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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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托管银行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托管银行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托管银行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托管银行资金,是指客户委托托管银行保管、管理的资金,包括各类存款、结算资金、投资资金等。

第三条托管银行开展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稳健、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托管银行职责第四条托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按照客户委托,办理资金的保管、结算、投资等相关业务;(三)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四)确保资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报告;(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托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资金托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三章客户资金的保管与使用第六条托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委托,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并与客户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托管银行应保证客户资金的独立性,不得将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混合管理。

第八条托管银行应按照客户的委托,办理资金的划拨、结算等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及时。

第九条托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委托,进行资产的投资监督,确保客户资金的投资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托管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资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托管银行应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托管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资金托管业务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应向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资金运用情况、费用支出等。

第十四条托管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托管业务的运行情况,接受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48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合的基本要求。

三是明确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

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合的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并应通过托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四是提出托管业务管理要求。

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并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是进一步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安排。

《办法》的制定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管理和合规展业的主体责任,实现审慎稳健经营。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保护客户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核心原则1. 客户资产独立性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建立客户资产独立性的制度,确保客户资产与机构自有资产的独立存储、结算和监管,遵循客户意愿进行资金操作。

2. 信息披露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对客户自有资产存储、操作及相关费用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客户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3. 风控管理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演练。

4. 审计监督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审计,积极配合审计机构进行业务审计,并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和资料披露义务。

四、业务范围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客户提供以下业务服务:1. 资金存管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客户自有资金存入,并根据客户要求办理款项支付、转账、结息等业务。

2. 资产托管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持有、管理、变现、期限届满归还、资产评估等业务。

3. 募集资金管理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各类募集资金委托管理,并按照约定进行投资、收益结转、风险控制、监管报告等服务。

五、客户账户管理1. 入账管理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对客户资金入账进行确认,并按照客户指示办理相应的账户操作。

2. 出账管理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客户指示,对客户资金进行支付、转账等出账操作,并按照客户要求结息。

3. 账户查询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提供客户账户查询服务,为客户查询账户余额、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13.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七条为保障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机构可采用职能部门制、事业部制、公司制等组织模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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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尚未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
《办法》施行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

股权托管前,商业银行应就股权托管工作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提高股权管理透明度。

二、对已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
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包括在香港地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的商业银行,其股权托管工作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股权已托管的商业银行应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或更换托管机构。

三、确权工作要求
各商业银行应在股权托管的同时做好股权确权工作,原则上2020年6月底前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情况无法确权的部分除外)。

2019年7月12日
——结束——。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商业银行托管来实现资金管理和流转。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安全和良好运行,面向未来更高标准的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就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管体系,以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利益。

二、定义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定义为:为客户提供的资金管理服务,如管理客户的账户、有价证券等,及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三、监管要求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和确保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安全有序运行,本办法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实施以下监管要求:1、注册审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具有合法的注册资格,并服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范。

2、资金安全商业银行的托管资金必须合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有关渠道处理充值提现事宜,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3、风险审查商业银行对客户融资对象或客户投资对象执行审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济能力,并合法合规地进行相关业务。

4、报表制度商业银行要求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以说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销售、服务等情况。

5、廉洁从业要求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廉洁从业的原则,确保托管业务的正当进行。

6、信息安全商业银行要求在客户信息交换和客户信息保存上强化数据安全措施,以保证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四、执行机制1、持牌机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牌机构,一般由有关行政机构统一登记,严格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托管业务的安全有序运行。

2、受托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受托人,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知识能力,严格遵守信托法律法规,以确保受托人本身的安全及业务的正常运行。

3、客户服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贴心、周到的客户服务,包括账户开立、资金充值提现、持仓管理等,以保证客户的正常投资。

五、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督检查,由客户服务、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几方面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7.27•【文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五)专项资金:委托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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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也在不断增长,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维护和完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管理工作,促进银行托管业务的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1、托管业务指商业银行按照客户的委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并实施资金存管、国际收支清算服务和资金结算服务等业务。

2、托管银行指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受委托实施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三、管理要求
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确保托管业务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

2、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健全各项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资金施行充分的资金保管及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4、商业银行应充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避及防范非法资金往来。

5、商业银行应按照要求,通过公开报告等途径,向客户及公众及时及准确地披露托管业务相关信息。

四、监督管理
1、商业银行应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客户资金的及时充分支付。

2、商业银行应自行建立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部监督机构,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

3、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反馈,根据客户的意见做出改善措施,降低客户损失和风险。

五、责任追究
1、商业银行应对托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负责,负有维护客户资金信托合规安全的责任,相关责任追究应由商业银行负责。

2、凡擅自窃取客户资金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查实的,有权当事人和相关行政机关,均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3、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及时向客户披露托管业务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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