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日常管理考核规定

船舶日常管理考核规定
船舶日常管理考核规定

船舶日常管理考核规定

(试行)

为加强船舶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控本节支工作,充分调动船员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有效控制成本增长,特制定本规定。规定如下:

一、船舶航行

1.船舶航行须按规定的航线进行航行,合理控制航行速度,降低油耗,

尽量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2.船舶停靠码头,所有在船人员须各负其职,确保船舶安全停靠。

3.船舶在航期间,如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要及时通报公司调度,同时

认真检查船舶的受损情况,并根据公司的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通讯要保持畅通,随时向公司调度汇报船舶动态。

二、装卸货工作

1.船舶靠码头后,根据公司安排做好装卸货工作。

2.在船人员服务态度要端正,热情,并要与厂方工作人员积极配合。

(1)装货过程中,随时注意仓口情况,避免溢料。装货完毕后,要将封盖盖密,及时将船舶冲洗干净。

(2)卸货过程中,要确保气管以及料管的安装可靠,不定期放掉气管中的冷凝水,料阀开、关要做到全开或全关,防止开关不到位而造成

料阀的损害。卸货时,随时注意出料状况,尽量避免堵料。扫仓结

束后,打开盖口,通知厂方工作人员检查卸货状况,无误后,由厂

方签字确认。

三、船舶机舱及设备管理工作

1.在船机舱负责人员,要确保机舱内设备正常运行,并填写好轮机日志。

2.船舶在公司指定的地方进行加油,每次加油要监督加油站的加油情况,

并记录加油量。

3.机舱主机在启动前,检查油、水状况,主机运行过程中,随时检查油、

水状况,以及机械运行是否可靠。如有异响,应通知驾驶员,并及时停机检查。主机运行结束后,按实际状况做好必要的保养工作。如主机因缺水断油而造成损坏,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直接以及间接损失将从当事人的保证金以及工资中扣除。

4.船上其他设备包括起锚机、泵浦、阀门要确保安全可靠,并保持清洁。

本着修旧利废的原则,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如设备属自然损坏无法自行修复,要及时向公司通报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5.每月有计划性的向公司提出维修计划以及机物料购买计划,由公司审

核后统一购买并发放。

四、船舶日常生活管理及清洁工作

1.在船工作人员要以为家,做好船舶的日常保全工作,船上24小时不脱

人,如有船员需上岸,必须留人值班。在航期间,以及装卸货期间,无特殊情况,所有船员必须在船。

2.船舶为船长负责制,由船长做好每天的工作安排及记录。船长要合理

分配所有船员的作息时间,船舶要保持室内外清洁。日常不开航,不

装卸货时,除正常休息外,平均每天要有6个小时的时间用于船舶的日常保养工作。

3.船上的伙食费由公司发放,船员自行安排。

4.船上的备用金主要是在船舶签证及紧急情况下使用,因业务需要购买

香烟给小费时要向公司及时提出,认可后方可购买,不得擅自做主。

尽量在每月的计划中向公司提出船上所需机物料购买计划,如临时有需要购买须向公司提出,所购物品超过100元则事后一定要向公司说明原因。

员工考核管理规定

员工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考核目的是为了正确把握员工的能力适应性、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绩。在开发人力资源的同时,谋求员工晋升、调动、奖励及惩处的合理与公正,从而完善公司的激励制度。 第二条考核程序(略) 2.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内容涉及: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独立性、成本意识、原则性、精神面貌、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总部直属的正式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外设厂和事业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员工自行填写;第二部分由员工的直属上司填写;第三部分由员的直属上司与员工面谈沟通后填写。 季度考核结果分为出色、优良、普通和差,四等。对出色和优良等者,公司将在季评结果公布的当月分别奖励其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5%,对普通等者不作奖惩,对差等者,将扣发其当月工资总额的5%,连续两次获差等者将予以解聘。 2.2实习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的技术工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必须进行实习考核。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如在试用期内员工请假,则试用期时间顺延。特殊情况可在部门经理以上级别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能多于6个月。 考核结果分为优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绩为优等、一等和二等的立刻转正。考核成绩为三等的将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届时的考核成绩不能列人优等,而成绩依然在三或四等的应立刻辞退。考核成绩为四等的直接辞退。实习考核成绩将录人人事档案,作为员工将来晋升、晋级的参考依据。 所有同意转正的人员将收到人力资源委员会发给的《转正定级通知单》。 2.3见习考核 任职的所有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都需接受见习考核。考核时间为正式下文起6个月。考核结果分为同意转正和不同意转正。考核结果为不同意的,将延长见习期3个月,届时考核结果依然为不同意转正的将予以辞退,如为提升人员,则降回原职位。 所有执行结果都将由人力资源委员会发文通知相关部门。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如何制定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如何制定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如何制定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本文从绩效考核的两个方面系统阐明员工个人绩效考核和团队绩效考的概念,两者相互联系,以及合并使用的好处,在企业现有考核内容中增加团队绩效,将组织绩效、团队绩效与员工个人绩效三者有力地结合在一起。重点研究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岗位员工个人绩效考核和团队绩效考核分别在企业绩效考核中的作用、权重以及两者的结合点。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基础,将促使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在仅仅将员工在本职工作上的表现作为考评的唯一依据。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基础的绩效考评将引导员工把对公司的价值实现自觉的同自己的工作结合起来,工作绩效不完全是个人工作的绩效,企业的价值实现才是最为重要的。这样的绩效考评会引导员工从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团队合作,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基础的绩效考评强调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共存,引导员工将个体形象同、团队形象、企业的整体形象结合起来,使得员工将工作表现同社会生活表现结合起来,最终实现企业与社会双赢的局面。

一、部门绩效考核体系改进设想 1、部门考核体系的设计 a.部门绩效考核定量指标体系的建立——确定部门关键业绩指标 确定部门关键业绩指标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各级领导及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参与。在制定关键业绩指标的过程中,企业总经办、人力资源部起着组织、协调、培训等作用。制定关键业绩指标的步骤可分为:罗列指标、筛选指标、设置权重、修改确认。 b.部门绩效考核定性指标体系的建立——360度绩效考核法 定性指标的提取主要通过与分管领导、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的调研和访谈,了解被考核部门与各考核者之间工作流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法律名称: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检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国内法规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交海发[2000]586号 颁布时间:2000-11-09 生效时间:2000-11-09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 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员工考核管理规定格式

一、员工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考核目的是为了正确把握员工的能力适应性、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绩。在开发人力资源的同时,谋求员工晋升、调动、奖励及惩处的合理与公正,从而完善公司的激励制度。 第二条考核程序(略) 2.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内容涉及: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独立性、成本意识、原则性、精神面貌、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总部直属的正式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外设厂和事业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员工自行填写;第二部分由员工的直属上司填写;第三部分由员的直属上司与员工面谈沟通后填写。 季度考核结果分为出色、优良、普通和差,四等。对出色和优良等者,公司将在季评结果公布的当月分别奖励其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5%,对普通等者不作奖惩,对差等者,将扣发其当月工资总额的5%,连续两次获差等者将予以解聘。 2.2实习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的技术工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必须进行实习考核。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如在试用期内员工请假,则试用期时间顺延。特殊情况可在部门经理以上级别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能多于6个月。 考核结果分为优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绩为优等、一等和二等的立刻转正。考核成绩为三等的将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届时的考核成绩不能列人优等,而成绩依然在三或四等的应立刻辞退。考核成绩为四等的直接辞退。实习考核成绩将录人人事档案,作为员工将来晋升、晋级的参考依据。 所有同意转正的人员将收到人力资源委员会发给的《转正定级通知单》。 2.3见习考核 任职的所有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都需接受见习考核。考核时间为正式下文起6个月。考核结果分为同意转正和不同意转正。考核结果为不同意的,将延长见习期3个月,届时考核结果依然为不同意转正的将予以辞退,如为提升人员,则降回原职位。 所有执行结果都将由人力资源委员会发文通知相关部门。 二、员工保密工作条例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所辖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与保密相关的工作内容,具体范围见条例细则。 第四条目的:为确保公司的技术、经营秘密不流失,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条例细则 1.总则 保密工作遵循“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准确划分保密范围,确保公司核心机密安全;同时有控制地放宽非核心秘密,使保密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 2.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2.1密级划分:按其重要程度,技术水平及失密后危害大小,公司密级划分为:绝密、

船舶日常管理考核规定

船舶日常管理考核规定 (试行) 为加强船舶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控本节支工作,充分调动船员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有效控制成本增长,特制定本规定。规定如下: 一、船舶航行 1.船舶航行须按规定的航线进行航行,合理控制航行速度,降低油耗, 尽量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2.船舶停靠码头,所有在船人员须各负其职,确保船舶安全停靠。 3.船舶在航期间,如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要及时通报公司调度,同时 认真检查船舶的受损情况,并根据公司的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通讯要保持畅通,随时向公司调度汇报船舶动态。 二、装卸货工作 1.船舶靠码头后,根据公司安排做好装卸货工作。 2.在船人员服务态度要端正,热情,并要与厂方工作人员积极配合。 (1)装货过程中,随时注意仓口情况,避免溢料。装货完毕后,要将封盖盖密,及时将船舶冲洗干净。 (2)卸货过程中,要确保气管以及料管的安装可靠,不定期放掉气管中的冷凝水,料阀开、关要做到全开或全关,防止开关不到位而造成 料阀的损害。卸货时,随时注意出料状况,尽量避免堵料。扫仓结 束后,打开盖口,通知厂方工作人员检查卸货状况,无误后,由厂 方签字确认。

三、船舶机舱及设备管理工作 1.在船机舱负责人员,要确保机舱内设备正常运行,并填写好轮机日志。 2.船舶在公司指定的地方进行加油,每次加油要监督加油站的加油情况, 并记录加油量。 3.机舱主机在启动前,检查油、水状况,主机运行过程中,随时检查油、 水状况,以及机械运行是否可靠。如有异响,应通知驾驶员,并及时停机检查。主机运行结束后,按实际状况做好必要的保养工作。如主机因缺水断油而造成损坏,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直接以及间接损失将从当事人的保证金以及工资中扣除。 4.船上其他设备包括起锚机、泵浦、阀门要确保安全可靠,并保持清洁。 本着修旧利废的原则,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如设备属自然损坏无法自行修复,要及时向公司通报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5.每月有计划性的向公司提出维修计划以及机物料购买计划,由公司审 核后统一购买并发放。 四、船舶日常生活管理及清洁工作 1.在船工作人员要以为家,做好船舶的日常保全工作,船上24小时不脱 人,如有船员需上岸,必须留人值班。在航期间,以及装卸货期间,无特殊情况,所有船员必须在船。 2.船舶为船长负责制,由船长做好每天的工作安排及记录。船长要合理 分配所有船员的作息时间,船舶要保持室内外清洁。日常不开航,不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某公司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喜之郎公司 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目的】 第一条增强责任心,提升执行力,履行岗位职责,构建以业绩为导向的责任文化,不断提高人均效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条建立以岗位职责和业绩结果为导向的价值评价体系,促进跨部门团队合作及与之相适应的团队文化建设。 第三条明确公司中、基层员工绩效考核责任主体和管理原则,进一步优化考核制度,逐步形成全公司统一、完善、均衡的绩效考核制度。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基层员工。 第五条试用期间员工的考核参见《试用期员工综合考评管理办法》执行。 【考核形式及内容】 第六条绩效考核分为月度绩效考核、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综合评议三种形式。 1.月度绩效考核:指在月度结束时,由直接上级依据下属的个人绩效承诺、工作计划而进行的考核(见附件一:《员工个人绩效承诺(月度)考核表》)。 2.季度绩效考核:指在季度结束时,由直接上级依据下属的个人绩效承诺、工作计划而进行的考核(见附件二:《员工个人绩效承诺(季度)考核表》)。 3.年度综合评议:指在每年年底,公司对所有员工的年度工作绩效、任职状况(工作能力)、劳动态度等进行的全面评价(见:《员工年度综合评议管理办法》)。 第七条参加跨部门团队的员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项目阶段审视。项目组负责人负责对员工在项目阶段的绩效作出评价,并提交评价意见(填写 《员工个人绩效承诺考核表》项目工作部分内容),并对评价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负责。 【考核角色及考核关系】 第八条考核角色分为四种: 1、被考核者:本办法指接受考核的基层员工; 2、绩效评价者:指直接从事对被考核者工作指导、工作管理的直接上级或业务 上级,绩效评价者主要根据员工的职位职责、项目计划对员工的工作表现提出绩效评价,不直接对被考核者确定考核结果; 3、考核者:指本部门对员工初步确定绩效结果的部门主管; 4、核决者:指对员工绩效结果给出最终结果的管理者(通常情况下上级的上级)。第九条考核关系如下: 【考核操作基本程序】 第十条绩效考核分为三个阶段,即绩效目标制定阶段(考核期初)、绩效辅导阶段(考核期内)、考核及沟通阶段(考核期末)三个阶段。 【绩效目标制作阶段】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业务直管部门,由其业务上级在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考核及沟通三个阶段都必须与其业务下属进行沟通,共同制定绩效计划, 并对其绩效过程进行辅导,在考核时提出评价意见,作为绩效评价者各

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宿迁市千百纳物流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日常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 2 职责权限 2.1 船务工程公司 负责船舶的日常管理,负责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并组织实施。 3 船舶各类证书的管理 3.1 船舶各类证书包括: a)船舶检验证书; b)船舶国籍证书; c)船舶所有权证书; d)油水记录簿; e)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f)垃圾记录簿。 3.2 每年初由船长登记《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记录年检情况。 《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内容应包括: a)证书名称; b)主管科室; c)签发日期/有效期; d)年检日期; e)其它检验日期。 3.3 船舶证书由船长直接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按照《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有效期,船长应提前通知证书主管科室办理有关船舶证书的年度检验或更换,确保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3.4 船舶证书未经船长同意不得携走,如有遗失须报船机管理科申请补办。因公司需要船舶证书原件离船,需经公司领导同意,船长负责办理登记,经办人签字。 4 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1 图纸及技术资料管理的分工: a)甲板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大副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清点和领退,也是大副交接班工作内容之一。 b)轮机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轮机长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改正、清点和领退,也是轮机长交接班工作的内容之一。 4.2 为了便于查阅,图纸和资料应放在固定位置,如因工作需要借阅,应做好出借登记,并按时收回。 4.3 应每月清理盘点图纸和资料,如有短缺或残损应报呈船机管理科申请补领。 4.4 对于船体某些部位及有关设备的改动,应对相应的图纸或资料进行必要的说明,以保证其有效性。 5 船员证书的管理 5.1 船员证书包括: a)船员服务簿; b)船员适任证书(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农业部 发文字号:1996年农业部第2号令 颁布时间:1996-01-12 实施日期:1996-0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渔船;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在中国管辖水域或在公海上劳动的渔业辅助船; (三)在我国建造、修理并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是依照本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四条经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渔船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检验不妨碍符合本规定宗旨的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怕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引进外国或港、澳、台渔业船舶时,申请初次检验;(三)营运中渔业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一)、(二)项的捕捞作业船,申请检验者应具有渔政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除外)。 第七条渔业船舶的吨位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测定,需勘划载重线的,其载重线由渔船检验机构核定。 第八条除第六条规定的检验外,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 (三)检验证书失效的;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员工考核管理规定制度格式

员工考核管理规定制度 格式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员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二条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第四章考核目的 第七条各类考核目的: 1.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2.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3.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第五章考核时间 第八条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第九条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六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见公司员工考评表,共有4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 第七章考核形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各类考核形式有: 1.上级评议; 2.同级同事评议; 3.自我鉴定; 4.下级评议;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 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舶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舶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舶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舶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须知 1 目的 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的监督管 理,督促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 2 适用范围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资质复核以及不定期检查。 3 职责 3.1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 3.1.1 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受理辖区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或资质复核申请,负责对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2 船检机构资质不定期检查 3.2.1 分管局长审批船检机构资质不定期检查计划等文件。 3.2.2 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组成资质认可审核组,制定不定期检查计划,实施不定期检查。 4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工作程序 4.1 受理 4.1.1 收到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或资质复核申请材料后,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指定人员受理。 4.1.2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要求申报单位补全;对于申报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 4.2 材料审核

4.2.1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编制《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料审查记录》。 4.2.2 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对《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料审查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交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完成初审报告。 4.2.3 初审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上报中国海事局。 5 不定期检查(年度审核)工作程序 5.1 对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第四章的规定,对其至少进行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 5.2 船检机构资质管理员每年初制定船检机构不定期检查工作安排。 5.3 根据不定期检查工作安排,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与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时间安排后,拟定审核组组成人员。 5.4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按照确定的审核人员及商定的具体时间起草不定期检查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 5.5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将不定期检查计划发送被检查船舶检验机构。 5.6 审核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第二章的规定实施现场审核。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记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需经审核组长和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人确认。 5.7 不定期检查完成后,审核组将审核资料整理归档。 6 记录 6.1 SHMSA-CJ-CX-001-JL01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上海海事局船舶检 验处长期保存 6.2 SHMSA-CJ-CX-001-JL02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处长期保存 7 引用和支持性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交海发

员工考核管理规定模板

员工考核管理规定

员工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考核目的是为了正确把握员工的能力适应性、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绩。在开发人力资源的同时, 谋求员工晋升、调动、奖励及惩处的合理与公正, 从而完善公司的激励制度。 第二条考核程序( 略) 2.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内容涉及: 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独立性、成本意识、原则性、精神面貌、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总部直属的正式管理人员, 各分公司, 外设厂和事业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由员工自行填写; 第二部分由员工的直属上司填写; 第三部分由员的直属上司与员工面谈沟通后填写。 季度考核结果分为出众、优良、普通和差, 四等。对出众和优良等者, 公司将在季评结果公布的当月分别奖励其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5%, 对普通等者不作奖惩, 对差等者, 将扣发其当月工资

总额的5%, 连续两次获差等者将予以解聘。 2.2实习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的技术工人, 在试用期结束时, 必须进行实习考核。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如在试用期内员工请假, 则试用期时间顺延。特殊情况可在部门经理以上级别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个月, 最长不能多于6个月。 考核结果分为优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绩为优等、一等和二等的马上转正。考核成绩为三等的将延长试用期三个月, 届时的考核成绩不能列人优等, 而成绩依然在三或四等的应马上辞退。考核成绩为四等的直接辞退。实习考核成绩将录人人事档案, 作为员工将来晋升、晋级的参考依据。 所有同意转正的人员将收到人力资源委员会发给的《转正定级通知单》。 2.3见习考核 任职的所有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都需接受见习考核。考核时间为正式下文起6个月。考核结果分为同意转正和不同意转正。考核结果为不同意的, 将延长见习期3个月, 届时考核结果依然为不同意转正的将予以辞退, 如为提升人员, 则降回原职位。 所有执行结果都将由人力资源委员会发文通知相关部门。

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为加强船舶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有效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长江海事局所属的海巡船舶。 二、船舶日常维修保养的定义:船舶日常维修保养是指船舶在二次计划进厂修理间隔期内,为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由船员或以船员为主对船舶各类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或排除各种故障所做的工作,是海巡船舶保持正常技术状态的基本方法。 三、日常维修保养应遵循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勤俭节约的原则。 2、部门监督,处站负责,船舶实施的原则。 3、日常保养和停航检修相结合的原则。 四、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的分类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分为:日保养、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 2、日保养每天进行;月度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每次一天;半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500-600小时或半年进行一次,每次3-5天;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1000-1500小时或一年进行一次,每次3-7天。 五、制定计划及实施 1、船舶日保养及月度保养计划由轮驾两部负责人依据本船实际情况制定,并由海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并检查。 2、船舶年度(半年度)检修,由各分支局统筹安排,计划检修项目由船舶依其技术状况编写,经海事处审核,并至少提前1个月报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经审批后由海事处组织实施。 3、停航检修工作以船员为主,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件、工属具等准备,为船员自修或扩大自修创造条件;但如遇有较大检修项目或机加工要求,本船的确难以做到,可经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同意,并协助联系有关厂家解决;停航检修完成后,由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或委托海事处船舶管理人员组织验收。 4、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计划应纳入各单位方针目标管理和考核,应根据批准的船舶日常维修保养计划,按时维护和交船检修,确需改变时,应报相应部门批准同意并适时调整维修计划。 5、船舶维修保养工作要实行“四定”: ⑴定人员:按船舶各设备及部位分工,落实到人; ⑵定时间:船舶各部位及各设备要确定维修保养周期,定期检修保养; ⑶定项目:在每一周期内,要制定具体的维修保养项目; ⑷定质量:按各部位及各设备维修保养质量要求,检查验收。 6、船舶在进行维修保养工作时,应做好相关台账、日志和船舶维修、更换、测量等记录 六、日常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内容和计划的确定应依据CWBT思想和原则,并借鉴和引用CWBT管理技术中四类八级维修制及与之相对应维修周期的概念;日保养、月度保养沿用CWBT管理技术中A、B、C级保养的表格管理形式,停航检修则按船舶技术状况并主要针对D、E、F级保养要求编制维修计划。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

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第九条申请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满足检验业务所需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满足检验业务的需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验船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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