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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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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险中心函〔 2006 〕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 号 2001.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 60 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我国对民间非盈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企业所得税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1)财政拨款;(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营业税税法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税屋网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发票种类简并分类表xls - 税屋网财税政策法规、财税政策

发票种类简并分类表xls - 税屋网财税政策法规、财税政策
附件1:
发票种类简并分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简并后发票的种类及规格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四联)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 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平推一联) 保险业专用发票(财险)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 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单张三联使用撕裂钢线、单张三联 使用剪切线、三联、四联) 青岛市医院门诊收费专用发票(门诊、住院、挂号)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元、5元、10元) 出租车专用发票 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停(泊)车定额专用发票(1元、1.5元、2元、3元、 5元、8元、10元、20元) 整合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 整合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联) 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税控机打统一收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开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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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011-03-31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二条自2013年11月8日起废止。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单选题(共30题)1、2020年1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甲企业2019年11月委托本地个体户张某加工一批木制一次性筷子,2019年12月甲企业收回该批木制一次性筷子并全部销售,但未入账,也不能出示消费税完税证明。

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要求甲企业补缴消费税税款B.要求张某补缴消费税税款C.要求甲企业和张某共同补缴消费税税款D.应对张某处以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答案】 A2、下列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的2%B.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据实扣除C.职工教育经费属于税法与会计的永久性差异D.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作为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答案】 D3、下列关于业务质量复核与监控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口头咨询的项目可以适当减少复核级别数B.涉税鉴证业务的复核级别不应少于三级C.复核级别一般采用三级复核,即法定代表人的复核.项目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D.业务质量监控人不得由项目负责人选定4、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

A.不征消费税B.按照甲类啤酒税率征收消费税C.按照乙类啤酒税率征收消费税D.按照丙类啤酒税率征收消费税【答案】 B5、A市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2月取得含税收入100万元,甲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乙公司,并支付乙公司20万元的工程款。

当月甲公司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万元。

A.1.83B.1.47C.1.94D.1.55【答案】 B6、根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下列不得开具行业专业发票的情形有()。

A.铁路总公司提供火车客运B.银行进行存贷、汇兑、转账业务C.高速公路公司将临街商铺对外租赁D.航空运输公司提供旅客中转业务7、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智慧税务建设的要求,下列对智慧税务要求表达不正确的是()。

主要税种及税率

主要税种及税率

主要税种及税率一、国税征收的项目有:1.增值税;2.消费税;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截了当对台贸易调剂税;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点附加;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8.出口产品退税;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都市爱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地税征收的项目有: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都市爱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剂税;11.地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我国的分税制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税收治理体制。

为了有效处理中央政府和地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1994年,依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治理体制的规定,我国把工商各税划分为中央税、地点税、中央与地点共享税,并分设中央、地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进行征收治理。

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中央税、国家指定的中央与地点共享税和其他税种的征管,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治理体制。

国税征管范畴要紧征管范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都市爱护建设税;中央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点银行、外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起的新办企业);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及国家指定征收的其他税。

刚刚终止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从201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国税征管范畴也将随着作相应调整。

劳社险中心函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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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险中心函号文件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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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税收政策税屋
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在国家税收法规下需要缴纳的各种税款。

税收政策对保险行业的税收安排影响深远,既可以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可以调控市场,保障税收的公平性。

一般来说,保险行业的税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往往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或者5%。

其中,国家对特定保险产品实施了减免政策,如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可以享受减免税收。

2. 印花税:在保险合同签订和赔款支付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费金额而有所不同。

3. 企业所得税: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在营业收入中扣除各项费用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一般为25%。

4. 资金监管税:对于某些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资金监管税。

这是为了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而设立的。

另外,保险行业还可能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享受一些优惠措施,如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以鼓励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创新。

总体来说,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旨在平衡市场需求、鼓励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国家税收稳定。

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考虑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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