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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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民诉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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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名词解释2.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法院、当事人、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保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特定意思表示。

5.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6.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7.诉权: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

8.既判力:生效判决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

即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

9.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0.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论证和反驳。

11.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是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3.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4.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和裁判的制度。

15.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时,不得参加或者依法退出改案件审理或与该案审理有关的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16.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0:04 | #2楼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9、【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10、【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14、【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总称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6、公证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公证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仲裁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民事管辖:民事管辖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民诉法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冲突。

2.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法院、当事人、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保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特定意思表示。

5.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6.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7.诉权: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

8.既判力:生效判决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

即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

9.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0.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论证和反驳。

11.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是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3.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4.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和裁判的制度。

15.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时,不得参加或者依法退出改案件审理或与该案审理有关的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16.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发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P4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P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等。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题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人。

在我国,一般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

3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

P134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合意。

P145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336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P347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P418★诉权: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 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10★诉的利益: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 11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

P6412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2、执行担保: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的一种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5、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6、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7、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8、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9、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

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经法院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

10、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11、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12、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1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者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完整版)民诉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备考资料·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2,民事诉讼:指民事法庭依当事人之请求就民事纠纷事件利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之程序。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以期达到的效果和目的。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民事诉讼模式: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9,当事人主义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10,职权主义模式: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它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指在民事诉讼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能由法院担当。

11,诉讼事件12,诉讼行为13,民事诉讼法:指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司法独立原则:指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16,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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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白—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

第三人的种类: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具备的条件: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份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

2、他人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

3、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布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法定期间: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的认定。

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开庭审理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岀现某种特姝情况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而决定在另外日期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缺席审判:是相对对席审判而言的,指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岀的判决。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问答题:1、试述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岀的认定,而且判决书和裁定书不仅在内容上,即使在写法上也基本相同,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强制力和不可争辨力。

不同点在于:①解决的问题不同;②作出的时间及依据不同;③它们采取的形式不完全相同;④上诉范围和上诉期限不同;⑤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

答: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③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调解原则的含义:依法调解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5、简述拘传及其适用的条件:适用拘传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被拘传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②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用传票两次传唤;③必须是被告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简述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1、上诉人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或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准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判决是15天,裁定是10天);4、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重点解读1、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讲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法院办案时能调解的尽量调解。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几个体现:(1)诉讼只能应当事人起诉而开始,应当事人撤消诉讼时结束。

(2)诉讼请求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官不允许做岀当事人请求之外做岀的判决。

(3)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请求,双方可以和解。

4、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反驳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有以下几个内容:(一)辩论权归属于双方当事人,其它的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辩论权。

(二)辩论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三)辩论原则只适用于诉讼程序,对于非诉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四)辩论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5、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案法院管辖案件提岀不同意见权的行为。

7、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有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8、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标准;特殊地域管辖通常指主要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9、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11、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12、当事人的类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1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或者商定产生的, 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和自身利益的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委托代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效力。

20、下列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 和好的离婚案件2.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即时履行的案件4.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1、法院调解的效力:1、终了诉讼程序2、确认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再行起诉4、不得提起上诉5、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2、诉前保全的概念: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作岀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23、诉前保全的条件:1、一方利害关系人与对方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具有给付内容,有实际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2、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到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3、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可靠担保4、申请人须向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书面申请。

24、先予执行的条件:1、必须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三类案件2、必须在法院立案后,作岀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之前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明确4、义务人必须有现实的给付能力5、权利人一方,必须确因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需,真是情况紧急、迫不及待。

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全部具备,才能适用先予执行。

25、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9、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

26、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岀法庭、罚款、拘留27、诉的种类:诉一般分为三种:(一)确认之诉。

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如何的诉讼。

(二)给付之诉。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如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改变或消灭一种法律关系。

28、反诉的概念:是在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的条件:1、要以本诉存在为前提2、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要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3、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4、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岀裁判前提岀5、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书的原告,而反诉的原告必须本诉的被告29、诉讼证据的分类: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第一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岀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0、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 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31、起诉的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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