还是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都对拐卖人口的行为予以禁止。

南朝梁的建康女子任提,因为“诱口”,被判处死刑。

诱口也就是诱卖人口,由任提一案可以看出,南朝犯略卖人罪的,即使是妇女,也难免一死。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至明朝时,大明律中也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这一罪名,具体的处罚与唐、宋不同:将良人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

略卖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杖八十、徒两年;如若略卖对象是子孙之妾,减二等。

明万历年间汇编有“略人略卖人条例”,其内容与大明律有极大差异。

其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人子女的,无论已卖、未卖,都要发边充军。

如果拐卖人口在三人以上,或是再犯的,犯人要戴重达一百斤的大枷,枷号(戴枷在监狱外示众)一个月,然后发边充军。

如果是第三次犯罪,要发配到极边之地永远充军,本人死后,由其子孙亲属接替。

古代如何打击人口买卖?除了严刑峻法打击外,古代政府还注重完备法律制度。

如《唐律。

贼盗》规定:不和为略。

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

意思是说,被拐卖的人如果不同意的,就属于略卖。

倘若被略卖的人是十岁以下儿童,即使知情或自愿卖身,也一律按略卖人罪论处。

大明律除了规定“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同时还加重了亲属间拐卖犯罪,较之普通犯罪对“期亲”拐卖,法律规定:“知祖父母、父母卖子孙及卖子孙之妾,如己妾而买者,各加卖者一等。

”除此之外唐代立法者还意识到收买被拐者是拐卖犯罪得以滋生的原因,《唐律》规定:”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隶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便已经开始打击买方市场。

除了特别对儿童的保护,打击买方市场,清朝法律还对相关的犯罪也进行了打击。

如法律规定“凡我窝隐川贩,果有指引、困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

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仗一百,徒三年。

其邻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对于古代拐卖治理,加大侦办力度也是古代政府治理拐卖犯罪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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