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5【实施日期】2021.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和林业部门是本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临近宅间路、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小区路的,集中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建设不低于人均零点五平方米,旧区改建不低于人均零点三五平方米;“(二)宽度不小于八米;“(三)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集中绿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中应当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七、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覆土厚度在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二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八十计算;”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覆土厚度在零点四米以上不足零点六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计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用新技术改良栽培基质并且布置新型园林滴(渗)灌技术设施,灌木种植面积超过百分之三十,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在零点一米以上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四十计算;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不足零点一米的,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湖北省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

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湖北省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发布2020年9月30日编制说明为使城市绿地施工图文件审查人员了解《湖北省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要点中的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本要点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
1现行国家、地方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所有与施工图设计相关的条款均为审查内容。
为方便使用,本要点将主要相关的内容列出,但随着新的法规与新版工程建设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内容与数量也在逐渐变化,为适应这一情况,不至于误导各使用人员,请及时了解现行法规和建设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并依据最新的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进行施工图审查。
2由于风景园林专业的特点,简单的按强条和规范标准审查难以满足较高水平风景园林设计的要求。
风景园林艺术属于多专业融合的综合学科,审查人员在进行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需进行统筹考虑,将规范标准中对生态、节约、景观等方面的宏观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图审工作中。
3城市绿地建设涉及众多相关专业,除执行本要点外,还应执行《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相应的审查要求。
二、审查机构依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时,由于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也可有所不同。
如有必要,各项目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审查内容,但不应减少审查内容(要点中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三、本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如设计未执行要点中非强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通过问题。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武政办[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0〕1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武汉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发挥园林绿化部门在城市绿化工程建设中的专业指导作用,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一)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二)城市主干道和景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三)其他对城市生态、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和专项绿化工程。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负责组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专项绿化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同步将其绿化设计方案送市园林绿化部门征求意见,并附具下列材料:(一)绿化设计方案图纸一式八份;(二)绿化设计方案CAD光盘一份;(三)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专业设计院(或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性评定并提出初步意见,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至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和专业设计院(或部门)的初步意见进行评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和反馈审查意见。
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的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二)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三)投资额度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四)植物选择以及造景是否科学、合理。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1、对绿地的定义。
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绿地”是
指供市民休息休闲活动、吸引鸟兽植物、环保起到解放雾霾清新空气作用、提高城市品位的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公园、森林公园、植物园、植物人工
景观和绿色廊道、城市绿化带等。
2、对绿地的要求。
(1)绿地面积占整个土地面积的比例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
规划》(市出台[1999]第7号)的要求,土地要求的最低绿地面积百分比
应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公园、林地和景观带为主;
(2)绿地的功能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的要求,绿地分为景观绿地、水体绿地和植物绿地,景观绿地在
开发区建设中也要考虑硬景观、软景观等;
(3)绿地的分布要求: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在新建住宅小区的建筑物设置绿地的要求是,其绿地应当分布
于小区的各区域,并且要求面积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0%。
武汉市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则1.1为规范绿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规定,编制本要点。
1.2本要点适用于武汉市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1.3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审查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3.1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和初步设计文件等。
1.3.2经园林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及配套绿地面积指标。
1.3.3涉及占用、变更现状绿地,或移栽砍伐现有树木的,应提供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件。
1.3.4公园、附属绿地和广场等专项城市绿地建设项目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配套绿化工程,应提供园林部门批准的专项初步设计文件。
1.3.5专项城市绿地建设项目中配套的其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按市城建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1.3.6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若干套及其电子文档,各类计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1.3.7外省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勘察业务的,还需提供省住建厅发放的《登记备案通知书》一份。
1.3.8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1.4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安全性、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5城市绿地工程中包括了园林专业、建筑专业、道路专业、桥梁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结构专业等相关专业,而上述专业因城市绿地种类不同,涉及的深度亦不相同。
本审查要点主要针对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的要求进行明确,涉及上述专业的施工图审查需同时按照相关专业的建设标准进行审查。
1.6审查中发现违反法规和不符合强条的,以及因编制依据不充分或达不到设计深度要求导致无法判定的,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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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2015-03-31 09:49 来源:长江日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0.9米;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采用开敞式布局;
(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三)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四)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作计算。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三条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区建设的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人口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一平方米、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二)旧区改建的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人口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0.7平方米、组团不低于0.35平方米;(三)新建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五)商业商务设施、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和物流仓储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七)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区内各项目的配套绿地率,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但一般不高于百分之二十;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配套绿地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建设防护绿带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防护绿带。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建设单位按照所缺配套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包括同类地段土地基准地价、征收补偿费用和绿化建设直接费用。
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核算以及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二十五)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米”和第(四)项中的“0.9米”;
2.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3.删去第十一条第一句中的“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增加两项“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算”和“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分别作为第(一)项和第(五)项;
4.删去第十二条;
5.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低于1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0%但低于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5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