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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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发展阶段:
1. 人民公社时期 1958-1978):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以集体为单位进行生产和分配。

土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几乎不存在 private 的土地流转。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1978-198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将土地承包给农户,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这一改革阶段,土地流转开始出现,但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土地承包法出台 1984-2002):1984 年,中国颁布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这一法律的出台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推进 2002-至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中国政府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

一系列政策文件出台,鼓励和规范土地流转,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中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一个逐步放宽限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
置的过程。

当前,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仍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

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

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

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

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

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

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近年来,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

这一变革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土地流转主体的多样化和流转方式的创新等方面带来了积极影响。

本文将探讨我国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原因和阶段,并分析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原因1.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部分地区出现了农田闲置和农民缺乏土地利用的现象。

土地流转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农民的收入。

2.农民追求规模经营的诉求农民越来越意识到规模经营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重要性。

而规模经营需要大片的土地资源,土地流转制度使农民能够更容易地获取大片土地,满足他们规模经营的需求。

3.农民增加非农收入的需求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务工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土地流转可以使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转而从流转收入中获得非农收入。

二、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阶段1.试点阶段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

在这一阶段,试点地区积极探索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土地流转模式,并逐步形成了一些经验和做法。

2.推广阶段自2008年起,国家开始大力推广土地流转制度,明确提出了“流转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承包地权益”的政策。

在这一阶段,土地流转逐渐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3.规范化阶段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土地流转制度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各地纷纷建立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土地流转制度变迁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1.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流转使农民能够更灵活地运用土地资源,将土地流转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户或企业进行高效的农业生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促进农业现代化土地流转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土地基础。

通过流转,农民可以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向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使农民能够从土地流转中获取租金或是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获得一定的分红。

第六章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第六章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要求:自由发言,时间为5分钟。全体 上交发言稿。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土地制度变迁因 客观条件变化而起,以外部利润内部 化而终。
现行制度安排存在的外部利润
➢ 在现行土地均分、地块零碎、分散的制 度安排下无法取得可观的规模收益;
➢ 目前“家家农工副,户户小而全”的局 面难以获取社会分工所带来的益处;
➢ 在现行土地承包期不定、承包地变动频 繁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民难以形成稳 定的心理预期;
现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缺位) 承包经营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阿瑟(英):“给某人以安全保障的占有一 块岩石地,他将使该地变成花园;如给他以 短期租借的花园,他将使之变为沙漠。”
土地的平均化和超小规模经营严重影响 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所有+小土地使用制度(法国、台湾) ▪ 小土地所有+小土地使用制度→集体所
有+集体使用制度(前苏联)
引致一国工业化初期新的土地所有 制形式的主导因素是政治因素。
而引致一国工业化初期新的土地使 用制度形成的主导因素是资源因素。
已有的创新模式
山东省平度市的“两田制” 贵州省湄潭县的“增人不增地,减人 不减地” 广东省南海市的“土地股份合作制”
第六章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1949.10-1952.12) 土地农户所有、农户经营 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1957.12) 土地农户所有、集体经营 人民公社时期(1958.1-1978.12) 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1979年-至 今) 土地集体所有、农户经营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1.古代时期:在古代,土地是由君主所有,并通过封建制度进行分配。

封建制度中的土地主要分为国家领地、贵族领地和农民土地。

土地是根据君主的政治利益和财富分配的,并通过乡村社会和部落制度管理和使用土地。

2.秦汉时期:在秦汉时期,实行了集权的封建制度,土地由皇权统一管理。

封建制度中的土地分为官田、私田和公田。

官田是国家的土地,由官吏和农民共同耕种。

私田是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公田则由国家分配给低收入和无地的农民使用。

3.南北朝时期:随着南北朝时期的动荡,土地制度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

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封建礼制和土地分配的关系更加紧密。

官僚团体通过多种方式控制土地,土地被更加私有化。

4.唐宋时期:唐宋时期,农民开始在北方和南方进行大规模耕种,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土地收入的增长和土地的私有化促使地主阶级的兴起。

地主拥有大量土地,并雇佣农民进行耕种,形成了一种类似奴隶劳动的地主经济制度。

5.元明清时期:元明清时期,土地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革。

元代土地税收制度相对简单,通过“丁役法”对农民进行强制耕种。

明代土地制度,实行土地公田制,并进行了土地的重新分配。

清代废除了明代土地公田制,实行了私田制,土地归农民私有。

6.现代时期:中国土地制度在近代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

中华民国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存在不平等分配和地主土地集中的问题,这成为革命运动的重要动因之一、中共建立新中国后,土地制度进行了彻底的。

1950年代初,实行土地,实现了农村土地的公有制,通过分田单,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

此后,农村实行了集体经济和土地承包制度。

1980年代中期,中国进一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有效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总结来说,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经历了从封建制度、皇权统一管理到土地的私有化,再到公有化和集体化的转变。

近代以来,中国土地制度的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业生产的效率。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如 成 都 一 些 村 镇 的 农 民 已 经 拿 到 了 诸 如
做 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 ,可
《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集 、农

方面的分析 ,得 到了经验 证据 的支持 ,说 明了农 民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主体 ,其所拥 体所 有 制” 。从农业合 作化运 动到人 民公 社 ,这一 系列 的生产 方式的改变 ,使 得农 民对于土地 的产权 弱化 ,并使得 土地所 有 权虚置 , 土地在运动 当中逐步 归集体所有 , 个体农 民与土地不再存 在法律 上的产 权关
有 的土 地 剩 余 权 进 入 了共 有领 域 ,成 为大
家争抢 的对象 ,最终会造成租值消散。相
我 农 土 产 制 的 国 村 地 权 度 变 轨 及 新 路 迁 迹 创 思
一 黄 凯 高锋 ( 四川农 业大 学经济 管理 学 院 四川雅 安 65 1 ) 20 4
◆ 中 图 分 类 号 :F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30
系。 所 以在 这 个 时期 , 土地 产 权 流转 制度
有的承 包权 、经营权等各项权利具备了排
他 性 ,这不仅减少了土地带来的外部性问
题 ,而 且 对 于 农 民 的 经济 决 策 行 为 有根 本
影响。 ( ) 村 土 地 产 权 的 可 分 割 性 二 农
政 策 制度 的 约 束 , 其 转 让性 依 旧 较 弱 。 因此 , 为 了充 分 提 高 土地 资 源 的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政 府 部 门应 进 一 步 完 善 相
关 土 地 政 策 制 度 ,从 而 为 土 地 产权 制 度 实 践提 供 较 为 完 备 的 微 观 基 础 。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doc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doc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纵观建国五十多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农地流转的出现等几个阶段。

1、土地改革(1949-1952)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农民租种地主土地,两权分离。

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劳动人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产权。

当然土地改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土地的过于细碎使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更主要的是这种土地制度不符合建国后宏观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土改完成后,我国农村历经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形式的合作化道路的探索,最终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即将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土地既是集体的,又是国家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以产权主体资格参与分配,农民的利益不可避免被侵占。

同时,这种一大二公的单一产权制度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弊端。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它是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确立了多元产权格局,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

农民事实上成为生产经营权主体。

在这种新的产权制度格局下,农民在分配中是作为拥有部分产权的一方权利主体而存在的,农户通过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换取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

但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

由于它对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固有缺陷采取了回避态度,试图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仅没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持续增长的激励问题和对各经济主体的约束问题,还引发诸如集体所有权对经营权的侵蚀、农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等新的矛盾。

中国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变迁

中国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变迁

中国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变迁摘要: 农村土地始终是中国农村的核心问题。

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就不能不看到土地背后的利益博弈,正是土地利益的博弈推动着土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土地承包制的历程。

目前,土地在国民经济增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现行土地制度也面临严峻挑战,必须从深层次方面探索土地制度改革。

关键字: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一、为什么会发生制度变迁在国际环境和国内现实约束下,国家采取最优的土地制度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当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改变,原有的土地制度对于国家来说不经济,国家会主动进行制度变迁,稳定各方利益,促进经济增长。

二、我国建国以来土地制度变迁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55土地改革阶段。

土地改革正真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改革法规定以乡为单位,没收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按人口公平无偿的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农。

国家在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提高其政治权威。

土改完成之后为了解决农业生产面临的农机具和农田水利等问题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

第二阶段:1956-1978土地集体化时期。

1950年开始合作化运动、1956设立年高级社、1958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变土地由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将分散的家庭经营变为集体统一经营,为农村提供了公共积累,也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劳力和资金,但是这种经营方式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太多,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

第三阶段:1978年之后家庭承包阶段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使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分离。

1982-1984推行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到1984年全国几乎全部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

1984年中央要求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不变,1993年又提出延长30年承包经营权不变并允许有偿转让的政策,加强了农户产权。

2004年免除了农村的税费,农村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大大提高,农业增长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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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变迁作者:朱艳王玉霞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08年第08期摘要:农村土地产权是影响农民生产行为的重要制度因素。

文章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分析。

总结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建国后所历经的一系列变革,在论述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经营的制度缺陷。

在农业产业化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近年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行了制度创新,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

文章介绍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设置,并分析了这一制度安排的优势。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社;产权;制度变迁;家庭承包经营产权是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

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中,产权无法被充分界定、配置和实施。

产权制度和交易成本的变化意味着个人承担的由其动机而引致的结果要发生变化,他们的行为也相应地受到影响(Alchian,1967)。

土地产权是影响农民生产行为的重要制度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经营、出租、入股、抵押、继承等权力,可以归纳为使用、收益和转让3个方面的权力。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现状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历经一系列变革,其过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

国家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贫雇农,使农民结束了从地主手中佃租土地的旧产权制度,农民不再支付高达其土地产出的50%左右高额地租,有效地激励农民进行生产。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土地产权集体化阶段。

通过推行初级社、高级社,一直到人民公社,逐步完成了土地产权集体化过程,建立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

同时,农民的劳动成果归人民公社统一平均分配,既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又不利于激励农民生产劳动。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重新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

这种产权制度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农民逐渐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济主体。

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也是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模式。

农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集体依法组织土地发包和对土地进行再调整。

特定范围内的农民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承包合同等形式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以获取承包地。

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产权制度缺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克服了以前管理过分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使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都得以发挥。

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我国农业发展出现了新的问题: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与农地细小化的家庭经营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这主要是由我国现有的农村家庭经营方式造成的,但归根结底是由土地经营的产权缺陷造成的。

(一)土地的产权主体不明确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对“集体”的概念界定不清。

如在《宪法》中只简单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归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农民集体所有,这就难免造成集体所有权不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不清。

主体界定不清造成土地经营权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而其对土地是否合理使用都不需承担任何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

首先,农业生产周期长,产权界定不清更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非自然风险(非自然风险本文中是指政策、法规及其执行等非天气等自然因素带来的农业生产风险),不利于激励农民保护土地和进行远期投入。

其次,产权界定不清,则无法清楚地界定侵权行为,也就无法杜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因而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合理使用,由此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使用上的不经济。

(二)土地转让权缺失造成的丧失部分收益权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是土地产权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劳动力、资金都可以进入市场中进行交换,而土地的经营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有进入市场的要求,但在现实中,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中遇到很多阻碍。

首先是不能转让。

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

其次是不忍转让。

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担负着生活保障、养老保障的重要职能。

同时农业税的取消和一系列的惠农措施减少了农业生产的成本,使农民不忍放弃。

再次是无处可转。

土地经营权转让不够制度化和规范化,普及面不广,使以土地转让获得收益的交易费用过高。

无法转让已经导致部分耕地弃荒。

(三)不适应制度环境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人口基本稳定,很少流动。

根据户籍确定承包经营权有较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要素流动性增强,农民进城务工潮使农村原有的户籍制度名存实亡,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受到挑战。

另外,家庭承包均分土地,造成土地条块分割、插花式分布。

全国共有2.3亿多农户,种植业的平均规模为每户0.5公顷,而美国在200公顷以上,欧盟也在每户20公顷以上。

这样的规模很难实现机械化、集约化生产,无法适应农业产业化的要求。

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安排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土地家庭经营制度产权缺陷对农业发展的制约日益凸显出来,探索制度创新迫在眉睫。

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既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又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

目前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单一以土地入股,入股土地原则上不作价,一般也称内股外租型改革;二是土地作价入股,参与经营开发;三是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实行股份化经营。

第一,将土地入股。

重新测量集体和自愿加入合作社农户的土地并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由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估价,根据征地价格、承包年限、土地年纯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折算后将土地折股,分成一定数量的股份。

第二,进行股权设置。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一般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个人股权包括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

基本股在个人股中所占比例最低,是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以一定时间户籍存在为标准,采用“生不增、死不减”原则,固定若干年;承包股主要根据入社农户所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劳动贡献股根据农户对合作社的贡献而定。

第三,构建土地经营机制。

通过将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股权设置,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这样,原来的按人口平均承包就变成了农户自愿承包、投包或交由专业企业或组织承包经营。

第四,设定利益分配方式和管理机构。

股份合作社通常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

按劳分配是指社员根据在合作社的劳动量获得工资收入,承包者在土地承包经营中获得收益;按股分红指在按劳分配、合作社集体提留之后,社员依据所持有股份的数量参与分红。

在管理制度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根据一人一票制选举出合作社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分析第一,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

土地合作社以股份制的形式将土地产权进行分解,将集体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进一步分开明确界定,将所有权归集体,收益权通过按股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农户所有,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得到相应的收益。

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利于确定农村土地经营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土地经营的规范化。

第二,有利于土地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

土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业专业化分工和现代化机械耕作,这也是农业未来长期发展的趋势。

我国农村土地的特点是肥沃程度分布不均、地块面积大小不一且在多数地区较为分散,因而导致机械化作业覆盖面小,农业规模化经营程度偏低,再加上土地经营权转让中的诸多问题,都制约了规模化经营。

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整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调整机制的不足。

土地由农业生产专业户承包经营,发挥其专业知识之长,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符合生产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第三,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减少交易费用。

一方面,土地股份制合作社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没有专门法律规范,将流转纳入股份制合作社的操作范围中,则可依靠2006年12月颁布、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规范。

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主要包括达成契约的费用、执行契约的费用和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费用。

在股份合作社中,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责任和权力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户、土地的原承包户和农业企业都要受该合同以及合作社章程的约束。

合作社的契约有利于降低由于合约条款规定不明确所造成的执行成本。

同时,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农户与土地的关系间接化,农户的承包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股权的占有而非实物土地,其收益体现在按股分红中,而合作社土地承包户的收益体现在生产经营的盈利中。

双方通过合约有进行长期合作的可能,如有违约将面临对方的惩罚——终止交易。

对未来长期合作所带来利益的预期将有效地减少缔约各方的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

五、结束语“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是一个过程(李怀,1999)。

任何制度从形成之日起就处在不断创新、发展、完善的过程中。

即使是一个最适合当时环境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约束条件都会发生变化,制度如果不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面临的就是走向终结。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确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农业产业化对农业经营规模化的要求,必须针对现实情况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创新。

当然,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还只是处于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农业生产规模化较高的地区进行试点阶段,其制度设置尚不完善,同时还面临着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管理的缺位问题。

这些都增加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同时也增加了合作社运作中的机会主义风险,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但仍然不失为一种创新尝试,是对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1、埃瑞克·菲吕博顿.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2、黄祖辉,傅夏仙.农地股份合作制: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制度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2001(9).3、何杨,尹奇.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J].中国改革,2001(3).4、李怀.制度生命周期与制度效率递减——一个从制度经济学文献中读出来的故事[J].管理世界,1999(3).5、牛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分析[J].甘肃农业,2006(8).6、金丽霞,石宏伟,周爱春.开放格局下的中国农业[J].农业经济导刊,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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