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的概念和规定
第十一讲期间、送达的概念和计算

三、期间的计算
(一)计算单位:时、日、月。 (二)计算方法: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路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以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羁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能顺延。
二(三)侦查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下列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九)再审程序期间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抗诉的案件,适用上述期限;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二(十)执行死刑期间
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侦查羁押期限
3、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最高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时,由最高检察院决定。 5、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经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四)审查起诉期间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押时,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0条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复议期间和送达的规定。
一、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都应该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这种时间期限即为行政复议期间。
在诉讼理论中,将类似的时间期限称为诉讼期间,而将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和时间称为期日。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主要以书面审理为主,很少出现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会合进行复议活动的情况,因此,在行政复议中,期日与期间的划分,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
这里只明确一下期间的有关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合理的行政复议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复议主体及时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履行行政复议的义务,切实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
(二)期间的种类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
例如,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处理期间,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的期间和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期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处理期间,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等。
刑诉法10第十章 期间、送达

三、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法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诉讼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才是有效的。
2、侦查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变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补充侦查期间。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公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第二节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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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的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与进行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实现 3.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二、送达程序 (一)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应当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2.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 负责人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 签名或盖章。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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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 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 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 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 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 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 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 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节 期间
《刑诉法》第103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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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 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 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诉法》第104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 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 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时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4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4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易出判断题)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链接】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2011年)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10年6月30日之前B.2010年12月31日之前C.2011年6月30日之前D.2011年12月31日之前『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
本题中2009年6月30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什么是期间?

期间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时间。
比如立案的期间、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上诉期间等。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某项诉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超过规定的期间,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延长或者缩短。
法定期间又可以分为不变期间和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
不变期间指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变的期间。
比如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等。
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指由于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予变更的期间。
比如审理案件的期限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报法院院长批准延长。
指定期间,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具体诉讼事项所指定的期间。
比如指定当事人在期间内补正起诉书中的欠缺。
指定期间是对法定期间的必要的补充,是一种可变的期间,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某一诉讼行为的实施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甚至还可以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间。
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时应注意: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有起止时间;指定期间的长短要与行为实施的难易程度相适应;指定期间不能与法定期间相冲突。
与期间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期日”,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会合进行诉讼的时间。
比如开庭日期、宣判日期等。
期间与期日有以下区别:1.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日一般是指定的;2.期间有开始期与终止期;期日只有开始期,不规定终止期,终止期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期间一般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人民法院单方进行某种行为应遵守的期限;期日通常是各主体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日期。
4.期间开始后,不一定发生某种法律行为,如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当事人不一定上诉;期日一开始就必定会发生某种行为,如法院指定的开庭日期一到,就必须开庭审理。
5.期间以年、月、日、时计算;期日以日、时计算。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PPT课件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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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设定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对案件中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来看,只有五种强制措施。因此,不 能任意扩大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如 果将异地寄押及押解路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 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会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羁押过程就变成了 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利用没有拘留期间限制的漏 洞,变相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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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二)期间的起算和届满 期间的起算,是指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期间的届满, 是指期间应当到何时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 内。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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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仅指法定期 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间
(四)期间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 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十七章期间与送达

(二)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不变期间。是指已经确定即不允许任何
人改变的期间。不变期间不仅当事人不能 变更,就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变更。 (2)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情况发 生了变化,在确定的期间内进行或完成某 种诉讼行为有困难,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属于可变期间,法定期间,有的 属于不变期间,有的属于可变期间。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
报等形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 容告知受送达人,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 送达的送达方式。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 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 证,即使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已经完毕的凭证。
诉讼文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送达的效力有诉讼法上的效力和实体法上的 效力。在诉讼法上,诉讼文书送达后,有关 诉讼参与人即具有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权利和 义务,或者使得有关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诉 讼文书送达后,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 期间即可开始计算。在实体法上,合法送达 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
第一节 期间
一、 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各自进行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间。
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狭义的期间仅指 期限。
期限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 方面地独立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日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会 合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时日。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 (1)法定期间。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期间。 (2)指定期间。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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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的概念和规定
诉讼期间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时间。
比如立案的期间、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上诉期间等。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予以重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以时、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
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上午八点,则应从上午九点开始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
二、期间以月和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届满的日期,自开始计算之日起顺延。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如果开始计算的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届满之日为2006年3月28日。
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为法定节假日,比如星期日、国庆节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规定的放假或者休息日不在此限。
比如,期间本应在1月1日届满,但1月1日为法定假日,那么1月2日为期间届满日。
节假日如果不在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在期间中间的,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
比如,期间以1月2日为届满日,虽然中间有元旦假期,但计算期间并不扣除1月1日,仍以1月2日为届满日。
四、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期间。
比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第八天通过邮局寄出了上诉状,交邮十天后,人民法院才接到上诉状,这十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
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或者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人民法院不论多长时
间后才收到,都不算超过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