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业银行监管研究及启示
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比较研究及启示

外资银行资本 充足 率监 管 比较研 究及启 示
王 刚 , 吴 畏 高 博 z ,
(. 海财 经大学 金 融学院 , 1 上 上海 2 0 3 ;. 04 3 2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 , 天津 30 8 ) 0 34
【 摘 要 】 资本充足率是公认的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指标, 文章通过对比我国和有关国家银行法 中有关外资银行资
险程 度及损失做 出估 价 , 这必然 涉及 主观判断 , 准确性难 以保
证。
三、 各国银行 法有关外资银行资本充足 率监管规
定 比较分 析 在金融全 球化大趋势下 ,巴塞尔协议》 以“ 民待遇 ” 《 和 国 为 因此 , 任何单独 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都不足 以涵盖银 行全部 在 风 险因素及其资本需 求 , 也无法 达到 吸收 损失 、 护公众 信心 基础 的金 融服务贸易 自由化两股潮流并行 不悖 ,互相促进 , 维 的审慎监管基本要求 , 因此必须按照一 定规则进行指标 的系统 这一进 程 中各 国银行 法对 内外资银 行 的审 慎监管 规定逐步 趋 于一致 , 资本 充足率也不例外 。但 外资银行同 内资银行 的运作 。 整合 。 风险程度 、 监管要求 毕竟 有重要 区别 , 且不 同组织形式 的 二、 资本充足率监管国际标准: 巴塞尔协议有关规定 模式 、 根据上述 定义 , 资本充 足率包括 三大构 成要 素 , 即资 本来 外资银行 基于法律地位 的差异 也应 区别对待 , 因此各 国银行 法
一
、Hale Waihona Puke 资 本 充足 率概 念解 析
资本充足率又称 资本 充足条件 , 是银行保持 正常运营和健 康发 展所必需 的资本 比例 , 即资本 一定条件 下 , 也 银行 经营 资 产 的最大 限额 。 该指标 是监管当局监测银行抵御风 险能力 的核 心指标 。考 查各国对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 的历史 , 【 资本充 足率考核指标体 系包括 :1基本资本 比率 : () 指银行 资本与资产 比率 , 即美 国的杠 杆率 ( vrg t )( ) 也 1 eaer i ;2 资本与 负债 比率 : e ao 指银 行资本与存 款 比例 ,如卢森堡 货 币协 会可 在法定 范围 内 (%一 0 确定资本 与负债 比率 ;3 资本 与风 险资产 比率 : 3 1%) () 指 银行资本与风 险资产 比例 , 比率 是监管机构或 银行 自己确定 该
国外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经验启示与借鉴

1 . 独 立审 批人 制度 的建 理 上 ,主要采 用有 五种 形式 ;风 险递延 ;破产 清算 ;清偿 债权 ;债
1 9 9 7 年 亚洲 金 融 危机 之 后 ,亚 洲各 国商业 银 行 开始 高 度重 视 券 互换 ;债 务减免 。最 后 ,催 收 的过程 中 ,信 贷业 务人 员确认 借款 银 行 的风 险管理 。各 类商 业银行 都设 立三 类风 险管 理部 门 ,分别 派 的可 能性 ,对于 具有持 续可 能性 的企业 实行 包括 增加贷 款 、延长 使 遣 高级 管理 人 员负责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会 有很 好 的独立 性 ,直接对 用期 限支持 方案 ,从而 促进 企业 发展 ,最终 化解 贷款信 用风 险 ;若 银 行 的董事 会 负责 。此外 ,他 们三者 相互 合作 ,共 同监 控 ,为银 行 企业无 法继 续经营 下去 ,尽早 制定 收款计划 。 提 供 了稳 健 的 、有 效 的风险监 管体 制 。 3 . 要重 视方 法制度 的创新 3 . 1 先 进 的风 险管 理工具 和监控 技术
在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方面,新加坡 的商业银行基本上形成共识 ,
循三个步骤 , 即“ 了解相应政策——分析财务报表——贷款分类管理 ” 。 2 . 2重视 商业银 行不 良贷款 的消 化和 处理
济 资本 ,评 估行业 信用 集 中风险 。西方 商业银 行一 般将情 景分 析 、 经济 资本等 相关 风 险参数水 平及 变化情 况 ,更好 地实现 了风 险度 量
目前 国内银行 正着 手全 面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 信 用风 险 管理方面 ,
国外银行监管评级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 的行业风 险 。
处置 问题银 行 , 进整个 银行 体系 的健康 发展 。 促
一
aeu c ) 资产质 量 ( s tq at)管 理水平 ( ng— dq ay 、 A s ul 、 e i y Maae me t、 i r ) 盈利 状 况 ( ann s 、 动性 ( iudt) 市场 E rig) 流 Lq ii 和 y
J i nn e r erh in f a c e ac l i s
国外银行监管评级 比较及对我国的启 示
张光 华
( 国银监会 吉林监 管局 吉林 长春 中 102 ) 30 1
商业 银行 在一 国经 济金融 发展 中起着 至关 重要 的 国联邦储 备委员 会 、 国货 币监 理署 、 美 联邦 储 蓄保 险公
风险识 别 的敏感性 和预 见性 ,更 多地将 监管 者 的角色 应 新 的监管 体制 架构 ,s 于 2 0 年 组织 力量 研 究开 FA 01
由事后 救助转 向事 前干 预与 纠偏 ; 另一 方面 , 一 时期 发 了 A 这 RROW 风 险评 级 体 系 。06年 又在 巴塞 尔 新 20 也提供 了大量倒 闭银 行 的样 本 数据 , 为监 管 当局分 析 、 资 本 协议 实施 背景 下进 一 步拓 展成 A RROW I 框架 , I 识别潜在 问题 银行 ,尤其是 运 用数理 统 计方法 建立 银 充 分 吸 收融 合 了包 括 C ME S评级 体 系 在 内 的先 进 A L 行 监 管评级 模 型提 供 了条 件 。 国主 要采 用 C E S 风 险评级 模 型 的有关 内容,代 表 了欧 洲银 行业监 管的 美 M A L 监 管评级 , 即为人 熟 知的 “ 驼评 级法 ” 该 评级 法是美 最新 成 果 。 国金融 监 管局 (S 运用 ARROW 系 统 骆 , 英 F A)
国内外银行业监管方法比较

国内外银行业监管方法比较提要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大大提高了对银行这一特殊行业的监管质量。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客观现实,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还处于初始阶段。
无论在风险防控、法律环境或是技术监管方面,国外商业银行监管的实践经验都对我们有借鉴意义,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分析(一)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现状。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在北京挂牌成立,至此,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自成立之始50多年来所肩负的“执行货币政策与履行银行监管职能相结合”的专属职能开始走向细分。
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目前,中国银监会下设36家银监局,296家银监分局,以及1753家监管办事处。
负责监管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近3.4万家,资产总额达31.6万亿元,占我国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90%以上。
按照一个具有国际水准的良好的监管机构的具体标准,中国银监会的监督工作目标有四个:(1)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2)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3)通过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4)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银监会的成立,实现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
被剥离了监管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不再受制于商业银行的安全与利益,从而能够从整个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来考虑货币政策的制定。
而银监会专司银行监管,无法借助货币政策来掩饰监管的不足,从而专心致力于自身监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不足之处1、监管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执行起来欠规范。
我国目前施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中,部分尚未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际业务中难免存在很多无法解释的地方,使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定性难、执行难,一些管理制度滞后于实践,给违规者带来可乘之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普遍。
银行监管组织管理体系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银行监管组织管理体系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辛子波 张 鹏①(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摘 要:现行的银行监管组织体系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美国型、英国型和日本型,他们分别采用多元化管理体系、一元化管理体系、二元化管理体系。
世界各国银行监管组织的特点和运作规律为我国的“分离式”管理体系的优化和改革提供重要的参考路径。
关键词:银行监管;组织管理体系;国际比较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572(2006)03—0087—07一、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组织管理体系及其特点(一)美国银行监管组织管理体系及其特点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采取“多元双轨”的监管模式,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对银行的监管权。
银行的监管机构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及州政府银行监管部门组成。
各银行监管部门相互分工,各其负责,各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和重点。
将其监管的组织体系和监管权限范围归纳如表1:表1 美国商业银行监管组织体系及监管内容和权限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监管权限货币监理署国民银行的立案注册与经营监管停止被监管银行的业务;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或停止银行高级负责人的职务;对被监管的有问题银行置于被接管或破产监护的地位联邦储备银行州立会员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国外商业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停止银行部分业务;撤销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处罚违法违规银行及有关管理人员;取消会员银行资格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非会员银行实施监管;必要时也介入对其他参加保险的银行进行监管停止某些银行的存款保险、部分业务;撤销有问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对被监管银行实施处罚州政府银行监管部门州银行的立案注册和经营监管对有问题的州注册银行实施各种制裁;吊销不健康银行的营业执照;停止部分业务;撤销有问题银行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从表1的内容来看,美国各银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业务交叉,而联邦储备系统成为职能交叉的一个重要的载体。
国外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国外商业银行创新的主要包括经营体制与管理创新、全球化理念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业务创新。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中国的启示是,经营体制和组织体系创新是金融创新的基础,IT是商业银行创新的硬件,产品创新是银行创新的最好体现,提升人才素质是创新永恒的主题。
标签: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产品业务创新0 引言随着国内金融逐步开放,在中、外资银行同台共舞之际,加快国内银行的创新步伐是中资银行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
外资商业银行以其管理完善、体制健全和敢于创新而著称,其金融创新相对于国内商业银行具有诸多优势。
学习借鉴其成功经验,相信国内商业银行能在创新生命力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提高核心竞争力。
1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内容1.1 经营体制与管理创新。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广泛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他们不仅具有高度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经营管理完全以市场为导向,其经营管理的金融产品所体现出的多样性也是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因此具备国内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高效性。
作为长期从事跨国经营的商业银行,他们拥有成熟、完整和高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能够保证外资银行在高风险和信息化的经营环境中,防范各种金融风险,能够高效而低成本地筛选服务理念、先进的营销技术和良好的信誉水平,使其在选择客户并为其提供全面而优质的服务方面占据巨大的优势。
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占据垄断力量的五大商业银行是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工具,在资源配置时考虑更多的是政府的意志,导致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恶化,回报率差(见表1)。
资料来源:焦瑾璞.金融专题讲座.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1.2 全球化理念创新。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里,只有在全球范围内依据比较优势理论来配置资源,才能实现资源的最大配置。
外资银行作为国际资本配置的中介机构,拥有其广泛的国际化网络。
除了在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建立网络之外,还在那些潜力巨大的新兴金融市场设置了大量的分支机构,为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英美金融监管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O 6) 认 为 : 业经 营 、 一监 管是 国 20 等 混 统 际 发 展 的 主 流 。 从 与 国 际 接 轨 的 角 度
讲 , 我 国 应 该 实 行 混 业 经 营 。 支 持 现 有
化 。随着 金融监 管全球 化 的不断 推进 。 全 球 金融 活动 的联 动性及 风 险性增 加 , 这使 得 各 国联 合金 融监管 的呼声进 一步高 涨。 为 了应对 新 出现 的 问题 , 美等 国金 融监 英 管 出现近 似 的监 管手 段, 并朝 着大 体一 致
FN CE& E ON IAN C OMY 金 融 经 济
英 美金融监管 的实践及 其对我 国的启 示
’
口 冯梦雨冯 学荣Fra bibliotek李小 兵
( 中国人 民银 行延 安 市 中心 支行 , 陕西 延 安 7 60 ) 1 00
摘 要 : 监 会 成 立 后 , 国 正 式 形 成 银 我
大 联 邦监 管机 构和 各 州监 管机 构 共 同负
关键 词 : 一监 管 ; 能性监 管 ; 法 统 功 依 监 管 ; 融服 务 金 2o 0 3年 , 我国成 立 了中国银行 业监督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 此 , 国 正 式 形 成 了银 至 我 监 会 、 监 会 和 证 监 会 分 业 监 管 的 金 融 监 保
美 国 的金 融监 管体 系特 别 是 银行 监 管体 系相 当完 善 , 在世 界 上亦 享 有盛 誉 。 近 年来 ,通过 巴塞 尔银 行 监 管委 员 会等
18 9 7年 颁 布《 行 法》 明确 了英格 兰银 银 ,
行 是 “ 国银 行 业唯 一 的监 管机 关 和银 英
美国外资银行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银行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文 / 自强 李
实力 、 管理经验 、合格人 员 、 良好记录 、
保密信 息 以及 能否遵守美国的有关法律。 在网点扩 展限制 方面, 规定不得 在一州 同时开设办事处 与分行 。 美国( 条例 《 K 最 截 止到 2 0 年底,在 中国的外 资银 05 行 的营业性机构 已达 1 0 , 8 家 代表处 2 1 1 终规 则更是把 外资银 行受其母 国监管 当 局的综合 并表监管 作为两项强 制性标 准 之一 。 可见 , 资银行母 国的并表 监管 己 外 成为外资银行进入美国的重要准入条件 。 独立 的法人地位 , 因而美 国对 其没有 独 立 的资本金 要求 。联邦和 州监管 当局 采
在 贷款集 中度 的限制上, 美国联储 监管 的做 法是将 单一借款 与银行 的资本
挂钩 , 如, 例 规定对 某一客 户信 用贷 款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资本金 和盈余的 1% 5 等。
3 风 险 管理 。 .
( )以控 制外资银 行风险 为 目的审 1
慎性监管。
() 2 建立外 资银行风 险评估体 系 。
其监 管内容主 要包括资本 充足率监
管 、 动性监管 、 款集 中度监管等 几个 流 贷
方面 。
资银 行监管法 的核 心 。 从美 国1 9 年和 91
1 9 年 的外资银 行监管 的法案来看 ,联 95
外 国银行 在美设 立或拥有股份 的子 银行 必须遵 守8 的资 本充足率 监管,但 是 由于外 国银 行 的分 行或代理 行不具 有
维普资讯
THE F E HE HE RI ND OFT AD
●
美 国 对 外 资 银 行 要 求 母 国 当 局 必 须积 极 参 s对 其 外 国 银 行 机 构 的 监 管 并 对 整 个 银行 集 团 全 球 业 务 进 行 综 合 监管 。美 监 管 当 曷规 定 如 果 外 资没 有 接 受其母国的监 管 ,美联储 有权终止 其 在 美 的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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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业银行监管研究及启示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国外商业银行监管研究及启示摘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跨入第四个年头,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在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业增加国际竞争力的工作中,有必要继续借鉴国际上商业银行监管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创新。
一、商业银行为什么要受到监管一般人认为,商业银行应该受到监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或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监管商业银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保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是因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既依赖于商业银行的稳定和高效率的运转,中央政府在运用灵活有效的经济政策或货币政策时,也高度依赖于稳健的商业银行系统推动国民经济迈向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
商业银行所属的金融业的外部性具有正、负双重效应。
从宏观层面看,金融业既是经济运转中社会多余资金向资金短缺而又急需的地方流动的媒体与渠道,又因其自有资本相对较少,是一个运营风险度高、自身经营风险波及面广的行业。
它们的经营风险一旦发生,可能引发社会信用链条的中断和社会支付清算系统的瘫痪,危及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同时,由于人们难以获知商业银行的具体经营状况,无法及时得知银行的问题所在,存款人和投资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因而把中央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分为了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
中央宏观经济管理机构运用自身的监管权力,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来保障它们的安全和稳固,称为直接监管;而间接监管则是要求各类商业银行充分披露其经营信息,以便存款人和投资者了解和监督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缓解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遏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
二、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一)美国的商业银行监管1.监管机构的设置。
(1)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及其分支行的设置、银行之间的合并,制订商业银行监管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贯彻执行。
货币监管总署的最高负责人由美国总统任命,任期5年。
货币监管总署的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全美国设有6个大区办公室。
货币监管总署有权停止有问题商业银行的业务,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或停止银行高级负责人的职务,或者将其置于被接管或破产监护的地位。
它还有权对违法、违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职员进行处罚。
(2)联邦储备委员会。
其主要职能是制订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放与回笼,并充当联邦政府的代理人,定期公布有关联邦储备系统的情况和统计数字。
它是总部设在华盛顿,并由12个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及所属的25个分行组成。
联邦储备体系除主要负责对会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外,还负责对商业银行控股公司及外国商业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联邦储备体系拥有许多强有力的手段来保证监管政策的实施。
这些手段包括:停止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撤销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商业银行及其有关管理人员实施处罚,甚至取消会员商业银行资格等。
(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对加入保险的非联邦储备会员银行实施监管。
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也积极介入对其他参加保险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民商业银行和州会员商业银行)的监管过程。
其宗旨是为了保障存款,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停止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有权停止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有权撤销有问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权对被监管商业银行实施处罚。
它也有权帮助面临破产的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方向,组织清理和安排商业银行破产时的资产清理和债务偿还等。
”’它的存在给存户提供了存款的安全感,解除了银行挤兑风险的发生。
(4)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在本州注册的商业银行。
这些机构同时管理着州内其他商业银行,如储蓄存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
它们的职责范围基本与货币监管总署近似,只是各州之间略有区别。
即包括批准新的州银行的成立,开设或关闭商业银行在本州内的业务范围,制定与州银行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5)除了上述主要监管机构之外,美国商业银行的活动还受其他一些机构的监督。
如司法部有权对拟议中的银行机构的改组与合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对此提起诉讼。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则重点管制商业银行涉足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
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则作为统一管理全国信用社的中央机构,执行着监督管理职能。
由于历史上多次出现金融风险的经验教训,也是不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美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较为复杂,实行的是国民商业银行和州立商业银行双重监管体制,法律不仅赋予联邦政府有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也授权各州政府有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责。
这种纵横交错的立体监管模式从多个方面监督、控制和调整着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比较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2.监管的具体措施。
顺应商业银行打破“防火墙”,走向多种金融业务经营的趋势,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
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业务由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证券业务由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保险业务由各州保险监管署监管,该监管体系的具体监管措施有:(1)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
通过交流,既加强了不同监管者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又通过直接与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沟通,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
通过对公司自身评估报告的阅读和对报告内容的核查,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
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或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出评价。
(3)为确保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也为了有助于获得商业银行关于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足够信息,监管者可以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收集系统、决策系统的评价,以确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础上的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在现场检查的评价结果与现场检查前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后,决定未来的监管策略。
(4)资本充足率管理始终是监管者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
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商业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
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商业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
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
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了商业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
(5)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
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分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把单一借款与银行自身的资本量挂钩。
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任何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自有资本的10%。
(二)英国的商业银行监管1.英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组织机构。
英国实行的是以英格兰银行为中心的单一集中式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
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的中央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核心机构,在商业银行的监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英国的《1979年商业银行法》正式赋予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力。
该法规定作为英国商业银行的惟一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有权对接受存款的机构进行认可,授予或拒绝授予从业执照,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报表、信息资料等。
此外,基于对存款人利益的考虑,英格兰银行还实施了存款保护计划。
英格兰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由该行的商业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和商业银行业监督局负责。
英格兰银行把这两个机构的职能划分得十分明确。
商业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是商业银行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每年发表执行商业银行法情况的年度报告,汇报依据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执行情况等。
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管理,则由商业银行业监督局全面负责。
商业银行业监督局下设许多主管专门业务对象的分部,每个分部下面又根据商业银行国别与规模划分成18个区域组。
各区域组之外,商业银行业监督局还设立了评审与检查委员会、检查支队、特别调查小组以及法律小组等4个特别机构。
其中,评审与检查委员会主要履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给予、取消、限制商业银行的授权,并向执行董事提供讨论和推荐意见;特别调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商业银行业监督局怀疑商业银行可能有内部滥用职权、经营管理不当、经理人员失职等情况下,对该商业银行的财务安全予以调查;法律小组的作用是给商业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商业银行业监督局等部门提供监管实施的法律指导和解释,以确保监管当局能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与义务,达到最有效的监管目标;而检查支队主要是代表商业银行业监督局对商业银行实施现场检查,以促进商业银行专业技能的增强,提高监督的效力。
2.商业银行监管措施。
(1)英格兰银行对商业银行授权后会不断地对被授权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查,若商业银行未能持续满足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授权标准,英格兰银行随时可限制或取消商业银行的授权,吊销其许可证。
(2)英格兰银行委派检查支队对商业银行的总体状况、信贷评估与控制、业务管理以及会计等4个方面进行现场检查。
在检查支队完成现场检查后,须向英格兰银行提交一份检查报告,汇报该商业银行的体系控制的充足性和报表的准确性,或证实体系中存在某些重大失误。
根据检查支队提交的检查报告和商业银行自己提交的报表,英格兰银行将与被检查商业银行频繁举行各种会议,讨论和解决检查出的问题。
(3)英格兰银行还通过对商业银行报表的分析和监测来进行非现场监管。
监管的内容涵盖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大额资金风险和外汇风险等4个方面。
(4)当商业银行不能持续满足授权标准或不能履行商业银行法所赋予的义务,威胁到存款人利益时,英格兰银行有权寻求法院对该商业银行实施清盘或接管。
(三)德国的商业银行监管1.德国的联邦信贷监督局和联邦银行在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整个商业银行体系的日常监管,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则由联邦信贷监督局负责。
它们互通信息、互相协作,共同负责德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
根据德国《商业银行法》的第6条规定,联邦信贷监督局直接对德国财政部负责,并定期向其上报监管情况。
联邦信贷监督局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在监管范围上也有明确的界定:一是主管权属于联邦信贷监督局;二是在制定有关条规之前,联邦信贷监督局要与联邦银行进行协商;三是联邦银行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监督,并对商业银行的年报及其他报告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