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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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1】(一)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仲裁协议涉及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属于对重大权利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能力,其签订的仲裁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依这种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也将无法得到有关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例如《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第(1)目规定:"第7条所指的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欠缺行为能力",、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不论在何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

如果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有关国家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项,该国法院将判定该仲裁协议是无效仲裁协议,并将命令中止该仲裁协议的实施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已依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可仲裁性的关键问题是指根据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某些事项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决,而不是指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比较密切。

在许多国家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被视为属于一国公共政策的范畴。

各国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

大陆法国家多以立法明确规定把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争议排除在仲裁之外;普通法国家则多把这一问题留给法院解决。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事项不能提交仲裁:1.有关竞争法和反托拉斯法的事项;2.关于婚姻、人身关系的事项;3.关于破产、行政法处理的事项;4.某些知识产权事项。

(三)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仲裁协议的⽣效要件没有规矩,不成⽅圆,法律规范我们的⾏为,对于仲裁协议的⽣效要件,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仲裁协议的⽣效要件如何规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仲裁协议的⽣效要件《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从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进⾏了规定。

其中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式在纠纷发⽣前或者纠纷发⽣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由此可知,⽆论是作为合同中的单独条款还是作为补充协议,仲裁协议的积极⽣效要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主体要件。

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原合同或是从事民事活动的有相应民事⾏为能⼒的民事主体。

(⼆)意思表⽰要件。

即双⽅要有订⽴仲裁协议的合意。

(三)内容要件。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和仲裁机构。

特别是关于仲裁协议的选择⽅⾯,只能选择⼀个明确的仲裁机构进⾏仲裁。

(四)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必须要以书⾯形式订⽴。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仲裁协议⽆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订⽴的仲裁协议;(三)⼀⽅采取胁迫⼿段,迫使对⽅订⽴仲裁协议的。

第⼗⼋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效。

由此可知,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主体不适格。

(⼆)内容违法。

(三)意思表⽰有瑕疵。

(四)内容不明确。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仲裁协议的⽣效要件的相关解答,希望以上的内容为您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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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关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书面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单独的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是指合同中关于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就某一特定争议达成提交仲裁的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1)约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2)排他性: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对争议享有管辖权。

(3)不可撤销性:仲裁协议一旦成立,除非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存在无效事由,否则仲裁协议不可撤销。

2.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1)管辖权:仲裁协议赋予仲裁机构对争议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有权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2)独立性: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当事人、法院和其他机构的影响。

3.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1)管辖权限制: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基于仲裁协议的争议。

(2)承认与执行:法院应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不得以仲裁协议的效力为由拒绝执行。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 形式要件(1)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2)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实质要件(1)仲裁事项: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事项,避免争议范围过宽或过窄。

(2)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3)仲裁规则: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规则,明确仲裁程序和仲裁员的产生方式。

(4)仲裁费用: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费用,确保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五、结语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仲裁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

仲裁协议须具备要件

仲裁协议须具备要件

仲裁协议须具备要件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是关于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的内容要求。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协议须具备要件一、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所必须采取的形式的规定,其目的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避免产生异议。

仲裁协议可以是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的方式,即在合同中就设立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专门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协议方式,即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有关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订立。

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

三、仲裁事项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是关于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的内容要求。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而以下两类纠纷不能提交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而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

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否则无法履行协议,也就无法进行仲裁。

s(“content_bottom”);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经理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双方于1999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关键信息项申请方信息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方信息被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协议信息仲裁协议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协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确认事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具体事项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依据确认仲裁协议的审限及程序申请目的确认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确定仲裁协议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确认仲裁协议是否适用于当前争议证据材料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的详细说明处理意见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争议处理程序附则协议的修订与补充其他相关事项协议第一条申请方信息1.1 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被申请方信息2.1 被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仲裁协议信息3.1 仲裁协议签署日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仲裁协议编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仲裁协议内容摘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确认事项4.1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适用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限及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申请目的5.1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性确定仲裁协议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第六条证据材料6.1 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据材料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证据材料说明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处理意见7.1 处理意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2 争议处理程序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附则9.1 协议的修订与补充修订与补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2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方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方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书详细规定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相关事宜,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请及时告知。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只有满足相应的主体要件(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和客体要件(形式要件与内容要求),方能获得预期的效力。

1.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应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否则,人们就有理由怀疑仲裁权产生的合理性。

该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其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非仅为单方的意愿。

仲裁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合同,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合致的产物。

若缺乏对方的承诺,单方的意愿最多只能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

同样,一方提交仲裁的意愿在未得到对方肯认时是无法实现的。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其次,必须是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外界强制或影响下的虚假意思表示。

但若因“欺诈消灭一切”(Fraus Omnia Corrumpit)而一概否定因欺诈而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似有不妥。

应该认可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同时,将最终判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权利交由受欺诈的一方。

若其表示肯定,则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经过补正而获得了效力。

否则,其将归于无效。

再次,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最后,该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符合仲裁一裁终局、或裁或审的本质,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2.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纵观各国私法,均以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都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虽然诸多国家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在有限范围内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一般仅限于受益性行为及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定型化行为。

故此处讨论的仲裁协议有效要件之一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仅限于完全行为能力。

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情况

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情况

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情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在发生争议时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争议的一种协议。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程序简便、便捷快速、保密性强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争议解决。

然而,仲裁协议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认为无效或者失效。

一、无效的情况:1.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强制性法律规定,且不能适用可逆规定,那么该仲裁协议就被认为是无效的。

2.协议缺乏有效的双方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存在虚假、欺诈、威胁、误导等行为导致协议的成立,那么该协议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一方在签署协议时由于精神疾病、精神不健全等原因无法表达真实意愿,也可能导致协议的无效。

3.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仲裁协议的内容还必须符合公序良俗,不能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标准。

如果仲裁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协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二、失效的情况:1.双方约定终止:如果仲裁协议中包含有终止协议的约定,并且双方当事人根据约定采取了终止协议的行为或者方式,那么该协议就会失效。

2.无法按照约定进行仲裁:如果因为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仲裁无法进行,那么仲裁协议也会失效。

例如,如果仲裁机构被撤销、不成立或者停止运作,则无法按照协议进行仲裁。

3.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但是仲裁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强制性的国家立法规定,那么仲裁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的无效性或者失效性并不等同于争议本身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当仲裁协议被认为无效或者失效时,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比如通过法院诉讼等。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比如违反法律规定、缺乏有效的双方意思表示、违反公序良俗等;同时,仲裁协议也可能会失效,比如双方约定终止、无法按照约定进行仲裁、违反强制性规定等。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正文: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

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

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

一、仲裁和仲裁协议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

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

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

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

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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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如何才能实现仲裁协议的上述效力,制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关键。

不同国家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具体条件也有不同的规定,但从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实践来看,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要哪些条件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解答:
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一)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仲裁协议涉及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属于对重大权利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能力,其签订的仲裁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依这种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也将无法得到有关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例如《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第(1)目规定: 第7条所指的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欠缺行为能力,、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不论在何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

如果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有关国家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项,该国法院将判定该仲裁协议是无效仲裁协议,并将命令中止该仲裁协议的实施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已依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可仲裁性的关键问题是指根据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某些事项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决,而不是指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比较密切。

在许多国家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被视为属于一国公共政策的范畴。

各国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

大陆法国家多以立法明确规定把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争议排除在仲裁之外;普通法国家则多把这一问题留给法院解决。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事项不能提交仲裁:
1.有关竞争法和反托拉斯法的事项;
2.关于婚姻、人身关系的事项;
3.关于破产、行政法处理的事项;
4.某些知识产权事项。

(三)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例如,198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43条和第1444条规定: 仲裁条款应在主要协定中或主要协定所援引的文件中书面规定之,否则无效。

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可采用仲裁员和当事人签名的记录形式。

1958年《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形式的唯一要求就是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将此作为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的主要条件之一。

所谓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主要是指,仲裁协议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与该国公共政策相抵触。

由于各国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有很大不同,所以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原来是合法有效的,在另一些国家就可能被视为非法。

但不管怎样,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背仲裁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例如,根据法国1981年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确定争议的事项,或者没有确定仲裁员的姓名或指定仲裁员的方法,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而在英国法下,只要有提交仲裁的意思,就算有效的仲裁协议了。

裁协议或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
书面协议或条款。

仲裁协议条款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哪一项内容才有效
一、何为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指在经济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则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没仲裁协议的任何争议。

二、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在签订经济贸易、海运合同时,在合同中制订的将有关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

仲裁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一道,在争议发生前制订,因此,仲裁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海运方面,仲裁条款一般在洽商租约Fixture时由双方直接或通过代理商定。

而在一些著名的标准租约中,都有印备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适当修改。

GENCON1994版本第十九条列出3种仲裁条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于1994年推荐了仲裁示范条款,供当事人选择。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独立于合同之外,是双方就解决争议专门订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书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订立,但更多是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订立专门的仲裁协议书。

在海事涨商方面,有的当事人没人使用标准格式租约,合同又未约定仲裁条款,于是另行单独商定仲裁协议。

在侵权案件中,如碰撞案件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年制定了船舶碰撞仲裁协议标准格式,供当事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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